FIDIC 合约与 ICE 合约

FIDIC 合约与 ICE 合约

一、FIDIC合同与ICE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牛福洲[1](2020)在《FIDIC 2017版和ECC4合同条件风险机制对比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广泛采用的标准系列合同条件有FIDIC合同条件和NEC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也先后发布了2017版NEC4 ECC《NEC4设计和施工合同条件》(ECC4)和FIDIC 2017版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FIDIC虽然在最新合同条件中也引入了类似ECC4合同条件中诸多现代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浓重的法律思维向项目管理思维转变比较明显,但和ECC4合同条件相比,两者在架构、语言组织、项目风险管控机制上仍差异明显。基于承包商角度,重点对比研究FIDIC 2017版三本合同条件和ECC4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风险分配和处理机制,有助于承包商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这两种典型合同体系,在工作实践中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更适用于具体项目的合同条件。

韦可[2](2020)在《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中国情境下EPC模式的发展呈加速态势,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是EPC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而总承包商介入时点的多样性对EPC项目风险分担提出了新挑战。现有研究多忽略了不同介入时点对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各方已知信息的完备程度等方面的影响,针对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特点进行风险分担的研究深度有所欠缺,亟需进行此类风险分担机制的开发设计。鉴于此,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本文确定了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中的关键风险因素。基于文献分析法和风险地图法整合绘制出了EPC项目三维风险地图,以此确定了EPC项目风险总量;再基于对比分析法依据文件规定及实践经验梳理了两个介入时点前已完工作任务,将工作深度差异较大的工作任务记为关键工作;依据上述分析结果,通过专家访谈明确了关键工作与风险因素间的相关关系,并通过计算风险地图出入度对此进行检验和修正,确定了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中的关键风险因素。其次,本文完成了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的选择与优化。在构建矩阵式合同选择模型的基础上,基于文献分析法构建了以风险分担影响因素为自变量、风险分担效果为因变量的风险分担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绘制出EPC项目风险分担流程框架,分析得出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关键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矩阵;再基于对比分析法梳理标准合同范本,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为不同介入时点下的EPC项目匹配了风险分担机制;最后依据匹配结果对风险分担结果与合同范本不匹配的合同条款进行优化,对风险共担结果下项目参与方风险分担范围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完善,从而为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提供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以上两方面的研究,本文完成了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的选择与优化,为业主与总承包商的风险分担提供了依据,对于今后我国EPC模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蔡琰,杨鹏,杨道富[3](2018)在《国际FIDIC合同条件的沿革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自1913年成立至今有100多年的历史。1999年版FIDIC合同条件与早期FIDIC合同条件比较变化很大。追溯FIDIC合同条件的创新发展历程及其修订的历史原因,分析FIDIC合同条件的社会属性和特征优势,以便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其中的关键技术、核心价值、管理要点和持续创新过程等,为更加科学合理地运用FIDIC合同条件提供参考,更好地服务国家工程项目国际化和经济技术"走出去"的战略需要。

刘长秀[4](2018)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精心谋划下,“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丰硕。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走出去”的建筑企业越来越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快。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标准合同,其中大多数项目都采用了 FIDIC合同条件,而在国内许多大型和特大型工程按照国际投资要求也采用了 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对于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工程合同制度起步较晚,80年代初才开始研究,虽然这些年国家不断出台新政策使施工合同不断完善和日趋合理,但在实践中仍有各种弊端以及缺陷警示不断出现。因此,将国内有代表性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进行比较研究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本文选择了 2013年正式在全国施行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对比分析,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版)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进行对比,以便使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清楚了解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在实际中更好地维护自己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合理转嫁施工风险,从而避免不应有的损失,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更能够使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国际接轨及一致;另一方面FIDIC合同条件作为国际上权威的通用条件必有其优势及精华之处,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版)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进行比较,取其精华,补其不足,使我国国内施工合同更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并结合工程合同管理实际,对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建议,增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目前施工合同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第二章首先概括总结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我国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展现状,并探讨了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展趋势:合同语言趋于清晰简洁、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灵活性程度上升、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更注重设计科学合理的项目风险分配方案、更注重合同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关系。最后介绍了合同比较分析的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从第三章开始进行了 2013施工合同与FIDIC99施工合同具体内容比较研究。第三章主要是就合同主要相关方责权利关系进行分析,首先以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的结构图理清三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接着就业主的义务与权利、承包商的义务和权利、工程师的义务和权利分别展开详细研究,找出异同,提出修改意见。第四章主要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方面来展开。进度控制方面,主要从开工日期、进度计划、暂时停工和复工以及竣工日期四个条款来进行比较研究;质量控制方面,主要从工程质量检验、材料与永久设备质量、缺陷责任方面来对比,并灵活运用图、表方式,清晰简洁;成本控制方面,主要包括业主资金的安排、测量和估价、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五个方面,主要以表格形式将2013施工合同及FIDIC99施工合同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五章主要就索赔和争端的解决两方面来讨论研究。索赔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的现象,索赔不是惩罚,是一种正常的履行合同权利的要求,在索赔小节中详细列出FIDIC99施工合同中雇主(发包人)及承包商(承包人)能够索引的索赔条款,并就索赔程序单独列表研究,通过实际案例说明两个施工合同文本在实际应用中的区别,并提出修改建议。争端解决方面,本论文将FIDIC99施工合同中DAB争议解决程序及2013施工合同争议评审程序以图的形式展现出来,两个程序合理性、流程完善程度通过图的展现一目了然,便于理解。第六章研究成果应用。首先通过两个案例,将前几章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案例研究,指出存在问题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对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发包人义务方面,建议将“风险”从“不可抗力”中单独列出来。2、承包人义务方面,增加履约担保提交的时限要求及当履约担保即将期满时的处理情况。3、工程师权力方面,建议加大监理工程师权力,减少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影响。4、索赔方面,建议完善2013施工合同索赔流程。5、争议解决方法方面,建议完善2013施工合同争议评审制度。通过研究对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发展展望:1、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换代2、合同体系已露雏形,新合同体系形成指日可待3、先进的现代管理技术逐步融入合同管理过程中。最后一节指出了国内承包商出国应用FIDIC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文的研究成果不仅是通过合同对比研究,发现不足,然后弥补不足,更重要的是希望合同不断的完善,能够在建筑市场被市场主体合理采用,从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减少甚至制止会给合同各方带来危害的不端行为。同时也希望我国承包商能够清楚看到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不同,掌握国际惯例,理解领悟合同规定,通过合同规范自己行为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董威颉[5](2018)在《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国海外工程承包业得到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方式,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巨大。为突破西方发达国家承包商在国际工程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中国工程企业更多地选择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非洲、亚洲等地区承包工程,从而面临着工程所在国发生武装冲突、动乱、骚乱、恐怖主义袭击及不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绑架、武装抢劫等公共安全风险。海外工程项目由于自身的特点,面对公共安全风险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公共安全风险不仅给中国工程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项目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带来很大威胁甚至伤害。如何通过法律的构建转移或减弱中国工程企业从事海外工程承包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如何对我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进行法律防范,已经成为十分现实和紧迫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紧扣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存在的具体问题,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次,从风险防范的合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条约法律制度和克服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四个方面,对能够转移或减弱公共安全风险导致的损失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通过风险负担理论对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的雇主风险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分析,指出合同条款中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通过对再协商条款进行分析,指出该条款潜在的导致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当采取的模式、在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论证,对中国工程企业投保MIGA的可行性、必要性、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促进中国工程企业更好地利用保险法律制度转移风险的建议;结合国际司法判例,分析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对中国工程企业保护作用的不足,提出我国通过条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分析外交保护的现实价值、我国在海外工程项目发生公共安全风险后提供外交保护的法律障碍,并对如何构建相关规则以克服外交保护法律障碍提出法律预案。全文除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概念界定及特征”,通过对工程项目、风险、公共安全等概念的分析,对本文“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进行界定,分析其特征及其与政治风险、国家风险、战争及内乱险等概念的区别,指出应当从合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条约法律制度和外交保护四个方面防范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第二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合同法律制度”,通过对国际工程承包的模式、各种模式中工程承包的法律关系、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及实践中中国工程企业所签合同相关条款的梳理,探寻中国工程企业在不同国际工程承包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关键点,并通过对风险负担理论和不可抗力条款、再协商条款的分析,结合常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及实践中国际工程企业所签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中国工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建议。第三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保险法律制度”,首先,通过对投资定义的分析,明确中国工程企业海外承包工程的海外投资性质;然后,通过比较研究,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该制度构建提出法律建议;分析中国工程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投保的现状,对促进中国工程企业利用该投资担保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提出法律建议。第四章“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条约法律制度”,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论证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对中国工程企业在遭遇公共安全风险时保护作用的不足,及我国签署的投资保护条约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通过条约防范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第五章“克服我国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分析论证外交保护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海外工程投资的现实价值以及实施外交保护的条件,从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责任、实施外交保护的国籍国要求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等方面,结合国际工程承包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针对中国工程企业遭遇公共安全风险而实施外交保护时存在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克服这些障碍的法律预案。

张剑[6](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认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张建[7](2016)在《国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以FIDIC、JCT、NEC为代表的国际建筑工程合同条件,经过历次修订,已形成一套完备、规范的国际工程管理模式,对国际建筑业实践需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建筑服务市场遭遇国际化挑战的环境下,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条款必须充分与国际接轨,而如何在我国引入及适用国际合同条件是必须重点研究的课题。我国2013版《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对1999版范本的修订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为国际合同条件的适用开辟了新的视角,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对国际合同条件的国内适用清除了法律障碍。在我国适用国际合同条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刘思远[8](2016)在《FIDIC黄皮书与国内合同条款的对标分析 ——以S公司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国际上最具权威的工程管理组织FIDIC于1999年发布的《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黄皮书)为研究背景,在充分了解到FIDIC黄皮书的成文背景和我国标准合同成文背景的前提下,对FIDIC黄皮书和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了比较,从经济、法律、社会和技术背景的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分析了解我国合同文本和FIDIC合同文本的编制理念和背后的管理思想的差异,从而指导国内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合理规避风险。在理论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论文采用S公司的企业合同与FIDIC黄皮书进行对标分析,具体分析前文FIDIC黄皮书与我国合同文本差异的现实性,也更直观的体现出FIDIC黄皮书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市场应用所存在的环境差异的客观性。本文的研究成果有助于国内业主和承包商更好的领悟和理解FIDIC合同,并且对国内的项目合同履行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从而提高合同应用和管理能力,促使我国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郭章林,苟孟玲,刘俊娥[9](2016)在《ICE合同下承包商的风险管理分析》文中指出在我国的建筑开始走向国外的同时,越来越多地采用一些国外的合同,比如说FIDIC合同、JCT合同、NCE合同以及AIA合同,除此之外,IEC合同的应用也非常广泛。文章通过对ICE施工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对合同中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对工程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且提出一些合理的控制措施,争取把工程项目的风险降到最低。

徐慧声[10](2016)在《基于工程总承包商视角下的EPC项目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文中指出为了改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承揽的海外大型EPC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水平,理论界与实务界做出大量努力与尝试,促使一系列研究方法与工具的出现,并且取得研究成果。但有一个领域仍有可待拓展空间,即EPC项目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问题。在海外工程实践中,中国EPC工程总承包商在日益竞争的工程总承包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积极性,但普遍存在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漏洞”,即在采取其他合同体系(例如NEC合同体系、AIA合同体系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业主采取不利于承包商的合理风险分担合同方案,而承包商无法准确甄别出上述隐性风险因素,进而诱使业主与承包商不能积极互惠的合作。究其本质原因,中国EPC工程总承包商的工程合同风险意识一直深受FIDIC合同思想的影响,无法理性地识别出合同签订和履约阶段的隐性风险。因此,在充斥大量不确定性的国际EPC工程项目情境下,中国EPC工程总承包商较差的工程合同风险意识诱发低效率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据此,积极进一步探索海外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工作成为中国工程总承包商的关注焦点问题。有鉴于此,本研究在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研究:1.工程项目采购模式、工程风险管理研究热点与国际工程项目常用合同体系研究的系统性梳理。以动态发展的主线分析了工程采购模式发展脉络以及新趋势;在对已有工程管理领域中风险管理研究热点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基于风险分担视角重新审视工程项目中的风险管理问题;以分析国际工程项目常用合同体系研究为契机,针对国内外工程项目常用合同体系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性梳理。2.基于样本数据来源可靠的工程合同风险质性材料收集。鉴于传统的工程合同风险因素识别研究缺乏对工程项目实际工程情境的考量,且样本数据来源的不确定性已经制约研究的继续深入。通过引入半结构性题项访谈方法用以获取相关质性材料。3.基于扎根理论方法的工程合同风险因素识别研究。首先,针对传统的工程合同风险识别方法进行初步分析;其次,开展基于扎根理论方法的工程合同风险因素识别,包括:政治经济类风险因素、施工条件类风险因素、参考基准类风险因素和履约能力风险因素;最后,对上述识别出的工程合同风险因素进行阐释。4.引入矩阵式合同选择模型,在进行EPC总价合同风险边界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不同合同体系进行风险因素分析。为了保证本研究样本选取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引入矩阵式合同选择选取合同类型和合同体系;根据已经选取的研究样本,基于状态补偿视角针对EPC项目总价合同进行风险边界分析。5.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传导路径、路线、机理与防范研究。在借鉴与修正传统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研究基础上,借鉴式的引用质量管理中的过程决策程序图法(Process Decision Program Chart,PDPC)动态管理法(以下简称“PDPC法”)进行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研究;通过分析工程合同风险在EPC项目合同中的风险流动路径和路线,揭示工程合同风险的传导机理;根据工程合同风险传导机理,制定出工程合同风险应对策略。

二、FIDIC合同与ICE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FIDIC合同与ICE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1)FIDIC 2017版和ECC4合同条件风险机制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和ECC4合同条件组成和架构对比
    1.1 FIDIC合同条件组成和架构
    1.2 ECC4合同条件组成和架构
        (1)核心条款。
        (2)主要选项条款。
        (3)次要选项条款。
        (4)争端解决和规避条款。
2 FIDIC 2017版和ECC4合同条件业主和承包商风险不同分担方式
    2.1 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中风险分担方式
    2.2 ECC4合同风险分担方式
    2.3 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和ECC4合同条件业主和承包商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异同
3 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和ECC4合同条件处理风险机制差异
    3.1 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中变更、索赔及有关程序
        3.1.1 合同定义和本质区别
        3.1.2 变更适用条款及变更程序
        3.1.3 索赔适用条款及流程
        (1)索赔适用条款。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中适用索赔的主要条款见表3。
        (2)索赔程序。
    3.2 ECC4合同条件中早期警告、补偿事件及有关程序
        3.2.1 早期警告
        3.2.2 补偿事件适用事项
        (1)核心条款中适用于所有主要选项条款的补偿事件。
        (2)核心条款第60.4至60.7款仅适用于主要选项B和D的补偿事件:
        (3)次要选项条款中涉及的补偿事件:
        3.2.3 通知补偿事件有关条款及流程
        (1)补偿事件通知有关核心条款。
        (2)补偿事件通知的流程。
        3.2.4 补偿事件报价和计价有关条款和流程
        (1)补偿事件报价。
        (2)补偿事件计价。
        (3)项目经理自行计价。
        (4)补偿事件报价流程。
    3.3 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和ECC4合同条件有关变更/索赔和补偿事件的主要差异
        3.3.1 适用条款总体结构
        3.3.2 承包商设计要求
        3.3.3 通知时限
        3.3.4 承包商未按时发出通知时补位通知机制
        3.3.5 承包商提交详细报告/报价的时限
        3.3.6 工程师/项目经理对索赔报告/补偿事件报价的答复期
        3.3.7 假定条件报价
        3.3.8 补偿结果
        3.3.9 管理者自行计价
        3.3.10 处理程序复杂程度
4 结语

(2)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中国情境下EPC模式的发展呈现加速态势
        1.1.2 介入时点的多样性对EPC项目风险分担提出新挑战
        1.1.3 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是EPC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
    1.2 研究问题
        1.2.1 研究对象的界定
        1.2.2 研究问题的提出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1 研究目的
        1.3.2 研究意义
    1.4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1.4.1 研究内容
        1.4.2 技术路线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 EPC模式的研究综述
        2.1.1 EPC模式的研究现状
        2.1.2 EPC项目风险管理研究的主要关注点
    2.2 EPC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综述
        2.2.1 风险分担的理论基础
        2.2.2 EPC项目风险识别的研究综述
        2.2.3 EPC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现状
    2.3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问题研究综述
        2.3.1 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影响因素综述
        2.3.2 EPC项目介入时点的政策规定
        2.3.3 不同介入时点对EPC项目风险分担的影响论证
第三章 研究设计
    3.1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因素比对研究设计
        3.1.1 研究方法
        3.1.2 研究逻辑思路
    3.2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选择与优化研究设计
        3.2.1 研究方法
        3.2.2 研究逻辑思路
第四章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因素比对分析
    4.1 EPC项目风险总量的确定
        4.1.1 基于风险地图的风险识别思路
        4.1.2 基于文献分析的EPC项目风险因素初步识别
        4.1.3 EPC项目三维风险地图的建立
    4.2 介入时点前已完工作深度对比
        4.2.1 EPC项目建设的一般程序
        4.2.2 介入时点前已完工作内容分析
        4.2.3 关键工作的确定
    4.3 关键风险因素的确定
        4.3.1 基于专家访谈的关键风险因素初判
        4.3.2 基于风险地图的关键风险因素修正
第五章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选择与优化
    5.1 矩阵式合同选择模型的构建
    5.2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关键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
        5.2.1 风险分担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的构建
        5.2.2 关键风险因素的风险分担
    5.3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的选择
        5.3.1 EPC模式常用合同范本对比分析
        5.3.2 风险分担机制的匹配
    5.4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的优化
        5.4.1 不同介入时点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优化点的选择
        5.4.2 介入时点为项目立项后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优化
        5.4.3 介入时点为初步设计后的EPC项目风险分担机制优化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3)国际FIDIC合同条件的沿革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结构分析
三、国际FIDIC合同条件创新综述
    (一) 早期FIDIC合同条件沿革创新综述[4]
    (二) 新版FIDIC合同条件创新特征综述
四、国际FIDIC合同条件关键条款创新研究
五、结束语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的目的
        1.2.2 研究的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3.2.1 有关FIDIC合同条件的翻译与引进
        1.3.2.2 有关FIDIC合同内容以及特征的解读
        1.3.2.3 我国合同研究历程
        1.3.2.4 有关新旧版施工合同的对比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1.4.2 研究方法
        1.4.3 技术路线
第二章 国际工程合同与我国工程合同发展综述
    2.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现状
        2.1.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
        2.1.2 国际工程合同的现状
        2.1.3 FIDIC合同条件
    2.2 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现状
        2.2.1 我国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产生
        2.2.2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2.2.3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2.2.4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2.3 国际工程合同发展趋势
        2.3.1 合同语言趋于清晰简洁
        2.3.2 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
        2.3.3 灵活性程度上升
        2.3.4 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2.3.5 更注重设计科学合理的项目风险分配方案
        2.3.6 更注重合同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关系
    2.4 合同比较分析的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 合同主要相关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责权利关系分析
    3.1 施工合同所确定的主要合同关系
    3.2 业主的义务与权利
        3.2.1 许可、执照或批准
        3.2.2 承担风险
        3.2.3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3.3 承包商的义务和权利
        3.3.1 履约担保
        3.3.2 质量保证
        3.3.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3.4 工程师的义务与权利
        3.4.1 开工令的效力
        3.4.2 分包决定权
        3.4.3 变更权
第四章 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
    4.1 进度控制
        4.1.1 开工日期
        4.1.2 进度计划
        4.1.3 暂时停工和复工
        4.1.4 竣工日期
    4.2 质量控制
        4.2.1 工程质量检验
        4.2.2 材料与永久设备质量
        4.2.3 缺陷责任
    4.3 成本控制
        4.3.1 业主资金的安排
        4.3.2 测量和估价
        4.3.3 预付款
        4.3.4 工程进度款
        4.3.5 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索赔和争端的解决
    5.1 索赔
        5.1.1 雇主(发包人)索赔条款
        5.1.2 承包商(承包人)索赔条款
        5.1.3 索赔程序
        5.1.4 引发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因素
        5.1.4.1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5.1.4.2 现场条件变化所引起的索赔
        5.1.4.3 业主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5.2 争端解决方式
第六章 研究成果应用
    6.1 案例研究
    6.2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建议
    6.3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展展望
        6.3.1 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换代
        6.3.2 合同体系已露雏形,新合同体系形成指日可待
        6.3.3 先进的现代管理技术逐步融入合同管理过程中
    6.4 国内承包商出国应用FIDIC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7.1 结论
    7.2 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5)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五、本文的创新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风险法律防范的路径
    第一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界定与分类
        一、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界定
        二、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分类
    第二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发生的难以预测性
        二、引发损失的巨大性
        三、引发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第三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与相关风险的区别
        一、政治风险
        二、国家风险
        三、战争和内乱风险及相类似风险
        四、不可抗力
    第四节 中国海外工程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的路径
    本章小结
第二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建设模式
        一、常规项目建设模式
        二、融资型项目建设模式
    第二节 常规项目建设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
        一、标准合同条件对公共安全风险的规定
        二、中国工程企业所签承包合同关于风险承担约定的现实案例
        三、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措施
    第三节 融资型项目建设模式中通过合同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
        一、特许权合同的性质
        二、中国工程企业通过合同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路径
        三、再协商条款的法理基础及法律效力
        四、再协商条款与稳定性条款的区别
        五、再协商条款的潜在风险
        六、具体防范措施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中国工程企业承包海外工程的投资性质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机构模式的选择
        三、基于保险代位权对公共安全风险承保的策略选择
        四、有关公共安全风险的承保范围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制化
    第二节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多边投资担保法律制度
        一、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可行性
        二、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必要性
        三、中国工程企业利用MIGA担保的现状
        四、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法律制度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策略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条约法律制度
    第一节 投资条约中“保护与安全”条款
        一、“保护与安全”条款对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作用的不足
        二、对我国投资条约“保护与安全”条款的构建
    第二节 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
        一、“保护伞”条款将国内法上的安保义务转化为国际义务的功能
        二、“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性
        三、我国BITs中宜订立“保护伞”条款
        四、“保护伞”条款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价值
        五、我国BITs中“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的定位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克服我国实施外交保护法律障碍的法律预案
    第一节 外交保护的性质及保护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投资的现实价值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二、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
        三、外交保护对于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投资的现实价值
    第二节 公共安全风险损害引发的工程所在国国家责任分析
        一、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
        二、有效国际义务的违反
        三、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第三节 应对公司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一、国际法对公司国籍的认定规则
        二、中国工程企业在寻求外交保护时面临的困境
        三、我国对公司国籍认定规则应采取的法律态度
    第四节 应对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一、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的规则
        二、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的情形
        三、我国利用股东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规则的法律预案
    第五节 应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法律预案分析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确立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形分析
        四、中国工程企业规避用尽当地救济的法律预案
    本章小结
结语
后记
参考文献
缩语表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6)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二) 国外研究现状
    三、创新之处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三、特殊性质说
        四、委托代理说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第三节 工程转包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一、注册制
        二、许可制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一、合同的相对性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五、立法建议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三、立法建议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结论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第二节 展望
        一、如何实施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8)FIDIC黄皮书与国内合同条款的对标分析 ——以S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的方法和研究内容
2 FIDIC黄皮书合同条件和对标、合同管理理论综述
    2.1 FIDIC99黄皮书合同条件的产生背景
        2.1.1 FIDIC合同条件
        2.1.2 FIDIC99黄皮书的特征
    2.2 我国标准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的成文历程
        2.2.1《标准文件》编制定位
        2.2.2《标准文件》编制原则
    2.3 对标管理综述
        2.3.1 对标管理概念
        2.3.2 对标管理的基本类型
        2.3.3 对标管理的操作步骤
    2.4 合同管理综述
        2.4.1 合同管理概念
        2.4.2 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2.5 小结
3 FIDIC99黄皮书与我国标准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的差异分析
    3.1 FIDIC在我国标准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市场的应用现状
    3.2 FIDIC99黄皮书合同条件与我国《标准文件》的差异性
        3.2.1 二者的相同之处
        3.2.2 二者的不同之处
    3.3 小结
4 FIDIC99黄皮书与我国标准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差异原因分析
    4.1 经济环境差异
    4.2 法律体系差异
    4.3 社会环境差异
    4.4 技术环境差异
    4.5 小结
5 S公司合同与FIDIC99黄皮书合同的对标分析
    5.1 总体分析
    5.2 总则条款
    5.3 通用条款
    5.4 差异总结
        5.4.1 框架总体结构
        5.4.2 合同定价方式
        5.4.3 付款方式
        5.4.4 付款时间
        5.4.5 法律基础
        5.4.6 监管控制体系
        5.4.7 权利与义务条款
        5.4.8 仲裁机制
        5.4.9 索赔机制
        5.4.10 保险条款
        5.4.11 外币与汇率条款
        5.4.12 重渎职条款
        5.4.13 卖方权利的保护
    5.5 小结
6 结论与展望
    6.1 FIDIC99黄皮书合同条件在我国设备采购合同中的借鉴意义
        6.1.1 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
        6.1.2 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6.1.3 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6.1.4 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模式
    6.2 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9)ICE合同下承包商的风险管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ICE合同构架
2.ICE合同中三方权利概述
3. 承包商的风险识别(见表1)
4. 案例分析
5. 承包商风险应对措施
6. 结束语

(10)基于工程总承包商视角下的EPC项目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1.1.1 研究背景
        1.1.2 问题提出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2.1 研究对象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与工具
        1.3.1 文献研究法
        1.3.2 基于半结构题项的专家访谈法
        1.3.3 基于扎根理论的质性材料分析法
        1.3.4 基于合同风险条款的比较研究法
    1.4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1.4.1 研究内容框架
        1.4.2 研究技术路线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 工程项目采购模式发展脉络及研究回顾
        2.1.1 工程项目采购模式的演化分析
        2.1.2 工程项目采购模式发展的新趋势:集成化发展
    2.2 工程管理领域中风险管理研究热点及研究趋势
        2.2.1 国际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研究进展
        2.2.2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综述:基于风险分担视角
    2.3 国际工程项目常用合同体系研究的发展脉络分析
        2.3.1 工程项目常用合同体系研究的初步分析
        2.3.2 工程项目常用合同体系研究的文献分析
    2.4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研究设计
    3.1 研究思路
    3.2 本研究方案的设计
        3.2.1 基于扎根理论的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因素识别研究设计
        3.2.2 基于合同体系比较的工程合同风险因素差异性分析研究设计
        3.2.3 基于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传导路径及防范研究设计
    3.3 研究设计创新点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因素识别
    4.1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识别方法的初步分析
    4.2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因素的识别研究
        4.2.1 基于工程“情景”模拟的半结构题项访谈设计
        4.2.2 半结构题项访谈受访专家的指标设计
        4.2.3 基于扎根理论的访谈材料分析及合同风险因素识别
    4.3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因素阐释
        4.3.1 政治经济类风险因素
        4.3.2 施工条件类风险因素
        4.3.3 参考基准类风险因素
        4.3.4 履约能力类风险因素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基于合同体系比较的工程合同风险因素差异性分析
    5.1 基于矩阵式合同选择模型的合同体系选择
        5.1.1 合同类型的选择
        5.1.2 合同范本的选择
    5.2 基于EPC模式下的总价合同风险边界分析
        5.2.1 工程项目合同状态补偿研究的文献分析
        5.2.2 EPC模式总价合同的风险边界分析
    5.3 不同合同体系下的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因素分析
        5.3.1 政治经济类风险因素分析
        5.3.2 施工条件风险因素的分析
        5.3.3 参考基准风险因素的分析
        5.3.4 履约能力风险因素的分析
    5.4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基于EPC项目的工程合同风险传导路径及防范研究
    6.1 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研究视角:PDPC法的引入
    6.2 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传导路径及机理分析
        6.2.1 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传导路径
        6.2.2 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传导路线分析及传导机理
    6.3 基于PDPC法的工程合同风险应对策略
        6.3.1 基于PDPC法的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思路分析
        6.3.2 EPC项目工程合同风险的动态防范措施制定
    6.4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创新点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四、FIDIC合同与ICE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FIDIC 2017版和ECC4合同条件风险机制对比研究[J]. 牛福洲. 项目管理技术, 2020(12)
  • [2]不同介入时点的EPC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研究[D]. 韦可. 天津理工大学, 2020(05)
  • [3]国际FIDIC合同条件的沿革创新研究[J]. 蔡琰,杨鹏,杨道富. 中州大学学报, 2018(04)
  •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D]. 刘长秀. 东南大学, 2018(12)
  • [5]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公共安全风险法律防范研究[D]. 董威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7]国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J]. 张建. 北京仲裁, 2016(02)
  • [8]FIDIC黄皮书与国内合同条款的对标分析 ——以S公司为例[D]. 刘思远. 暨南大学, 2016(02)
  • [9]ICE合同下承包商的风险管理分析[J]. 郭章林,苟孟玲,刘俊娥. 建筑安全, 2016(02)
  • [10]基于工程总承包商视角下的EPC项目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D]. 徐慧声. 天津理工大学,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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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 合约与 ICE 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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