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论文文献综述)
王学辉[1](2021)在《行政诉讼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协作执行模式”刍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时,向来以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基本的执行模式,但这种模式在实践中遭遇了"强制不能"的困境。近些年一些地方在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下,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一种法院与其他主体协作执行的"协作执行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协作执行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地差异很大,类型也较为多样。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对多种类型进行审视后,可以认为法院与政府协作执行的模式是最好的选择。这种执行模式在我国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更具现实可行性。为实现长效解决执行难,最终目的则是通过立法实现其制度化。
郑涛[2](2021)在《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文中提出在法律治理化背景下,中国法院是国家能力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自身权能的强弱。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根源在于法院权能不足,具体表现在资源汲取权能、组织协作权能、正当化权能和强制权能四个维度。集中清理活动中法院的自我政治化、行政化,模糊权力边界,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以及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和执行目标的民生导向等,从不同层面补足了法院权能,促成执行联动的新格局。这种非常规的运动式执行活动暂时消解了执行难问题,却导致政治吸纳司法的非预期后果。执行难的最终化解依赖于常规执行中法院权能的补强,尤其是法院政治地位的提高,而非固守审执分离、司法独立、当事人主义执行模式等理论信条。要排除执行乱的话语干扰,厘清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边界,以实现民事执行工作的理性回归。
侯学宾,陈越瓯[3](2020)在《人民法院的运动式治理偏好——基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行动的分析》文中提出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涉及不同类型的相关利益群体,也形成了三种合法性类型:管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在多重合法性压力下,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相关合法性受众所作的回应措施之间并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受政法场域权力结构的制约,人民法院形成了对资源分配的权威部门所带来的合法性压力的偏向性。在治理资源欠缺以及对组织长期发展的战略考量双重因素的影响下,人民法院既"被动接受"也"主动迎合"了运动式治理。人民法院采用运动式治理是组织自身战略、社会互动网络、组织场域结构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政法逻辑与司法专业智慧的有机结合。
何玲[4](2020)在《攻坚克难 务求实效 切实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人大代表郑重报告:经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发布,确定
谈石成[5](2020)在《苏州市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面临的涉法涉诉信访挑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自身诉求,检举揭发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这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也是社会监督公职人员的重要手段。历经时代变迁,这类信访由过去单纯的检举揭发衍生为信访人的多元化诉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信访的同时,也参与到了社会治理的工作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驶入快车道。2017年9月,江苏省完成市、县两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信访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办案线索的重要来源,受到新成立的各级派驻机构重视。但是派驻机构在办理信访件时也发现不少问题,诸如重复信访多、越级信访多、无效信访多等。本文研究的涉法涉诉信访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访。为了化解基层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时面临的各种挑战,本文结合苏州市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实际,对所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作分类研究。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和反腐败理论,对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面临的涉法涉诉信访现状进行剖析,从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身存在短板、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社会与信访人存在误区等方面入手,挖掘问题成因,进而提出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升自身能力、司法机关增加优质司法资源供给、全社会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信访氛围等对策建议,期望发动多方力量,共同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突破,为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添砖加瓦。
刘继丰[6](2020)在《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研究 ——以河北省某城区法院为例》文中认为民事执行作为实现民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其意义在于及时实现民事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体现司法的权威。近一段时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事执行难已成为我国法院工作最大的难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困扰着民事执行的实践,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切实解决执行难”提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角度进行了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投入巨大精力,通过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创新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举措,民事执行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还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大量存在的民事执行不能案件,严重牵扯了法院执行部门的精力,无谓占用执行资源,堵塞民事执行程序,建立民事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势在必行。而民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后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基本生存权问题也就跃然纸面,因此,民事执行救助制度作为解决特定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制度,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的重点关注。本文尝试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研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通过对河北某城区法院民事执行救助工作的调研,从民事执行救助制度概述、该城区法院民事执行救助的现状及典型案例分析入手,阐述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发展,分析现行民事执行救助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构想。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理论探讨和阐述论证。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救助的概述。在借鉴对比学术界和实践领域定义的基础上提出民事执行救助的概念,并从学理上分析阐述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同时,鉴于当前民事执行救助工作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定为准则,简要介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民事执行救助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是民事执行救助的现状:以河北某城区法院为例。笔者从经济条件、案件数量等方面考虑,选取河北省某城区法院民事执行救助现状作为调研对象,对该院民事执行救助的数据进行调查统计,同时对该院民事执行救助的三个典型案例进行阐述分析,为下一步论述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实施现状做好铺垫。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变迁及存在的不足。笔者以时间为序梳理了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发展,分析得出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经历的三个阶段。同时结合对河北某城区法院民事执行救助数据和救助案例的分析,得出现行民事执行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包含缺少独立的法律规定、缺乏专门的资金保障、缺乏明确具体的救助标准、缺乏科学可行的救助程序和缺乏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试图针对上文分析的民事执行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应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五点建议:一是健全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法规;二是完善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机制;三是制定明确具体的民事执行救助标准;四是完善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实施程序,最后从与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机制方面提出完善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设想。综上,本文以保障特定民事执行案件生活困难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为出发点,对民事执行救助制度进行了阐释、分析和论证,试图就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提出几点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希望通过本文对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研究,对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杨眉[7](2020)在《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为何困难? ——基于G省Y市中级法院2016年-2019年涉房产类执行案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判决“执行难”一直是阻碍公平正义落实、侵蚀司法公信力的社会痛点,尽管多年攻坚,“执行难”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本文以近年来逐渐成为执行第一难的涉房产类民事判决的执行为切入点,通过访谈、参与式观察和对G省Y市中级法院2016-2019年的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情况的深入分析,尝试探究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困难的原因何在。本文的研究结论是,涉房产类案件执行之难在于:一、暴力抗执频发,包括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暴力抗执;二、执行异议阻断,包括执行不破租赁规则的阻拦、异议审理周期漫长和被执行人方串通滥用异议;三、执行力量不足,包括人少案多和部门配合消极。而造成执行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部门联动不畅,这又是因为协作缺乏明确权威依据、缺乏责任监督和考核、缺乏协作的配套资源或联动流程有待改进;二是联合惩戒体系不健全,这与征信和惩戒体系信息化不足,以及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考量有关;三是执行机构设置不科学,制约着执行力量的补充。要破解这个难题,应当加快顶层立法,明确联动主体责任;完善考核方法,优化联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配套资源,优化和落实联动流程制度;借助新技术,加快征信和惩戒体系信息化建设;深化“审执分离”,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
王雪琪[8](2020)在《执行难的源分析》文中认为执行难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执行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司法实证的执行数据分析也显示了这一点,无论是当事人的债权回复情况还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比例都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存在差距。而为什么执行经过这么多年,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呢?解决执行难其实有两种路径。第一种是通过对策型路径解决执行难,最高法院从执行难出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从“细化执行规则”、到“组建执行局”“改革执行体制”,再到“执行专项活动”“执行联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方面措施,一直以来倡导推行通过加强执行工作的方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破解,学术界的大多数观点,亦是为发明或者创造这样的直接性措施而服务。另外一条路径是通过加强审判正当性的方式解决执行难,我国法院一再对司法公正进行强调,但学术界基本未曾将审判本身的正当性和司法执行相联系,而判决本身的正当性其实质是采取执行措施的本质性的前,这是解决执行难的本源性的路径。假定当审判正当性得以满足,那么对被执行人采取一种强制性措施时,能够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不执行法院判决将会受到司法的制裁和整个社会的谴责,这才能够为执行难的整体解决供一种根源性的力量,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宋学飞[9](2020)在《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仍然还在理论研究阶段。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个人债务人退出与更生提供程序接口,破解执行难困局,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地方法院对个人债务清理的试点值得肯定,理论上应该及时总结试点取得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制度完善的方向和路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浙江模式”、“江苏模式”、“山东模式”三种各具特色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浙江模式”中的“台州型”其主要构建了“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的操作流程,“温州型”规定了较为全面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江苏模式”中的“睢宁型”主要解决执行程序中个人及非法人组织的退出问题,“吴江型”则是对“温州型”清理机制的细化;“山东模式”下的“高青型”主要解决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个人债务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上欠缺统一的制度供给,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一,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不统一;其二,债务清理程序启动方式过于单一;其三,管理人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不明以及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其四,债务清理程序效力未及全部债权人,地方法院为避免违法性指责,以“债权人一致同意”为前提推进程序,其程序推进难度极大,且因不能顾及所有债权人,效果上无法保证;其五,由于法院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定位不明,为避免司法实践争议,法院都是选取实践中的无争议的案例,试点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其六,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完善,将个人债务清理中的失权与复权和执行中的信用惩戒与修复混淆,导致适用的混乱,进一步影响到人们对于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信心与信赖。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以适应更广泛、更长远的社会需求。在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上应更加明确、统一,不应排除消费性主体的适用。清理程序的启动方式应多元化,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调解转个人债务清理,以银行债权委员会介入调解转个人债务清理,都是可以选择的启动方式。参照企业破产管理制度,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以委托合同的形式选任管理人。个人债务管理人的报酬,应参照地方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的做法,由个人债务清理基金会提供保障。引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采取“双重多数决”和“拟制同意”的表决规则,减缓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压力,确保程序的快速推进。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个人债务清理的操作指引,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债务清理方案进行司法审查。借鉴域外个人失权与复权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现行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框架内,根据不同负债情形构建约定失权、法定失权的模式以及混合的复权模式。
牛正浩,尹伟[10](2020)在《论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基于J省三级法院应对消极执行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语境下,消极执行作为执行信访的主要诱因,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亟需解决的短板。造成消极执行的因素可抽象为政策适用性较低、政策执行压力较小。"一案双查"制度实际上是将法院现有资源、职能机构进行整合重塑,妥善解决消极执行问题,具有法理正当性。J省法院在全国首创性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四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亦遇到部分挑战;今后应从细化消极执行认定标准、推进执行流程集约化、增强执行与监察部门协作、建立"一案双查"监督长效机制四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二、谈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诉讼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协作执行模式”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对法院强制执行模式的检视 |
二、实践中的协作执行 |
(一)协作执行实践的总体情形 |
(二)实践中协作执行的类型化分析 |
1.政府主导型协作执行 |
2.法院/党委政法委主导、政府支持型协作执行 |
3.法院与纪委监察委协作型与多主体合力型协作执行 |
三、协作执行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一)协作执行的理论基础 |
1.执行的性质与目的决定政府参与具有正当性 |
2.执行是法院和政府的共同职责 |
3.协作执行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
(二)协作执行的现实基础 |
1.我国行政司法关系有利于“协作”与“执行”进行 |
2.党的领导保障协作执行的运作 |
四、协作执行模式的构建 |
(一)执行的动力/压力来源:综合治理考核与法律职责要求 |
1.综合治理考核与执行的动力/压力分析 |
2.职责要求与协作执行的动力/压力分析 |
(二)法院、政府及党委政法委在协作执行中的定位 |
1.作为执行主体的法院与政府 |
2.作为协调主体的党委政法委 |
(三)单独的协作执行管辖体系 |
1.传统执行管辖体系的失败 |
2.构建单独的执行管辖体系 |
五、结语 |
(2)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进路 |
二、中国民事执行的逻辑悖论 |
(一)执行难与执行乱 |
(二)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离 |
(三)执行模式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
(四)司法独立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难场域中的法院权能不足 |
(一)法院权能理论 |
(二)法院权能不足的表现 |
1.资源汲取权能相对劣势 |
2.组织协作权能虚弱无力 |
3.正当化权能日益弱化 |
4.强制权能软弱虚置 |
(三)小结 |
四、集中清理———补足法院权能的“非常规”手段 |
(一)集中清理活动的特点 |
(二)集中清理活动中法院权能的补强 |
1.资源汲取权能得到强化 |
2.组织协作权能得到拓展 |
3.正当化权能得到提升 |
4.强制权能得以归位 |
(三)集中清理中的“政治吸纳司法”现象 |
五、理论回应 |
六、结语 |
(3)人民法院的运动式治理偏好——基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行动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
二、人民法院运动式治理的合法性受众和类型 |
(一)人民法院运动式治理的实践图景 |
(二)人民法院运动式治理的合法性受众 |
(三)合法性的类型化及其相关指标 |
三、人民法院的合法性回应机制 |
(一)管制合法性的回应机制 |
1. 重释策略 |
2. 补强、替换策略 |
(二)规范合法性的回应机制 |
(三)认知合法性的回应机制 |
四、人民法院的合法性抉择 |
(一)场域制约下的合法性抉择 |
(二)合法性选择偏向性的现实表现 |
1. 资源分配的权威部门以认知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中的结果合法性为主要诉求,这些合法性诉求总体呈现出“结果导向”,而低级别法院的合法性诉求主要集中在管制合法性与规范合法性中的个人合法性。人民法院基于在政法场域中所处的位置,较为重视资源分配的权威部门的合法性压力,这导致回应低级别法院的管制合法性与个人合法性压力的措施在实践中遭到异化。 |
2. 人民法院对回应资源分配的权威部门的合法性压力的偏向性,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以及案件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 |
五、运动式治理偏好的形成原因 |
(一)被动接受:治理资源欠缺下的选择 |
(二)主动迎合:人民法院长期发展的战略考量 |
六、结语 |
(4)攻坚克难 务求实效 切实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论文提纲范文)
聚集合力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实现战“疫”和执行两不误 |
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切实解决信息不准确不全面问题 |
(5)苏州市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面临的涉法涉诉信访挑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派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
1.1.2 从派驻纪检组到派驻纪检监察组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访谈调查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信访 |
2.1.2 涉法涉诉信访 |
2.1.3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涉法涉诉信访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社会治理理论 |
2.2.4 反腐败理论 |
第三章 苏州市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涉法涉诉信访现状与挑战 |
3.1 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现状 |
3.2 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涉法涉诉信访现状 |
3.3 涉法涉诉信访分类研究 |
3.3.1 案件立案类的信访 |
3.3.2 案件审理类的信访 |
3.3.3 案件判决类的信访 |
3.3.4 案件执行类的信访 |
3.4 与其他部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异同 |
3.5 面临的挑战 |
3.5.1 派驻纪检监察组疲于应对 |
3.5.2 扰乱司法秩序 |
3.5.3 信访满意度不高 |
第四章 苏州市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涉法涉诉信访面临挑战的成因剖析 |
4.1 派驻纪检监察组方面 |
4.1.1 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难以把握 |
4.1.2 对恶意信访缺少约束 |
4.1.3 履职能力存在短板 |
4.1.4 忽视信访办理的社会效应 |
4.2 司法机关方面 |
4.2.1 司法资源供给不足 |
4.2.2 工作作风呆板 |
4.2.3 案件执行困难 |
4.3 社会与信访人方面 |
4.3.1 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积累 |
4.3.2 传统信访工作存在弊端 |
4.3.3 信访人存在思想误区 |
4.3.4 信访人存在法律误区 |
4.3.5 信访人存在道德误区 |
第五章 改进苏州市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建议 |
5.1 派驻纪检监察组方面 |
5.1.1 坚持实事求是 |
5.1.2 治理恶意诬告 |
5.1.3 提升履职能力 |
5.1.4 注重人文关怀 |
5.2 司法机关方面 |
5.2.1 增加司法资源有效供给 |
5.2.2 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 |
5.2.3 破解执行难题 |
5.3 社会与信访人方面 |
5.3.1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
5.3.2 协力化解疑难信访 |
5.3.3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
5.3.4 提升普法实效 |
5.3.5 营造健康有序的信访氛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研究 ——以河北省某城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二、民事执行救助制度概述 |
(一)民事执行救助概念 |
(二)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
1.权利平衡理论 |
2.国家责任理论 |
3.社会福利理论 |
(三)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
1.资金来源 |
2.救助范围 |
3.救助标准 |
4.救助程序 |
5.救助原则 |
三、民事执行救助的现状:以河北某城区法院为例 |
(一)某城区法院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 |
1.民事执行救助案件数量 |
2.民事执行救助案件类型 |
3.民事执行救助金额及资金来源 |
4.民事执行救助制度实施程序 |
(二)某城区法院民事执行救助典型案例分析 |
1.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执行救助案 |
2.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民事执行救助案 |
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救助案 |
四、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变迁及存在的不足 |
(一)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变迁 |
1.各地的试点探索阶段 |
2.构建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阶段 |
3.依托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阶段 |
(二)现行民事执行救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
1.缺少独立的法律规定 |
2.缺乏专门的资金保障 |
3.缺乏明确具体的救助标准 |
4.缺乏科学可行的救助程序 |
5.缺乏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
五、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健全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法规 |
(二)完善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机制 |
1.以国家财政资金为基础 |
2.推行执行救助保险制度 |
3.引入公益众筹等社会捐助制度 |
(三)制定明确具体的民事执行救助标准 |
1.扩大民事执行救助范围 |
2.科学确定个案救助金额标准 |
3.分层次细化救助资金扣除标准 |
(四)完善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实施程序 |
1.前移民事执行救助的告知启动程序 |
2.简化民事执行救助的决定审批程序 |
3.强化民事执行救助的监督制约程序 |
(五)建立民事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
六、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为何困难? ——基于G省Y市中级法院2016年-2019年涉房产类执行案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文献回顾 |
1.2.2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现实意义 |
1.3.2 理论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和概念界定 |
1.5.1 研究思路 |
1.5.2 概念界定 |
2.G省Y市中级法院涉房产类案件执行概况 |
2.1 G省Y市中级法院基本情况 |
2.2 G省Y市中级法院近四年执行工作概况 |
2.3 涉房产类案件执行基本情况 |
2.4 涉房产类案件执行的联动主体和联动制度 |
3.涉房产类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
3.1 暴力抗执频发 |
3.1.1 被执行人暴力抗执 |
3.1.2 案外人暴力抗执 |
3.2 执行异议阻断 |
3.2.1 执行不破租赁 |
3.2.2 审理周期漫长 |
3.2.3 串通滥用异议 |
3.3 执行力量不足 |
3.3.1 人少案多 |
3.3.2 部门配合消极 |
4.涉房产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4.1 部门联动不顺畅 |
4.1.1 部门本位主义根深蒂固 |
4.1.2 协作缺乏明确权威依据 |
4.1.3 协作缺乏责任监督考核 |
4.1.4 联动缺乏配套资源 |
4.1.5 联动流程有待改进 |
4.2 联合惩戒体系不健全 |
4.2.1 理性经济人考量 |
4.2.2 征信和惩戒体系信息化不足 |
4.3 执行机构设置不合理 |
5.涉房产类案件“执行难”的破解对策 |
5.1 加快顶层立法,明确联动主体责任 |
5.2 完善考核方法,优化联动激励和约束机制 |
5.3 完善配套资源,优化和落实联动流程制度 |
5.4 借助新技术,加快征信和惩戒体系信息化建设 |
5.5 深化“审执分离”,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 |
6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访谈资料记录表 |
附录3 Y市中级人民法院F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YF同城”执行协作协助工作机制备忘录 |
附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致谢 |
(8)执行难的源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两种路径 |
2.1 执行难的出现 |
2.2 对执行难概念的界定 |
2.3 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路径划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执行数据分析 |
3.1 分析方法 |
3.2 数据整合 |
3.2.1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受理的总量比较 |
3.2.2 全国法院首次执行实际执行到位率 |
3.2.3 裁定终结结案率与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率 |
3.3 执行难的现实困境 |
3.3.1 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加剧 |
3.3.2 实际执行率欠佳 |
3.3.3 自动履行、执行和解结案率走低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型路径 |
4.1 对策型路径采取的执行措施 |
4.1.1 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后期的执行措施 |
4.1.2 上世纪90年代后期到2013年的执行措施 |
4.1.3 2013年至2019年的执行措施 |
4.1.4 2019年至今的执行措施 |
4.2 对策型路径中适用制度的评析 |
4.2.1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 |
4.2.2 终结本次执行制度 |
4.3 对策型路径不能彻底解决执行难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本源型路径 |
5.1 本源型路径的提出 |
5.2 本源型路径的理论支撑 |
5.3 本源型路径的推行适用 |
5.4 本源型路径下对最新文件的解读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9)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现有研究及其不足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1章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1.1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现状 |
1.1.1 “浙江模式” |
1.1.2 “江苏模式” |
1.1.3 “山东模式” |
1.2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 |
1.2.1 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不统一 |
1.2.2 债务清理程序启动方式的单一化 |
1.2.3 管理人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不明及资金保障不健全 |
1.2.4 债务清理程序效力未及全部债权人 |
1.2.5 法院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定位不明 |
1.2.6 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完善 |
第2章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1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必要性 |
2.1.1 个人“债务危机”需要一个更具普遍性的应对方案 |
2.1.2 “个人”平等适用退出机制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
2.1.3 破解“执行不能”困境需要一套更具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
2.2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可行性 |
2.2.1 法理上的正当性 |
2.2.2 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现有法律制度的依据 |
第3章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建议 |
3.1 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的统一 |
3.2 清理程序启动方式的多元化 |
3.3 参照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 |
3.4 引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 |
3.5 司法介入尺度的准确把握 |
3.6 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构建 |
3.6.1 个人失权与复权模式的域外立法经验 |
3.6.2 个人失权内容与复权范围的类型构建 |
3.6.3 个人债务清理失权与复权的模式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论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基于J省三级法院应对消极执行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J省法院执行监督工作“一案双查”制度的产生背景 |
(一)一起由消极执行导致的群体性信访典型案例 |
(二)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攻坚阶段,人民群众执行信访数量增长迅速 |
(三)法院消极执行成为执行信访增多的主要诱因 |
二、对消极执行确立“一案双查”监督机制的理论分析 |
(一)民事执行法视域中消极执行的概念界定与本质分析 |
(二)“一案双查”执行监督机制的制度源流与构造 |
(三)“一案双查”执行监督机制的正当性法理基础 |
三、J省“一案双查”执行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一)“一案双查”制度的具体工作路径 |
1. 以反映消极执行的执行信访案件为切入点 |
2. 以执行信息化为依托,利用执行流程节点作为执行办案规范化依据 |
3. 以严格的程序标准作为“一案双查”的保障 |
(二)“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成效 |
1. J省各地区执行信访数量明显下降 |
2. J省执行信访办结率和化解率显着上升 |
3.“一案双查”以点带面示范效果瞩目 |
四、“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
(一)消极执行判断标准较为宏观,致使各地司法实践把握尺度不一 |
(二)执行程序关键节点监督尚未全部覆盖,节点管控不够有力 |
(三)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尚未充分配合协调,合作机制有待建立 |
(四)“运动式执法”色彩鲜明,执行监督长效机制亟需建设 |
五、执行监督“一案双查”制度改革完善的方向 |
(一)细化消极执行具体标准,统一全国司法认定尺度 |
(二)推进执行流程集约化,实现重点案件全流程全节点监督覆盖 |
(三)建立执行与监察部门协调机制,增强执行监督配合力度 |
(四)促进执行监督常态化,建立“一案双查”长效机制 |
四、谈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讼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协作执行模式”刍议[J]. 王学辉.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J]. 郑涛. 南大法学, 2021(01)
- [3]人民法院的运动式治理偏好——基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行动的分析[J]. 侯学宾,陈越瓯.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06)
- [4]攻坚克难 务求实效 切实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J]. 何玲. 中国信用, 2020(08)
- [5]苏州市A区派驻纪检监察组面临的涉法涉诉信访挑战与对策研究[D]. 谈石成. 苏州大学, 2020(03)
- [6]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研究 ——以河北省某城区法院为例[D]. 刘继丰.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为何困难? ——基于G省Y市中级法院2016年-2019年涉房产类执行案件[D]. 杨眉. 暨南大学, 2020(07)
- [8]执行难的源分析[D]. 王雪琪. 燕山大学, 2020(01)
- [9]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D]. 宋学飞. 湘潭大学, 2020(02)
- [10]论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基于J省三级法院应对消极执行的实证研究[J]. 牛正浩,尹伟. 法律适用,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