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出”是为了“重生”(论文文献综述)
陶然[1](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与反思》文中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宏观上承载着解决"执行难",优化"执转破",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微观上承载着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应然价值取向是实现"重生"与"惩罚"的平衡,"重生"是制度建构的终极理想,"惩罚"是制度建构的逻起点。但《条例》所构建的个人破产制度却难以与之契合,呈现价值取向失衡的局面。《条例》小觑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惩罚"功能;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重整程序的异化而使债务人陷入"重生"之困;行政介入个人破产制度更是架空了制度建构的平衡理念。
江国华,陈佳青[2](2021)在《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文中研究表明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张璨[3](2021)在《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中长期负债占比逐年增高。这种现象在产能过剩行业尤其突出。高资产负债率不仅使大批企业濒临破产,也为地方金融稳定带来极高风险。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崭新阶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杠杆”,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化解金融风险刻不容缓。2015年来,越来越多深陷负债危机的企业选择通过破产重整转型脱困。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围绕破产重整如何让困境企业转型脱困的基本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事件研究法、财务指标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方法对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全过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公司破产重整的合理性,总结公司重整成功的前提条件;通过分析重整中的创新性举措,回答破产重整如何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研究重整后公司短期与中长期绩效、破产风险变化,考察破产重整为公司带来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公司在债务成因与重整动因上具有重整合理性是破产重整取得成功的前提;第二,破产重整有助于公司走出财务困境;第三,市场化债转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遵循市场化原则,才能发挥其优势,规避风险;第四,破产重整对公司的积极影响,短期中期影响大于长期影响,要理智看待重整效果。
全鹤林[4](2021)在《论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与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使不少破产企业脱离困境获得了重生的机会,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司法和解或者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后执行破产重整,也可以选择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准的法庭外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制度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帮助很多濒临破产的企业走出困境并且获得重生。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重整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显露出弊端。为了更好的使破产企业脱离困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陆续发布相关文件,指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预重整制度作为一种创新性制度,结合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优势,具有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司法监管为辅、程序简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企业负面影响等优点,已经在域外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成功,各国开始逐渐对预重整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相比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可以将预重整制度作为一种衔接制度引入到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以解决我国困境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理论基础为切入点,介绍预重整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背景,反思我国破产制度的变革。通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地方法院的预重整探究模式,在总结和归纳了国内学者提出的预重整制度的部分争议后,针对性的对我国预重整模式的不足,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困境,结合预重整制度域外发展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预重整制度不是基于庭内重整的一种创新,不仅仅是将庭内重整程序在法庭外运行而已,而是应将预重整理解为独立的阶段,对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进行衔接。通过赋予当事人选任管理人的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确保预重整计划的效力及后续的执行,由法院强制批准权进行保障。以期对实现以市场化为主导的预重整程序的有效运营,以及维护企业营商环境有所裨益。
宋洋[5](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一直被称为不完整的破产法,因为其适用主体仅为企业法人,而以个人为主体的破产法却迟迟未曾建立起来。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和实施的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占有的份额在逐步增大,有交易就有风险,当个人在遭遇经济风险担负大量债务甚至濒临破产时,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又衍生出了一系列执行难的案件;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深化,为了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同样需要我们在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上尽快与国际社会接轨,现阶段,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故,我国需要尽快构建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就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个核心制度:复权、自由财产和免责。我认为这三个制度本质上赋予了破产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可能和物质基础,所以将其合并称之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重生制度。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对人权的关注和重视的体现。它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推进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减少了很多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对市场环境的干扰,对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应当注意到,我国现存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他们的完善为重生制度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能帮助重生制度顺利落实,达到设置重生制度的目标;反过来,重生制度的设立,也可以检验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帮助后者在不断的实践中再次修正完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做一个界定,简单介绍我国关于自然人破产研究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具体阐释三个制度的内涵和历史演变,以及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情况,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经拥有个人破产重生制度国家的这三个核心制度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最后一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研究方法是比较分析法,通过与域外建立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国家的重生制度设置的比较,本文对个人破产重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分析,另外,本文还采用了历史分析法,通过对个人破产法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考察,以期探寻它的精神和根本原则。通过对个人破产的重生制度的比较和分析,试图说明:我国现已具备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诉求,而作为其核心部分之一的重生制度的建立,影响到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推行;同时,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我国民众在法律意识层面已有了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愿意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态度和行为上的转变也有利于重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最后,在运用以上两个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作者自己的对于建立个人破产重生制度的立法建议。
向玲玲[6](2020)在《艾米莉·狄金森的永恒观及其诗歌创作实践研究》文中指出艾米莉·狄金森一生创作了大量与死亡、复活、永恒、不朽、上帝、乐园等主题相关的诗歌。本文将它们统称为永恒主题诗歌,并从诗人面临的形而上学的困境出发,探讨狄金森的永恒观及其在诗歌中的表现。狄金森的永恒观形成于19世纪新英格兰的宗教转型期,即从正统的清教思想和新教加尔文宗教义向多元化杂糅思想的转变时期。这些多元杂糅思想包括:一)、强调原罪、天谴、预定、有限救赎等的“正统派”基督教思想;二)、强调爱、仁慈、人类自由意志、个人向善的力量与救赎的关系等的“自由派”基督教思想;三)、以科学理性证明教义与经书真实性的“科学主义神学”思想;四)、浪漫主义文学及有机论诗学;五)、通俗文化,如悼亡诗歌、死亡审美化潮流等。狄金森永恒观的第一个特色,是对基督教观念作“过滤”与“筛选”。她在诗歌中摒弃了“罪”与“罚”的宗教训诫模式,选择较为温暖、人性的神学话语,并以戏仿、归谬、夸张的方式反讽基督教排他的、否定个体意义的观念,如“基督(徒)的得胜”、“天国赐名”、“灵性的身体”等。狄金森永恒观的第二个特色,是对永恒外在于认知的清醒认识与不懈的描绘。一方面,她认识到永恒是一个“安静的谜”,即当代理论家所谓不可进入的“绝对他者”;另一方面,她又试图对永恒主题进行不可言说的言说。这种不可说之说,体现在狄金森大量使用的隐喻语言、“美满结局”式的诗歌结构、“天国非家”的命题转移、“地下村镇”的诗意构建等。她以隐喻书写永恒中的身体和意识,创作出一系列独特的身体隐喻和矛盾的意识隐喻,如处境化的金石身体、变态昆虫与球茎植物的重生隐喻、天国中的微粒身体、矛盾冲突的“天国中的我”(天国语境中的自我意识)等,借助隐喻的超越性思维实现从日常语言到永恒这一未知领域的概念映射,同时又对这种书写的有效性保持质疑。狄金森永恒观的第三个特色,是以“家园”理念为线索,将尘世、死亡、天国三种语境串联在一起。与形而上传统背道而驰的是,她将尘世称为“家园”或“故园”,将永恒天国视作“异乡”或“非家”,将地下墓园描绘为“地下村镇”、“地下都城”等尘世家园的仿制品,在揭示“天国家园”理念的内在矛盾与虚假性的同时,以“尘世天堂”、“死亡家园”的隐喻来重建自己的家园理念。面对信仰危机及随之而来的对彼岸未知深渊的恐惧,狄金森首先以反讽姿态解构了形而上的、基督教传统中的永恒观,同时又试图以诗歌语言的方式再次接近永恒、感知永恒、重建永恒。虽然她未能冲破认知的局限性而破解这个“安静的谜”,却在永恒的观照下赋予生命、死亡、人类的经历以独特的连续性与意义。
何靖轩[7](2020)在《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制度构建 ——以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为研究对象》文中研究表明个人债务“出清”对于我国解决“执行难”、优化营商环境、稳定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制度是以债务人未来收入、收益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司法救济制度。相较于清算式清偿,其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执行程序为依托对债务清偿方式进行创新,其中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以下简称温州个债清理程序)为重整式清偿,其目是为处于实质破产的个人提供司法救济。然而对实质破产的个人的司法救济应当体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以及对债务人的适当权益保护。而温州个债清理程序囿于执行程序的设定,难以表达个人破产救济的实质内涵。本文通过对温州个债清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价值定位、适用主体、清偿率、履行期限、重整方案准予条件以及管理人法律地位与职能,认为依托执行程序的温州个债清理程序难以有效救济处于实质破产的个人。应当构建依托破产程序的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本文对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对比分析并借鉴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具体内容,认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应当以保障债权为基础,适当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利益、发展利益,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具体内容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因此,依托破产程序的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能够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赢”,推动我国个人债务“出清”,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刘世鹏[8](2020)在《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为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加快推进了政策性债转股的进程。自2016年国务院推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的适用变得应用更为广泛,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暴露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不明确、运行规则较为混乱及股权退出方式单一等隐患和问题。因此,为了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从债转股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等基本理论出发,对债转股的属性,具体运行中的不足以及债转股后股东的权益保障等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进一步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债转股机制。首先,通过介绍和阐述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类型以及作用来整体讨论商业性债转股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意义。其次,结合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文件,确定了适用债转股的破产重整企业类型应具有再生可能性,又深刻分析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是否同受我国《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制的问题,用以明确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运行中在受《企业破产法》规制的同时,亦应受《公司法》的约束。再次,深刻分析了债转股方案以及含有债转股方案的整体重整方案的债权人表决问题,认为前者的通过应充分尊重每一债权人的意见,后者的表决应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讨论了转股后债权人即新股东的安置及退出问题,以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又针对前述涉及到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理论及现实问题,提出了如构建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的法律建议,其主要包括依照我国《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运行、确定规范的债转股启用条件、规范债转股实施程序、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模式、完善债转股分组表决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新股东权利处置和退出机制;此外,又提出了构建完备的债转股实施配套制度的法律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法律监管制度、建立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改善企业管理结构并建立现代化企业的制度以及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以期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更为完善。
余江波[9](2020)在《论个人破产免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破产免责既是个人破产法的特有制度,也应当属于个人破产法的核心内容。我国长期以来仅有企业破产而无个人破产,故理论界研究重心多在企业破产之上,个人破产领域研究重点则多在于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研讨之上。目前个人破产法重回立法轨道,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分步建设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制度设计绝非一蹴而就,尤其是对个人破产免责这一个人破产法独有且牵连甚广的制度,还需深入对比、分析和研究。破产清算多为全体债权人之间的颉颃,破产免责则属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博弈。受我国传统中根深蒂固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影响,加之以市场经济发展尚未成熟,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的现实,支付不能的债务人在话语权上多处于弱势地位。偏向于债务人利益保护的破产免责制度能够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能够为债务人妥善利用,最终能够实现立法效果殊非易事。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舶来品,虽然其最终能够实现免除债务负担这一效果人所皆知,但是其确切内涵不为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熟悉。包括其产生与发展脉络,其立法理念与立法目标,其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阐明。故本文首先要回答个人破产免责“是什么”的问题。第二,理论界过往长期存在的个人破产免责条件不成熟的观点,本文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会区分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和个人破产免责程序,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有必要讨论我国目前是否具备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基础,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于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为我国当下需要怎样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具有较强的时空特性,不同社会文化基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所需要的免责的立法模式、条件设置、效力等都不尽相同。斟酌损益域外已经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固然重要,融会贯通之后设计破产免责制度,使其尽可能满足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则更为关键。本文第一部分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和诚信债务人保护原则的历史发展入手,探究现代意义上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个人破产免责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利益角力中诞生与发展的。早期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配合对破产债务人的严厉惩罚,以债权人最大限度受偿为第一要务。后在美国的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影响下,个人破产免责开始着重保护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以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机会为首要目标。因信贷膨胀所带来的系统性债务危机爆发隐患的扩散,建立在诚信债务人保护原则基础上的现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也在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多点开花。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破产免责呈现逐渐融合的态势。目前在化解系统性债务风险这一立法目标的指导下,各国立法与实践对“诚实但不幸”普遍采取更为宽泛的认定标准。但是各国宽容程度仍然各不相同,需要结合具体立法环境加以确定。第二部分则将域外设置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背景与我国当下的社会环境相结合,以证成我国当下设置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所具有保障债务人人格利益,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等理论基础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以为我国立法所接受。而当前我国个人债务呈不断膨胀之势,个人债务危机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爆发的风险不容小觑。社会保障、禁止执行财产或政策性的呆坏账核销都难以实现帮助债务人重新开始的目标,财产登记和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善则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出台奠定了基础。我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制定个人破产法,允许债务人获得免责保护。第三、四、五部分则涉及个人破产免责具体制度设计。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从严开始”和诚信债务人保护的关系。为避免不诚信债务人利用过于宽松的免责制度逃避清偿责任,降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引进难度,应当在初定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设计采取较为严格的立法模式,限定诚信债务人的范围。本文最后则在诚信债务人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参酌域外立法例,设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各项程序,包括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模式选择,良好行为考验期的取舍,不予免责事由,不予免责债务以及个人破产免责的撤销等。最后,本文尝试对已公布的专家建议稿进行修改,以期对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聂春苗[10](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过度消费使信贷市场急剧扩张,随之带来债务的快速增长,除此之外,过度消费、经营不善、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都成为作为债务承担的个人出现资不抵债困境的原因。如何在严惩“老赖”的同时,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困境,市场呼唤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五改革纲要》,提出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新目标。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通过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在谈及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时,指出要积极稳妥进行实践探索,加强理论研究,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推动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当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研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通过分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借鉴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提出一系列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语,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破产制度概述。该部分阐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界定、破产原因及制度价值等基本问题,明确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界限,强调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产生的救济性,为后文展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分析。该部分从历史、案例、必要性和可行性四种不同视角进行分析,反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条件不成熟”的观点。通过理论与现实分析,说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必要而且现实可行。第三部分为国外值得借鉴的经验。该部分通过对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这四个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设计进行分析,从中得出我国可资借鉴的经验,为后续章节中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程序设置提供设计思路。第四部分是建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它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首先应确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价值决定立法目标,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及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之间,倾向于本着“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更关注债务人的生存与发展,兼顾意思自治与司法强制,使制度本身具有更强的可适性。其次,确立个人破产的立法模式。采用国际大多数国家的方式,以一般破产主义确定破产主体,将自然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纳入破产主体,实现破产救济的全覆盖;以单行条例的方式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为实践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提供法律依据;设立专门破产法院进行管辖,以保证破产人员队伍专业化及高效率办案。再次,设计个人破产的具体程序。设置前置的司法外救济程序,实现案件筛选,避免法院工作激增。最后。构建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实现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救济和对“老赖”的惩戒。
二、“退出”是为了“重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退出”是为了“重生”(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缘起: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破冰与价值取向揣摩 |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重生”与“惩罚”的衡与平 |
(一)“重生”:制度建构的终极理想 |
(二)“惩罚”: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 |
(三)平衡理念:制度建构的应然价值取向 |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价值取向失衡与制度设计反思 |
(一)“惩罚”之轻:制度之债务人偏向性构造 |
1. 考察期设置过短之反思 |
2. 人格破产制度设计之憾 |
3. 免责程序设置之反思 |
(二)“重生”之困:重整程序之异化 |
(三)“平衡”之扰:行政介入之反思 |
结语 |
(2)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价值 |
(一)树立市场经济法治思维的必由之路 |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促进力量 |
(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 |
(一)规范个人破产程序 |
(二)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三、个人破产立法之趋向 |
(一)渐进式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 |
(二)启动渐进式立法模式的条件已较为成熟 |
(三)渐进式模式的具体推进路径 |
四、结语 |
(3)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破产重整 |
2.1.2 破产重整程序 |
2.1.3 破产重整模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营运价值理论 |
2.2.2 利益与共理论 |
2.2.3 社会政策理论 |
2.2.4 企业价值理论 |
第三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介绍 |
3.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背景 |
3.1.1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现状 |
3.1.2 泸天化系简介 |
3.1.3 泸天化股份重整前财务状况 |
3.2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方案 |
3.2.1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3.2.2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3.2.3 经营方案 |
3.2.4 子公司和宁化学重整方案 |
3.3 泸天化股份重整路径 |
第四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 |
4.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合理性分析 |
4.1.1 泸天化股份破产原因分析 |
4.1.2 泸天化股份重整动因分析 |
4.2 泸天化股份重整举措及影响 |
4.2.1 多措并举化解债务危机 |
4.2.2 引入重整投资人 |
4.2.3 重整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
4.2.4 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偿债能力 |
4.2.5 优化经营方案 |
第五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效果分析 |
5.1 泸天化股份重整的短期市场反应 |
5.2 泸天化股份重整的中长期财务绩效 |
5.2.1 偿债能力 |
5.2.2 盈利能力与收益质量 |
5.2.3 成长能力 |
5.2.4 营运能力 |
5.2.5 同行业比较 |
5.2.6 综合财务绩效 |
5.3 泸天化股份破产风险再检验 |
第六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启示与建议 |
6.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中尚存问题 |
6.2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启示与建议 |
6.2.1 对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 |
6.2.2 对其他上市公司 |
6.2.3 对政府及金融机构债权人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不足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4)论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预重整制度的定义及法律价值 |
2.1 预重整制度的概述 |
2.2 预重整制度的价值 |
2.3 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第三章 预重整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
3.1 预重整的地方政策之辩 |
3.2 预重整的模式之辩 |
3.3 预重整司法之辩 |
第四章 预重整制度的探索和域外借鉴 |
4.1 美国:DIP制度 |
4.2 英国:伦敦规则 |
4.3 日本:事业再生ADR |
4.4 对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预重整制度的完善与路径探寻 |
5.1 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 |
5.2 健全预重整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
5.3 坚持市场与司法联动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概述 |
(一)个人破产 |
1.内涵 |
2.历史发展和现状 |
(二)重生制度 |
1.自由财产制度 |
2.破产免责制度 |
3.破产复权制度 |
4.破产重生制度的功能 |
二、域外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借鉴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1.美国 |
2.日本 |
3.德国 |
(二)免责制度 |
1.美国 |
2.日本 |
3.德国 |
(三)复权制度 |
1.美国 |
2.德国 |
3.日本 |
(四)启示 |
1.自由财产的范围 |
2.重生制度适用的限制条件 |
3.重生制度的效力 |
4.个人破产重生制度的立法趋势 |
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一)构建重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二)构建重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四、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 |
(一)自由财产 |
(二)免责制度 |
(三)复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艾米莉·狄金森的永恒观及其诗歌创作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注释说明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2章 狄金森的永恒观 |
2.1 永恒是什么? |
2.1.1 “永恒”溯源 |
2.1.2 狄金森的永恒观 |
2.2 狄金森诗歌中的永恒 |
2.2.1 神性的永恒 |
2.2.2 他性的永恒 |
第3章 永恒中的身体 |
3.1 身体是什么? |
3.1.1 “身体”溯源 |
3.1.2 狄金森的身体观及其表现形式 |
3.2 狄金森永恒诗歌中的身体 |
3.2.1 “地下村镇”中的金石身体意象 |
3.2.2 变态昆虫与球茎植物的重生隐喻 |
3.2.3 永恒天国中的微粒身体意象 |
3.2.4 面孔:从物化到深渊的两极 |
3.2.5 永恒中的身体:无法以隐喻归化的他者 |
第4章 永恒中的意识 |
4.1 意识是什么? |
4.1.1 意识与自我意识 |
4.1.2 狄金森的意识观 |
4.2 狄金森诗歌中的意识 |
4.2.1 现世语境中意识的矛盾作用 |
4.2.2 永恒语境中的意识与自我意识 |
4.2.3 意识的自我指涉与不可满足的认知渴求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7)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制度构建 ——以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制度理论 |
1.2.2 具体制度 |
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范围 |
1.4 创新之处 |
2 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的概述与正当性基础 |
2.1 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的概述 |
2.2 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的正当性基础 |
2.2.1 保护债务人的适当权益 |
2.2.2 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2.2.3 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性 |
2.2.4 维护经济体系的稳定 |
3 我国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的探索与问题 |
3.1 温州个债清理的探索 |
3.2 温州个债清理的问题 |
3.2.1 价值定位 |
3.2.2 适用主体 |
3.2.3 清偿率 |
3.2.4 履行期限 |
3.2.5 重整方案准予条件 |
3.2.6 管理人法律地位与职能 |
4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比较分析 |
4.1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 |
4.1.1 美国立法例 |
4.1.2 日本立法例 |
4.1.3 英国立法例 |
4.1.4 德国立法例 |
4.1.5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 |
4.2 立法例比较分析 |
4.2.1 价值取向比较分析 |
4.2.2 适用主体比较分析 |
4.2.3 清偿率比较分析 |
4.2.4 履行期限比较分析 |
4.2.5 重整方案准予条件比较分析 |
4.2.6 管理人法律地位与职能比较分析 |
5 我国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制度的构建 |
5.1 价值取向 |
5.2 具体构建 |
5.2.1 适用主体 |
5.2.2 清偿率 |
5.2.3 履行期限 |
5.2.4 重整方案准予条件 |
5.2.5 管理人法律地位与职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学界研究现状 |
二 国外学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述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的基本概念 |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类型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方式与特点 |
一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方式 |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特点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 |
第二章 破产重整债转股存在的主要争议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所适用范围的问题 |
一 适用的企业范围的争议 |
二 适用的债权范围的争议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适用法律的问题 |
一 不受《公司法》调整的理由 |
二 受《公司法》调整的理由 |
第三节 关于债转股分组表决及批准的争议问题 |
一 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应否受债权人会议多数决的限制 |
二 破产重整中对含有债转股方案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问题 |
三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未获通过的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的问题 |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后的股东权利处置问题 |
一 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能否对连带债务人追偿 |
二 转股后股东的权利问题 |
三 转股后股权退出问题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构建结构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 |
一 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定规范运行 |
二 确定规范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启用条件 |
三 规范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实施程序 |
四 完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分组表决机制与正确适用强制批准制度 |
五 建立健全完善的转股后债权人权利的处置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完备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配套制度 |
一 健全对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全程的法律监管制度 |
二 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
三 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 |
四 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个人破产免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产生 |
(二)诚信债务人保护原则的产生背景与内涵 |
(三)诚信债务人保护原则的传播与发展 |
1.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 |
2.欧陆国家 |
3.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 |
(四)现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发展的启示 |
1.破产清算和破产免责融合为破产法发展趋势 |
2.个人债务膨胀为准许免责的动因 |
3.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以诚信债务人保护为基础 |
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 |
1.微观层面——保障债务人的人格利益 |
2.中观层面——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 |
3.宏观层面——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实践基础 |
1.替代性制度对诚信债务人保护力有未逮 |
2.我国目前“过度负债”倾向加重 |
(三)可行性分析——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三、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模式 |
(一)个人破产免责设计的宽严之选 |
(二)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模式选择 |
1.许可免责与当然免责的立法例 |
2.我国立法模式选择 |
四、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 |
(一)良好表现期的取舍 |
1.良好表现期基本模式 |
2.对设置良好表现期的质疑 |
(二)清偿比例与免责期限 |
(三)不予免责事由 |
1.连续免责的限制 |
2.破产犯罪 |
3.奢侈消费、赌博与投机行为和破产欺诈 |
4.不予免责事由的限制条件与实施效果 |
(四)裁量免责与裁量不免责 |
五、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一)不予免责的债务 |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撤销 |
结语——我国“个人破产法”中破产免责部分条文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2.1 个人破产的界定 |
2.2 个人破产的原因 |
2.3 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价值 |
2.3.1 债务人重生 |
2.3.2 债权人公平受偿 |
2.3.3 财产的再分配 |
3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分析 |
3.1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分析 |
3.2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案例分析 |
3.2.1 温州“个人破产首案” |
3.2.2 案件分析 |
3.3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3.3.1 转变破产观念的需要 |
3.3.2 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
3.3.3 实现国际间债权平等救济的需要 |
3.3.4 解决“执行难”的需要 |
3.4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3.4.1 破产观念的转变确立了立法指导思想 |
3.4.2 科技应用提供了财产追踪的技术支持 |
3.4.3 地方立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 |
4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 |
4.1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 |
4.1.1 大陆法系的个人破产制度 |
4.1.2 英美法系的个人破产制度 |
4.2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有益经验 |
4.2.1 大陆法系的经验借鉴 |
4.2.2 英美法系的经验借鉴 |
5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 |
5.1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 |
5.1.1 保护债务人利益 |
5.1.2 债权人公平受偿 |
5.1.3 兼顾意思自治与司法强制 |
5.1.4 坚持破产无罪与破产惩罚 |
5.2 个人破产的立法模式选择 |
5.2.1 以一般破产主义确定破产主体 |
5.2.2 制定单行性法规 |
5.2.3 设立专门法院管辖 |
5.3 个人破产的程序设计 |
5.3.1 清算程序 |
5.3.2 重整程序 |
5.3.3 前置程序 |
5.4 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 |
5.4.1 自由财产制度 |
5.4.2 债务免责制度 |
5.4.3 失权与复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四、“退出”是为了“重生”(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与反思[A]. 陶然.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9卷 总第57卷)——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2]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J]. 江国华,陈佳青. 深圳社会科学, 2021(04)
- [3]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D]. 张璨.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9)
- [4]论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与适用[D]. 全鹤林. 延边大学, 2021(02)
- [5]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研究[D]. 宋洋.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6]艾米莉·狄金森的永恒观及其诗歌创作实践研究[D]. 向玲玲. 浙江大学, 2020(08)
- [7]个人债务重整式清偿制度构建 ——以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为研究对象[D]. 何靖轩. 暨南大学, 2020(04)
- [8]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D]. 刘世鹏.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论个人破产免责[D]. 余江波. 武汉大学, 2020(04)
- [10]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D]. 聂春苗.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