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唐祯瑶[1](2021)在《企业破产中的新生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袁彬[2](2021)在《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瑕疵类型化及其规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叶兴[3](2021)在《房产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司法拍卖作为解决我国当前“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民事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房产司法拍卖是最为常见的司法拍卖类型,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每年的法拍房数量都在迅猛增长,但随着交易量的不断扩大,法拍房纠纷不断出现,法院拍卖房产中买受人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实践案例与理论分析,从探讨法院拍卖房产的特征和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出发,分析买受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定,实证分析买受人在实践中出现的权利受损情形及法院的裁判规则,由此总结出司法拍卖房产买受人权利受到损害的类型,主要包括产权存在争议且户口迁入难、承担高额过户税费、实际居住人拒绝腾退、“黑中介”的出现扰乱市场秩序、房产上存在租赁权、抵押权等权利负担、房屋限购政策不统一导致买受人难以获知以及法拍房存在物的瑕疵等。造成买受人上述权利瑕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买受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缺失;二是法院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买受人对拍卖房产相关信息知情权欠缺;三是买受人权利救济途径受限,救济渠道不畅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四是房产拍卖性质界定不一造成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五是所涉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并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买受人权利救济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发挥法院在拍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积极履行房产信息审查义务并公告;三是建立多部门信息联动机制,使房产信息更加全面具体;四是加强法拍机构的专业性,规范拍卖市场秩序;五是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机制,包括在司法拍卖房产过程中对各个主体的监督,同时建立起各主体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主体的拍卖行为;六是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法院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买受人权利受损应当赋予买受人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如果因法院的过错导致权益的损害,还可以要求法院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给予赔偿。
陈磊[4](2020)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信息公开详尽、参与方式便捷、辐射范围广、标的物种类多、零佣金等优势,实现了法院、申请执行人、竞买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多方“共赢”。然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是为了减少拍卖环节的司法腐败,二是尽快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利益,三是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因此,在网络司法拍卖众多主体中,竞买人相对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人民法院快速、充分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固然重要,然而对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的权利保护却也不容忽视,其权利保护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程序正义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等重大意义,事实上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宏伟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应顾此失彼。具体来讲,竞买人享有知情权和部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等实体性权利,又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无效拍卖撤销权和标的物交付请求权等程序性权利。然而,竞买人权利保护体系并不完善,在立法规制层面,主要存在竞买人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竞买人与其他主体责任不明确,竞买人竞拍资格受到不合理限制,竞买人救济制度不健全,拍卖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实践操作层面,竞买人权利保护力度不足,主要存在拍卖宣传面较窄,标的物展示混乱模糊,拍卖辅助工作不到位,线下看样服务未完全落实,竞买人资金压力大,按揭贷款难以及标的物瑕疵披露不充分,税费负担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完善法制体系和权利保障机制两个方面分别对完善竞买人权利保护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细化程序立法建立统一规范,明确竞买人等相关主体责任,取消不合理的竞买人资格限制,完善竞买人救济制度和建立全方位的网络司法拍卖监督体系,探索辅助性工作外包方式保障竞买人现场看样的权利以及推行按揭贷款业务,减轻竞买人资金压力等措施。通过以上对竞买人权利保护相关问题的论述,本文希望为营造良好的竞拍环境、提高司法拍卖效率提供有益参考,进而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最终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张玲[5](2020)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经济受结构调整、金融去杠杆的影响,经济形势逐渐步入增速放缓的“新常态”。随着经济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持续猛增,预计不良资产的增量会持续提高。那么有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处置中的法律规制问题将成为接下来的重要议题。本文所称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仅包括商业银行本身固有的不良资产,还包括商业银行通过转让方式继而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本文首先介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特点以及分析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为下文探讨如何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行法律规制做好铺垫。其次,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现状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运用的处置方式,来探究处置过程中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对策,以更好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债权转让环节出现诸多监管不力的问题,如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滥用权力、拍卖过程中假公济私等问题;此外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还存在诉讼处置周期长、缺少专门适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处置方式单一化、市场参与主体门槛较高等处置难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困境要从根本上解决,本文提出了如下对策建议:一要建立债权转让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动态监管债权转让的机制和提高从业人员的违法成本,建立起规范的法律体系以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二要简化诉讼处置程序。通过对催收送达程序简易化、鼓励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以及借助法律共同体力量平衡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强度,实现不良资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处置效率。三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建立专门适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四要通过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及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从源头上降低贷款不良率。希望通过各方努力稳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程悦[6](2020)在《网络司法拍卖问题研究 ——以C市两级法院2018-2019年上拍案件为研究对象》文中认为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革新的影响下,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时代发展与司法改革交流碰撞的产物,为民事执行阶段提供了具有理论创新性、制度优越性、过程灵活性的财产变现方式,由此成为法院公正司法、当事人参与竞拍的不二之选。在此背景下,我国在立法层面不断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法治建设的进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以立法的形式先后赋予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此,网络司法拍卖历经实践检验在政策支持及法律支撑的基础上愈发生机勃勃,加之网络司法拍卖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模式具有不收取佣金、竞拍过程更公开透明、竞拍方式更灵活等诸多优势,一时间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学界热议的对象。然而,由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尚未成型,不论是立法层面、制度层面还是程序层面都存在诸多不足。有鉴于此,本文以探索优化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为出发点,立足国内实践及国外有益探索,以C市两级法院2018-2019年上拍案件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梳理与数据分析相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践功用分析相对照、比较分析与理论评述相呼应的研究方法,剖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优化建议,最后对网络司法拍卖发展前景做出展望。文章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网络司法拍卖缘起与发展。该部分主要介绍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及社会功用,并从网络司法拍卖的基础概念出发,总结特征、梳理流程。第二部分:域外网络司法拍卖比较与借鉴。该部分先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司法拍卖制度架构及优缺点,再将两大法系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作比较分析并归纳提炼适用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实践的几点建议,即:第一,规避腐败问题,突显司法廉洁。第二,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效率。第三,强化技术支持,提高防护保障。第三部分:网络司法拍卖实证研究——以C市两级法院2018-2019年上拍案件为研究对象。本部分选取C市两级法院2018、2019年两年度网上拍卖案件共7700余件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研究结果主要有近两年C市两级法院上拍案件数,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权属类财产在上拍案件中占比情况,C市两级法院上拍案件流拍率、成交率。用以上述数据作支撑进一步总结影响网拍成交率、流拍率的因素,再将影响因素划分为法院因素、竞买人因素、价格因素以及标的物因素,并进一步提炼问题。第四部分:现有网络司法拍卖的问题探析。以成交率、流拍率影响因素为基础,本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出发,提炼现有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一是实体方面存在漏洞尚需完善。包括网络司法拍卖法律体系不完善,竞买人权益无明确法律保障。二是程序方面存在漏洞亟待破除。包括不动产缺乏竞拍准入门槛,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自身瑕疵难以规避,法院网拍及宣传方式单一,外部监督缺位致使法院“高投低效”,内部监督不足难保平台安全。第五部分:优化网络司法拍卖的建议与展望。该部分以解决现有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为关键点,围绕健全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竞拍守法等四个维度的探索,提出以下具体建议:立法既要汇集经验又要有所创新;法院司法既要正面引导拓宽网拍途径,又要加强标的物竞拍准入法律规制以提升质效;执法方面可通过明确检察院监督责任划分、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及平台监管以规范执法行为;守法方面竞买人诚信竞拍与理性参与缺一不可,以此规制恶意加价及悔拍行为。有鉴于以上实践检验及经验探索,最后对网络司法拍卖前景进行展望。网络司法拍卖依托互联网技术、搭乘通往“人工智能社会”的疾驶列车,不仅为司法改革创新助力,促进“智慧法院”建设,更能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性,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陶朦[7](2020)在《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是涉及民事领域的执行措施,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而设置成立的。民事执行司法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重要的变价措施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提供了更易实现的机会。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历史渊源深厚,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变革,历经了从一家独大的自行拍卖到现如今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的双轨并行,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是目前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两种主要拍卖方式。自行拍卖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该拍卖方式有利于执行机关统一部署执行流程,但缺点在于当执行法院拥有主导操控权时便会发生司法腐败问题。为了遏制自行拍卖的司法腐败现象,委托拍卖应运而生。委托拍卖是执行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施司法拍卖行为,能够有效阻隔法院内部的腐败现象,但由于制度缺陷,委托拍卖的出现也制造了另一腐败链,即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的串通寻租。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腐败现象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民众对司法拍卖的客观评价,遏制司法拍卖腐败问题是目前需要积极处理的事项。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民事执行司法拍卖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与自行拍卖、委托拍卖方式相融合,司法拍卖的网络化也逐渐在全国推行开来。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公开竞买的模式,拍卖流程公开透明,有效减少了司法拍卖腐败现象的发生,至此也大大增加了司法拍卖的成交率。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成交结果涉及到司法拍卖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及司法拍卖效力的问题,当拍卖人与竞买人订立拍卖合同后也就是司法拍卖法律关系产生时,司法拍卖若存在效力瑕疵会进一步影响拍卖效果。与此同时,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效力瑕疵也造就了制度及程序上的一系列困境,在解决困境时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但归根结底都没有全面统一的单行法,这也是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缺陷的根源之一。因此,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还需经历更多考验。本文结合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这两种司法拍卖方式深入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在各区域的具体实践以及变革模式,在此基础上梳理网络司法拍卖为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做出的革新以及所产生的新一轮要解决的问题。结合案例分析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效力认定问题,以域外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为参考,叙述从中受到的启发。最后从制度和实践出发,为推进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的发展,在强化监管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为今后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发展提供路径指导,力求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更加公平、公开、公正。
张世广[8](2019)在《拍卖市场中欺诈行为形成机理的博弈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博弈论和交易机制理论的重要应用范畴,拍卖理论的发展已经有了近60年的历史。维克里于1996年以拍卖理论创始人的身份获得诺贝尔奖以后,拍卖机制就更加广泛地被接受,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和应用。公司(政府)采购、资产处置分配、碳排放交易等多样式的拍卖机制已经被全球大多数国家采纳。拍卖机制由于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性的特点,使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每年都有数以万亿的拍卖在全球进行。然而,拍卖过程中依然存在委托代理、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使得拍卖欺诈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拍卖理论的产生可以最早追溯到古巴比伦王国,但是通过系统的数理工具对拍卖进行分析研究还不到60年。对拍卖理论的拓展研究更是刚刚起步。随着拍卖欺诈事件的频频曝光,拍卖欺诈问题的作用机理开始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诸多学者首先对经典的拍卖理论做了探讨研究,随着经济多样化的不断发展,学者们逐渐发现传统的拍卖理论在假设层面要求过于严格,导致很多现实的拍卖问题难以解释,例如拍卖欺诈行为。尽管拍卖欺诈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拍卖理论在学术领域的拓展研究并没有完全跟上。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拍卖理论的拓展研究需要放宽经典拍卖的基本假设,而这方面的研究近20年才逐渐出现,所以理论基础才刚刚开始建立;第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问题,拍卖欺诈行为经常伴随着行贿受贿现象一起发生,所以违规违法的特点十分突出。而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显然不会有官方的数据细节,也难以使用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分析,为研究工作设置了障碍。我国对拍卖欺诈行为的研究也经历了从最初的定性的分析(主要是针对设租寻租现象的分析)到定量的研究的过程,目前已经开始出现了针对有限欺诈,串标合谋等欺诈行为的特例进行探讨。但是并没有对把拍卖中的违规行为作为拍卖欺诈进行系统性整理研究的工作。所以系统性地针对拍卖欺诈行为的形成机理进行分析,极具研究意义。可以看出,因为客观的约束限制,拍卖欺诈行为的研究不太适合利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而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拍卖理论更适合作为主要研究手段。本文根据拍卖欺诈实施方的不同,将欺诈行为分成了三个方面:卖方欺诈,买方欺诈以及中间商合谋。这三类欺诈基本包含了一般拍卖的参与方类型。中间商大多时候是拍卖行以及拍卖平台,因为佣金基本是固定的,又不直接涉及买卖交易,所以只能利用自己的权力找到参与拍卖的另一方进行设租寻租。所以中间商不涉及单独的欺诈,归为合谋类型。基于以上对拍卖欺诈的分类,本文利用博弈论原理以及数值模拟的方法,进行了相关的分析研究。首先本文对卖方欺诈进行了研究,卖方通常占据拍卖的主导地位,有更多改变游戏规则的权力(正向拍卖)。本文假设欺诈型卖家可能会使用虚假报价的手段,而诚实型卖家不会,其中欺诈行为有概率发生在第二价格拍卖中:欺诈型卖方冒充竞拍者递交仅次于最高价的报价从而获得额外收益。在拍卖过程中,竞买者不知道参与拍卖的卖家是哪一种类型,两种卖家根据各自效用选择拍卖形式。而竞买者将卖者的选择作为信号,更新对卖方类型的判断。这是一个买卖双方信号交叉影响的过程。其次分析买方欺诈不难发现,因为其在拍卖环境占据被动的局势(正向拍卖),所以能自行单独进行的欺诈行为十分有限。所以买家结成联盟团体进行串标合谋是最常见的手段。由于买方与买方之间的合谋发展在同级之内,本文称之为“横向合谋”。中间商通过利用手中的特权给某些竞买者竞拍优势,从而获得贿赂的合谋本文称之为“纵向合谋”。本文在第一价格拍卖的基础上,利用关联价值假设研究了纵向(拍卖中间商与买方)以及横向(买方之间)两种合谋形式。并设计了两种合谋情况下的激励相容机制,并比较两种合谋的发生概率和条件。以上的模型是以本文总结的三大欺诈类型为基础进行建模,为了充实研究内容,本文又做了拍卖欺诈的两个拓展研究。首先,社会监管对拍卖欺诈行为肯定是有抑制作用的,那么社会监管的力度要如何把握,它对欺诈行为的影响是怎么样的呢?本文在存在采购欺诈的逆向拍卖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社会监管因素,分析了社会监管对拍卖欺诈造成的影响。最后,招聘行为从广义上来讲可以看做逆向拍卖过程。招聘单位招聘的过程类似招标,招标标的就是未来员工的工作付出,价格就是单位支出的薪酬,而应聘者就是这场拍卖的竞卖者。由此为模型背景本文建立了模拟“萝卜招聘”的拍卖模型,该类模型也属于中间商联合竞拍方纵向欺诈的范畴。并模型中对欺诈流程的阐述揭露了欺诈现象对社会公正的损害,提醒监管工作的监察范围应重视欺诈报价边界以内的异常资金流动。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点:首先,本文在拍卖欺诈的研究中增加了交叉信号博弈的过程,模拟了买卖双方信号传递与多阶段博弈行为,与单纯的以概率分布方法模拟欺诈发生相比,增加了实践价值;然后,针对合谋这一大欺诈手段,本文根据其形成机理,将合谋行为总结为了“纵向合谋”和“横向合谋”两大类,并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在拍卖欺诈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加入了社会监管作为抑制拍卖欺诈的逆向影响因素,考虑了监管力度对拍卖欺诈带来的影响。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得出,拍卖欺诈的滋生根本源于拍卖代理链条过长,拍卖环境以及规则的不透明是欺诈行为的必然条件。社会监管对拍卖欺诈的抑制作用并不是线性增长的。为了更好地实现拍卖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必须做到责任明确、管理透明、监管到位三大关键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拍卖必然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那么如何监管、预防拍卖欺诈必然会收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杨盛丰[9](2019)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就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初始分配公平性、效率性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分析学界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同观点,分析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的重要价值,探索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中需要注意的法律规范问题和应当遵从的原则,为研究探讨并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初始分配法律制度规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第二部分综述分析了国外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并重点对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历史发展沿革、以及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与排污权初始分配相关的制度保障情况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针对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保障的突出问题展开分析,主要涉及当前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如下几个问题:未明确规定我国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排污权初始分配标准过于单一以及由于缺乏对主管行政机构在排污权初始分配公平性、合理性方面的制度规范,导致初始分配的公平性保障不足等。第四部分基于初始分配法律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一是针对排污权初始分配设立专门的法规,明确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性质,将排污权认定为私权,以此作为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体系的基础;二是完善对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的制度调控,确定和改进具体分配方法。确立排污权作为私权的法律性质,确立公开拍卖方式作为分配排污权的主要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保障排污权的公平、合理交易;三是从环境保护行政主体来考虑,规范政府行政机构权限,规范政府行政主体的职能责任,既尊重市场调节机制,又在健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对行政强制权力加以适度运用,保障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科学、规范;四是完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制,从根本上保障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刘德[10](2019)在《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参与境外船舶司法拍卖是一种能够使航运企业以较低价格获得船况较优船舶的购船方式。然而,司法拍卖的特殊性和船舶交易的特殊性,使得这种方式有着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分析和解决。本文尝试站在竞买人的角度,以竞买人参与境外船舶司法拍卖的完整过程为脉络,对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概述”。本章介绍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法律内涵和法律性质,简述法院自行组织拍卖和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这两种不同情形下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法律关系,分析国际船舶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及立法现状,并梳理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二章“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本章包括船舶司法拍卖合同的订立、船舶司法拍卖合同的内容、船舶司法拍卖合同的履行和买船人救济自身权益的方式等内容。竞买人在申请参与境外船舶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应首先注意自身的身份适格,并在船舶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对可能造成司法拍卖中止或无效的情形做好准备。船舶司法拍卖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拍卖服务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和保管合同三个主要的合同来理解。买船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充分注意各类款项支付和船舶交接中的法律问题。当买船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考虑向拍卖组织者追究责任、请求损害赔偿和请求解除合同等方式救济自身权益。第三章“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现状与依据”。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关乎买船人购得船舶后能否顺利经营航运业务。买船人需要充分了解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船舶权属登记状态是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买船人可以从权属登记入手,规避因船舶司法拍卖被拒绝承认而带来的风险。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个问题,曾数度作出努力,但已经颁布的各个国际公约并没有成功解决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中的问题。第四章“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应对”。《北京草案》是国际社会努力协调下的最新成果,较为完整的反映了国际社会已经建立的共识和各国之间仍然存在的争议。《北京草案》可以为我国推动国内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同时,我国应继续在相关国际协调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3)房产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房产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基本法理 |
(一)房产司法拍卖简述 |
(二)买受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
(三)买受人权利保护现行法律梳理 |
二、房产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实证分析 |
(一)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数量猛增且纠纷不断 |
(二)买受人权利救济及实务中法院裁判规则 |
三、房产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受损类型及其成因分析 |
(一)房产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受损类型 |
1.产权存在争议且户口迁入难 |
2.承担高额过户税费 |
3.实际居住人拒绝腾退 |
4.“黑中介”的出现扰乱市场秩序 |
5.房产上存在租赁权、抵押权等权利负担 |
6.各地房屋限购政策不统一买受人难获知 |
7.法拍房存在物的瑕疵 |
(二)房产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侵害成因分析 |
1.法律制度不完善 |
2.买受人对房产信息知情权缺失 |
3.买受人救济渠道受限 |
4.房产司法拍卖性质界定不一 |
5.法律主体繁多法律关系复杂 |
四、健全并完善买受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一)完善买受人权利救济相关法律制度 |
(二)发挥法院主导地位,积极审查房产信息并公告 |
(三)建立多部门信息联动机制 |
(四)加强法拍机构的专业性,规范拍卖市场秩序 |
(五)加大司法拍卖监督力度,建立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
(六)明确瑕疵担保责任承担主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和特色 |
2 网络司法拍卖的性质和竞买人的权利概述 |
2.1 网络司法拍卖的性质 |
2.2 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权利的法律依据 |
2.3 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
2.3.1 竞买人知情权 |
2.3.2 部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 |
2.3.3 瑕疵担保请求权 |
2.3.4 网络司法拍卖撤销权 |
2.3.5 标的物交付请求权 |
3 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规制层面:竞买人权利保护制度不完善 |
3.1.1 竞买人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
3.1.2 竞买人与其他主体责任不明确 |
3.1.3 竞买人竞拍资格受到不合理限制 |
3.1.4 竞买人救济制度不健全 |
3.1.5 拍卖监督体系不完善 |
3.2 实践操作层面:竞买人权利保护力度不足 |
3.2.1 拍卖宣传面较窄,标的物展示混乱模糊 |
3.2.2 拍卖辅助工作不到位,线下看样服务未完全落实 |
3.2.3 一次性付清,资金压力大,按揭贷款难 |
3.2.4 标的物瑕疵披露不充分,税费负担不明确 |
3.2.5 不动产腾空不及时,交付时间长 |
4 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权利保护的建议 |
4.1 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权利保护法制体系 |
4.1.1 细化程序立法建立统一规范 |
4.1.2 明确竞买人等相关主体责任 |
4.1.3 取消不合理的竞买人资格限制 |
4.1.4 完善竞买人救济制度 |
4.1.5 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
4.2 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运行程序、建立竞买人权利保障机制 |
4.2.1 建立统一拍卖平台,拓宽竞买人知情途径 |
4.2.2 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外包,保障竞买人看样的权利 |
4.2.3 推行按揭贷款业务,减轻竞买人资金压力 |
4.2.4 穷尽标的物现状调查,详细披露瑕疵等关键信息 |
4.2.5 明确腾空、交付期限,及时交付不动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学术专着 |
学术论文 |
致谢 |
(5)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存在的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及特点 |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
一、银行外部原因 |
二、银行内部原因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现状 |
一、诉讼追偿 |
二、不良资产转让 |
三、不良资产重整 |
四、债权转股权 |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债权转让监管不力 |
二、诉讼处置周期长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建立债权转让监管机制 |
一、动态监管债权转让程序 |
二、提高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成本 |
第二节 简化诉讼处置程序 |
一、催收送达简易化操作 |
二、鼓励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
三、平衡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强度 |
第三节 建立并完善法律法规 |
一、制定专门适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范 |
二、完善债权转让通知适用的法律规范 |
三、完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适用的法律规范 |
第四节 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
一、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
二、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司法拍卖问题研究 ——以C市两级法院2018-2019年上拍案件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问题的提出 |
2.选题意义 |
3.文献述评 |
4.研究方法 |
5.创新之处 |
1 网络司法拍卖缘起与发展 |
1.1 我国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及实践功用 |
1.1.1 发展历程 |
1.1.2 实践功用 |
1.2 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特征及流程 |
1.2.1 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 |
1.2.2 网络司法拍卖的特征 |
1.2.3 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 |
2 域外网络司法拍卖比较与借鉴 |
2.1 英美法系网络司法拍卖制度 |
2.1.1 美国 |
2.1.2 英国 |
2.1.3 比较与借鉴 |
2.2 大陆法系网络司法拍卖制度 |
2.2.1 日本 |
2.2.2 德国 |
2.2.3 比较与借鉴 |
2.3 小结 |
3 网络司法拍卖实证研究——以C市两级法院 2018-2019 年上拍案件为研究对象 |
3.1 执行案件的上拍情况 |
3.1.1 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情况 |
3.1.2 两级法院各标的物拍卖情况 |
3.2 上拍案件的成交率、流拍率分析 |
3.2.1 C市两级法院流拍率、成交率情况 |
3.2.2 影响流拍率高、成交率低的因素分析 |
3.3 小结 |
4 现有网络司法拍卖问题探析 |
4.1 实体方面存在漏洞尚需完善 |
4.1.1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体系不完善 |
4.1.2 竞买人权益无明确法律保障 |
4.2 程序方面存在障碍亟待破除 |
4.2.1 不动产缺乏竞拍准入法律规制 |
4.2.2 动产及其他自身瑕疵难以规避 |
4.2.3 法院网拍及宣传方式单一 |
4.2.4 外部监督缺位致使法院“高投低效” |
4.2.5 内部监督不足难保平台安全 |
5 优化网络司法拍卖的建议及展望 |
5.1 健全立法:经验积累与立法创新双足鼎立 |
5.1.1 经验积累——立法循序渐进探索进路 |
5.1.2 立法创新——完善网拍权益保障制度 |
5.2 公正司法:路径创新与法律规制联动发展 |
5.2.1 路径创新——拓宽网拍途径、规范竞拍流程 |
5.2.2 法律规制——加强标的物竞拍准入法律规制 |
5.3 严格执法: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协同发力 |
5.3.1 外部监督——明确检察院监督责任划分 |
5.3.2 内部监督——部门协调促进平台安全 |
5.4 竞拍守法:诚信竞拍与理性参与缺一不可 |
5.4.1 诚信竞拍——规避“悔拍”法律风险 |
5.4.2 理性参与——遵守竞拍法律规则 |
5.5 前瞻思考——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质效的几点探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附件:部分上拍案件信息及拍卖状态 |
(7)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概念 |
第二节 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三节 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法律性质 |
一、私法说 |
二、公法说 |
三、折衷说 |
第四节 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价值功能 |
一、快速实现债权功能 |
二、制度填补功能 |
三、市场配置功能 |
四、统一规制功能 |
第五节 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效力认定 |
一、合法拍卖的法律效力 |
二、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立法演变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地方实践 |
一、变革模式——法院+网络司法拍卖 |
二、融合模式——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机构 |
三、双重模式——法院+第三方交易平台+拍卖机构 |
四、三种模式对比分析 |
第三章 域外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 |
第一节 德国的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 |
第二节 法国的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 |
第四节 域外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的困境 |
第一节 制度困境 |
第二节 司法实践困境 |
一、监管力度不足 |
二、不完善的救济程序 |
三、未成熟的拍卖体系 |
四、缺失的司法公信力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制度层面 |
一、完善法律 |
二、完善救济路径 |
第二节 司法实务层面 |
一、加强监管力度 |
二、打造成熟的司法拍卖体系 |
三、增强司法公信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拍卖市场中欺诈行为形成机理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章创新点 |
2 相关文献综述 |
2.1 经典拍卖理论 |
2.1.1 相关概念的解释 |
2.1.2 基于风险中性假设的扩展研究 |
2.1.3 基于私人独立价值假设的扩展研究 |
2.1.4 基于对称性假设的扩展研究 |
2.1.5 基于不存在共谋假设的扩展研究 |
2.1.6 其它方面的扩展研究 |
2.2 考虑欺诈行为的拍卖理论 |
2.2.1 国内关于拍卖欺诈行为的研究 |
2.2.2 国外关于拍卖欺诈行为的研究 |
3 拍卖中卖方欺诈行为分析 |
3.1 引言 |
3.2 模型描述 |
3.3 模型分析 |
3.4 模型与欺诈单纯按照概率发生模型的比较 |
3.5 本章小结 |
4 拍卖中买方欺诈(横向合谋)与中间商合谋(纵向合谋)的比较分析 |
4.1 引言 |
4.2 基本模型描述 |
4.3 纵向合谋模型 |
4.3.1 主持人策略 |
4.3.2 竞买方策略 |
4.4 横向合谋模型 |
4.5 纵向合谋与横向模型合谋效率的比较 |
4.6 本章小结 |
5 考虑社会监管影响的逆向拍卖中的欺诈行为分析 |
5.1 引言 |
5.2 模型及假设 |
5.2.1 基本假设 |
5.2.2 相关各方的效用函数 |
5.2.3 欺诈影响的多属性逆向拍卖机制描述 |
5.3 模型分析 |
5.3.1 投标者策略 |
5.3.2 中间商行为以及监管力度等因素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模拟招聘行为的拍卖模型中欺诈行为分析 |
6.1 引言 |
6.2 模型基本描述 |
6.3 模型的建立以及分析 |
6.3.1 第一价格关联价值模型 |
6.3.2 全支付关联价值模型 |
6.4 数值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总结以及展望 |
7.1 总结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我国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制度研究综述 |
1.1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综述 |
1.2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重要价值 |
第二章 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制度的实践发展路径分析 |
2.1 国内外制度对于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的基本方式梳理 |
2.1.1 既往占有方式的无偿分配 |
2.1.2 统一排放绩效法的无偿分配 |
2.1.3 排污单位向政府购买排污权的有偿分配 |
2.2 我国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实践状况 |
2.2.1 早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试点探索 |
2.2.2 当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推进 |
2.3 国外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实践情况 |
第三章 我国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存在的问题 |
3.1 未明确规定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
3.2 环保行政主管机构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不完善 |
3.2.1 政府环保相关行政机构间的分权、合作缺乏规范 |
3.2.2 缺少必要监管制度 |
3.3 不同行业初始分配标准单一 |
3.4 初始分配的公平性保障不足 |
第四章 我国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通过立法肯定排污权的私权性质 |
4.2 合理规范政府行政机构权限 |
4.2.1 建立独立于地方的环境行政机构 |
4.2.2 采用垂直管理体系实现权责分配 |
4.2.3 对各参与主体的监督 |
4.2.4 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健全监管机制 |
4.3 建立市场调节为主的分配体系 |
4.3.1 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主 |
4.3.2 政府定价出售和免费分配方式为辅 |
4.4 在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中体现公平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概述 |
第一节 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法律内涵与法律性质 |
一、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法律内涵 |
二、船舶司法拍卖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法律关系 |
一、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时的法律关系 |
二、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时的法律关系 |
第三节 国际船舶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及立法现状 |
一、国际船舶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
二、国际船舶司法拍卖的立法现状 |
第四节 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境外船舶司法拍卖合同订立环节的法律问题 |
二、境外船舶司法拍卖合同履行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三、境外船舶司法拍卖效力国际承认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船舶司法拍卖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
一、竞买人参与境外船舶司法拍卖的身份适格 |
二、境外船舶司法拍卖可能中止或无效的情况 |
第二节 境外船舶司法拍卖合同的内容与履行 |
一、船舶司法拍卖合同的内容 |
二、船舶司法拍卖合同的履行 |
第三节 买船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及其救济 |
一、买船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不同情形 |
二、买船人权益的救济方式 |
第三章 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现状与依据 |
第一节 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法律意义 |
一、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含义和复杂性 |
二、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重要性 |
三、主要航运国家对于承认他国船舶司法拍卖的态度 |
第二节 船舶司法拍卖被拒绝承认的风险及防范 |
一、船舶司法拍卖被拒绝承认的原因 |
二、船舶司法拍卖被拒绝承认的风险 |
三、船舶司法拍卖被拒绝承认的风险规避与救济 |
第三节 与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有关的国际公约 |
一、《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二、《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
三、《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国际公约》 |
第四章 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趋势与我国的应对 |
第一节 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最新协调成果 |
一、《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 |
二、《北京草案》已经取得的国际共识 |
三、《北京草案》仍然存在的争议问题 |
四、《北京草案》的特点 |
第二节 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发展趋势 |
一、国际社会的态度从侧面解决转变为直接面对 |
二、法系隔阂和国别差异从被忽视转变为被正视 |
三、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问题中的私主体利益逐渐受到重视 |
第三节 我国对于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问题的应对 |
一、我国完善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问题的必要性 |
二、以《北京草案》为借鉴完善我国国内立法 |
三、中国在国际协调中应秉持的态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破产中的新生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唐祯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瑕疵类型化及其规制机制研究[D]. 袁彬. 广西大学, 2021
- [3]房产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研究[D]. 叶兴.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权利保护研究[D]. 陈磊. 西华大学, 2020(01)
- [5]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D]. 张玲.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8)
- [6]网络司法拍卖问题研究 ——以C市两级法院2018-2019年上拍案件为研究对象[D]. 程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7]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拍卖制度研究[D]. 陶朦.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8)
- [8]拍卖市场中欺诈行为形成机理的博弈分析[D]. 张世广. 重庆大学, 2019(05)
- [9]我国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法律问题研究[D]. 杨盛丰. 广西大学, 2019(06)
- [10]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法律问题研究[D]. 刘德.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