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要素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要素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论文文献综述)

李云波,王睿冰[1](2022)在《行政训诫可诉性探讨》文中指出行政训诫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由此产生大量因不服训诫而提起的诉讼;当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行政训诫不具有可诉性,这使得相对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司法机关认为行政训诫不具有可诉性的理由主要有二:行政训诫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训诫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这两点理由既缺乏理论、立法上的依据,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在理论上,行政训诫可被解释为具体行政行为;在立法上,《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训诫的可诉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空间;在事实上,行政训诫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即使按狭义"合法权益"的概念,这些影响也构成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承认行政训诫的可诉性,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契合相对人对不当训诫的司法救济需求,并有助于监督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训诫权。

谭冰霖[2](2022)在《处罚法定视野下失信惩戒的规范进路》文中指出在新《行政处罚法》增设行政处罚定义条款的背景下,大部分失信惩戒措施都可以纳入行政处罚范畴。处罚法定原则是规范行政处罚的关键技术,现行失信惩戒制度在要件、效果、程序等维度上皆不同程度偏离了处罚法定原则,亟需纠偏。在要件法定层面,应对失信概念进行类型化提炼、拼接失信构成要件的规范分离,并增设主观过错要素;在效果法定层面,失信惩戒的设定应恪守法律保留、建立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的匹配规则,并在"一事不再罚"框架内实施惩戒;在程序法定层面,信息归集程序应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设定的信息处理规则,处罚决定程序须在自动化处理和人工介入之间求得平衡并合理限定追究时效,信用修复程序则应完善修复条件,以及引入"信息修复"制度。

武飞[3](2022)在《论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文中研究表明学界关于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基于自我认同所建构的直接行为规则。行政惯例的外在方面,是行政机关长期统一一致的行为;行政惯例的内在方面,是行政机关成员的认同。行政惯例通常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惯例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具有直接拘束力;行政机关的权威会催化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惯例时相对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对司法审查来说,行政惯例的存在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经审查认定后的行政惯例可作为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惯例并非法官法源。

滕甜甜[4](2022)在《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普适性标准过于模糊,"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涵不清,"没有依据"指向不明。立法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亦陷入困境。有必要在厘清"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不成立"与"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重大且明显违法"之内涵,并探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之立法原意,解读"没有依据"之具体指向。另外,还需借鉴域外规定,并结合司法经验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其他客观情形加以增补,以廓清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

关保英[5](2022)在《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文中指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形成了数据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传统行政法治的内涵也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治的核心要素无疑不能例外。这既影响到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价值、内容和运行,也影响到行政程序的规制模式和构型设计。正因如此,大数据背景下行政程序规制应由粗放向精确、由程式向有序、由定性向定量、由感性向理性变迁。在行政程序构型上,应由板块式到结构式、由自洽式到自证式、由博弈式到分配式、由套路式到效率式转换,以体现行政程序的时代特性和科学内涵。

薛峰[6](2021)在《重提“人性化执法”:概念辨析与理论澄清》文中研究表明"人性化执法"是指在不违背法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在执法机关自身的权限范围内,通过尊重相对人的主体价值和遵循社会一般理性认知标准的方式执行法律并服务于相对人的活动。"人性化执法"与柔性执法在基本概念、对应范畴和基本要求等方面存在区别;"人性化执法"不能被行政法基本原则所覆盖。"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人的尊严"的体现,是执法权威的必要构成要素,是弥合规范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补充路径;在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中国",人性化执法"具有特殊的语境价值。

黄涧秋[7](2021)在《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基于诉讼标的之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既判力原则上具有相对性,但由于某些行政行为往往涉及众多行政相对人,法院在适用既判力规则时呈现出主观范围不断扩张的倾向。各级法院在既判力是否适用于同一行政行为的其他相对人上有各种模式,包括同一诉讼标的论、同一诉讼标的之否定论、撤销之诉判决的普适性效力论、同一诉的利益论等,其中诉讼标的是一个核心概念。禁止重复起诉与既判力规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阶段,后者在于避免诉讼标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诉讼标的决定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它是指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的主张,而不能与行政行为相等同。对于同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应当更多地考虑适用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李凌云[8](2021)在《论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文中研究表明虽然意思表示源自私法,但由于行政优益权的嵌入以及公益与私益两个变量要素的衡量,此概念工具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范围、表现形态、运作规则等方面均有特殊性。遵循从协议成立到纠纷解决的演进过程,可将意思表示作为解构行政协议的理论线索。行政协议成立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此为行政优益权引导下形成的,该环节体现出独特的方式。行政协议成立后,尽管意思表示会拘束双方的履约行为,但行政优益权能够单方面截断此种效果。并且,意思表示不真实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塑造亦有特殊之处。在作为纠纷解决主渠道的行政诉讼环节,除了探求意思表示真实性,法院还需应对合法性审查与意思自治的关系,在采用多元解释方法基础上,处理好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格式条款中行政优益权可能的不当影响、其他行政解释对意思表示的冲击等论题。

范奇[9](2021)在《行政协议制度创制的路径依赖与矫正》文中提出我国的行政协议制度具有"舶来性",受德法两国影响较深。总结两国行政协议制度创制过程及公法两类风格,得出两种创制路径:"控权"本位的规范主义和"效用"本位的功能主义。我国行政协议制度创制时对两种路径具有依赖性,影响或加剧四类问题:体系冲突、目的张力、边界模糊、效用不彰。两种路径依赖实质是一种惯性,归结于国家治理过程中两种公法意识或法治形态的"需求效应"。可以依据法治政府建设的两大阶段,为行政协议制度创制设定差异性导向路径,并注重判例对行政协议制度的形塑作用,形成总论与分论的互动体系,两个维度来建构平衡路径,化解路径张力带来的问题。

陈天昊[10](2021)在《法国行政法的法典化:起源、探索与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国行政法对法典化发展路径的选择,根源于对其传统判例法发展路径的反思。在行政法发展的初期,判例法发展路径能够克服成文法的规范分散、填补成文法的规范空白并避免与行政机关的直接冲突。然而,进入20世纪下半叶,判例法已日益无法满足民主性及体系化要求,法国改革者决定通过法典化重建清晰、稳定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以提升行政法规范面对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与可理解性。法国行政法之法典化的发展,先后经历了行政汇编模式、立法审议模式与特定法令模式,其对法典内容的编排乃基于判例规则形塑成文规范,调适成文规范嵌入目录结构,并划定法典边界协调内容交叠。借鉴法国行政法之法典化经验,我国行政立法领域之法典化应当明确以实体优化为主兼顾形式优化之目标;并采用不同组织形式分别编纂行政纲领性法典与行政领域性法典;对编纂之范围应当选择存量规范分散但同质性较强的领域进行法典化;并应引入结构性十进制编码完成条款整合;在法典编纂结束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司法部协作完成对于增量规范的持续嵌入。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训诫可诉性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行政训诫诉讼现状
    (一)相对人的主张
    (二)法院的处理
    (三)分析与总结
二、行政训诫属于行政行为
    (一)关于行政训诫性质的各种观点
    (二)行政训诫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政训诫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行政训诫依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发生行政法上的效果。
    (三)实践中行政训诫被“撤销”的佐证意义
三、立法上存在行政训诫具有可诉性的解释空间
    (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两种理解
    (二)行政训诫可被涵摄到《行政诉讼法》第12条
        1.兜底条款为行政训诫被纳入受案范围开放出可能。
        2.该条中的“认为”,是“相对人认为”,而非“法院认为”。
四、行政训诫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一)行政训诫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
        1.直接影响。
        2.间接影响。
    (二)行政训诫对相对人的影响构成“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三)实践中行政训诫相对人近亲属获道歉的佐证意义
五、赋予行政训诫可诉性的现实意义
    (一)顺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展趋势
    (二)契合相对人对不当训诫的司法救济需求
    (三)有助于监督行政训诫权的合法行使
结语

(2)处罚法定视野下失信惩戒的规范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失信惩戒中行政处罚的识别及其规范进路
    (一)行政处罚的判别标准
    (二)大部分失信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罚
        1.“黑名单”措施。
        2. 加强监管措施。
        3. 裁量不利措施。
        4. 限制许可措施。
        5. 限制从业或限制经营措施。
        6. 禁止或限制交易措施。
        7. 限制升学措施。
        8. 限制给付类措施。
        9. 限制出境措施。
        1 0. 限制消费措施。
    (三)基于处罚法定原则规范失信惩戒
二、失信构成要件的法定化
    (一)逸脱形式侧面的要件法定
        1.“失信”概念的空心化。
        2. 构成要件的规范分离。
    (二)违背实质侧面的要件法定
        1. 以“违法”定义“失信”的悖论。
        2. 以“违约”定义“失信”的偏颇。
    (三)失信构成要件的法定化方案
        1. 对失信进行类型化提炼。
        2. 借助空白要件实现失信构成要件的规范接轨。
        3. 在失信构成要件中增设主观要素。
三、失信惩戒效果的法定化
    (一)失信惩戒对效果法定的逾越
        1. 违反处罚设定权的法律保留。
        2. 处罚效果欠缺明确性。
        3. 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4. 处罚效果和失信行为的不当联结。
    (二)失信惩戒效果的法定化方案
        1. 在法律保留范围内设定失信惩戒。
        2. 建立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的匹配规则。
        3. 在“一事不再罚”框架内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失信惩戒程序的法定化
    (一)失信惩戒对程序法定的挑战
        1. 信息归集程序的困惑。
        2. 惩戒决定程序的缺失。
        3. 失信修复程序的不足。
    (二)失信惩戒程序的法定化方案
        1. 信息归集程序的规范。
        2. 惩戒决定程序的补正。
        3. 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五、结语

(3)论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一、什么是作为行政法法源的行政惯例?
二、行政惯例之于行政机关:基于自我认同的行为规则
三、行政惯例之于行政相对人:间接拘束
四、行政惯例之于司法: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
    (一)行政惯例作为案件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行政惯例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三)行政惯例作为司法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
结语

(4)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制度困境: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一)认知之困:“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过于模糊
        第一,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第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不能实施。
        第三,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第四,重复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第六,行政行为作出时,行政主体尚不存在。
    (二)识别之困:“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涵不清
    (三)辨析之困:“没有依据”指向不明
三、理论辨明:确认无效判决之厘清
    (一)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
    (二)行政行为不成立与无效
四、标准廓清:确认无效判决审查标准的明晰
    (一)“重大且明显违法”之界定
    (二)“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之探讨
        第一,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行为。
        第二,未获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公务人员的行为。
        第三,受委托组织的行为。
    (三)“没有依据”之解读
    (四)“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之增补
        第一,权限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第二,内容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第三,程序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第四,形式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五、结语

(5)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泛化
    (一)数据的社会化
    (二)数据的普遍化
    (三)数据的精确化
    (四)数据的法治化
二、数字化对行政程序的冲击
    (一)影响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二)影响行政程序的价值
    (三)影响行政程序的内容
    (四)影响行政程序的运行
三、行政程序吸收数据的空间
    (一)行政程序的数据引领
    (二)行政程序的数字渗入
    (三)行政程序的数字操控
    (四)行政程序的数据评估
四、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规制变迁
    (一)由粗放规制到精确规制
    (二)由程式规制到有序规制
    (三)由定性规制到定量规制
    (四)由感性规制到理性规制
五、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构型转换
    (一)由板块式到结构式
    (二)由自洽式到自证式
    (三)由博弈式到分配式
    (四)由套路式到效率式

(6)重提“人性化执法”:概念辨析与理论澄清(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独立概念的“人性化执法”
二、“人性化执法”等同于柔性执法吗?
三、“人性化执法”能被行政法基本原则覆盖吗?
四、“人性化执法”的规范依据
五、“人性化执法”的存在价值

(7)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基于诉讼标的之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既判力适用的主观范围辨析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二)当事人的继受人
    (三)既判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
二、既判力适用于同一行政行为其他相对人的处理模式
    (一)既判力适用于其他行政相对人——同一诉讼标的论
    (二)既判力不适用于其他行政相对人——同一诉讼标的之否定论
    (三)既判力适用于其他行政相对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普适性效力论
    (四)既判力适用于其他行政相对人——同一诉的利益论
三、我国既判力制度的规则体系
    (一)禁止重复起诉应当与既判力各有分工
    (二)诉讼标的决定既判力的适用范围
四、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等同于诉讼标的——以撤销诉讼为例
五、尾论:以必要共同诉讼作为替代解决方案

(8)论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意思表示作为解构行政协议的理论线索
    (一)行政协议中意思表示特殊性的缘起
    (二)运用意思表示解构行政协议的研究进路
二、意思表示在行政协议成立阶段的表征
    (一)行政优益权对意思表示一致的引导
    (二)意思表示的过程与限度
    (三)意思表示的独特方式
三、意思表示在行政协议成立之后的塑造力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对行政协议效力的作用
        1.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 意思表示不自由
    (二)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意思表示的约束力
四、意思表示特殊性与行政协议诉讼的因应
    (一)行政协议诉讼审查意思表示的目的
    (二)行政协议诉讼中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三)行政协议诉讼对意思表示的评判实践
余论: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理论研究亟待深化

(9)行政协议制度创制的路径依赖与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一、行政协议制度创制的两种公法理论路径
    (一)德国行政契约制度创制的规范主义路径
    (二)法国行政合同制度创制的功能主义路径
二、我国行政协议制度创制的“双重路径”及其问题
    (一)我国行政协议制度创制的“双重路径”
    (二)“双重路径”张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问题
        1.体系冲突:行政性与协议性导向不明
        2.目的张力:公益至上抑或私益优先
        3.边界模糊:市场调控行为还是处分替代行为
        4.实效不彰:对法治营商环境的提升还是损害
三、我国行政协议创制的“双重路径依赖”动因与矫正
    (一)我国行政协议制度“双重路径依赖”的国家治理因素
    (二)我国行政协议制度创制“双重路径依赖”的矫正
        1.以法治政府建设两阶段为界,设定差异化导向路径
        2.构建行政协议总论与分论的互动体系
结语

(10)法国行政法的法典化:起源、探索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判例法的发展路径
    (一)判例法的路径选择
        1. 克服成文法的规范分散,提炼行政法的底层逻辑
        2. 填补成文法的规范空白,回应行政法的制度需求
        3. 避免与行政机关的直接冲突,推动行政法的制度变革
    (二)对判例法路径的反思
        1. 是否缺乏民主正当性?
        2. 是否缺乏体系化构建?
三、法典化的改革探索
    (一)法典化模式的选择
        1. 行政汇编模式
        2. 立法审议模式
        3. 特别法令模式
    (二)法典化内容的编排
        1. 基于判例规则形塑成文规范
        2. 调适成文规范嵌入目录结构
        3. 划定法典边界协调内容交叠
四、法国法典化经验的借鉴
    (一)明确法典化目标
    (二)平衡信息与权威
    (三)整合存量与增量
五、结语

四、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训诫可诉性探讨[J]. 李云波,王睿冰.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处罚法定视野下失信惩戒的规范进路[J]. 谭冰霖. 法学, 2022(01)
  • [3]论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J]. 武飞.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1)
  • [4]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J]. 滕甜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5]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J]. 关保英. 政治与法律, 2022
  • [6]重提“人性化执法”:概念辨析与理论澄清[J]. 薛峰. 江苏社会科学, 2021(06)
  • [7]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基于诉讼标的之考察[J]. 黄涧秋.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4)
  • [8]论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J]. 李凌云. 法治社会, 2021(06)
  • [9]行政协议制度创制的路径依赖与矫正[J]. 范奇. 行政法学研究, 2021(06)
  • [10]法国行政法的法典化:起源、探索与借鉴[J]. 陈天昊. 比较法研究,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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