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论舆论监督“三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周汉华[1](2021)在《平行还是交叉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文中研究说明《民法总则》制定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关系的处理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平行适用、互不交叉,二是梯度递进,给予个人信息更高程度的保护。人格权编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列到一起,引入交叉适用的模式,引发不少问题,包括重置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将隐私权保护逻辑套用到个人信息保护等。坚持平行适用,立足于整体制度设计,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使不同机制分别发挥各自作用,有利于形成公私法合力的多元治理结构。
彭桂兵,吴基祥[2](2021)在《两种视角下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冲突及解决——基于《民法典》第998条和第1165条的展开》文中研究表明由于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征,媒体在侵害人格权方面往往会对公民的精神性人格权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根据已有的司法实践可知,我国在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时,通常以构成要件视角分析判断,如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编第998条引入动态系统视角,以当事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由此造成两种认定侵权方式共存的现象,并引发一定的冲突,如动态系统视角会弱化构成要件视角的作用,甚至沦为减免侵权责任的工具,引发认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形。为解决这一冲突,应当以构成要件视角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以动态系统视角衡量媒体承担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范围,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统一。
王笛[3](2021)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刘卓[4](2021)在《网络名誉权纠纷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娜顺[5](2021)在《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质量的重要保障。而“类案不同判”恰恰与法律的统一适用背道而驰,是近几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类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和9月相继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与《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统一法律适用意见》)两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促进“类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的出台,为类案检索、类案判断、类案适用、类案审判监督及救济等促进民事“类案同判”的法律程序机制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但我国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刚刚起步,对其完善仍需实践和理论的支撑。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促进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建议。研究结果认为,为解决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存在的问题,实现“类案同判”,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类案检索机制方面,规范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并保障类案检索机制的实施;其次,在类案判断机制方面,应把握类案相似性的判断方法,并且制定类案裁判指引;再次,在类案适用机制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限制的同时,需要规范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方式;最后,在类案审判监督及救济机制方面,需推动落实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管理功能,并借鉴域外经验启示,建立案例背离报告制度。
靳冠辉[6](2021)在《身份建构视域下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扩大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战后伴随着“和平宪法”的颁布,日本确立了“和平国家”的身份,并且在日本国内形成了浓厚的“反军国主义规范”。在很长时间里,日本社会对于自卫队海外派兵一直持比较消极的态度。结合一直以来日本社会对自卫队的消极认识,以及冷战结束以来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所取得的重大突破。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在日本社会对“和平国家”身份的认知下,日本政治精英是如何不断改变日本社会对自卫队海外派兵的认知,进而推动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不断扩大的?本研究以“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为研究对象,在基于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中关于“身份”与“规范”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社会心理学派的身份建构理论的核心观点,进而搭建了一个以“身份建构升级”与“规范退化加速”为核心概念的分析思路,对冷战结束以来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不断扩大的现象进行了详细分析。本研究重点考察和分析了在“和平国家”身份的认知下,及“反军国主义规范”的约束下,日本政治精英在基于成为“正常国家”,乃至“军事大国”的强烈自尊需求的驱动下,而通过自主建构“国际和平贡献者”的身份、“国际安全守护者”的身份及“国际秩序维护者”的身份,促使原有的“反军国主义规范”不断退化,进而实现了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不断扩大。通过本研究的分析,不仅对冷战结束以来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整体过程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而且还进一步解释了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扩大化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不断加速扩大化的进程特征,重点突出日本保守政治精英披着“和平”的外衣而欲重新塑造日本社会及国民对“和平国家”身份的认知,改变自战后以来所形成的“反军国主义”安全认同,进而实现修改“和平宪法”,谋求成为“正常国家”乃至“军事大国”的战略目标。通过以上分析本研究得出如下结论:日本政治精英通过这样不断的身份建构过程,不仅重塑了日本社会对自卫队的角色认知,同时还丰富了日本自卫队的功能与作用,从而不断改变日本社会对自卫队海外派兵的认知与观念,促使日本社会对自卫队海外派兵的认知与观念从一种消极、谨慎的态度逐渐转变成一种认可与接受。正是通过这样的过程,逐渐消除了日本国民心中“自卫队海外派兵是不符合‘和平国家’身份的认知”,建构了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是为了“国际和平与稳定”的新认知。其目的就是为了想要重塑“和平国家”的身份,营造一种“和平国家”的身份已经越来越不适用于“充满大国博弈与权力竞争世界”的“氛围”,从而为未来继续推动自卫队海外派兵,甚至修改“和平宪法”奠定基础。最后,不可忽视的是,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不仅对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造成恶劣影响,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和平宪法”的立宪精神,使得本已远离战争的日本社会及国民逐渐卷入冲突与战争的风险之中。
万蔚[7](2021)在《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保障个人信息一直是一个被津津乐道的话题,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有关个人信息的界定、法律属性及侵权保护的学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实施以前,因为我国政府制定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分散于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较多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尤其是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未形成一个有效完善的体系,这也间接导致普通民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忽视乃至认为个人信息根本不存在价值。《民法典》的出台第一次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确立了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把隐私权保护跟个人信息保护联系在一起列入同一章节中去,在此基础上将其归纳为人格权保护,于有关人格权编中的第六章选用了六个条例详细地提出了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信息处理者的免责条款跟义务、信息主体的民事权利、分析个人信息的过程需要遵守相应的要求跟规定以及政府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对个人信息的保障义务,上述内容能够对有关于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定的相应法律提供一定的程度上的作用效果,其为以后制定跟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下了铺垫。但是,《民法典》内容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的标准不够具体,除此之外也没有把自然人持有的个人信息利益制定为了单独且详细的民事权利。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5G、深度算法技术的日益成熟,数据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早已被证实,且对数据的运用贯穿军事、金融、教育等方方面面,个人信息作为组成海量数据的一份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正是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新型的个人信息被挖掘出来,由此也衍生出诸多个人信息侵权的情况,诸如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收集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已经出现了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商家利用个人信息对买家进行人格画像从而诱导其冲动消费。对此,早期推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法律中明确指出了侵占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把盗取或者是通过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违法研究向他人销售或者是供应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较为严峻的情况归纳到刑法范畴中。不过刑法仅仅是针对在极大程度上侵占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展开调控,但是有关普通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需要依靠国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站在传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的角度来看,能够构建侵权责任的内容分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因果关系跟主观过错这四个部分,但是在分析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侵权行为人难判断、因果关系难证明的特点,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时,信息主体往往连损害事实都不清楚,因此运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规则已无法应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遗憾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并未就新时代下个人信息侵权情形作出特殊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与个人信息侵权有关联的网络侵权行为也仅仅是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则,并不能解决上述困境。对此,笔者在《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大量有关文献,并借鉴域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从主体和信息处理方式的二元角度将信息处理者区分为利用大数据技术处理的公务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处理的其他主体及未利用大数据技术的所有主体,构建三元归责体系,对不同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过错责任。除此之外,因网络爬虫技术的盛行导致的个人信息往往被多个信息处理者所控制,由此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即信息处理者)难以确定的问题下,应当借鉴“共同危险行为理论”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从而使信息主体的权利不被落空。
李靖[8](2021)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道德失范问题防范化解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网络道德面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道德失范现象主要包括网络谣言、反转新闻、网络暴力、色情低俗等现象,这些网络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没有及时解决,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针对网络道德失范的研究迫在眉睫。网络技术的进步助力经济发展,但如何将网络技术更好地运用到为社会服务中,这是人类当前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在一些网络平台中,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引起了专家和相关人士的关注。本文以网络道德为视角,对一些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网络道德失范现象展开分析,探究引发这些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通过研究分析发现,网络用户道德素养不高,缺乏道德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是做出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其次,网络异化引发网民心理问题和群体极化现象,使得网民在网络上失去理智判断的能力,将网络环境变成自身不满的发泄地,这是造成网络道德失范现象频发的诱因之一。最后,外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没有充分发挥具有强制约束性的“他律”作用,这也导致网络道德失范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全面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网络道德建设能够提高网络平台的从业规范,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网民能够接受到正确的舆论导向。本文对网络道德失范现象和成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网络道德失范现象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分析指出网络道德建设需要的不仅是网络从业者、参与者个人素质的提高,更需要社会大环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本文从新时代网络道德的公民思想建设、新时代网络道德的环境建设和新时代网络道德的法律体系建设三方面展开构思,旨在为我国网络道德的健康发展,乃至互联网体系的发展提供一种有益的探索和研究模式。
张媛媛[9](2021)在《我国预重整实践的异化与完善》文中指出预重整作为一种公司债务重组工具,自2009年预重整概念引入国内,被中国学者认为其比传统的重整方法使公司更快地脱离困境的优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鼓励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各地法院也纷纷试点出台配套措施进行改革。本文欲以理清近十年来所谓预重整制度本土化的发展脉络,试图为该制度的下一步完善提供建议。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以美国法预重整制度为例,介绍了美国预重整制度的产生背景、重整与预重整的程序差异。预重整一词并未正式出现于美国联邦破产法典,该程序自1986年Crystal石油公司重整案成功后逐步获得美国学界关注。通说认为,”预重整”是破解“庭内重整”的低效率与“庭外重组”的钳制成本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实践创新。第三节,笔者通过介绍Pace公司预重整案例,详细说明预重整程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细节。第二章主要是立足本土,探究分析中国语境中的预重整制度。本文选取了深圳中院、北京一中院、南京中院、广州中院四家法院的”预重整”设计进行比较研究;同时,笔者也选取了“二重案”、“北理工中兴科技案”“怡丰城案”等一批中国本土化预重整案例进行分析。综合探讨后笔者认为,预重整制度在中国本土化发展的过程中内涵发展了改变,通过性质、运行方式、信息披露程序、其他参与主体四个层面的比较,揭示出现阶段地方司法文件及实务案例探索中被冠以预重整之名的实践,本质上与美国法预重整已产生根本性变化,只能被认为是“预先审查程序”。美国式预重整程序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庭外谈判与重组,但是在中国语境下更多的加入了“政府”“法院”的限定,虽研究及地方性司法文件并未将其纳入庭内重整程序,但是对于中国式预重整的概念设想几乎照搬正式重整程序的设定。第三章主要探讨本土化“预先审查”程序发展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研究认为,预重整可以简化第11章的流程从而带来低成本高效等优势,这在于预重整程序中经营者自行维持着对企业较大的控制权,债务人具有高度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制定预重整草案以及提起重整申请。笔者经过分析认为,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尚不能满足此种要求。如果强行在此时推行”预重整”,并没有适用可能性。由此,预重整程序在本土化过程中发展了改变,笔者通过探索分析,此时发展的“预先审查程序”也有其存在必要性,可以帮助社会大众打破破产误解,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破产重整启动难题。第四章,笔者通过总结预重整概念引入中国及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从而提出未来中国预重整制度发展两步走的建议。一是立足现实,在各地法院探索性《指引》《通知》的基础上完善“预先审查”程序,重点在于尊重债务人主体地位、限定“预先审查”适用范围、明确法院引导地位以及规范行政权力的形式。当经济发展以及破产法实践发展至一定阶段后,可以有条件地借鉴美国经验,回归预重整制度发展。展望未来,回归预重整制度建设时,应该着重平等保障债权人利益、完善预重整信息披露、关注投票征集合规性。
徐蕾[10](2020)在《《曝光台》 做新时代舆论监督的“前沿哨兵”》文中认为媒体深度融合背景下,城市台建设性新闻的新实践、新探索。聚焦影响城市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中突出的作风建设问题,直面痛点、难点,回应企业、群众之关切。通过曝光各级政府部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漂浮等现象,强力问政,通过个案问题的解决举一反三,形成话题热场,从而助力推进各领域制度完善与创新。
二、简论舆论监督“三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论舆论监督“三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1)平行还是交叉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平行适用的实践 |
二、交叉适用的背景与引发的问题 |
(一)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被重新界定 |
(二)隐私权保护逻辑被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 |
(三)人格权编的影响外溢至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三、坚持平行适用,构筑有效治理结构 |
(2)两种视角下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冲突及解决——基于《民法典》第998条和第1165条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两种视角下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
(一)以构成要件视角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 |
(二)以动态系统视角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 |
三、两种视角下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的冲突 |
(一)动态系统视角或成为减免责任的工具 |
(二)两种认定视角共存或导致裁判结果差异 |
四、两种视角在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中的协调运作 |
(一)以构成要件视角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的成立 |
1. 依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构成要件为认定侵权责任之基础。 |
2. 依据立法目的解释,构成要件视角更利于维护法的安定性。 |
(二)以动态系统视角衡量媒体承担责任的范围 |
1. 动态系统视角用于衡量责任承担范围的国外法依据。 |
2. 注重法官对考虑因素的解释说理。 |
五、结语 |
(5)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概述 |
(一)“类案同判”理论概述 |
1.类案表述的学术争点与规范化 |
2.类案判断标准的学术争点与规范化 |
3.同判的内涵与例外 |
(二)“类案同判”程序机制概述 |
1.“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界定 |
2.“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特点 |
3.“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内容 |
(三)“类案同判”的现实价值 |
1.“类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 |
2.“类案同判”是法律可预期性的表现 |
3.“类案同判”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4.“类案同判”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 |
二、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规范化现状 |
1.类案检索机制的规范化现状 |
2.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规范化现状 |
3.“类案同判”程序机制规范化的思考 |
(二)“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司法现状 |
1.制定类案检索意见 |
2.类案裁判的标准化 |
3.审判模式的创新 |
4.审判资源的整合 |
(三)“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问题思考 |
1.类案检索机制的问题思考 |
2.类案判断机制的问题思考 |
3.类案适用机制的问题思考 |
4.类案审判监督及救济机制的问题思考 |
三、与“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相关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一)大陆法系“类案同判”的方法及判例的作用 |
1.大陆法系国家实现“类案同判”的方法 |
2.判例在大陆法系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
(二)英美法系“类案同判”的方法及判例的作用 |
1.英美法系国家实现“类案同判”的方法 |
2.判例在英美法系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
(三)域外经验启示 |
四、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建议 |
1.规范类案检索结果的运用 |
2.保障类案检索机制的实施 |
(二)类案判断机制的完善建议 |
1.正确理解类案判断标准,归纳类案判断方法 |
2.加强法官法律适用能力,制定类案裁判指引 |
(三)类案适用机制的完善建议 |
1.规范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方式 |
2.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
(四)类案审判监督及救济机制的完善建议 |
1.推动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 |
2.明确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管理功能 |
3.建立案例背离报告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身份建构视域下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扩大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与研究视角 |
四、研究意义与研究创新 |
五、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身份建构升级、规范退化加速与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身份”与“规范” |
一、国际关系研究的社会学转向 |
二、国际关系中的“身份”研究 |
三、国际关系中的“规范”研究 |
四、“身份”与“规范”的关系 |
第二节 身份建构与规范转变 |
一、自尊需求驱动下的身份建构 |
二、规范退化的“死亡周期” |
三、身份建构与规范转变的内在联系 |
第三节 身份建构升级、规范退化加速与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扩大化 |
一、“非正常国家”身份带来的强烈且持久的自尊挫败感 |
二、强烈自尊需求驱动下的“身份建构升级” |
三、“身份建构升级”导致“规范退化加速” |
四、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扩大化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历史回顾:冷战期间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禁足与酝酿 |
第一节 日本“和平国家”身份的确立 |
一、“和平宪法”的颁布与“和平国家”身份的确立 |
二、50 年代的“修宪尝试”与“反军国主义规范”的形成 |
第二节 “和平国家”身份视域下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探索 |
一、六十年代:池田内阁时期海外青年合作队的创设 |
二、七十年代:综合安全保障战略与日美(旧)防卫合作指针 |
三、八十年代:国际紧急援助队法的制定与波斯湾安全航行问题 |
第三节 “和平国家”身份的“动摇” |
一、战后政治总决算与对“和平国家”身份的质疑 |
二、对“反军国主义规范”的挑战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身份建构视域下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扩大化进程 |
第一节 “国际和平贡献者”与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1991-2000) |
一、地区冲突背景下“国际和平贡献者”的身份建构 |
二、“反军国主义规范”的有限退化 |
三、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有限扩大化 |
第二节 “国际安全守护者”与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2001-2011) |
一、反恐战争背景下“国际安全守护者”的身份建构 |
二、“反军国主义规范”的快速退化 |
三、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快速扩大化 |
第三节 “国际秩序维护者”与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2012-2020) |
一、国际体系结构变动背景下“国际秩序维护者”的身份建构 |
二、“反军国主义规范”的加速退化 |
三、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加速扩大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扩大化的特征与本质 |
第一节 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加速扩大化的进程特征 |
一、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加速扩大化 |
二、影响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扩大化的限制性因素 |
第二节 加速重塑“和平国家”的身份 |
一、“身份建构升级”与“军事积极化”的观念认知 |
二、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实践进程 |
三、试图在日本社会塑造“国际和平国家”的身份认知 |
第三节 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扩大化的本质 |
一、加强军事力量运用,推动军事崛起 |
二、谋求修改“和平宪法”,实现“正常国家” |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扩大化的影响 |
第一节 挑战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
一、“国际贡献”论的虚假与不足 |
二、恶化东亚地区的安全环境 |
第二节 严重破坏“和平宪法”的立宪精神 |
第三节 强化日本自卫队的统合运用 |
第四节 阻碍中国的和平崛起 |
本章小节 |
终章 |
一、印太视域下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前景 |
二、研究总结 |
三、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7)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个人信息概述 |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分类 |
1.个人信息的定义 |
2.个人信息的分类 |
(二)民法典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基础 |
1.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 |
2.个人信息是权益而非权利 |
3.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保护 |
(三)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
1.合法性原则 |
2.正当性原则 |
3.必要性原则 |
4.知情同意原则 |
二、民法典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
(一)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沿革 |
(二)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分类 |
1.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 |
2.非法披露个人信息 |
3.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 |
4.个人信息被泄露 |
(三)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原因分析 |
三、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之利弊分析 |
(一)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的三种请求权进路 |
1.侵权责任请求权 |
2.合同法上的请求权 |
3.人格权请求权 |
(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 |
1.现有侵权责任编无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
2.减轻信息主体证明责任的方法及其弊端 |
3.个人信息侵权时证明责任分配不当 |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之完善建议 |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立法 |
(二)三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建立 |
1.信息处理者的直接侵权 |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 |
(三)多个信息处理者场景下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道德失范问题防范化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与重难点 |
第一章 网络道德、网络道德失范与突发公共事件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道德 |
一、概念界定 |
二、网络道德的特征 |
三、网络道德的原则 |
四、网络道德的功能 |
第二节 网络道德失范 |
一、概念界定 |
二、网络道德失范的一般表现 |
三、网络道德失范的影响 |
第三节 突发公共事件 |
一、概念界定 |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 |
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道德失范的表现 |
第一节 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道德失范的现实案例解读 |
一、“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解读 |
二、“新型冠状病毒”事件解读 |
第二节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虚假信息与负面舆论 |
一、传播虚假网络信息 |
二、从众心理,是非观念模糊 |
第三节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道德缺失与信仰危机 |
一、网络社会中道德情感冷漠 |
二、网络道德的信仰危机 |
第四节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网络暴力与侵权行为 |
一、网络暴力行为 |
二、侵权行为 |
第三章 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道德失范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公民道德修养方面 |
一、缺乏道德自律意识 |
二、缺乏个体责任意识 |
第二节 网络环境失衡方面 |
一、网络环境问题引起心理异化现象 |
二、网络异化现象引起群体极化 |
第三节 外部法律监管方面 |
一、监督评价机制不到位 |
二、法律监管机制不到位 |
第四章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道德建设的建议 |
第一节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强化公民意识形态建设 |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思想引领 |
二、强化公民网络道德的自律意识 |
三、强化公民网络道德的责任意识 |
第二节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强化网络环境建设 |
一、构筑新时代网络文化环境建设体系 |
二、净化网络空间,坚持正面的舆论引导 |
三、加强网络技术管控,构建稳定的网络环境秩序 |
第三节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强化法律体系建设 |
一、建立健全网络道德监管制度 |
二、全面提升网络道德法制观念 |
三、系统丰富网络道德监管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9)我国预重整实践的异化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域外预重整制度——以美国法为例 |
第一节 重整低效与钳制成本催生预重整 |
第二节 预重整的程序前置性 |
第三节 美国预重整实践分析——以Pace公司预重整案为例 |
第二章 预重整本土化发展:“预先审查程序” |
第一节 预重整中国实践概述 |
一、地方司法文件预重整定性多元化 |
二、司法实务案例中预重整模式多样化 |
第二节 中美预重整实践比较 |
一、定性差异:从庭外重组到重整程序的延伸 |
二、程序差异:适用对象泛滥、程序具有可逆性 |
三、缺乏投票征集及信息披露规则 |
四、府院权力过度化 |
第三章 本土化的“预先审查”程序的合理性 |
第一节 美国式”预重整”不适应国情 |
第二节 “预先审查”程序的存在必要性 |
一、破除破产误解 |
二、优化营商环境 |
三、破解重整启动难 |
第三节 “预先审查”程序的潜在价值 |
一、审查识别重整企业 |
二、审查启动实质合并破产 |
第四章 本土化预重整的二步走建议 |
第一节 预重整中国式发展饱受争议 |
一、定性存在误读 |
二、适用范围过广 |
三、“管理人”指定法理不足 |
四、“府院”权力过度干预 |
第二节 立足现实,完善“预先审查”程序 |
一、尊重债务人主体地位 |
二、限定“预先审查”案件范围 |
三、明确法院引导地位 |
四、规范行政权力行使 |
第三节 展望未来,回归预重整 |
一、平等保障债权人利益 |
二、完善预重整信息披露 |
三、关注投票征集合规性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曝光台》 做新时代舆论监督的“前沿哨兵”(论文提纲范文)
积极践行媒体“四力”,找出作风建设短板 |
助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推动制度完善与创新 |
敢于直面“老大难”,回应百姓“最关切” |
四、简论舆论监督“三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 [1]平行还是交叉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J]. 周汉华. 中外法学, 2021(05)
- [2]两种视角下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冲突及解决——基于《民法典》第998条和第1165条的展开[J]. 彭桂兵,吴基祥. 新闻界, 2021(10)
- [3]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 王笛. 广西大学, 2021
- [4]网络名誉权纠纷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研究[D]. 刘卓.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民事“类案同判”程序机制研究[D]. 娜顺.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身份建构视域下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扩大化研究[D]. 靳冠辉. 外交学院, 2021(11)
- [7]民法典视域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D]. 万蔚.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8]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道德失范问题防范化解研究[D]. 李靖. 北方民族大学, 2021(09)
- [9]我国预重整实践的异化与完善[D]. 张媛媛.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10]《曝光台》 做新时代舆论监督的“前沿哨兵”[J]. 徐蕾. 中国广播影视, 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