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如何提高询问笔录的质量(论文文献综述)
何超[1](2020)在《浅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快速办理程序》文中提出2019年修订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新增了快速办理程序。该程序相较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使用范围、办理程序和结案条件等方面有很大的简化,必然会在执法规范化要求下被办案民警优先适用。但也因此要求办案民警在使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时做到快办不增负、简化不减质,快速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宿兰[2](2020)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案发地点隐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存在侥幸心理不认罪,反复翻供,间接证据有时效性且易灭失,呈现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主的证据构造。因此,应当重点研究被害人陈述,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它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作为直接言词证据尚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从自身而言,未成年被害人心智、认知等发育不成熟,易受干扰,使得其陈述真实性难以完全被相信;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等只是参照证人证言的规定,没有专门的适用规定、办案程序等。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案例分析,总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国家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应规定,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概述。分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内涵,以四百余份判决书为样本归纳其特征。第二部分探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价值。包括有利于达到定罪标准、法官正确定罪、准确量刑;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体现程序公正;推动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第三部分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存在的问题。一是被害人认知记忆、逻辑表达有缺陷,受询问人员或成年亲属干扰,导致其陈述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二是被害人陈述收集和审查判断的适用规定不健全;三是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陈述保护措施不完善。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国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规定。主要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出庭保护措施三方面规定借鉴,总结对我国启示。第五部分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通过结合未成年被害人性格特点和陈述特点、改进询问技巧、增加惩罚措施三点保障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第二,组建专门侦查小组、建立标准化取证程序、设立专门询问室、增加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被害人陈述收集规定。第三,明确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因素,适用补强规则提高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第四,引入专家证人辅助判断,提高法官内心确信程度。第五,完善被害人出庭陈述保护举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
王伟[3](2020)在《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刑事案件类型呈多样化发展,未成年被害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案件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如果在侦查询问过程中不重视对其权益、身心健康的考虑,容易造成二次伤害。目前,在刑事侦查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工作普遍存在一般化对待的问题。在侦查询问中,未成年被害人存在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局限性,因此应注重侦查询问的方法和技巧。笔者结合理论学习和数据分析,总结自身公安实践经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进行了研究,重点阐释了侦查询问程序、技巧及工作机制。本论文共由以下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述,对侦查询问的概念、内容和意义进行了阐述,介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的要求;第二部分是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特点,从发展心理学的原理阐述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认知特点,并总结出一些询问特点,提出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情绪和行为特点;第三部分是以B市Y区公安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数据为切入,分析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的现状,提出询问主体、询问方法、组织实施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结合第二、三部分提出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侦查询问始终,需要遵循的原则;第五部分是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程序,包括准备工作、与未成年被害人建立良好的心理互动、提问方式、记录以及结束询问与反馈、回访工作;第六部分是对侦查询问的细化,提炼出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的技巧,通过布置环境和陈设、借助辅助人员、建立良好交流、分析身体语言、引导情绪和使用科技设备等方面的技巧,提升询问的有效性。第七部分是构建与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工作机制,从现状考察借鉴优秀的做法,提出构建完善该机制的四方面基本内容,达到保障诉讼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目的。
梁征宇[4](2020)在《我国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研究》文中提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对海洋权益愈发重视,因此提出了“海上丝绸之路”和“海洋强国”的战略方针。为了维护我国海洋权益,2018年中国海警局由国家海洋局转隶中国武警部队,这是维护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国海警进行的海上执法活动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海警综合维权执法体系还处于改革阶段:虽然执法主体已基本整合,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仍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针对我国在海上维权执法措施中出现的问题,以中国海警海上维权执法措施实施中暴露出的缺陷为切入点对中国海警的维权执法措施如何更好地实行,如何达到更高水平进行探究和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对我国海上的安全局势和海警组建进程进行了介绍,并对文章所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部分阐述了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基本理论。从概念、特征、主体等方面对海上维权执法措施进行阐述,并分析了海警作为海上维权执法主体与其他涉海部门职权交叉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制度对海上维权执法措施进行叙述,通过对海上维权执法措施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分析,梳理了海警执法的法律依据,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中不完善的地方。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海上维权执法措施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海上紧急情况处置配套法律规范不足,海上刑事侦查取证具体法律规定短缺,紧追权实施中缺少相关法律规定,海上维权执法行刑措施衔接不畅,中国海警局与其他执法主体权力边界模糊。第五部分是对策与建议部分。这部分对海上维权执法措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补充海上刑事侦查取证的法律规定,完善海上紧急情况处置配套法律规范,完善实施紧追权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海上维权执法行政与刑事相衔接,科学划分中国海警局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
牟芷亿[5](2020)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明确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然而,随着实践中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案例日渐增多,仅有的法律文件中的原则性规定无法具体指导转化实践。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众多司法解释及法律文件中都相继认可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但现实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立法上,证据转化涉及的行政证据范围和转化程序规定不明确,多数制度文件仅对相应机关具有约束力且层级较低;在实际转化过程中,证据转化缺少明确的转化条件,未规定调取移送程序,审查程序存在立法空白,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也存在争议。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同样认可公务机关制作的证据文书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对该类证据审查采纳时,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是否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标准进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其制定的统一的证据法为依据。以此为借鉴,结合我国证据转化存在的问题,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或等级较高的法律文件进行统一规定,完善如下:第一,明确证据转化条件,包括主体限定条件和客体范围条件。主体条件是指只有公安机关、狭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组织获取的行政证据,方能进行证据转化:“共同调查”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牵头部门是证据收集主体。客体条件是指行政证据需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方能进行证据转化;在确定可转化证据范围时,要遵循“相对转化”理念,从“有利被告人”的立场出发,区分实物与言词两种证据形式,注重行政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为根本。第二,明确调取移送程序,包括调取程序和移送程序。调取证据的具体步骤应当包含两方面,一是呈批和批准,二是执行调取。证据移送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委托执法关系中的委托机关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移交证据;共同调查的案件中,应由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机关负责移送。接受移送证据时,受移送机关为具有刑事侦查、调查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类型及立案管辖范围分为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等。第三,规范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审查该行政证据是否符合第54条第2款的转化条件,实质审查是指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审查标准不必统一,可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不同侧重的审查,也可以包容行政和刑事两种证据标准并存。第四,完善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包含三方面:一是通过审查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经审查符合第54条第2款转化条件的行政执法证据具有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不需再次取证;二是对于未通过审查的非法证据,若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排除,则予以排除;若行政诉讼法规定排除,而刑事诉讼法没有,或者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同样予以排除;三是对于未通过审查的瑕疵证据,应当退回证据收集机关令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进行补正,无法进行瑕疵补正的予以排除,经补正的行政证据可再次依照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进入刑事诉讼。
赵矗矗[6](2020)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认定》文中认为21世纪以来,在调整领域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交叉范围不断扩大,二者的衔接问题不仅引起了实践部门的热烈关注,也成为了行政法学和刑事法学的研究热点。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条件,其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合法地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在法律上肯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能力,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行政机关的范围、等证据的范围以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理解方面都不明确,在理论界引起了争议,在实务界也存在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虽然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都对此进行了相关的解释规定,但其规定并不一致,致使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该条款上也并没有进行补充完善,但这么多年来在理论界普遍达成的共识是除了刑诉法规定的四种证据类型,与其同质的实物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言词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外情况下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才能使用。总得来说,还是承认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资格。充分认定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应将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放到法庭上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由法官综合审查判断,真正实现查明事实在法庭、认定证据在法庭、保护诉权在法庭以及公正裁判在法庭。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目标,也有利于解决目前很多刑事犯罪中存在的取证难问题,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当前,在大力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前提下,在法律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据资格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深入研究,进一步探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认定问题,通过查找分析大量司法案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总结归纳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与措施。这不仅对于行政法学以及刑事法学来说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而且对于实务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也具有重大意义,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来进行研究论述:第一部分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法理基础,本部分主要通过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和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之间的共通两部分进行阐述,表明研究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认定问题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第二部分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现状分析,这也是本文主体部分。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从实物证据的审查认定、言词证据的审查认定、瑕疵证据的审查认定以及行政法律文书的审查认定四方面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总结的现状,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以及监督审查不到位三个方面。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执法能力;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四是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张心怡[7](2020)在《行刑言词证据衔接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对于其中有相关证据表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及时地移送给公安机关。尽管从整体意义上来说,行刑衔接的程序方面目前尚未有系统化的规定,但行刑证据衔接已经先行一步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这对于两法衔接后续的发展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赋予了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能力,标志着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在法律层面回应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长久以来有待解决的行刑证据衔接问题,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制度资源。本文所指的“行政执法证据”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承担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收集、制作的能够用来证明相关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证明的证据。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制作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问题,重点探讨两法言词证据衔接的相关问题。本文对于行刑言词证据衔接问题的研究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案例点出当前行刑证据衔接在司法实践中有待完善,然后基于此提出当前在司法的实务中关于言词证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衔接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法院将庭审质证作为言词证据转为刑事证据的条件,二是公安机关在行刑证据衔接中的职能混乱,三是行刑证据衔接移送机制有待完善,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追责机制。第二章梳理了我国行刑证据衔接的历史发展沿革和立法现状,通过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解读点出当前对于言词证据衔接的规定有待制定、法条解释存在较大空间、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与规范等问题。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行刑言词证据衔接的两大困境,一是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司法证据两种证据制度的不同,二是言词证据相比于其他证据具有其独特性。第四章针对完善我国当前行刑言词证据的有效衔接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首先,针对行刑言词证据适用的范围问题,应当坚持“非经重新收集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原则。其次,要明确言词证据的移送范围和使用方式,最后,分析了言词证据衔接中的一些特殊规定,鉴定意见、行政认定意见、现场笔录、无法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的衔接机制。
何蕊[8](2020)在《书面证言在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运用限制研究》文中提出书面证言,因其呈现于书面形式的性质决定其相较于证人当庭证言来说无法比拟的便利性,但是除此之外,也正是由于其书面的性质,同样决定了其具有“虚假可能性”的特征以及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所给诉讼带来的潜在风险。我国自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对于书面证言的态度从未有所限制,由此一来,书面证言在我国庭审中“畅通无阻”,控方大量使用书面证言作为指控的证据,并且被大量采纳为定案根据,这种使用方式无疑构成对审判公正的潜在威胁。根据“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庭审举证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因此,对书面证言进行限制使用刻不容缓,切断司法机关对于书面证言的依赖,改善我国书面证言不合理使用的现象。而对于书面证言的运用限制,不能“极端化”,换句话说,是要在考虑到发挥书面证言所具有的优势的同时,又要最大程度避免使用书面证言对诉讼公正带来的危害,而这种危害既包括对实体正义的冲击,也包括对程序正义的损害。本文首先从我国对于书面证言使用的现状入手,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探究目前我国控方对于书面证言的使用方法以及证人出庭情况,发现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相反控方提交的书面证言绝大部分会被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其中既包括“辩方无争议”时直接被采纳,也包括“辩方有争议”时,异议证人出庭率低,异议书面证言依然被采纳两种形式。其次,再结合书面证言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情况讨论,“无争议”即确保了书面证言使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将辩方存在异议的证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直接采纳,甚至将辩方提出异议的关键证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直接作为定案根据,这无疑与审判公正的理念背道而驰,不仅损害了程序正义,而且给实体正义的实现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同时,这也与我国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初衷大相径庭。再次,提出对书面证言限制的必要性,无论该异议书面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当辩方对其存在异议时,即代表指控的事实并没有得到辩方的认可,无论是出于实体正义的考虑还是程序正义的考量,都需要异议证人出庭而避免使用书面证言。最后,结合域外对于书面证言限制运用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围绕直接言词原则的相关理念,提出对书面证言进行限制运用的制度构想。
沈晓慧[9](2020)在《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研究 ——以M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建筑安装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关键物质生产者,它不仅关系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还与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提速,建筑安装企业也不断高速发展。作为税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税收征收管理是整个税务工作的中心内容,优质的税收征管可为建筑安装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税收服务。随着市场环境及征纳需求的不断变化,目前所实行的税收征管流程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足,给税收征管的质量提升造成一定障碍,很多税务机关也逐渐认识到,税收征管质量的提升离不开税收征管流程的优化。本论文将M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的流程优化作为研究对象,采用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处理、得出结论的思路依序展开论述。首先,介绍了M市税务局的总体概况,并分别用文字和流程图对税收征管流程进行了详细阐述。其次,通过使用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了解了税务工作人员和建筑安装企业对流程优化的想法,通过信息统计,对M市税务局税收征管流程中出现的不足作出分析,包括缺少税务登记的前期辅导环节、缺乏数据的关联性、税务文书难以送达、违法处置步骤多。之后,对问题成因进行了分析,了解到原因是流程设计缺乏合理性、系统平台信息化水平低、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参差不齐。然后,根据流程再造理论拟定了M市税务局税收征管流程的优化方案,并对优化前后效果进行了比较。最后,从健全监控机制,完善升级系统平台,建立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库,加强部门间的联合办公四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刘舒[10](2019)在《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研究 ——基于福列特整合管理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随着国家治理对政府审计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政府审计资源短缺、政府审计人员工作观念和知识结构固化等一系列的矛盾与变革都加剧政府审计传统审计方式的转变。政府审计充分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成为顺应我国国情,促进审计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本文主要以公共受托责任、行为理论和福列特整合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构建了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以下简称利用路径),包括:获取内部审计资源、评估内部审计资源、利用内部审计资源和基于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四个节点。明确了该路径的主要特征包括: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是一种循环行为;政府审计在情境规律理论指导下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政府审计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要尊重内部审计在其领域内的权力主体地位以及二者作为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两个整体在“整合统一体”的规律下进行协作。之后以该利用路径为逻辑架构,结合专家和政府审计人员的专业建议,设计开展了问卷调查,获得大量有效数据。基于问卷数据,进行具体现状的描述,发现每个节点依然存在较多不足;然后进一步探讨四个节点的相关关系,寻找影响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情况的关键节点以及各个节点对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情况的影响效应和调节效应。发现获取内部审计资源是推动政府审计开始利用内部审计资源的关键节点;政府审计基于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与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水平有显着正相关关系,这与问卷调查中政府审计人员的预期有较大差异,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审计人员关于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最后,结合福列特关于如何化解冲突实现有效整合的具体步骤和问卷结论,对推动落实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困境进行整理分析后提出改进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二者在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机制作用和关系有新的认识。结合福列特整合管理理论构建了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并对该路径具有区别于其他利用路径的特征做了详细阐述和说明,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且将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相结合,不仅总结了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各个节点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并且在保证数据信度与效度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得到了新的研究结论、发现了数据分析结果与政府审计人员普遍认识之间的差异。最后将福列特管理理论与前文研究结论相结合得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二、浅议如何提高询问笔录的质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如何提高询问笔录的质量(论文提纲范文)
(1)浅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快速办理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快速办理程序的法律依据 |
二、快速办理程序的制度优势 |
(一)简化了案件办理程序 |
(二)解决了现实难题 |
三、快速办理程序的制度缺陷 |
四、快速办理程序的实现途径 |
(一)明确快速办理程序的性质 |
(二)排除隐形执法风险 |
(三)夯实快速办理程序的取证过程 |
(四)明确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范围 |
(五)准确把握快速办理程序中的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 |
(2)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概述 |
1.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内涵 |
1.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
1.2.1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较为真实可信 |
1.2.2 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启动器 |
1.2.3 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键性直接证据 |
1.2.4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受多种因素影响 |
1.2.5 被害人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 |
1.2.6 被害人陈述收集易产生瑕疵 |
1.2.7 被害人出庭率低 |
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价值 |
2.1 实现实体公正 |
2.1.1 有利于达到定罪证明标准 |
2.1.2 有利于法官正确定罪 |
2.1.3 有利于法官准确量刑 |
2.2 体现程序公正 |
2.3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3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存在的问题 |
3.1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可能存在的问题 |
3.1.1 认知记忆能力影响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 |
3.1.2 逻辑表述能力妨碍与办案人员沟通 |
3.1.3 办案人员不当询问污染被害人陈述 |
3.1.4 成年亲属干扰被害人陈述 |
3.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收集和审查判断规定不健全 |
3.2.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收集规定不健全 |
3.2.2 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的特殊规定 |
3.2.3 缺乏专家辅助审查判断规定 |
3.3 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陈述保护措施不完善 |
4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域外考察和借鉴 |
4.1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收集规定 |
4.2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判断 |
4.2.1 审查判断因素 |
4.2.2 专家证人辅助判断 |
4.3 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保护措施规定 |
4.3.1 英国 |
4.3.2 美国 |
4.3.3 德国 |
4.3.4 日本 |
4.4 对我国的启示 |
5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的完善建议 |
5.1 保障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建议 |
5.1.1 熟悉掌握未成年被害人的表达特点和性格特点 |
5.1.2 提高询问技巧 |
5.1.3 增加干扰被害人陈述惩罚规定 |
5.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收集的完善 |
5.2.1 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侦查小组 |
5.2.2 建立标准化取证程序 |
5.2.3 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室 |
5.2.4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强制性规定 |
5.3 性侵未成年案件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的完善 |
5.3.1 明确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审查判断因素 |
5.3.2 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
5.4 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学专家辅助审查判断的规定 |
5.4.1 明确专家意见辅助作用 |
5.4.2 明确专家证人辅助判断适用情况 |
5.5 完善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陈述保护措施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范 |
1.2 侦查询问概述 |
1.2.1 侦查询问的概念 |
1.2.2 侦查询问的内容 |
1.2.3 侦查询问的意义 |
1.3 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的要求 |
2 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特点 |
2.1 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认知特点 |
2.1.1 幼儿期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认知特点 |
2.1.2 童年期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认知特点 |
2.1.3 青春期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认知特点 |
2.2 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情绪特点 |
2.3 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询问中的行为特点 |
3 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现状——以B市Y区为例 |
3.1 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主体存在的问题 |
3.1.1 侦查人员 |
3.1.2 辅助人员 |
3.2 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方法存在的问题 |
3.2.1 重复询问现象突出 |
3.2.2 在询问方法上未与成年人询问相区分 |
3.2.3 未充分关注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状态 |
3.3 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的组织实施存在的问题 |
3.3.1 询问地点未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需求 |
3.3.2 询问过程未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 |
4 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的基本原则 |
4.1 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原则 |
4.2 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原则 |
4.3 避免偏见、保持客观的原则 |
4.4 借助辅助人员推动询问的原则 |
5 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的实施 |
5.1 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
5.1.1 了解案件情况及未成年被害人基本信息 |
5.1.2 选择适当的询问时间和地点 |
5.1.3 聘请专业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 |
5.2 建立良好的心理互动基础 |
5.3 以适当方式提问 |
5.3.1 创建话题式提问 |
5.3.2 促进对话的提问 |
5.3.3 确认信息的提问 |
5.4 完整、规范地记录询问过程 |
5.4.1 记录的方式 |
5.4.2 记录的内容 |
5.4.3 记录的要求 |
5.5 适时结束询问与反馈、回访 |
6 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的技巧 |
6.1 合理布置询问环境的技巧 |
6.2 适时借助辅助人员的技巧 |
6.3 快速建立交流基础的技巧 |
6.4 准确分析身体语言的技巧 |
6.5 巧妙引导心态情绪的技巧 |
6.6 恰当使用科技设备的技巧 |
7 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工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
7.1 当前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工作机制现状 |
7.2 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工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
7.2.1 健全侦查人员专业化机制 |
7.2.2 建立专门的特殊办案机制 |
7.2.3 构建“一站式”综合取证机制 |
7.2.4 完善跨专业合作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海上维权执法措施基本理论 |
(一)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界定 |
1.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概念 |
2.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特征 |
3.海上维权执法措施实施主体 |
(二)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基本原则 |
1.公正原则 |
2.公开原则 |
3.合法性原则 |
4.及时性原则 |
二、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法律规定 |
(一)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一般规定 |
1.调查询问规定 |
2.抽样取证规定 |
3.证据保全规定 |
4.盘问检查规定 |
(二)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特殊规定 |
1.紧急措施规定 |
2.管制规定 |
3.紧追规定 |
三、我国海上维权执法措施存在的问题 |
(一)海上刑事侦查取证具体法律规定短缺 |
(二)海上紧急情况处置配套法律规范不足 |
(三)紧追权实施中缺少相关法律规定 |
(四)海上维权执法行刑措施衔接不畅 |
(五)中国海警局与其他执法主体权力边界模糊 |
四、完善我国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的对策与建议 |
(一)补充海上刑事侦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
(二)完善海上紧急情况处置配套法律规范 |
(三)完善实施紧追权相关法律规定 |
(四)明确海上维权执法行政与刑事相衔接 |
(五)科学划分中国海警局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附件 |
(5)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概述 |
1.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的界定 |
1.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意义 |
1.2.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理论价值 |
1.2.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实践价值 |
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
2.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立法现状 |
2.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存在问题 |
2.2.1 缺少明确的转化条件 |
2.2.2 未规定调取移送程序 |
2.2.3 转化审查程序存在立法空白 |
2.2.4 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存在争议 |
3 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问题之域外考察 |
3.1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权利保障为审查标准 |
3.2 英美法系国家以证据规则为依据指导实践操作 |
3.3 对我国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启示 |
3.3.1 证据转化时坚持“有利被告人” |
3.3.2 制定明确的证据转化及审查标准 |
4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的完善 |
4.1 转化条件的确定 |
4.1.1 主体条件的确定 |
4.1.2 客体条件的确定 |
4.2 调取移送程序的构想 |
4.2.1 调取程序设置 |
4.2.2 移送程序设置 |
4.3 审查程序的具体设计 |
4.3.1 审查主体的确定 |
4.3.2 审查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4.3.3 审查标准的明确 |
4.3.4 审查期限的设置 |
4.4 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 |
4.4.1 通过审查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4.4.2 未通过审查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设定 |
4.4.3 未通过审查的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设计 |
4.4.4 异议期限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论文结构 |
四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五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法理基础 |
一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
二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之间的共通 |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现状分析 |
一 实物证据的审查认定 |
二 言词证据的审查认定 |
三 瑕疵证据的审查认定 |
四 行政法律文书的审查认定 |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问题分析 |
一 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 |
二 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 |
三 监督审查不到位 |
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证明力认定的措施完善 |
一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二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执法能力 |
三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 |
四 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行刑言词证据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行刑言词证据衔接的典型性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典型性案例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裁判解析 |
第二节 行刑言词证据衔接的实务问题 |
一、法院将庭审质证作为言词证据转为刑事证据的条件 |
二、公安机关在行刑证据衔接工作中职能混乱 |
三、行刑证据衔接移送机制有待完善 |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追责机制 |
第二章 行刑言词证据衔接之立法规制 |
第一节 立法之规制 |
一、立法基本情况 |
二、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定 |
三、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解读 |
第二节 立法之评析 |
第三章 我国行刑言词证据衔接的困境 |
第一节 两种证据制度的不同 |
一、收集调取证据的主体与程序不同 |
二、对收集的证据的审查方法不同 |
三、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不同 |
第二节 言词证据之于行刑衔接案件之特殊性 |
一、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强,不具有稳定性 |
二、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很强 |
三、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言词证据衔接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行刑言词证据之适用范围 |
一、学界关于适用范围的争议 |
二、行刑言词证据之适用原则 |
第二节 明确言词证据的移送范围和使用方式 |
一、言词证据的移送范围 |
二、言词证据的使用方式 |
第三节 言词证据行刑衔接之特殊规定 |
一、鉴定意见的衔接 |
二、行政认定意见的衔接 |
三、现场笔录的衔接 |
四、无法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的衔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书面证言在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运用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书面证言运用的制度背景 |
一、我国对书面证言运用的态度 |
二、我国对书面证言运用态度的特征 |
(一)体现打击犯罪理念与公权力信赖 |
(二)重视书面证言运用具有的优势 |
第二章 书面证言在我国的运用现状——基于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 |
一、控方运用量大且多被采纳 |
二、有争议与无争议书面证言均被采纳 |
第三章 我国书面证言运用优劣势及限制必要性 |
一、无争议为书面证言使用合理性的前提 |
二、异议书面证言直接采纳对诉讼公正的威胁 |
(一)损害被告人享有的对质权 |
(二)给实体公正带来潜在风险 |
(三)侵犯被告方的辩护权 |
三、书面证言无限制使用的态度为问题症结 |
四、对书面证言进行限制运用的理论基础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
(二)不同案件决定效率与公正的不同价值 |
(三)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实现 |
第四章 书面证言限制运用的路径选择 |
一、两大法系书面证言运用与排斥的不同路径 |
(一)证据资格主导下的传闻法则 |
(二)规范法官审判行为的直接言词原则 |
二、比较法视野下两种路径间的“殊途”与“同归” |
(一)不同制度模式下相同的法效果 |
(二)不同的诉讼模式决定不同的制度运行模式 |
三、传闻法则与我国诉讼模式的不契合 |
(一)传闻法则是发现实体真实的工具 |
(二)传闻法则更宜搭配起诉书一本主义 |
(三)我国不具有判例法的历史内涵 |
四、直接言词原则与我国诉讼模式的匹配性 |
(一)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规范更具针对性 |
(二)宽松的例外内容与实质真实理念更契合 |
(三)例外形式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
第五章 书面证言限制运用的具体制度架构 |
一、对书面证言的限制进行情况分类 |
二、对书面证言限制的原则与例外的设置 |
(一)原则——重视法官对证据的“亲历性” |
(二)例外——兼顾“必要性”与“可信性保障” |
三、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庭前会议以确保审判不中断 |
(二)强化证人出庭权益保护 |
(三)调整强制证人出庭措施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研究 ——以M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特色 |
第2章 M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现状 |
2.1 相关理论 |
2.1.1 建筑安装企业 |
2.1.2 税收征管概念 |
2.1.3 流程再造理论 |
2.2 M市建筑安装企业概况 |
2.2.1 M市建筑安装企业 |
2.2.2 建筑安装企业相关的税种 |
2.3 M市税收征管部门现状 |
2.3.1 M市税务局总体概况 |
2.3.2 M市税务局部门职能 |
2.4 M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 |
2.4.1 M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概述 |
2.4.2 税务登记流程 |
2.4.3 申报纳税流程 |
2.4.4 违法处置流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M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调查分析 |
3.1 税源管理科室的访谈调查 |
3.1.1 访谈目的和内容 |
3.1.2 访谈对象的选择 |
3.1.3 访谈内容整理 |
3.2 问卷调查 |
3.2.1 调查目的 |
3.2.2 设计调查问卷 |
3.2.3 进行问卷调查 |
3.2.4 问卷汇总分析 |
3.3 M市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1 缺少税务登记的前期辅导环节 |
3.3.2 申报不够便捷 |
3.3.3 文书难以送达 |
3.3.4 违法处置步骤多 |
3.4 税收征管流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流程设计缺乏合理性 |
3.4.2 系统平台信息化水平低 |
3.4.3 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参差不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方案 |
4.1 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方案的目标原则 |
4.1.1 税收征管流程优化目标 |
4.1.2 税收征管流程优化原则 |
4.2 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方案设计 |
4.2.1 完善税务登记流程 |
4.2.2 完善申报流程 |
4.2.3 优化催报催缴处理流程 |
4.2.4 简化违法处置流程 |
4.3 税收征管流程优化方案前后对比 |
4.3.1 税务登记流程 |
4.3.2 申报纳税流程 |
4.3.3 催报催缴处理流程 |
4.3.4 违法处置流程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保障措施 |
5.1 完善考核制度 |
5.1.1 健全监控机制 |
5.1.2 完善绩效考评机制 |
5.2 完善升级系统平台 |
5.2.1 兼顾信息系统建设与金税三期的技术衔接 |
5.2.2 利用“互联网+”开展大数据分析 |
5.3 建立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库 |
5.3.1 加强建筑安装企业人员培训 |
5.3.2 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养 |
5.4 强化部门联合办公 |
5.4.1 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有效衔接 |
5.4.2 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录 |
(10)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研究 ——基于福列特整合管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框架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2.相关概念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政府审计 |
2.1.2 内部审计资源 |
2.1.3 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受托责任 |
2.2.2 行为理论 |
2.2.3 玛丽·福列特的整合管理理论 |
3.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3.1 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的必要性 |
3.1.1 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资源缺乏的矛盾 |
3.1.2 新常态下审计领域与审计内容的不断深化对审计机关人员的挑战 |
3.2 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的可行性 |
3.2.1 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为资源利用提供纽带 |
3.2.2 公共资源经管责任的履行为资源利用提供动机 |
3.2.3 国家制度法规为资源利用提供政策保障 |
4.福列特整合管理视角下构建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 |
4.1 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节点分析 |
4.1.1 获取内部审计资源节点 |
4.1.2 评估内部审计资源节点 |
4.1.3 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节点 |
4.1.4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节点 |
4.2 福列特整合管理理论对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启发 |
4.2.1 树立循环思维 |
4.2.2 重视情境规律 |
4.2.3 推动权力共享以实现利益、责任、权力三者相统一 |
4.2.4 在“整合统一体”的规律下实现相互协作 |
4.3 福列特整合管理视角下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特征 |
4.3.1 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是一种循环行为 |
4.3.2 政府审计在情境规律理论指导下利用内部审计资源 |
4.3.3 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时要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主体地位 |
4.3.4 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两个整体在“整合统一体”的规律下协作 |
5.基于福列特整合管理视角下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问卷调查 |
5.1 问卷调查概况 |
5.1.1 问卷设计 |
5.1.2 问卷发放 |
5.1.3 问卷质量 |
5.2 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现状描述 |
5.2.1 获取内部审计资源阶段现状 |
5.2.2 评估内部审计资源阶段现状 |
5.2.3 利用内部审计资源阶段现状 |
5.2.4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阶段现状 |
5.3 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关键节点及关系分析 |
5.3.1 相关分析 |
5.3.2 逐步回归分析 |
5.3.3 分层回归分析 |
5.4 福列特整合管理视角下实施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困境.. |
5.4.1 缺乏循环思维 |
5.4.2 未充分发挥情境规律的作用 |
5.4.3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主体地位缺失 |
5.4.4 缺少“整合统一体”协作平台 |
6.福列特整合管理视角下落实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建议 |
6.1 重塑政府审计人员的工作意识和习惯 |
6.1.1 正视冲突并将其转化为建设性冲突 |
6.1.2 以循环思维看待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 |
6.1.3 重视情境对政府审计工作方式的动态影响 |
6.1.4 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
6.2 加强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力度 |
6.2.1 加强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的指导 |
6.2.2 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 |
6.2.3 提升监督检查力度,丰富监督检查形式 |
6.3 强调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主体地位 |
6.3.1 促进提升内部审计机构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 |
6.3.2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 |
6.3.3 防范利用内部审计资源的风险 |
6.4 构建审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
6.5 强化落实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的制度保障 |
7.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7.2.1 本文存在的不足 |
7.2.2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浅议如何提高询问笔录的质量(论文参考文献)
- [1]浅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快速办理程序[J]. 何超.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0(05)
- [2]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D]. 宿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3]未成年被害人侦查询问研究[D]. 王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我国海上维权执法措施研究[D]. 梁征宇. 大连海洋大学, 2020(02)
- [5]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D]. 牟芷亿.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明力认定[D]. 赵矗矗. 山东大学, 2020(02)
- [7]行刑言词证据衔接问题研究[D]. 张心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书面证言在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运用限制研究[D]. 何蕊.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研究 ——以M市为例[D]. 沈晓慧.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10]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路径研究 ——基于福列特整合管理视角[D]. 刘舒. 南京审计大学, 2019(08)
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论文; 询问笔录论文; 法律论文; 行政执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