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及强制执行对中国影响的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徐曼[1](2021)在《俄罗斯北极开发及其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北极问题在21世纪伊始就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冰川融化以及国际能源价格持续走高使该地区凸显出的经济价值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对北极地区巨大经济潜力和地缘政治地位的再认识使环北极国家和域外国家开始围绕北极发展勾织蓝图。在经济发展仍然处于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下,北极地区的发展是环北极国家整体实力的综合表现,国家能否采用合理开发政策来适应经济变化趋势、充分发挥本国的要素禀赋优势是北极开发的关键问题。俄罗斯作为北极地区面积最大、拥有最长海岸线的国家,在北极开发问题上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出台了积极的开发政策,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实际上,俄罗斯北极开发在21世纪初的酝酿阶段到至今的强化运行阶段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本文试图对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北极开发进行宏观性研究以窥探其开发路线与逻辑,并将重点放在21世纪以来的开发政策,主要研究对象为具有代表性的航道通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支撑区”建设领域。本文以要素禀赋、“增长极”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对俄罗斯北极地区十多年的开发演变进行归纳与剖析。本文发现,俄罗斯北极开发是在北极战略背景下进行的,它的核心实质上是安全与发展两大主题,两者之间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其中,北极地区核战略威慑的军事安全、北极大陆架划分的领土安全、北方航道通行控制的航道安全、自然资源开采的能源安全、地区居民生活水平的社会安全以及对气候环境进行保护的生态安全,都与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在这种战略逻辑下,俄罗斯北极开发的路径主要表现在开发动因和现实目标指导下的经济、社会、生态以及安全的政策实施。在这一路径下,俄罗斯北极开发也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由笼统向重点领域展开、开发范围由宽泛向某些具体项目展开,开发方式由粗放向可持续发展展开,开发措施由单边管控向寻求国际合作展开。目前,北极开发的某些领域向良好的态势发展。21世纪以来,俄罗斯联邦在采取投资和税收等优惠经济政策,数字化医疗、住房安置和教育等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生态监控、消除积累污染物和保护居民传统生活方式等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强化军事力量部署和应对开发中的紧急事故等地区安全政策的背景下,对北方航道通行、油气资源开采以及“支撑区”建设三个方面采取了既具共性也具特性的领域开发。共性主要体现在,首先,三个领域的开发与本国经济水平、世界格局和整个全球经济发展相关,经济的繁荣程度决定着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效果;其次,由于北方航道运输的主要货物集中在能源资源领域,能源资源开采程度以及“支撑区”项目建设的进展直接影响了航道通行的效率,三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特性则主要表现在,航道通行、油气开采和支撑区建设的模式、方向和评估的方法完全不同。首先,在开发模式和方向上,根据资源禀赋的特点,俄罗斯对航道进行了管理框架的构建、通航法律制度的规范以及发展一切与运行相关的运输工具、基础设施以及信息支持。利用资源禀赋的特点对北极地区陆上和大陆架的油气资源进行分析,总结了油气综合体战略管理模式和国际勘探开发模式,并探究油气未来发展的方向。运用增长极理论方法继续对推进北方海航道建设和能源资源开发两个战略目标而规划出的重点建设区域,虽然区域轮廓模糊,但也是旨在实现俄罗斯北极战略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瞻区域;其次,在评价方法上,北方航道采用了总货物运输量、过境货物运输量及货物、重要港口货运量以及破冰船运行时给俄罗斯带来的经济收入分析了航道的利用率。油气资源开发从北极地区资源开采所占份额、开采量、对主要合作伙伴国的运输量以及促进本国技术和设备进口替代化的角度分析开采效率。因“支撑区”概念落实较晚,仅取得了一些效果,而它是以总体规划的实施阶段和项目开发进程以及是否建立以矿产资源为核心的产业集聚为评判标准。通过对航道、油气和支撑区建设三个层面的开发过程和成效分析,俄罗斯北极的主要开发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与取得的成果相比,实际上面临的阻碍因素更多,这些因素主要由整体上存在的短时间难以解决或调和的矛盾以及各领域在开发中面临的问题所组成。从整体来看,国际经济制裁的延长、产业结构的严重失衡、投资环境的持续恶劣、劳动力资源的不断减少、爆发地区冲突的预期以及生态环境的脆弱,这些都加大了俄罗斯北极开发难度,影响了北极开发进程。从重要领域来看,在航道通行方面,国际航运业危机、油气价格下跌、与传统航线的竞争以及气候条件的恶劣等降低了北极航道通行的红利;在油气资源开采方面,油气项目开采风险高以及俄联邦为保障能源安全而限制国内外企业参与油气使原本规划好的项目举步维艰;在“支撑区”建设方面,俄联邦对各支撑区投入的融资结构差距大、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难度大和地区间发展水平差距太大使“支撑区”难以均衡发展。俄罗斯北极地区开发对本国经济的重要作用为其他国家发展进行北极活动提供了依据,为了最大限度地营造有利于北极开发的国际环境和氛围,俄罗斯以和平、开放的姿态加强同北极域内外国家的合作,可以说,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效果和克服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取决于国际合作的发展。但受西方制裁影响,俄罗斯与美欧开发合作的项目或推迟或停滞。在此情况下,中俄北极合作存在着利益诉求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实现全方位战略对接的可行性以及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必要性,虽然两国合作存在一定的制约,但从长远来看,中俄北极合作不仅有利于成为两国关系中合作的新亮点,更有助于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下时,树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以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大国典范。
雷雨清[2](2021)在《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跨境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以来,已逐渐从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并行的国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参与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活跃度增强,跨境并购交易规模不断提升,我国本土企业在信息通信、医疗健康、金融、房地产、矿产、能源等多个领域迈出国际化步伐。然而,随着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地区性经贸摩擦纠纷增加,以及跨国企业的经营不善,近年来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加。特别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企业债务负担骤然加重,部分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潮。我国作为国际供应链上重要一环,部分跨境企业难以幸免,跨境破产事件如多米诺骨牌在世界迅速蔓延。上个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了西方国家加快了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进程,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对本国跨境破产规则进行了重构或完善。囿于我国当时经济国际化程度有限,跨境破产案件数量尚少,我国仅通过《企业破产法》第5条参照一般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设置了对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同时确立了我国破产判决的域外效力,这两项内容成为我国跨境破产领域的唯一规则。虽然该规则参照当时国际先进理念确定了修正的普及主义跨境破产规则模式,使我国司法实践有了明确规则可依,但由于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缺乏体系性、明确性、效率性,缺乏中外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和协调机制,与国际规则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后14年从未得以真正适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我国法院在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意愿态度消极。然而,随着我国当前形势的变化,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变得愈加紧迫和必要,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产业结构调整、新冠疫情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契合我国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在理论基础方面,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仍应坚持当前主流的修正的普及主义理论基础。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前宜明确遵循的原则,具体应以高效救助跨境破产债务人为首要原则,公平对待中外主体利益为主要原则,同时要符合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基于对当前国际主流的主从协助程序模式和主辅协助程序模式的特点分析,以主从程序为基础的规则框架更有利于我国建构一个完备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兼容主辅协助和主从协助方式的优点,使我国跨境破产规则既具备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的承认、协助和合作的功能,又能在必要时以从属破产程序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实现“进可攻、退可守”。主从程序框架下,将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主从程序界分规则、主从程序启动规则、主从程序框架下的协助规则、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四个方面内容。首先,建立以主从程序为核心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首先要对跨境破产程序性质进行界分以确定主从程序效力范围,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限,明确跨境破产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我国宜将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作为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主要利益中心启动地破产程序为跨境破产的主要程序,我国可以启动辅助程序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进行承认和协助;债务人营业地启动程序为跨境破产从属程序,其效力仅及于该国境内财产。以债务人注册地为主要利益中心的首要推定,以债务人管理和控制地为例外,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根据破产管理人和利益相关方申请对主要利益中心是否随破产程序发生转移进行审查。其次,跨境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包括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以及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承认和协助的辅助程序规则。其中前两项程序为单独的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性分配和管理的破产程序,而辅助程序是我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程序。建构这三项程序的启动规则时,宜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及国际破产前沿经验,对程序启动的原因、主体、客体、审查方式、启动后的效力和效果进行逐一规定。第三,跨境破产程序的协助规则包括协助的条件规则和措施规则两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外国破产程序协助需要满足互惠原则、符合我国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三项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文章结合国外司法裁判经验对这三项条件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逐一讨论。对协助措施规则应从措施的启动、范围和方式三方面予以建构:采取承认和协助分步走的模式;允许协助措施具有一定时间范围的溯及效力;协助措施的财产范围应尽可能及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所有财产,但原则上债务人不能利用我国协助措施变相规避我国法律规定下强制性法律义务;协助的方式应视外国破产程序的主从性质有所区分;协助需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原则;引入临时救济措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的及时性。第四,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是主从程序并行时协调境内外破产程序的重要规则依据。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可以有效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增加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空间,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程序协调需要。文章建议我国引入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以及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建立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主从程序平行合作机制,赋予我国破产管理人进行主从程序合作和协调权利;设置虚拟合并规则,允许破产管理人为我国债权人利益与外国破产程序主体进行谈判,做出附条件不启动我国程序的承诺;允许我国破产管理人在法院批准下与他国程序的管理人达成主从程序破产协议,发挥破产协议协调主从程序冲突、提高程序合作效率、协商破产重整计划的作用;建立符合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特点的平行协调规则,根据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体化程度,决定采用单一实体对待方式还是主从程序协同方式,对企业集团成员参与其他程序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和程序上的协助。
张琦[3](2020)在《海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之矛盾及其协调》文中研究说明围绕当代海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矛盾,归纳国际海商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以《HNS公约》作为实证分析的主要对象,分析我国《海商法》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对于国际海商立法应采取的态度提供理论参考为主要目标,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谢忱[4](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指出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方阁[5](2020)在《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文中认为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一直是国际船舶保险领域内重要的条款内容之一。基于其独特的保险历史和实践,它采取了承保“全部风险”而非“列明风险”的风险体系。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研究,将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船舶保险法律中风险规则的认识,理解船舶保险条款中各条文的定位与相互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保险合同中因果关系规则和合同解释规则的认知。尤其是在我国的保险法体系下构建海上保险条款以及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相协调时面临的一些基础性结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承保“全部风险”条款的方法得到一定的缓和。对此,本文将试图解构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在海上保险语境下的法律含义,明确其历史发展轨迹和法律背景的成因,并通过对挪威法下保险条款中风险划分、因果关系规则和条文解释规则等内容基本内涵的研究,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中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规则体系。具体而言,论文由引言、六个章节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构思写作中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与背景法律发展的概述。本章作为全篇的背景理论,概要地阐述海商事法律在北欧地区的发展史,研究了与船舶保险有关的法律在挪威发展演化的历史原因,通过对与船舶保险条款有关的背景法律规则的整理,确定了影响挪威船舶保险规则的背景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第二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的分析。在强调尊重海上保险“特殊性”与合同自由的大背景下,除了《保险合同法》中个别的强制性规则不得违反之外,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保险方案)实际上在船舶保险合同领域具有“准法律”的效力。该方案在有关保险合同构成要件的基础内容方面,如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告知义务等,与作为其“背景法律”的一般保险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第三章论述了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中通过“全部风险”原则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责任的基础划分。本章通过条文的具体分析,系统地整理了在海上风险保险和战争风险保险下的承保风险范围,解释了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的承保范围与风险内容上的衔接。在通过判例对条文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明确了“全部风险”保险实践中对风险的承保与排除的具体影响因素。第四章通过分析并解构船舶保险条款中拟定的明确的因果关系规则,确定了在实际的保险活动过程中大陆法系基于条件关系学说发展出的合同因果关系规则理论。基于对措辞的一般理解,保险条款在条件理论的推演下构建了完整的因果关系解释网。在认可保险事故原因与责任的可分性理论,以及保险费与保险责任应当具有正确比例关系的前提下,从保险事故的定义出发,保险条款在结合风险划分的基础上采用了“经修正的分配规则”与“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作为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规则。同时对于多种混合原因造成损失,且数个原因之间存在不同关联之间的情形下的因果关系规则都做了单独的细致规定。第五章论述了挪威法下对于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本章从两个角度阐述了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方法。首先在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为典型的“标准条款”之后,采用准备工作文件,运用历史性的解释方法获得对条文的一般理解。同时在结合判例法的基础上,文章归纳了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客观解释的方法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对客观解释适用范围及其限制的讨论中确定了对于船舶保险条款应当适用的解释方法的边界。第六章是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论。文章讨论了对借鉴承保“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对修复我国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法律之间的差异上的帮助。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下直接适用“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可能带来的益处与冲突。
刘明栋[6](2020)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治理的概念一直都没有统一和明确,不同专业和领域的机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造就了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独特方式和机制组成,使得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方式。全球治理与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运用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海事条约履约实践中,国际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对条约履约机制有传承也有创新和促进,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共有五章。文章的第一章作为入题部分,研究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基本概念,以及较之传统国际法履约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全球治理的关键要素:主体、客体、依据和路径及其在IMO公约履约机制中的体现,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三章为核心部分,从全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参与主体、对国际海事公约条约与全球治理理论的契合点,我们注意到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依然在履约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也认识到IMO从国际造法者的职能身份扩展到国际海事条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建立了多种机制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这些多种机制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除以上两者之外,以国际船级社协会为代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机制中发挥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点体现在条约生效要件和参与主体多元化两方面。其中第二章以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特点。国际海事公约“软法”和“强行法”上的体现以及保护海洋共同利益为目的对接全球治理理论。第三章以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确立、发展为内容,并比较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不同。第四章具体论述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以及运行环节,机制的参与主体和运行过程的合作化与全球治理主体 和路径相衔接。第四、五章专注于我国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实践。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全球治理理论下,主权国家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对内路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所以我国应积极补足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之间的不一致性。第五章是如何提升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的具体落实措施。对内要加强履约立法与执法符合公约规定;对外,以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建立为例,提升我国海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始终坚持全球治理的方式参与全球问题的治理,同时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也在航运界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我国国际海事条约履约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海事立法和海事执法主体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维护我国海运大国的形象,提升国际海事制度性话语权。
王号亮[7](2020)在《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文中指出湄洲湾处于台湾海峡西岸、福建沿海的中部,是“中国少有、世界不多”的多泊位天然深水海港。近年来,湄洲湾良好的港口条件再加上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带动,两岸石油化工产业蓬勃发展,进出该港口的危险货物数量和种类也急剧增加,使得湄洲湾水域也成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聚集地、通航安全的敏感区。特别是在2018年“11.4福建东港石化碳九泄漏事件”以后,提升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已刻不容缓。本研究选取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政府规制理论和应急管理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从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概况、安全监管依据和机构、安全监管措施等方面阐述了该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从海事监管能力薄弱、影响通航安全因素较多、从业人员引起的风险较高、应急防污染能力不足等方面阐述了该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海事监管理念及监管模式僵化落后,应急防污能力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并从基层监管者的角度分析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海事监管模式、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等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提升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水平。
李剑飞[8](2019)在《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65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公约)作为一部旨在减少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抵达、逗留、离开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力求实现全球海运便利化的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最大程度上为本国港口内的外国船舶提供便捷、高效的通行服务。然而,海运便利化也需接受港口国的监管,此种监管包括港口国对船舶的监督和港口国对船舶货物的通关审查。监督和审查的制度、方式不同对海运便利化实现程度的影响也不同,国家安全与贸易自由的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国家的航运发展水平差异会在公约规定的统一海运便利框架下无限放大并产生冲突,然而此种冲突不是一种不可调和的冲突,可以通过区域化与国际化两种机制进行协调。本文着重在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为什么会产生冲突,在哪些领域内会产生冲突,此种冲突如何协调以及我国如何应对海运便利化下的挑战等方面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和探讨。导言部分主要介绍海运便利化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等内容,协调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冲突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第一章主要从实证角度分析了海运便利化实现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并对FAL公约规定的港口国监管内容进行了论述。港口国对外籍船舶的不当监督影响着船舶航行的便利。本章选取了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港口国监督实例,在对外籍船舶的监督中,澳大利亚与加拿大对外籍船舶都采取了严格的滞留措施,影响了船舶的正常营运计划。FAL公约框架下的港口国公共管理当局包括港口国监督部门与海关部门,为港口国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指引。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缘起和发展,并对公约规定的标准做法与推荐做法条款进行了分析。在内容上,标准做法与推荐做法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分别为人员、货物的抵达、逗留和离开;货物、人员和行李的通关;公共卫生和检疫以及港口服务。在性质上,标准做法是公约为缔约国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推荐做法则为非强制性的建议案。在实现程度上,推荐做法与标准做法相比,要求较高。《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16年修正案作为海运便利化的最新实践,对缔约国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及外国船员登岸休息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章主要对港口国监管的必要性和港口国监管与海运便利化的冲突问题进行了说明。港口国监督的必要性源于国际法要求缔约国履行船旗国管辖与港口国管辖的义务。港口国管辖是目前对船舶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一是因为大量方便旗船舶的产生,使船旗国行使管辖权变得不切实际;二是船舶自身航行的特点使得船旗国难以对其实施有效及时的管辖。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和防止环境污染要求港口国对外籍船舶实行监督。在国家安全方面,港口国监督主要防范海上恐怖主义风险;在环境污染方面,港口国监督主要对外国船舶设备、船员配备,证书要求等方面展开审查。此外,为了规范航运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打击低标准船舶也要求港口国履行监督义务。因此,追求海运便利化必然会与港口国监督产生冲突,包括海运便利化与国家安全的冲突,港口国不当监管引起的冲突等。第四章论述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协调,本文从区域化和国际化两个角度介绍了此种协调实现的方式。区域化协调机制主要表现为备忘录的形式,本章主要介绍了《巴黎备忘录》与《东京备忘录》的实施情况。备忘录对作为监督对象的船舶列出了一系列标准,因此,港口国可以根据备忘录列举的事项提升本国船舶技术水平,缩短检查周期,进而提升海运便利化水平。国际化协调机制涉及到港口国监管的另一项内容,即港口国海关审查制度。海关对船舶货物通关程序的审查也会影响海运便利化的实现程度,对此,本章以规范货物通关的最新实践——《贸易便利化协定》为框架,以协定规定的事项规范港口国对进出港货物的通关审查。港口国不当监督产生的原因在于港口国未严格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开展PSC。因此,在国际化协调机制上,港口国需在国际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外籍船舶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分析了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包括港口国监督的立法与实践和船舶货物通关的立法和实践。在我国港口国监督的立法实践中,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港口国监督立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我国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法律依据。针对我国目前港口国立法的现状,现阶段我国港口国监督主体存在多个部门,在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上存在问题。除此之外,《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作为我国港口国监督依据的主要规则,将本国船舶的监督与外国船舶的监督一齐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不尽合理。另外,缺乏对备忘录及公约条款的国内法转化也是我国港口国监督立法面临的问题。在我国货物通关的立法实践中,本文列举了我国目前海关进行通关程序审查依据的法律文件,并结合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对我国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的相关义务展开了论述。解决上述两方面出现的问题,在港口国监督方面需要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立法的转化以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在货物通关方面需要建立“单一窗口”,加强AEO互认合作以及提升海关事务的参与度。
郑俊莹[9](2019)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虽然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部具有强制效力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长期不懈努力,使世界各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形式凝聚更多共识,并体现为各国际立法及国内立法对规范形式的内在统一。这种内在统一又体现于两个部分:对内在结构要素的具体安排,以及对不同结构要素的有机组合。基于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认识深入,尽管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与现行国际公约及部分国内立法不尽相同,但其并无固有之缺陷,只不过在立法考量中更青睐于发挥协调之功效,对多式联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应扬长避短而非舍本逐末。以下从四个部分论证前述命题:第一部分着重解析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立法框架。多式联运运输的效率最大化依赖出货方/经营人分离的分工机制,以及经营人的内部经营成本控制。其中,责任主体和责任基础是建立分工机制的基本法律构架,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是承运人进行内部经营成本的必要前提。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对国际运输责任体系的重塑难以一跃而就,协调与统一的逻辑肌理贯穿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国际立法进程。第二部分是对责任主体、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制等结构要素的深入分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产生,系独立的责任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独立于实际承运人,但其并非源于合同,而是财产损害导致的侵权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责任期间是由货物接管至货物交付,交付规则的完善可优化责任期间的认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并非由责任基础所派生,其应由法律或双方另行规定进而产生效力。第三部分探讨四项结构要素的不同安排,即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的构成。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试图回应的是,构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时的优先性问题,即应以统一的立法体例优先(统一责任制),抑或各单一运输区段原有的强制性规范优先(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的形成需作出责任主体、责任基础、责任限制的统一规范,并优先适用;网状责任制则要求优先识别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故需区分可归责的定域损害与不可归责的非定域损害,并适用准据法之认定。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完善建议。首先,港口经营人属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应于法律条文单独罗列。其次,应完善多式联运经营者责任的准据法适用,约束各级法院对多式联运合同的自由裁量权。再次,坚持责任限制突破的统一认定标准。如果任由司法解释将责任规则突破的一般义务发展为分别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不同义务体系,责任间隙将以一种隐秘的方式进入责任赔偿限制。
王智泓[10](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及强制执行对中国影响的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及强制执行对中国影响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俄罗斯北极开发及其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北极地区开发的研究 |
1.2.2 关于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总体研究 |
1.2.3 关于俄罗斯北极开发具体领域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相关概念 |
2.1.1 北极地区范围及开发概念 |
2.1.2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范围 |
2.1.3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范畴 |
2.2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增长极理论 |
2.2.2 要素禀赋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历史进程与现实动因 |
3.1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历史沿革 |
3.1.1 探索发现-奠定基础阶段(1917-1990) |
3.1.2 机制重组-机制转型阶段(1991-1999) |
3.1.3 政策酝酿-实际启动阶段(2000-2011) |
3.1.4 政策强化-全面开展阶段(2012-至今) |
3.2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现实动因 |
3.2.1 北极开发的经济利益动因 |
3.2.2 北极开发的社会环境动因 |
3.2.3 北极开发的政治安全动因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目标与政策 |
4.1 俄罗斯北极开发目标 |
4.1.1 促进俄罗斯北极地区经济增长 |
4.1.2 推动俄罗斯北极地区社会发展 |
4.1.3 保护俄罗斯北极地区生态环境 |
4.1.4 保障俄罗斯北极地区国家安全 |
4.2 俄罗斯北极开发政策 |
4.2.1 北极开发的招商引资政策 |
4.2.2 北极开发的财政税收政策 |
4.2.3 北极开发的社会保障政策 |
4.2.4 北极开发的环境保护政策 |
4.2.5 北极开发的地区安全政策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重点领域及推进措施 |
5.1 挖掘地理禀赋:完善北方海航道运营管理体系 |
5.1.1 构建联邦、区域、公司三级管理架构 |
5.1.2 遵循无害通行和过境通行的法律制度 |
5.1.3 建设“北方海航道”通行的运营模式 |
5.2 利用资源禀赋:加强油气资源开发 |
5.2.1 北极陆上及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开发现状 |
5.2.2 俄罗斯北极油气资源的开发模式 |
5.2.3 俄罗斯北极油气资源的开发方向 |
5.3 培育新增长极:建设“北方发展支撑区” |
5.3.1 “支撑区”构想的政策出台 |
5.3.2 基于经济地理方法探究的“支撑区”内项目选择标准 |
5.3.3 “支撑区”的规划:打造北极开发增长极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成效及制约因素 |
6.1 俄罗斯“北方海航道”通行的效果评估 |
6.1.1 “北方海航道”的物流运输成效显着 |
6.1.2 “北方海航道”开发面临的困境 |
6.2 俄罗斯北极地区油气开采的效果评估 |
6.2.1 北极油气资源开发占比逐年提升 |
6.2.2 北极油气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
6.3 俄罗斯北极“支撑区”建设的效果评估 |
6.3.1 北极“支撑区”建设实施效果尚未明显体现 |
6.3.2 北极“支撑区”建设面临的局限性 |
6.4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制约因素 |
6.4.1 投资环境较差影响北极项目运行潜力 |
6.4.2 劳动力潜力弱难以支撑北极开发力度 |
6.4.3 产业结构严重失衡加大“资源诅咒”风险 |
6.4.4 生态环境脆弱增加可持续发展难度 |
6.4.5 西方国家制裁严重延缓北极开发进程 |
6.4.6 对北极地区爆发冲突的担忧降低合作意愿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俄北极开发合作 |
7.1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国际化趋势 |
7.1.1 俄罗斯北极开发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7.1.2 俄罗斯北极开发国际合作的可行性 |
7.2 中俄北极开发的重点合作领域 |
7.2.1 依法并合理利用北极资源的合作 |
7.2.2 建设并开发北极航道通航的合作 |
7.2.3 开拓并实现北极旅游休闲的合作 |
7.2.4 保护北极气候与生态环境的合作 |
7.2.5 积极探索并认识北极科考的合作 |
7.3 中俄北极开发合作的制约因素 |
7.3.1 中俄关于“冰上丝绸之路”概念的分歧 |
7.3.2 航道通行问题制约合作项目的收益 |
7.3.3 积极寻求北极合作的国家间竞争带来的压力 |
7.4 中俄北极开发合作的模式探索 |
7.4.1 本国资金投入与多方资本参与相结合 |
7.4.2 北极项目开发与生态理念相结合 |
7.4.3 选择可行建设项目与模块化架构相结合 |
7.4.4 支撑区建设与中俄“冰上丝绸之路”相结合 |
7.4.5 中俄北极“公域”合作与参与俄罗斯国内建设相结合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构架 |
第一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 |
一、弥补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 |
二、应对各种因素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 |
三、契合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普及主义理论 |
二、地域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与逻辑前提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 |
一、高效救济跨境债务人利益原则 |
二、公平对待中外债权人利益原则 |
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框架的逻辑前提 |
一、两种程序模式的客观评介 |
二、我国主从程序框架的立法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建构的意义 |
一、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 |
二、区分主从破产程序效力范围 |
三、确定破产程序统一适用法律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与效力 |
一、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 |
二、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 |
一、我国主从程序界分认定规则的定位 |
二、我国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启动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从属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三节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辅助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辅助程序的启动主体 |
二、辅助程序的启动客体 |
三、辅助程序的管辖法院 |
四、辅助程序的申请程序 |
五、辅助程序的启动效果 |
小结 |
第五章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跨境破产协助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条件规则 |
一、跨境破产协助应遵守互惠原则 |
二、跨境破产协助应符合我国公共利益 |
三、跨境破产协助不应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措施规则 |
一、协助措施的启动 |
二、协助措施的范围 |
三、协助措施的方式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建构的必要性 |
一、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 |
二、增加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空间 |
三、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 |
二、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 |
三、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 |
四、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跨境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 |
二、本文选题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概述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发展与法律背景概述 |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溯源与北欧发展 |
一、海上保险的历史 |
二、海上保险在北欧的传播 |
第二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发展 |
一、标准保险方案的拟定 |
二、现代海事保险方案的形成 |
三、《北欧海事保险方案》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挪威保险条款的法律背景 |
一、北欧法律的区域化与现代化 |
二、法律的制定机构、司法系统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
三、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 |
第二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法律对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制 |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殊性 |
二、船舶保险条款对一般保险法的背离 |
第二节 船舶保险条款的名称与性质 |
一、条款的名称与翻译 |
二、条款的“准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基础内容 |
一、保险合同与保险单 |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第三章 “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的构建 |
第一节 对海上风险的承保 |
一、对海上风险承保范围的“积极界定” |
二、对海上风险保险承保范围的“消极界定” |
第二节 海上风险保险中的排除风险 |
一、由战争风险保险承保的风险 |
二、由本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行为 |
三、国家主权行为下的征用 |
四、破产及其他情形 |
五、RACE Ⅱ条款 |
六、其他未列明的除外风险 |
第三节 战争风险保险中的承保风险 |
一、战争或者类似战争使用武器的情形 |
二、由于外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 |
三、与SR&CC类似的行为 |
四、海盗 |
五、通过排除式表达的其他风险除外类型 |
第四节 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与特征 |
一、保险条款的风险框架 |
二、“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的特征 |
第四章 挪威船舶保险合同的因果关系规则 |
第一节 保险事故 |
第二节 普通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二、因果关系理论的来源 |
三、法律规则与意思自治 |
第三节 法律上具体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主要原因规则 |
二、分配规则的引入 |
三、分配规则的合理性 |
四、充分性规则 |
第四节 NMIP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经修正的分配规则 |
二、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 |
三、某些战争风险的例外情形 |
第五节 其他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因素 |
一、无法判定损害风险类别的情形 |
二、确定责任的时间规则 |
三、未知缺陷或者损坏带来的进一步损坏 |
四、已知的缺陷或损害 |
五、关于“固有风险”引起损坏的例外 |
第六节 制裁的限制和除外 |
一、国际制裁与船舶保险 |
二、制裁限制条款的特征 |
第七节 船舶保险条款中因果关系的内容及影响因素 |
一、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二、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合理性因素 |
第五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制定主体对“标准条款”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标准条款的解释规则 |
一、立法或合同准备工作文件的价值 |
二、历史性的解释方法 |
三、其他常见条款的单独解释规则 |
四、合法性对规则效力自洽性的限制 |
五、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解释 |
第三节 合同条款解释一般规则对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影响 |
一、客观解释规则 |
二、对于客观解释方法的背离 |
三、系统性的解释理论 |
四、背景内容的解释方法 |
五、对于标准条款解释方法的历史性解释 |
六、法律规则对合同解释的限制 |
第六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借鉴的可能——法律和市场环境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借鉴的目的——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的协调 |
一、规则层面的差异与协调 |
二、船舶保险合同的合同自由 |
三、船舶保险合同的范畴 |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五、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边界 |
第三节 借鉴的对象——承保“全部风险”的保险条款 |
一、“全部风险”条款的构建 |
二、我国海上保险中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 |
三、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词简表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
一、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
一、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 |
二、IMO公约履约机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关于生效要件对条约法的创新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创新 |
第四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全球治理要素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运用与体现 |
三、国家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二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之全球治理理念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及其分类 |
一、国际海事公约的内涵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分类 |
第二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的三大支柱性公约及其结构特点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四、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的结构特点 |
第三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第三章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 |
第一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组织 |
三、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
四、其他参与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 |
第二节 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 |
一、船旗国履约和港口国监督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 |
三、报告和通知制度 |
四、成员国审核机制 |
五、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制度 |
第四章 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 |
一、关于船舶航行的国内法与SOLAS公约 |
二、有关船舶检验、检查的国内法 |
三、有关船员能力资质的国内法与STCW公约 |
四、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与MARPOL公约 |
五、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履约措施的海事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海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海事履约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
一、提升立法层级并清理规范性文件 |
二、建立海事立法效果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
一、做好海事人力资源管理同强制审核机制的协调对应 |
二、加强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审查 |
三、持证检查官培训和知识的及时更新 |
第三节 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 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 |
一、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海上危险货物 |
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三、危险货物海事监管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政府规制理论 |
二、应急管理理论 |
第三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概况 |
一、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码头港口和货物分类 |
二、典型事故案例 |
三、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特点及监管的迫切性 |
第二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依据和机构 |
一、海上运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 |
二、安全监管机构概况 |
第三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措施 |
一、源头监管 |
二、过程监管 |
三、重点监管 |
第四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湄洲湾海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标准缺失 |
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缺位和错位 |
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力不从心 |
四、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资源调配不畅 |
第二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不健全 |
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不清 |
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人力和物力准备不足 |
四、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内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概况 |
一、英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二、德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第二节 国内其他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概况 |
一、营口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二、青岛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第三节 国内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六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
一、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二、推进湄洲湾港章的颁布实施 |
三、推进湄洲湾船舶定线制的颁布实行 |
第二节 改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模式 |
一、深化海事部门机构改革提升安全监管履职能力 |
二、建立市场参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新模式 |
第三节 加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
一、加强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
二、加强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 |
三、加强海事部门与其他涉海部门协作 |
第四节 提升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能力 |
一、健全和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
二、建立和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海运便利化实现之困境 |
第一节 港口国监督在若干国家的适用与争论 |
一、Fleet Management Ltd.v.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
二、Budisukma Puncak Sendirian Berhad v.Canada |
三、“粤电6”轮案 |
第二节 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意义与思考 |
一、FAL公约下港口国监管内容的规定 |
二、影响港口国监督的现实因素 |
第二章 海运便利化的起源、立法与发展 |
第一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缘起背景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制定 |
二、标准做法与推荐措施的规定 |
三、标准做法与推荐措施的分析 |
第二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修订内容规定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偷渡的规定 |
二、《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海上安保的规定 |
三、《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船员信息的规定 |
第三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最新发展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16 年修正案 |
二、关于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
三、关于外国船员登岸休息措施 |
第三章 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冲突 |
第一节 港口国监督的若干因素考虑 |
一、属地管辖和船旗国管辖的平衡 |
二、国家安全及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 |
三、追求航运公平与竞争的愿景 |
第二节 港口国监督制度引发的矛盾 |
一、海上安全与海运便利的冲突 |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 |
三、港口国不当监督与贸易自由的冲突 |
第四章 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协调路径 |
第一节 备忘录视角下的协调路径 |
一、港口国监督标准再分类 |
二、提升船舶建造管理水平 |
三、加强区域信息合作与交流 |
第二节 公约视角下的协调路径 |
一、国际化协调机制的动因 |
二、简化船舶货物通关程序 |
三、规范港口国监督依据的国际法 |
第五章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 |
第一节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港口国监督的立法实践 |
二、我国海关制度的立法实践 |
第二节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立法展望 |
一、完善港口国监督立法 |
二、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及方法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 |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立法框架 |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一般形式 |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历史溯源 |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分析 |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结构要素 |
(一)责任主体 |
(二)责任基础 |
(三)责任期间 |
(四)责任限制 |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组织结构 |
(一)统一责任制 |
(二)网状责任制 |
四、我国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协调策略及其改进 |
(一)扩张责任主体 |
(二)优化准据法的适用 |
(三)完善责任限制突破规则 |
参考文献 |
(10)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及强制执行对中国影响的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俄罗斯北极开发及其效应研究[D]. 徐曼.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D]. 雷雨清. 吉林大学, 2021(01)
- [3]海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之矛盾及其协调[J]. 张琦. 海大法律评论, 2020(00)
- [4]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5]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D]. 方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D]. 刘明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D]. 王号亮. 华侨大学, 2020(01)
- [8]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剑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制度研究[D]. 郑俊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