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论文文献综述)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1](2020)在《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前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经过五年的筹备,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正式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至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二百多天里,科创板汇聚各方智力,以增量式改革的魄力开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
肖洁[2](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及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繁“暴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既是事务所的所有者、执业者、监督者与管理者,又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决定着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运营方向。如何建立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来促使他们提高审计质量、恢复证券市场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是社会公众的期待,也是学者们和业界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首先聚焦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这一特殊的群体,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民事责任的发展及作用进行简要分析,明确了对合伙人民事责任进行研究的重要性。随后将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理和路径进行探讨,以历史现象为启发提炼了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的发生机制,并基于威慑效应下合伙人面临的不同种类民事责任时可能产生的行为以及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进行挖掘。文章基于威慑理论将合伙人民事责任细分为民事赔偿概率与民事赔偿力度两个要素,并借鉴劳动价值理论将审计质量引申为“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层面。其中“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形成于审计活动的生产过程中,是审计服务提供者凝结于审计工作的人类劳动的一种体现。文章通过建立数理模型模拟审计活动中审计质量的形成过程,对在不同法律框架下民事责任与“价值”层面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分析;而“使用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则是从审计产品的结果出发,表示为审计产品能够对各使用者造成的正面影响以及其满足各使用者的程度。文章将被审计单位的盈余管理水平作为审计产品对使用者造成的正面影响的替代变量,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将“使用价值”层面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加以验证。最终得出的研究结论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首先,在对前期理论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合伙人民事责任制度从源头上就是为了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而产生的,它一方面监督合伙人勤勉谨慎执业以履行其应尽义务,促使其提高“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财产性补偿对受害者(会计信息使用者)权益进行保护,恢复他们对行业的信心,带来“使用价值”层面审计质量的提升。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对合伙人形成有效威慑效应,使他们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将违法的民事赔偿概率和力度纳入成本收益的考量,从主观上促使他们一方面提高自身能力尽可能地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另一方面降低他们主动违规的动机,在执业时更加谨慎,最终带来审计质量的提高。但威慑效应发生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准则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相对稳定性,否则合伙人无法有效预期其民事处罚的概率和力度。除此之外,极其巨大的诉讼难度是导致请求权主体望而却步、合伙人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有效威慑效应的关键。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无法生效,自然无法达到通过威慑效应影响合伙人的行为选择从而最终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且在我国,公民个人财产难于验证和确定范围,使得事务所合伙人可能通过对个人财产的转移而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确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范围是保证合伙人无限赔偿责任机制可操作性的关键,否则受害人还是无法获取应有的赔偿,而民事责任机制依然无法对合伙人产生有效威慑效应。其次,在数理模型分析中,我们通过理论归纳和模型演绎发现:民事责任越大,当合伙人经过成本收益衡量之后,越容易导致审计质量的提升。民事责任的存在增加了执业合伙人“偷懒”的成本,促使他们在执业过程中有充分的动力来提高个人能力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剥夺了执业合伙人“配合舞弊”的不法收益,降低了他们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收买”的可能。而其他合伙人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也会通过干涉合谋和选择执业能力较强的合伙人,间接提高本所的审计质量。民事责任赔偿概率和力度的差异使合伙人行为呈现出不同的威慑效应,合伙人不同行为渗入审计活动中,使审计质量在“价值”层面得以提升。随后文章对在不同法律框架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概率和力度进行分析时发现:第一,较之有限责任制,在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执业合伙人预期支付的民事赔偿较高,执业合伙人从公司管理层所获得的合谋收益会小于可能遭受到的诉讼赔偿概率越高,执业合伙人如实出具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高,审计质量也会随之提高。第二,在普通合伙制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雄厚的个人财产是其如实出具审计报告,提升审计质量的有力保证。而在有限责任制下,执业合伙人必须对事务所投入足够多的资金,才能有效约束其违法动机。第三,执业合伙人个人能力不但对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有直接影响,其专业能力与管理层合谋成本亦呈现正相关。较之有限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管理者需花费更多的合谋成本来说服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与之“合谋”。第四,执业合伙人财产占事务所的财产份额越小时,其他合伙人由于占有更大的份额促使他们对执业合伙人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是否存在合谋现象更为关注,并尽可能制约该行为,间接地提升了审计质量。在合伙制下,非执业合伙人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有通过干涉合谋来提升本所审计质量的动机。且对于一个审计项目而言,规模越大的事务所,负责该审计项目的执业合伙人所占份额越少,其他合伙人所占份额越多,执业合伙人与公司管理层合谋成功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可见,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通过民事责任配置制度,使组织内部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有效机制。最后,在实证检验中,我们以被审计单位盈余管理水平替代审计质量,用会计师事务所非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晋升到合伙人时发生的民事责任的变化作为民事责任的替代变量,来验证合伙人民事责任的威慑效应对使用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的影响。我们发现:第一,非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晋升为合伙人后,民事责任赔偿概率在成为合伙人后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增加下得以提升,且预期的民事赔偿力度也因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而进一步增大,民事责任总体的增加对该新晋合伙人带来了威慑效应,提高了该新晋合伙人的执业谨慎和努力程度,最终体现为该合伙人在审计活动中对客户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操纵的行为表现出了更强的抑制作用,对被审计单位的正面影响使得该合伙人在“使用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得以提高。第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面临着有限和无限两种责任可供选择,标准在于他是否介入了他人失败的审计案件。此时事务所合伙人数越多,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建立信任的沟通成本越多,合伙人之间的不信任程度越高。基于威慑效应合伙人在对自身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更倾向于采取仅会让他们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合伙人不再愿意向其他人提供帮助,以避免卷入其他合伙人的失败案例中,尤其不愿对审计失败风险较大的新晋合伙人所负责的项目伸出援手,导致新晋合伙人较难获得指导和帮助,最终致使非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升任合伙人事件对审计质量的促进作用被弱化。针对上述主要结论,我们提出的相应建议主要有:第一,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确保民事追究责任的威慑效应发挥。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连带责任的划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层面应构建以合伙人为主要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体系;降低诉讼难度,大力发展投资者保护机构,适当引入团体诉讼制度,以法务会计鉴定报告替代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将合伙人个人税务申报系统作为其个人财产的辅助证据,降低其隐匿财产的可能;第二,以政策引导事务所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具体措施包括:改变对事务所的评判标准,以执业质量为导向,鼓励事务所内涵式发展;利用“圈子”建立合伙人之间的联保制度,缓解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消除合伙人之间利益不一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参考担保公司的运营模式,对公众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使之成为审计质量信号传递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三,以现实为依据规范审计市场,暂缓尚未成熟的法规颁布。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成熟度和审计市场的有效程度并不具备完全“放开”证券从业资格证限制的条件,完善证券期货资格评判标准和考核机制才是应采取的措施。综上所述,合理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安排是保护投资者权利,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的有力手段,也是改变我国被诟病已久“重行政、轻民事”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关键。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有三点。第一,丰富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研究以及审计质量的研究。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有效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质量是新时代我国监管机构以及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研究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入手,在讨论民事责任的赔偿概率和力度将如何影响合伙人行为,对合伙人行为产生威慑效应的基础上,分析审计质量的内涵,并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将审计质量分为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层面,这可对审计质量的提升机理给出更全面更具说服力的理论解释。第二,采用博弈论与实证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单凭观察无法得出结论的现象,进行模型推演,分析了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项目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及投资者四类参与人的行为决策及博弈均衡结果,特别是对审计质量的产生过程即项目合伙人(是否发现错报和报告违约行为)及其他合伙人(是否愿意干涉)的行为过程作了具体的分析,以探讨在威慑效应下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价值”层面的作用及其影响路径。再运用实证研究法将合伙人民事责任的赔偿概率和力度对“使用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带来的变化进行检验,是威慑理论在审计领域的拓展,亦是对已有审计研究方法的一次创新尝试。第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的研究可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和现实数据支持,并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完善与落实提供有效的意见与建议,从而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化健康有序的进行。
王艺超[3](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王婉悦[4](2019)在《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对资本市场上公司的监督作用与日俱增,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增进了财务信息的价值和公信力,也为证劵市场投资者等各方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论,人们不仅关注公司造假行为主体,对为其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追究也被推上风口浪尖。由于民事责任注重对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和恢复,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对社会公众最有意义。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畸轻,会使其造假成本降低,权责不对等从而导致在审计执业过程中产生逐利行为。但是,由于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的固有限制,承担的民事责任畸重,则会使整个行业的执业风险骤升,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对维护注册会计师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立信对大智慧公司2013年年报审计案例为研究对象,该案例是2007年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法院首次判决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民事责任司法实践缺失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在了解国内外学者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观点、融合审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分析法,从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研究立信民事责任的认定过程。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在注册会计师、法律环境和市场监管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并重点分析了民事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认定指标不清晰、因果关系的确认过于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文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主张在进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时要增加因果关系的个性化考量,在细分过错类型的基础上,引入比例责任为主、连带责任为辅的承担方式,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执业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的比例责任,并对民事责任体系中上述三方面问题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意见,希望对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尽绵薄之力。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司法实践还处于初始阶段,远远落后于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因此,审计人员的执业风险意识有待提高,民事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急需构建,市场监管环境有待发挥更大作用,应当形成三方面合力致力于民事责任的合理界定,实现公众利益与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均衡。
李奉林[5](2015)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三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三,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
程红灵[6](2014)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问题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鲜明的“重刑轻民”现象。当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时,一般均由政府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行政处罚,只有小部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这不利于我国当前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损害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故本文主要讨论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叙述了选取以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为题的背景以及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意义,目的在于使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去承担那些未承担的责任;第二部分,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文献综述,并就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简单的回顾,而且对民事责任进行了概念界定;第三部分,考察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在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利害关系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的现状,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制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四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现状出发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原因,主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外部原因包括法律环境的制约、司法部门的不判决、社会公众的不诉讼,内部原因指当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不足也是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一个原因。第五部分,就我国目前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首先从我国立法上考虑,统一规范和协调我国相关法律,使社会公众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利益,其次是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给予建议,重点主要是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培养能力方面建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对职业责任保险进行详细划分,不同规模的事务所采用不同形式的责任保险,第三个是使提取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这个措施落到实处,并根据事务所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最后是建立一个审计报告鉴定机制,有利于法院部门对民事纠纷的判定等,通过这些建议以期能为解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强调论题的现实性、侧重实践等特色,适当借鉴了比较法社会学等法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并且采用了分散而多见的小案例对术语进行了举例解释。本文的贡献和不足包括:在研究思路上强调了从审计职业界长远发展角度出发,适度介入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制度建设进程;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开辟了新的思路,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合理的保障,推进了我国司法结构完善的脚步。不足之处在于在选题上,验资业务或审计业务引起的民事纠纷作为学术论题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研究,本文出于篇幅和作者能力的考虑,对上述问题未予以分开讨论,将其留置作为今后研究中可供拓展和深入的议题。
陈恩才[7](2012)在《国家补充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补充责任”一词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不存在,是我们基于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概念创造的一个新词。在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和实践中,为了解决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在适用中的不足,创造了“补充责任”形态,适用于经营者、教育机构等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学生等遭到第三人侵权而第三人没有赔偿责任的能力或者第三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从理论的角度讲,肇始于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我国称之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我国理论界提出补充责任的起因;从制度的角度讲,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早使用了“补充责任”一词,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吸收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增加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民事侵权创设的“补充责任”虽然属于侵权责任的形态,但是却有效地扩大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国家侵权责任中存在着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同的问题,如何扩大国家责任的范围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对象,也是实务界的强烈要求。基于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经验,我们尝试创设国家补充责任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国家承担补充责任的方式扩大国家责任的范围,这样也为如何扩大国家责任找到一个新的、可行的视角。论文由导论和主体内容构成,基本上依逻辑的顺序展,具体内容如下:导论可以概括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国家补充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补充责任问题的缘起;选择该题目的目的和研究意义;对当前民事补充责任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论。第二部分介绍我们将如何研究国家补充责任。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思路和研究的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所在。第一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界定”,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主要包括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背景、民事补充责任概念的形成以及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建立。第二节为“国家补充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主要内容是对国家补充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界定。第三节为“国家补充责任与民事补充责任的界限”,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分析国家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浓厚的民事责任背景;其二是分析国家补充责任与民事补充责任的差异性。第二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共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国家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法哲学的角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节进一步阐述国家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民事补充责任和国家责任两个角度展开,民事补充责任的视角意在阐述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国家责任的视角意在阐述国家承担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三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现实基础”,共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了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必要性,首先对当下国家责任研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国家责任的途径。在分析了必要性之后,第二节阐述了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可行性,具体而言:首先有民事补充责任的经验可资借鉴;其次是侵权行为法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我们认为教育机构在实质上具有公法特征,因此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可以作为国家补充责任的先导,也是从民事补充责任到国家补充责任的桥梁;再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肯定了公安机关失职的国家赔偿责任,该责任是实质上的国家补充责任;第四是域外国家对国家的间接侵权责任早有规定,只是没有采用补充责任的形式,而是用连带责任的形式加以涵摄,我国创设国家补充责任更加科学。第四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共分为两节。本章主要是阐述国家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鉴于侵权行为在类型化部分已经有所涉及,而侵权行为的后果不太具有分析的理论价值,所以本章主要从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展开。第一节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国家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层层递进进行分析。第二节阐述国家补充责任的因果关系,在分析民事补充责任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国家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第五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财政保障”,共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国家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补充责任在内)引致的财政压力,在此基础上提出化解财政风险的可行的途径。第二节具体阐述化解国家赔偿财政风险的途径,包括(1)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2)建立责任事故的赔偿基金;(3)建立国家侵权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
蒋品洪[8](201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文中提出会计界和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不是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当前法律规定也是如此,但是部分学者仍持不同观点。根据"自己责任"法律原则,注册会计师应该对自己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不适用"自己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程守太[9](2010)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文中指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三十周年,而其市场化改革不过二十年左右。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律师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律师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与当前律师业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不适应的状态。经过笔者数年来对国内外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调研,我们发现律师的执业风险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少数律师事务所为做大规模而盲目扩张,弱化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甚至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合伙律师监督之外的提成制、承包制律师。因律师不法执业导致的民事赔偿在我国近几年的判决中亦日趋增加。为此,在规范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认真探讨如何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就成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应于律师不同的责任配置。笔者认为,最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是融合了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正好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合伙律师不必就他人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减轻了合伙律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依然要就其自身的执业不当承担无限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准许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指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这需要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进行明确细化,包括合伙律师有无过错的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损失认定、执业风险基金与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过错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合伙律师等级划分后的责任分担、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构想及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导论:从我国存在多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到为什么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综述与评价,概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对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但我国律师事务所却存在人合性差、单打独斗等缺陷,不少律师事务所只是个人执业联合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合伙人分级、假合伙等反而阻碍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与客户权益维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亟需变革。第二章: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不同组织形式区别之本质在于其责任配置存有差别。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类型与律师服务特性的分析,律师必须承担无限的专家责任,同时律师之间可区分性强,责任分离容易,容易排除无限连带责任。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可总结出组织形式差异的本质在于其责任分担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三章: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从我国律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不难看出我国律师制度的变革一定程度下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通过对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和分析,提出律师行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同时对有限责任合伙的不足作了回应。第四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评析,及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立法与实践,指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如设立条件、登记公告、决策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不够细化。特别是在我国存在合伙人分级、提成制律师等与传统合伙理论不相符合且具有广泛争议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更为必要。第五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在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就如何完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之不足,如设置门槛过高,是否可视不同地区给予适当降低;如何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商业债务的处理策略,不同类型合伙律师及聘用律师的责任范围及承担顺序等。提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并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后的公示及债务处理提出了解决思路。结语:分析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限制,并回顾本文写作之总体感悟,不同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责任配置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适合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因其立法短暂及实践不足,在实际适用中有一定局限性。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通过分析说明不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责任配置不同,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其他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借助了组织选择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指出了律师之间的监督成本、律师服务的可区分性、可观测性等是影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选择有限责任合伙是适当的组织形式。本文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既关注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也关注我国立法与实践,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力争使业界及社会各界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黄敏[10](2008)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历来是会计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多,被戏称为诉讼爆炸的时代。我国自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仅有二十余年的历史,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度过一个法律环境相对宽松和平静的时期之后也同世界各地的同行们一样进入了自己的“诉讼爆炸”年代。考察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发展过程、分析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内涵,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制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采取以规范研究为主,并与法律规定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图结合审计理论,从法律角度论述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业务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在分析我国现行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几点设想。本文共分引言、主体部分四章、结束语。引言简单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历程,阐述了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价值与意义,以及研究这个课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一章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进行了概述。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认定和种类着手,简单讨论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定义、特征、专家责任和产生原因,并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发展过程。第二章着重讨论注册会计师专家民事责任。从专家责任的角度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专家责任相比较,阐述专家责任的特殊性、责任构成和范围界定,着重论述了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特征和内涵。第三章分别讨论了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的合同是约定提供审计服务的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不仅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属侵权责任,通过讨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提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进而讨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注册会计师的抗辩事由。第四章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然后着重讨论了现行法规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提出几点设想。结束语中指出,制度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受到约束。制度包括法律、规章和伦理道德二项基本内容。法律、规章是正式的、有形的制度,伦理道德是非正式的、无形的制度,只有制定一种既能促进又能合理引导利己冲动行为的法律和规章,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的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产生出促进公共利益的结果。但是,仅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还不足以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有序地发展。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通过道德的力量来克服注册会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只有通过制度的建设——法律、规章的制定和遵循以及职业道德的树立——才能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真正不负众望地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意义 |
一、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 |
二、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累经验 |
第二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改进的短板 |
二、从设立科创板入手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第三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需要司法保障 |
一、司法保障是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改革对司法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
第一章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第一节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一、为何披露 |
二、向谁披露 |
三、披露什么 |
四、由谁披露 |
五、如何披露 |
第二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8] |
一、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
二、推进建立全方位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
三、平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 |
第三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两个问题 |
一、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二、关于前置程序的讨论 |
第二章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职责的特殊性 |
一、中介机构的一般功能 |
二、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功能的强化 |
第二节注册制下强化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路径 |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现状 |
三、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界定 |
四、中介机构责任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主体及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概述 |
二、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权力关系的变化 |
三、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
四、涉交易所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 |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
一、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理论 |
二、交易所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
第四章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法律问题 |
第一节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路径 |
一、科创板与红筹企业的关系 |
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方式 |
三、存托凭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红筹企业科创板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信息披露 |
二、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
三、涉红筹企业或存托凭证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司法保障需求 |
第一节投资者的行政救济 |
一、责令购回制度的香港实践 |
二、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定位 |
三、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 |
二、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几种选择 |
三、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
四、司法救济制度的多元化 |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论文结构 |
1.4 研究创新与局限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局限性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概率与审计质量的相关研究 |
2.1.1 法律环境与审计质量的相关研究 |
2.1.2 民事诉讼门槛的相关研究 |
2.1.3 民事诉讼成本的相关研究 |
2.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民事赔偿力度与审计质量的相关研究 |
2.2.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配置机制与审计质量的相关研究 |
2.2.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保障机制的相关研究 |
2.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特质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在动机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3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相关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逻辑演进 |
3.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与历史变迁 |
3.1.1 英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演变 |
3.1.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演变 |
3.1.3 中-英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演变比较 |
3.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发展及其作用 |
3.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民事责任主体之依据 |
第4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的理论概述 |
4.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
4.1.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 |
4.1.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影响因素 |
4.1.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度量 |
4.2 审计质量的概念界定 |
4.2.1 审计质量的特质及界定 |
4.2.2 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
4.2.3 审计质量的度量 |
4.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和审计质量关系的理论基础 |
4.3.1 威慑理论 |
4.3.2 劳动价值理论 |
4.3.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第5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影响的机理分析 |
5.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历史观察与发生机制 |
5.1.1 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历史观察 |
5.1.2 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发生机制 |
5.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不同类型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机理分析 |
5.2.1 合伙人作为主审会计师的执业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机理分析 |
5.2.2 合伙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机理分析 |
5.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影响的路径研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博弈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
6.1 模型前提假定与构建 |
6.1.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博弈模型前提假定 |
6.1.2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执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与投资者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
6.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博弈均衡分析 |
6.2.1 当执业合伙人因故意造成的事务所债务时各方博弈均衡分析 |
6.2.2 当执业合伙人因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时各方博弈均衡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的实证检验 |
7.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的选择 |
7.2.2 变量的定义 |
7.2.3 模型设定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检验 |
7.3.3 多元回归分析 |
7.4 稳健性测试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理论分析结论 |
8.1.2 数理模型分析结论 |
8.1.3 实证检验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确保民事追究责任的威慑效应发挥 |
8.2.2 以政策引导事务所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
8.2.3 以现实为依据规范审计市场,暂缓尚未成熟的法规颁布 |
8.3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科研成果 |
后记 |
(3)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4)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涵义 |
2.1.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1.3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特点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2.2.2 欺诈市场理论 |
2.2.3 “深口袋”理论 |
3.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案例介绍 |
3.1 案例选择原因简述 |
3.2 案例主体简介 |
3.2.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
3.2.2 大智慧公司基本情况 |
3.3 案例发展历程 |
3.3.1 案例发生背景 |
3.3.2 大智慧及立信违法行为 |
3.4 案例后果及影响 |
4.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分析 |
4.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认定过程分析 |
4.1.1 主观过错的认定 |
4.1.2 违法行为的认定 |
4.1.3 损害事实的认定 |
4.1.4 因果关系的认定 |
4.1.5 承担方式和范围的认定 |
4.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注册会计师方面 |
4.2.2 法律环境方面 |
4.2.3 市场监管方面 |
5.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的启示与建议 |
5.1 案例启示 |
5.2 案例建议 |
5.2.1 注册会计师方面 |
5.2.2 法律环境方面 |
5.2.3 市场监管方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 |
1.2.2 关于审计报告真实性认定研究 |
1.2.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合伙人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
1.2.4 关于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
1.2.5 对研究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局限性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局限性 |
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概述 |
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
2.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2.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 |
2.1.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2.2.1 英美法系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2.2.2 大陆法系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2.2.3 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和规定 |
2.2.4 本文观点 |
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3.1 无过错责任原则 |
2.3.2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
2.3.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2.3.4 本文观点 |
2.4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4.1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2.4.2 注册会计师具有执业过错 |
2.4.3 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
2.4.4 投资者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2.5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2.5.1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5.2 欺诈市场理论 |
2.5.3 侵权行为法理论 |
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
3.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表现形式 |
3.1.1 虚假记载 |
3.1.2 误导性陈述 |
3.1.3 重大遗漏 |
3.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 |
3.2.1 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
3.2.2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标准的认定 |
3.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 |
3.3.1 重大性相关概念辨析 |
3.3.2 美国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 |
3.3.3 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 |
3.3.4 对重大性标准的评析和认定 |
4.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其配置 |
4.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 |
4.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标准:"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 |
4.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行为范围认定 |
4.1.3 在"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框架内认定 |
4.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民事责任的配置 |
4.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 |
4.2.2 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3 合伙人与非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5.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及分摊 |
5.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5.1.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 |
5.1.2 美国及其他地区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
5.1.3 我国法律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
5.1.4 特殊普通合伙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
5.2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确定 |
5.2.1 美国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 |
5.2.2 我国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 |
5.2.3 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赔偿范围与损失计算方法评析及认定 |
5.3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 |
5.3.1 赔偿责任分摊的基本方法 |
5.3.2 美国法律对赔偿责任分摊的规定 |
5.3.3 我国法律对赔偿责任分摊的规定 |
5.3.4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分摊的确定 |
6.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一个典型案例的检验 |
6.1 案例: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 |
6.1.1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
6.1.2 案例分析 |
6.2 研究设计 |
6.2.1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 |
6.2.2 对当事注册会计师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认定 |
6.2.3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确定及分摊 |
7.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主要贡献与不足 |
一、本文的贡献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国内外学者研究综述 |
一、国外学者研究综述 |
二、我国学者的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民事责任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和现有法律规定 |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回顾 |
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
第二节 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重视不够 |
一、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处罚频率较低 |
二、司法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处罚力度不足 |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门槛高 |
一、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还未法定确认 |
二、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
三、诉讼时效固定,立案侦查时间不定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能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影响责任的承担 |
二、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能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第四章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法律环境的制约 |
一、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 |
二、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
三、现行法规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 |
第二节 司法部门未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 |
一、司法部门人员专业能力不够胜任 |
二、司法部门对相关民事责任法律认识不统一 |
第三节 社会公众维权意识淡薄 |
一、社会公众对法律认识不足 |
二、社会公众起诉意愿不强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 |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不高 |
三、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 |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规范统一相关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界定 |
二、协调相关法律处罚条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
三、及时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
第二节 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
一、科学界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范围 |
二、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体系 |
三、完善事务所内部责任分担机制 |
四、完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制度 |
第三节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一、强制会计师事务所投保 |
二、有效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 |
第四节 建立虚假审计报告鉴定制度 |
一、建立鉴定人随机选任制度 |
二、设置审计鉴定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国家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 民事补充责任的研究现状 |
(二) 国家赔偿责任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的思路 |
(二) 研究的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 |
(一) 理论的创新 |
(二) 制度的创新 |
第一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界定 |
第一节 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 |
一、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背景 |
(一) 补充责任:我国民事侵权责任的一个创新 |
(二) 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背景 |
二、民事补充责任概念的形成与制度的建立 |
(一) 民事补充责任概念的形成 |
(二) 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 |
(三) 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补充责任” |
第二节 国家补充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
一、国家补充责任的内涵 |
(一) 国家补充责任的含义 |
(二) 国家补充责任的特征 |
二、国家补充责任的外延 |
(一) 国家权力性行为的补充责任 |
(二) 国家非权力性行为的补充责任 |
第三节 国家补充责任与民事补充责任的界限 |
一、国家赔偿责任具有浓厚的民事责任背景 |
(一) 大陆法系国家赔偿法的历史考察 |
(二) 英美法系国家赔偿法的历史考察 |
二、国家补充责任与民事补充责任的差异性 |
(一) 公法和私法界分的理论 |
(二) 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公法性质——以公共利益为区分标准 |
第二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责任的法哲学基础 |
(一) 本文研究国家责任的方法 |
(二) 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哲学基础 |
(三) 国家补偿责任的法哲学基础 |
(四) 国家责任法哲学理论基础的归纳与评述 |
二、国家责任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一) 国家侵权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 国家侵权的微观经济学分析范式 |
(三) 国家侵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 |
(四) 国家侵权的公共选择分析范式 |
第二节 国家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民事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基于民事责任的法理分析 |
(一) 民事责任的法理概述 |
(二) 民事补充责任的法理 |
二、国家补充责任的法理——基于国家责任和民事补充责任的分析 |
(一) 国家责任的视角 |
(二) 补充责任的视角 |
第三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必要性 |
一、当下国家责任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
(一) 国家责任的含义辨析 |
(二) 国家责任研究存在的不足 |
二、完善国家责任的途径 |
(一) 建立统一的国家责任制度 |
(二) 构建国家补充责任制度 |
第二节 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可行性 |
一、民事补充责任的经验 |
(一) 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的相似性 |
(二) 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似性的具体表现 |
(三) 借助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经验构建国家补充责任制度 |
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分析——国家补充责任的先导 |
(一) 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核心 |
(二) 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对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价值 |
三、公安机关失职的国家赔偿责任——实质上的“国家补充责任” |
(一) 法释[2001]23号的内容与背景 |
(二) 法释[2001]23号的价值与局限 |
四、域外国家的“国家补充责任”——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涵摄 |
(一) 关于概念的说明 |
(二) 德国司法实践中的不作为的交易安全义务 |
(三) 英美法系上不作为的过失侵权责任 |
第四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规则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 |
第一节 国家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
(一)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重要性 |
(二)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国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
(一) 国家责任的侵权性假设 |
(二) 创建统一的国家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
三、国家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 研究国家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
(二) 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国家补充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民事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
(一) 侵权责任中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和实践 |
(二) 民事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分析 |
二、国家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
(一) 国家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
(二) 国家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分析 |
第五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财政保障 |
第一节 扩大国家责任范围引致的财政压力 |
一、我国国家侵权赔偿的财政支出现状 |
(一) 预算内的国家侵权赔偿财政支出 |
(二) 预算外的国家侵权赔偿财政支出 |
(三) 扩大国家侵权赔偿范围的财政压力 |
二、国外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财政保障途径概述 |
(一) 增加财政预算和统筹国家赔偿资金 |
(二) 设立赔偿基金 |
(三) 开展责任保险 |
第二节 国家侵权(补充)责任的财政保障途径 |
一、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 |
(一) 开列和增加国家财政预算 |
(二) 建立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或者协调机制 |
二、建立责任事故的赔偿基金 |
(一) 责任事故侵权赔偿基金的现状 |
(二) 国内外责任事故赔偿基金的实践 |
三、建立国家侵权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 |
(一)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 |
(二) 建立国家侵权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 |
结束语 |
后记 |
主要参考文献 |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论文提纲范文)
一、 审计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争议 |
(一) 法律依据上的争议 |
(二) 理论依据上的争议 |
(三) 比较法依据的争议 |
二、 以“自己责任”为视角:注册会计师应承担审计侵权责任 |
(一) “自己责任”原则下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 会计师事务所各层次执业人员的职责划分 |
三、 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考虑:注册会师计不宜对外承担审计侵权责任 |
(9)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 |
0.2 律师事务所研究文献的回顾及评价 |
0.2.1 国内文献回顾 |
0.2.2 国外文献综述 |
0.2.3 现有文献的启示与问题 |
0.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概述 |
0.3.1 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概念界定与立法例概述 |
0.3.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
0.4 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 |
0.5 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 从我国律所管理现状看组织变革之必要性 |
1.1 全球化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
1.1.1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激化 |
1.1.2 律所规模的中外对比 |
1.2 松散的内部治理与扩大的风险 |
1.2.1 合伙人分级 |
1.2.2 总所与分所 |
1.2.3 松散型合伙律师事务所 |
1.2.4 提成制律师 |
1.3 从民事责任赔偿的司法实践看律师执业风险 |
1.4 业务转型、风险增加与律所制度变革 |
1.5 小结 |
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
2.1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理论争议 |
2.1.1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交易成本分析 |
2.1.2 从责任配置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 |
2.1.3 关于责任配置决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批评 |
2.2 律师的责任类型 |
2.2.1 律师服务的特性与专家责任 |
2.2.2 无限连带责任与律师之间的监督 |
2.3 责任配置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
2.4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限制 |
2.4.1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客户权益维护 |
2.4.2 律师角色定位与组织形式变迁 |
2.5 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之选择 |
2.5.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历史变迁 |
2.5.2 责任配置与会计行业发展 |
2.5.3 从会计师事务所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 |
2.6 从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看我国律所制度变革 |
2.6.1 美国律师组织制度的变迁 |
2.6.2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的演变 |
2.6.3 澳大利亚的律所上市 |
2.6.4 国外律所制度演变的启示 |
2.7 小结 |
3. 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 |
3.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 |
3.1.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 |
3.1.2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布 |
3.1.3 政府主导下的律所制度变革 |
3.2 各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及选择:以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中心 |
3.2.1 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限适用性 |
3.2.2 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不可采纳 |
3.3 我国律师事务所变革的路径选择 |
3.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意义 |
3.4.1 减轻律师执业风险 |
3.4.2 有利于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 |
3.4.3 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服务国际化挑战 |
3.4.4 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
3.4.5 强化律师的责任意识 |
3.5 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批评的回应 |
3.5.1 律师相互监督弱化 |
3.5.2 债权人保护之弱化 |
3.6 小结 |
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 |
4.1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的制度设计 |
4.1.1 英美两国就有限责任合伙地位规定的区别 |
4.1.2 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及责任认定 |
4.1.3 债权人保护 |
4.1.4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法律设计评析 |
4.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4.2.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立法 |
4.2.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实践 |
4.3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中的程序问题 |
4.3.2 客户权益保护之不足 |
4.3.3 责任范围及其认定之不清 |
4.4 制度不健全的弊端 |
4.5 小结 |
5.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 |
5.1 《合伙企业法》的律所可适用性 |
5.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门槛限制 |
5.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及承担顺序 |
5.3.1 商业债务的认定及是否免责之争 |
5.3.2 律师执业过错认定 |
5.4 债务承担的先后顺序 |
5.4.1 不当执业中律师事务所以及责任合伙律师的债务承担顺序 |
5.4.2 穷尽原则与客户的起诉对象 |
5.4.3 责任赔偿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存续 |
5.5 不同类型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1 非责任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2 总所与分所之间的责任承担 |
5.6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之责任承担 |
5.6.1 固定工资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2 提成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3 监督、管理的责任延伸 |
5.7 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资源保护 |
5.7.1 律师执业风险基金 |
5.7.2 律师责任保险 |
5.7.3 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限制 |
5.8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中的公示与债务处理 |
5.8.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公示 |
5.8.2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换中的债务处理 |
6. 结语 |
6.1 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 |
6.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其限制 |
6.3 从责任配置看组织形式选择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
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概述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定义和特征 |
二、注册会计师专家民事责任 |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 |
一、酝酿阶段 |
二、萌芽阶段 |
三、纵深发展阶段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民事责任 |
第一节 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分析 |
一、专家和专家的特征 |
二、专家责任的性质 |
第二节 专家责任构成和专家责任分担 |
一、专家责任的构成 |
二、专家民事责任分担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特征 |
二、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内涵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 |
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的合同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合同责任 |
三、注册会计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 |
四、注册会计师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
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
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四、注册会计师的抗辩事由 |
第四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
一、法律的有关规定 |
二、现行法规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 |
一、民事责任体系构建 |
二、民事责任鉴定制度 |
三、司法实践上的设计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A].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8卷 总第32卷)——上海金融法院文集, 2020
-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及其路径研究[D]. 肖洁. 江西财经大学, 2019
- [3]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4]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例研究[D]. 王婉悦.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1)
- [5]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 李奉林.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5)
- [6]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研究[D]. 程红灵. 浙江工商大学, 2014(09)
- [7]国家补充责任研究[D]. 陈恩才. 南京大学, 2012(03)
-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J]. 蒋品洪.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10(03)
- [9]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D]. 程守太.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4)
- [10]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D]. 黄敏. 复旦大学,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