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高梦繁[1](2021)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伴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不断成熟,我国进入了一个“大公司时代”,公司结构也呈现出复杂化、多层化的特点,公司治理结构的革新成为目前商法领域一项重要的任务。而《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公司治理革新需要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因此,针对《公司法》的修改,在2020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下,召开了“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作为研究主题之一。我国公司治理中所出现的一些“疑难杂症”,很多来源于在背后操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迫切需要研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革新。本文融入民法典中的一些理念,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定义为“由主体识别机制、权利制约机制、义务承担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组成,共同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行为的运行方式”。所以,在简单介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的来源、特征、法律规范以及总结出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是一种“1+N”的特殊模式之后,深入剖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识别机制模糊;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制约机制不足;三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承担机制粗略;四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机制欠缺。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就公司法修正提出几点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的建议:在主体识别机制层面,首先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范围,其次不仅确定以“事实控制”为识别标准,并在认定标准中增加主体适格限定,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识别机制模糊的问题。在权利制约机制层面,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滥权行为类型化,并通过扩大表决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弱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股东大会的控制,从而平衡公司及中小股东之间的权益,以此弥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制约机制的不足。在义务承担机制层面,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完善注意义务的内容,从而细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内容,并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以充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承担机制,解决义务承担机制中部分内容相对粗略的问题。在责任追究机制层面,立足我国现有的责任追究制度,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公司归入权制度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与其相结合,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王其锋[2](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迎合世界银行对中国营商环境的评价,顺应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吸引世界投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亟待弥补的缺陷。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是我国公司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根据2019年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中国上市公司约有3800家,股份有限公司49万家,有限责任公司3122万家,从数量级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主力军,从公司治理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不公开、乱象丛生,亟待提升和完善。从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来看,需要具备股东、资本、名称、住所及公司章程等五个要件,但是从公司的设立、运营、形式变更、终止等多方面分析,究其本质,无非关乎股东和资本。《公司法》将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利与认缴出资比例紧密相连,衍生出“资本多数决”原则,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权通过章程自行制定股东会决议规则,但是绝大多数有限公司仍然秉承“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是股权平等原则的良好体现,对于激励资本注入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表决权形同虚设等弊端不可视而不见,这种弊端会导致公司治理的权利失衡,挫伤中小股东投资激情等问题出现。因此,亟需完善相关制度来完成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权利制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有限公司在市场中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因此,本文通过中小股东的界定、股东的权利分析、司法实践现存问题、中外立法对中小股东保护和立法完善五个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提高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水平。
李琳[3](2020)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一款以《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为依据,明确规定在原告能够证明关联交易实际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即使关联交易经过了正当程序,如信息披露、股东(大)会或者其他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免除被告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承担。该解释旨在要求法院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回应了关联交易损害纠纷诉讼中,被告方仅以正当程序作为抗辩理由所产生的问题。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则之下,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构成要件、程序抗辩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以及如何界定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责任形式和赔偿范围等方面仍不尽完善,对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仍有不足。本文正是在《公司法解释(五)》出台的背景下,结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展开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以期对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完善。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主体进行探讨,分责任主体与请求权主体两方面。第一节是对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明确。在责任主体方面,除《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五类法定责任主体外,还应当注意实质行使高管职权的工作人员以及关联交易相对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二节则关注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原则上应为利益受损失的公司,然而在实践中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意志具有重大影响,公司难以直接提起诉讼,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除此之外,关联交易还将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的债权人也可能因关联交易受有财产损失,但此项请求权却没有赋予债权人,存在缺陷,应予完善。第二章深入探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实质性要求,但我国对“公司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没有进行明确。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来解决概念缺失问题。判断标准包括公司内部对公司利益的判断及司法对于公司利益的实质审查两方面。第二节为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认为在关联交易领域的过错判断应当结合责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来进行。第三节关注损害结果即对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将直接影响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本文将对司法实践中的损失认定进行归纳梳理,列举常见的可以认定为损失的情形。第四节则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关联交易损害赔偿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三章重点讨论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程序抗辩问题。正当程序一直以来都是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重要抗辩事由。在《公司法解释(五)》出台后,关联交易实质损害与正当程序的冲突终于有了明确的裁判规则。第一节论述我国关联交易中的正当程序,针对最为重要的信息披露与审议批准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仍有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二节为正当程序对于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明确正当程序虽然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抗辩事由,但并不是该责任的免责事由。此外,关联交易是否经过正当程序也将对举证责任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应予明确。第四章讨论的是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和赔偿范围。第一节责任形式方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应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补偿。第二节讨论的是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立法没有在关联交易损害方面明确其赔偿范围,原则上对于实际损失应当完全赔偿。但对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可以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仍有争议,本文认为可以有条件的将其纳入赔偿范围,以实现全面赔偿损失的目的。第三节讨论在关联交易损害赔偿领域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提出关联交易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应当谨慎适用,并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提出一些思考。最后是结语部分,结语按照全文的总体结构进行回顾和总结,概括归纳各章节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并且提出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丁赢斌[4](2020)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是公司的治理难题,也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现象级公司问题,为受压制股东提供有效的救济规则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控制股东通过自身的管理公司行为或者通过控制公司的董事、高管进而控制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如果越过法律的边界滥用控制权,往往会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内外现在对于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一般有直接归之路和间接规制两种路径。我国目前是通过直接规制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但是其效果并不显着,具有规制总体上有效性不足,救济门槛高以及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比较域外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路径,提出需要结合直接路径和间接路径,通过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二元路径规制体现了公司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独立发展,也有利于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完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直接规制路径上,应该明确控制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适当扩大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覆盖面,增加解散之诉的适用事由以及增加股东退出的情形。在完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间接制约方面,应该严格规范公司董事的行为,落实我国关于董事责任的民事赔偿机制以及将董事的责任与控制股东的制约相结合以及加强董事会的受托职能。合理配置以及规制控制权,促使公司最佳治理机制的生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董彦序[5](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关联交易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它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加快企业运行效率等优点。(1)但同时,公司的关联交易也会在一些“内部人”的控制之下变成他们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利益的手段。(2)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范得已经相当完备,但是关联交易同样大量地存在于有限公司中,而我国法律却并没有对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相应的规制。目前因关联交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中,有限公司比例极高,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1条禁止了公司中的五类主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并在第216条第4款中规定了关联关系的范围。(4)但是,第216条中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过于宽泛,这一“兜底”性质的表达表面上涵盖了关联方的所有情形,但是涉及到其他关系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五》)第1条规定了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文中的程序性事项在《公司法》中同样没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虽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表决程序,(5)但是这两项规定既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不适用于有限公司。立法上,法律并未对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充分关注。缺少了法律的规制,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在关联交易的决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信息披露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同时也没有明确在关联交易发生时股东相应的质询权利。制度上的缺乏导致了非关联方股东在关联交易过程中缺失有效的制约和救济手段,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存在极大的风险。司法上,此类案件的两个关键性问题仍未明确。首先是缺乏公允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一项正当的关联交易除了应当满足相应的程序外,还应当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而《公司法》并未明确实质公平应当如何认定。其次,是否履行了完整的程序影响了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于程序规定的缺乏,使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都归于原告,加重了原告的负担。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现有法律存在的弊端也越发明显。本文从司法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例的统计和分析来寻找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从结案程序上可以反映出案件普遍存在较大争议;从案件争议焦点中可以反映出双方的主要矛盾;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可以反映出各地法院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并不统一;从价格是否公允的认定中可以反映出各地法院对于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存在不同的认定方式。本文并非仅仅依靠理论分析,而是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对现有研究进行总结,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研究成果,得出完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可行措施。本文将从事前的规制和诉讼程序的完善两个层面提出优化我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可行路径。在事前的规制上,首先,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规定关联方的范围和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其次,确立关联交易的事前保障措施。规定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表决程序,确立股东的质询权,并且由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在诉讼程序的完善上,首先,完善公允价格的认定标准。关于价格的认定,应当比较一般的市场价格,必要时应当参考独立的专业第三方的意见。同时法官应当对关联交易作出的动机、目的和当时的经济环境作出考察。如果仅是此项交易中价格明显偏低,却是出于公司整体利益的考量,那么法院也不宜否定此项交易。其次,应当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已经履行了完整的披露和表决程序的案件,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案件,应当由被告进行举证。
何畅[6](2020)在《我国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如何行使、是否应受限制等问题是公司法领域探讨的热点,也是股东优化公司自治体系的重要课题。本文围绕“瑕疵出资”与“表决权”这两个核心概念展开,先论证了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在公司治理和调整股东间权益平衡方面的正当性和重要性,后指出了我国现行公司法规范体系在规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方面的缺漏和不足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在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调整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理论与制度之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行使存在的相关问题,从立法和公司自治等两个层面分别提出如下建议:立法建议方面,核心观点在于明确赋权公司对股东表决权行使进行自主调整,结合自身需要针对如何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是否限制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实缴出资股东表决权等问题自行做出安排,法律仅在公司对上述问题未做安排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裁判等途径予以兜底性的调整。此外,建议出台指引性规定对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定依据加以明确;建议增设兜底性法律规定,为司法审判和仲裁过程中径行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提供法律适用依据。公司自治方面,笔者建议优先运用公司章程来设定一般性限权条款,反复多次适用于不特定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在公司章程没有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予以调整的情况下,可在特定的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发生后,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对该股东表决权做出针对性的调整。此外,笔者建议设计“限权催告期间”,给予瑕疵出资股东自我纠正的机会,督促其及时补足出资,尽量避免由于表决权结构的变化而对公司经营造成冲击。
吴昊[7](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指出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朱敬[8](2019)在《资本多数决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资本多数决根据股权平等原则,在尊重一股一权的传统行权范式下使公司股东能够根据自己所持股份来平等地行使表决权,进而管理公司事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需要资本积累以发挥资金价值,资本多数决反映了公司的资合性质,特别是在大型公司的内部事务上发挥重要作用,这对于高效的管理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资本多数决隐含着强权逻辑,在实际意义的公司管理过程中容易使得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博弈流于力量的强弱对比,虽然《公司法》通过授权性的任意规则使得中小股东能够依据谈判规则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股东压迫,使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的情况得到较大改变,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妥善保护,特别是通过利益表决事项的回避制度能够有效实现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商业世界的复杂与法律规则在一定限度内的柔性,应当能够发现,即便现在的《公司法》里面规定了诸多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关联交易和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也仍旧具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可能性。如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大股东完全能够在公司成立伊始在章程中约束中小股东的谈判空间,减少内部博弈,增加其话语权,从而保证其对各项决议的绝对把握。本文着力通过结合现阶段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主要是考虑其表决权的行使方面所可能面临的困境,并且分析中小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制度下的影响,深入观察资本多数决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及其保护逻辑。本文寻求实然层面的现实解释与应然层面的规范应对相结合,指出资本多数决造成的力量对比能在适当的改革路径中得以缓解。本文首先对一般意义上的中小股东在公司这一组织体内部容易受到的侵害为解释前提,指出不同表决权规则下中小股东均有可能受到相应侵害,并以大股东滥用知情权与怠于清算这两个实例进行了例证分析,以此为基础特别提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意义;其次,笔者以表决权行使为逻辑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原理,指出决议瑕疵、无效之诉以及累积投票制度均能在一定层面上为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提供制度保护,但仍需注意的是,现行公司法规则及公司治理现实中对股东权益保护依然存在瑕疵及缺陷;再次,本文对资本多数决这一概念进行了解读,并指出其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与前一章所进行的缺陷分析不同的是,本章对资本多数决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利层面进行了探究;最后,针对前文中反复提及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资本多数决规则运用下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立法、司法等维度设计了应对之策。
龙宗久[9](2019)在《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现象并不罕见。对控股股东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监管一直以来都是我们需要更好解决的问题,控股股东基于股权优势地位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决定着公司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向。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控股股东能否合理的行使其手中的控制权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利益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存在着一定道德风险的,加上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则更加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但是对我国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规制仍然有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本文分别从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中其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分析如何能够更有效的规制控股股东控制权的滥用。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控股股东相关定义以及界定滥用控制权的标准。第二部分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权益的常见表现形式进行了梳理,并具体分析了由于目前我国股权结构失衡、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引发控制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损害后果。第三部分通过整理我国目前对控股股东控制权规制的立法现状,剖析出其中的不足之处,以待后续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建议。最后,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对控股股东控制权立法中规制的缺失,并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经验,分别从公司治理机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使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能够得到更好的指引和规范。
耿倩[10](2019)在《非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拥有的股份而享有的、就股东会决议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公司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是固有权利,非依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但上述论点阐明的仅是股东表决权的基本属性,现行法律规定对此已有所突破,由此衍生了该属性的例外情况——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通常是指,当股东会议所要表决的事项与某一或某些特定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不能对该事项进行投票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防止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比如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的表决优势进行关联交易,使得大股东和与其有关联的公司获得不平等的利益输送,因为当股东和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我们不能寄希望于该股东依然能够公平公正地为了公司利益行使表决权,此时排除该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就显得尤为重要。纵观我国法律,关于该项制度的设计尚不健全,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1第3款明确规定了关联担保的表决权排除,另外只有证监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实际是使用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但并不涉及《公司法》中规定的关联担保的情形,而是视情况排除了某个股东的权利,也有部分案例认为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而判定表决权排除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适用该规则。所以我们认为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该项制度仍需完善。本文一共包含了五个主要部分和最后的结语。第一部分为论文的导言,提出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介绍了我国专家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价值及意义,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概述,首先定义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概念,然后阐述了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和理论依据,最后对该制度的价值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为我国该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首先分析列举了我国现阶段在立法方面对该制度的规定,然后举例说明了该制度在实践中也有诸多争议,许多实践中应当适用表决权排除的情形在法律中往往没有体现。第四部分为境外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及借鉴,通过研究国外对该制度的设计,包括德国和日本的相关立法,梳理出我国可以借鉴的部分,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供可完善的方案。第五部分为健全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议,分别通过适用范围、适用主体、适用程序、司法救济途径四个方面给出建议。
二、论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理论阐释 |
第一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界定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之辨 |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概念来源及内容 |
第二节 研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的意义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裁判现状分析 |
二、研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模式和特征 |
第一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模式比较 |
一、域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模式 |
二、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特征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法律规范体系 |
二、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的特征 |
第三章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主体识别机制模糊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范围缺乏统一性 |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认定标准具有任意性 |
第二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权利制约机制不足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滥权行为类型规定简略 |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制度适用范围狭窄 |
第三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义务承担机制粗略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义务规定分散 |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规定笼统 |
第四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责任追究机制欠缺 |
一、滥权行为多样化,追究方式单一化 |
二、重集体责任,轻个人责任 |
第四章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主体识别机制 |
一、统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身份范围 |
二、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健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权利制约机制 |
一、细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权行为类型的规定 |
二、扩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充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义务承担机制 |
一、丰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规定 |
二、扩展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内容 |
第四节 完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中责任追究机制 |
一、充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制度内容 |
二、引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
三、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诉讼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2)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概述 |
一、中小股东的界定 |
二、股东权益分类 |
(一)自益权和共益权 |
(二)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
(三)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
第二章 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遭受损害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司法实践视角下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 |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原因分析 |
(一)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制度缺陷 |
(二)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过于局限 |
(三)有限公司尚未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
(四)中小股东的分红权规制不足 |
(五)中小股东退出机制不健全 |
三、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及分析 |
一、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第四章 国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比研究及启示 |
一、英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二、美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三、德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四、日本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保护 |
五、国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弥补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缺陷 |
二、健全表决权排除制度 |
(一)增加规定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领域 |
(二)明确被排除股东的权利受限范围 |
三、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
四、加强对股东分红权的保护 |
五、完善中小股东退出机制 |
(一)弥补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漏洞 |
(二)完善中小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主体 |
第一节 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一、法定责任主体 |
二、实质行使高管职权人员亦是责任主体 |
三、交易相对方共同侵权时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节 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
一、公司及股东 |
二、债权人 |
第二章 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一、公司利益的概念缺失 |
二、公司利益的内部判断 |
三、公司利益的司法审查 |
第二节 过错 |
一、忠实义务的违反 |
二、勤勉义务的违反 |
第三节 损害结果 |
一、交易对价不公允构成损害 |
二、权利义务不对等构成损害 |
三、利润不影响损害认定 |
四、不认定为损害的特殊情形 |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一、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 |
第三章 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序抗辩 |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正当程序 |
一、信息披露程序 |
二、审议批准程序 |
第二节 正当程序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
一、未经正当程序不必然导致损害赔偿 |
二、仅经过正当程序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
三、正当程序与证明责任分配 |
第四章 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与赔偿范围 |
第一节 责任形式 |
一、恢复原状 |
二、赔偿损失 |
三、补偿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范围 |
一、以实际损失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
二、可得利益损失有条件的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
三、损害赔偿应遵循损益相抵原则 |
第三节 关联交易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
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
三、惩罚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内涵 |
一 直接规制路径 |
二 间接规制路径 |
三二 元规制路径 |
第二节 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必要性 |
一 目前对控制股东的限制有效性不足 |
二 目前中小股东的救济手段门槛较高 |
三 直接规制具有局限性 |
第三节 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合理性 |
一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
二 公司的持续独立发展的需要 |
三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需要 |
四 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 |
第二章 域外法律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 |
第一节 域外法律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路径 |
一 美国法的相关规定 |
二 日本法的相关规定 |
三 英国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域外法律不同规制路径的比较与借鉴 |
一 域外法律不同规制路径的比较 |
二 域外法律不同规制路径的借鉴 |
第三章 完善我国规制路径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完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直接规制 |
一 明确控制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 |
二 适当扩大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覆盖面 |
三 解散之诉的适用事由重述:列入股东压制 |
四 增加股东退出的情形 |
第二节 完善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间接制约 |
一 严格规范公司董事行为 |
二 加强董事会的受托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规制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
(一)关联交易的特点 |
(二)我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三)规制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
小结 |
二、我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现状—诉讼样本分析 |
(一)样本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二)案例分析与讨论 |
(三)个案分析与讨论 |
小结 |
三、美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 |
(一)美国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演进 |
(二)现有美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
小结 |
四、我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交易程序规制的完善 |
(二)司法程序规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我国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本文的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股东瑕疵出资与股东表决权的基本理论 |
(一)瑕疵出资概述 |
1.对“瑕疵出资行为”定义的分析 |
2.对瑕疵出资行为类型的分析 |
3.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对“瑕疵出资行为”定义的影响 |
(二)股东表决权概述 |
1.股东表决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
2.对“表决权不可被限制”理论的辩驳 |
3.“认缴资本制”视角下股东表决权与出资的关系 |
二、立法与实务中围绕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产生的问题 |
(一)《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语义模糊立场不明 |
1.《公司法》关于表决权行使依据的规定存在争议 |
2.《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应否“限权”立场不明 |
3.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相关纠纷适用法律不明 |
(二)瑕疵出资股东充分享有表决权不利公司治理 |
1.损害如约实缴出资股东的利益 |
2.使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其他权利限制落空 |
3.造成股东个体利益与公司利益之冲突 |
三、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股东表决权相关理论与制度借鉴 |
(一)域外资本制度、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探析 |
1.从域外资本制度分析股东权利与股东出资间的关系 |
2.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法理基础 |
3.域外关于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两种立法模式 |
(二)对域外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借鉴 |
1.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基本概念 |
2.简述不同法系中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实践 |
3.在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问题上的借鉴意义 |
四、解决立法与实务中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相关问题的建议 |
(一)增设规制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指引性、兜底性规定 |
1.明确界定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定依据 |
2.明确赋予公司相关自治权利并确立相应的“回避原则” |
3.针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增设兜底性的限权规定 |
(二)对公司自治实务中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建议 |
1.优先通过公司章程规定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 |
2.公司章程未做规定时以股东会决议为限权方式 |
3.关于针对瑕疵出资股东设定“限权催告期间”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期刊论文类 |
(二)专着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英文文献 |
(7)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资本多数决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资本多数决的法理适用背景: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分析 |
第一节 不同表决权规则下的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分析 |
第二节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实例分析 |
一、滥用知情权 |
二、怠于清算 |
第三节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意义 |
第二章 资本多数决的适用前提:表决权行使的困境 |
第一节 以表决权行使为基础的权益保护逻辑 |
一、决议瑕疵之诉 |
二、累积投票制度 |
第二节 《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缺陷浅析 |
一、在知情权的保护上仅有原则性的规定 |
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难以实现 |
三、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范围有限 |
第三章 “资本多数决”概念解读及其与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关系分析 |
第一节 为什么“资本多数决”? |
一、产生与确立基础 |
二、法理基础 |
三、存在问题及司法现状 |
第二节 资本多数决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保护相结合 |
二、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
三、发挥股东异议之诉的作用 |
第四章 资本多数决视角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评价 |
二、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 |
第二节 通过各种《公司法》规定的方式限制“一股独大” |
一、股东代表诉讼 |
二、强化异议股份的回购请求权 |
第三节 强化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当前关于控股股东控制权规制的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1. 控股股东与控制权的相关概述 |
1.1 控股股东的涵义与界定标准的辨析 |
1.1.1 控股股东的涵义 |
1.1.2 控股股东界定标准的辨析 |
1.2 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界定 |
2. 控股股东滥权行为的常见形式以及危害后果和原因 |
2.1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
2.1.1 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
2.1.2 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常见形式 |
2.1.3 滥用控制权侵占公司财产的常见形式 |
2.2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损害后果 |
2.2.1 对公司及其内部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
2.2.2 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侵害以及对证券市场秩序的扰乱 |
2.3 我国控股股东控制权滥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2.3.1 股权结构失衡 |
2.3.2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 |
2.3.3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
3. 我国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立法现状 |
3.1.1 控股股东权利行使的原则性规定 |
3.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3.1.3 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公司治理制度 |
3.1.4 规制控股股东控制权的相关股东权利和救济制度 |
3.2 我国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规制之不足 |
3.2.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司法困境 |
3.2.2 公司治理机制实践中的不足 |
3.2.3 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的不足 |
4. 完善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立法建议 |
4.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
4.1.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的完善 |
4.1.2 明确公司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标准 |
4.1.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制股东权利 |
4.2 以公司治理为视角完善控制权规制的制度构建 |
4.2.1 董事制度之重构 |
4.2.2 完善监事制度以加强监事独立性的建议 |
4.3 完善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 |
4.3.1 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 |
4.3.2 完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 |
4.3.3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
4.3.4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非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概述 |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概念 |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意义 |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存在缺陷 |
(二)实质平等原则 |
(三)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三、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价值 |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二)保护公司的利益 |
(三)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
第二章 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
一、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非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实践现状 |
二、非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缺陷 |
(一)适用范围有限 |
(二)适用主体不够明确 |
(三)实施细则和法律责任不清晰 |
(四)司法救济尚不健全 |
第三章 境外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及借鉴 |
一、境外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 |
(一)德国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
(二)日本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
二、境外立法对我国表决权排除制度完善的借鉴 |
(一)扩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范围 |
(二)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 |
(三)建立司法救济途径 |
第四章 健全我国非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 |
三、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程序 |
(一)申请主体 |
(二)申请期限 |
(三)受理主体 |
(四)举证责任的承担 |
(五)审查公示 |
四、健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司法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机制研究[D]. 高梦繁. 信阳师范学院, 2021(09)
- [2]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王其锋. 青岛大学, 2020(02)
- [3]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D]. 李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D]. 丁赢斌.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D]. 董彦序. 吉林大学, 2020(08)
- [6]我国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法律问题研究[D]. 何畅.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6)
- [7]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资本多数决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朱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4)
- [9]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D]. 龙宗久. 广西大学, 2019(01)
- [10]非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D]. 耿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