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市检察院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问: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分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不充分,二是调查手段不足,三是调查保障措施不足。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规定了检察官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如磨山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取被建议单位意见询专业人员、相关部答游春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托鉴定、评估、审计场走访、查验。
    《关于检察公清耐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问:检察院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
  1. 答:法律分析: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乱困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肢芦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历陪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问:对公益诉讼的看法
  1. 答:法律分析: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因此,如果人们从国家.社会角度出发锋蔽,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每一个公民而言,都应是具有利害基基关系的。进一步推之,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是对他人私权利加以干涉的行为。故而,人们不能把利害关系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人人都视而不见,那么个人、组织的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搏基谨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市检察院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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