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规则与重庆经济政策比较及调适(论文文献综述)
陈鼎[1](2020)在《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以中国存在“强制技术转让”为由屡屡犯难,不仅对中国发起“301”调查,还将中国诉至WTO。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以此为由挑起争端,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关于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界线不明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强制技术转让的国际条约、协议,以及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实践中处理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具体做法,进而寻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利益平衡点、对技术的保护与保证技术在国际范围内自由转让之间的平衡点,对强制技术转让例外条款结合中国实际加以适用,并根据该平衡点和例外条款进一步明确强制技术转让中“强制性”的界线。其次,中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对国际条约、国际规则积极建言献策,在明确其界线的基础上,解决技术转让中存在的对“强制性”的边界认定不明等问题,预防别国以所谓“强制技术转让”为由继续挑起国际投资争端,进而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体系。本文首先介绍国际投资、强制技术转让的基本概念及整体现状,引入强制技术转让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以及“工具化”的问题。其次,对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国际规范与实践进行分析,进一步认识在国际规范中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规制以及在实践中的做法。再次,对有关国家强制技术转让的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以探寻有关国家的立场以及应对国际社会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具体界定方式。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市场中的地位,以及当下面临的国际案件,对寻找解决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途径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提供一定的思路。第一章,概述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基本问题,包括其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以及这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且阐述了强制技术转让在国际投资中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其中关于其“工具化”现状提出了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探讨造成该现状的原因,为进一步地分析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向。第二章,主要分析与强制技术转让有关的国际规则。首先是与强制技术转让相关的《TRIPs协议》与《TRIMs协议》,分别就两协议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不同态度、立场等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对WTO项下其他有关的国际规范进行分别分析、整体把握,对WTO项下的国际规范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整体倾向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对《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分析以及有关双、多边投资条约的相关规范分析进行分析,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与最终制定有效措施奠定国际规则层面的基础。第三章,对有关强制技术转让进行结合国际事件进行实证分析。其中涉及两个国家的案例,其一是加拿大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两个案例,其二是中美“301报告”案。本文对加拿大的两个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对中美“301报告”案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其中涉及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分析,为后文提出中国对策奠定了重要基础。第四章,提出中国应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建议。首先明确中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删改与完善,《外商投资法》第22条的进一步落实,对例外条款的合理使用,以及对WTO规则的援引及运用。进而提出制定WTO项下《国际技术转让协定》以促进强制技术转让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并着重强调其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具体表述应注意的问题,并促进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的完善。
刘锐金[2](2020)在《新形势下我国农业支持制度改革研究 ——政策效应评估及制度改革方向选择》文中指出自2004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市场价格支持、农业补贴和专项支持为主体的农业支持体系,对保障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农业支持政策进行一系列改革,先后取消了棉花、油菜籽、玉米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逐步降低了水稻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进一步优化和创新了农业补贴政策体系。但我国农业支持政策依旧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水稻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在WTO的适宜性,国内粮食产需缺口对进口的依赖。继续完善改革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已经成为共识,但具体怎么改还存在一定的争论。为了更好理清改革思路,本研究评估了水稻、小麦最低收购价、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对农户的产品产值、物质投入的影响,探索了棉花、玉米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不同退出方式对生产的冲击及其收储价格设定的合理性,探讨了农业直接补贴对农户种子化肥农药投入、家庭收入及其收入流动的作用,分析了水稻、小麦和玉米市场支持政策在WTO规则下的争议焦点,识别了农民对农业支持政策选项的偏好,最后提出未来政策改革方向和一些建议。主要结论如下:(1)运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urvey,CFPS)4期面板数据,利用双重差分法分析稻麦最低收购价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发现:当收购价格下跌并触发最低收购价政策时,较好地稳定了政策执行区水稻和小麦种植户的产品产值,但对种子化肥农药投入的影响弱,即政策的要素投入扭曲小;随政策收购量增加,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曾对稳定东北地区玉米种植户的产品产值、增加种子化肥农药投入具有显着的作用,当2015/2016年度价格大幅度下跌时,虽然政策性收储量大幅度增加,但政策效应是负面的,无法实现政策目标。(2)运用省级统计和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数据,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和断点回归分析棉花、玉米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发现:临时收储政策对棉花、玉米和油菜籽产量和化肥投入的影响差异大,由强到弱依次是棉花、玉米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退出对油菜籽的负面影响最大,主要源于政策改革沟通不畅、配套政策不到位;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设置不如玉米和棉花有效,棉花和玉米的临时收储价格附近,种植户化肥投入明显提高。(3)运用CFPS的3期数据,利用面板数据分位数回归和有序logit模型分析农业直接补贴发现:政府对农户家庭的直接补贴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尤其是规模较大的种植户,但品种之间有差异,水稻种植户特别是规模较大的种植户种子化肥农药投入对政府补贴的弹性较小;大多数农村家庭获得了农业补贴,政府直接补贴金额增加、对补贴的依赖程度提高不利于低收入农户家庭向上流动,也不利于较高收入组稳定在原收入组,而户主的健康水平则具有显着的正向作用;稳健性检验表明,直接补贴对中西部农村家庭的负影响较弱,非农就业能有效促进家庭收入向上流动,但无法改善政府补贴的负影响。(4)运用WTO和OECD的报告数据,比较分析水稻、小麦和玉米市场支持量及其关键参数发现:同一作物不同国家用于计算市场支持量的固定外部参考价格不同,选择有资格接受管理价格的收购量也有不同的考量;若按照美国提交WTO的计算方法,无论如何调整稻麦最低收购价政策,都会超出限额,除非取消。(5)运用Best-Worst Scaling问卷设计获得的农户调查数据,使用有序logit模型分析农户政策偏好发现:农户对无需付费的市场支持政策或目标价格补贴最为期待,对各类保险保费补贴的政策选项偏好程度低;拥有非农兼业就业机会、生活态度乐观、种植规模大的农户更加关注农业生产性投入支持,对农业收入依赖程度更高的农户则更希望直接获得货币补贴。(6)我国农业支持政策在生产促进、农户政策偏好和WTO规则之间有难以协调的矛盾,建议继续保留水稻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现有农业支持总量稳定,研究提高农业支持政策的地方适应性和透明度,更好落实“米袋子”省长制;大幅度提高对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特别是农村婴幼儿、儿童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营养保障水平,增强生产经营主体的知识运用能力,更加突出农户的企业属性。
陈元春[3](2020)在《中国大豆国际贸易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从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国力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相对的是,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反复的对中国进行指责,其中之一的理由就是中国具有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并且要求对双边的贸易协定进行重新谈判。大豆作为我国主要进口的农产品,在加入WTO以来,进口量不断攀升,在贸易协定的谈判中有重要作用,重新对我国大豆贸易进行审视在谈判中有积极作用。本文站在全球大豆贸易的高度来分析中国的大豆贸易,在全球大豆贸易中中国进口了绝大多数的大豆,美国,巴西,阿根廷,中国等国生产了绝大多数的大豆,但是美国居于支配地位。这个支配地位不仅体现在种子,生产,贸易,加工等方面,更体现在金融,补贴,贸易规则的制定上。综合来看,这些体现了美国强大的实力,也体现了美国寻求更进一步支配地位的愿望。因此研究中国的大豆贸易离不开这个大的环境。本文首先对有关贸易的理论进行了梳理,从古典贸易理论,到标准贸易模型,再到新贸易理论等,通过梳理可以对国际贸易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了解。然后从种子,生产,加工,贸易和流通,消费对世界大豆及其产品进行了简单的刻画。最后运用劳伦斯指数,进口商品集中度指数,赫芬达尔指数,GL指数,Bruekhart指数,HIT指数等指数对我国大豆的国际贸易进行了量化。研究表明,从种子,生产,加工,贸易等各个环节,我们不仅在国际没有优势,就是在国内优势也不十分明显;我国的大豆进口量逐年创新高。由于影响贸易的因素很多,并且分为可以量化和不可以量化的,本文在第四章运用面板数据对可以量化的部分进行了面板数据分析,得出了一些基本结论。研究认为,两个国家的GDP和人口数,人均大豆消费量,汇率,国内外的大豆价格差,距离对大豆的贸易有显着的影响,其中GDP对大豆贸易有正向影响,距离对大豆的贸易量成反比关系,汇率的回归结果是正值,说明人民币升值有利于大豆的进口,通货膨胀率对大豆的贸易量有负向影响,中国大豆的市场价与美洲三国的价格差对大豆贸易的影响并不显着,人口对大豆贸易量的影响也是负值,人均大豆消费量是对大豆的贸易量有负向影响。不可以量化的因素对大豆的国际贸易也是有很重要的影响,究竟哪些因素有很重要的影响呢?这个要结合中国所处的贸易大环境说起,中国的贸易环境是处在以美国为首的国际体系下从事的国际贸易,美国的政策指向性对中国大豆的国际贸易有重要的影响,美国农业的政策目标是支配农产品的贸易,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合适的补贴和提高农场主的收入,增进社会的福利。因此本文后续的写作将按照这个指向性研究对中国大豆贸易的影响。价格是经济的核心变量,价格的高低决定了资源的流向,这也是美国支配贸易的一种手段,因此第五章开展对大豆定价权的研究。本章创新性的提出如下公式:期货价格=市场价格+中间商平均利润+操纵利润+随机波动误差则:期货价格=市场价格*(1+中间商平均利润率)+操纵利润+随机波动误差我们在这里设定中间商的平均利润率是恒定的,约等于10%,因为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如果一个行业长期保持超额利润,那么不断的资本就会进入这个行业来获取超额利润,如果一个行业长期不能获得平均利润或者亏损,那么就会不断有厂商退出这个行业,最终这个行业的利润率一定是平均利润率。同时,农产品市场是近似完全竞争市场,大豆的市场价格是在近似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均衡价格,那么从理论上讲大豆的CBOT价格也应该是均衡的,这符合一般经济学规律。通过检验可以发现大豆CBOT期货价格存在操纵行为。同时本文又设计了期货-成本(双重)价格加成差和期货-市场价格差两个指标对期货市场的价格操纵行为进行了判定。第六章分别对中美两国的大豆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了测定,并且将中国主要大豆的省份运用DEA法进行分解分析。研究表明中国的大豆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TFPG)自改革开放以来呈下降趋势,美国的大豆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TFPG)以3-4年为周期进行增长。对中国各省大豆的管理无效率和规模效率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中国各地相差极大。在对中美大豆农业支持政策研究的第七章,研究表明,中国对农业的整体支持没有超过中国承诺的WTO上限,但是已经非常的逼近上限;美国对大豆的支持自从2004年以来没有超过美国承诺的WTO上限;对大豆而言,中国政府对大豆提供的大量补贴对大豆产量的提高并不明显。第八章则研究了中国大豆贸易的福利效应,研究表明,大豆贸易的长期和短期的福利波动非常明显,但是总的福利是正向的。中国进口大豆总能给中国带来福利改善。本文整体研究表明,中国的大豆贸易是在以“二战”以来美国为首的国际秩序下进行的,美国通过和中国签订贸易协定获得优势,又通过操弄定价权不仅长期获得了超额利润,而且大幅减少了补贴,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对中国来讲,应该在目前的这个框架下,结合大豆供给安全和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尽力参与具有定价权的期货市场交易;根据定价理论,据理力争最大化的运用WTO规则寻求最大的补贴额度,在国内则寻找效率最高的补贴数额;由于我国大豆进口的集中度很高,对供给风险也要做好相应的预判。
毛志远[4](2016)在《TPP国有企业规则规范属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TPP国有企业规则开创了自由贸易协定中系统化规制国有企业跨国商业行为的先河,对未来国际贸易协定和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将产生重要影响。美国声称TPP国有企业规则是以竞争中立为基础的。竞争中立是一个因国有企业而生的概念,在国内法上其是规制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经济政策或法律法规,意在剥离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系,杜绝国有企业因与政府的特殊关系而获得不合理竞争优势,政府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中立,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独立,共同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在国际层面,竞争中立主要是作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目标而被推广,一些国际条约和贸易协定中约束国有企业垄断等行为的条款也体现出竞争中立的某些要求。对OECD来说,行政部门规制模式的共性分析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依赖个案分析那么提出竞争中立也就毫无意义。因此OECD将目标转向国有企业的内部行为约束,尤其是公司治理这一容易被各国接受的概念。TPP国有企业规则实际是借用与发挥了竞争中立的概念和OECD的竞争中立框架指引,其是将竞争中立定位于把控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并加以系统化。作为区域贸易协定,由于美国的主导,TPP国有企业规则纠结着太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其核心条款较多呈现出功利化与非原则化的特征,竞争而不中立,深深打上了贸易协定的烙印。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与重要特征,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竞争中立建立在公平竞争权法理基础之上,具有公平竞争权衍生权利的属性,其价值在于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TPP国有企业规则是将国有企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阶段从竞争法上的事后救济提前到事前规制,并将国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相分裂,完全偏离了竞争中立的价值规范。TPP的国有企业规则就是国有企业规则,无法称之为“竞争中立规则”。国有企业问题在TPP中属于横向议题之一,一旦形成协定条款就将成为跨部门适用规则,因此还将引发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问题。非商业援助、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是TPP国有企业规则的核心条款,这些条款规制标准严格、身份歧视特征明显。非商业援助是采用打包的方式,把国有企业商业行为之外可能获得的各种支持以非商业援助名义一律禁止,包括承担公共义务的合理补偿。非歧视待遇要求国有企业在购买与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待遇。透明度要求则集中在国有企业是否违反国有企业规则有关条款行为方面,科目明细,内容具体。这些条款基本属于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将严重束缚国有企业的跨国贸易与投资行为,大大增加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的成本与难度。TPP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治的新进展,但对现有国际经济法体系而言,实际则加剧了其分歧或解构,削弱了全球市场的构建与完善,这在国有企业规则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一般国际条约都兼具造法性与契约性,而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又都具有创设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但应建立在客观性、国际民主性、国际合作性和国际法治性原则的基础之上。TPP国有企业规则对外带有强烈指向性和排斥性,对内则带有封闭性,由于其缺少普遍适用性,且又是以实力而非合意达成的所谓“共识”,其在国际法或普通国际法的意义上,至多是一种利益博弈,而非造法行为。在批判美国对国有企业实行歧视性竞争的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国有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应将之视为一个倒逼,倒逼中国必须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市场化分类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在加大行政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同时,中国迫切需要一部具有竞争中立精神的法律法规,打造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这是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
王火灿[5](2015)在《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围绕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这一中心论题展开研究,旨在揭示此种耦合关系的现实表征并加以实证分析,进而探究其内在机理与理论根源,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企业在其国际化进程中针对WTO所建构的生态竞争环境需进行的相应战略调整与适配。在当代,所谓企业国际化即是在以WTO多边贸易体制为核心的国际游戏规则体系下,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与内外向国际直接投资等跨国经营业务和活动以及相应的国际化管理实践的过程。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是在以企业国际化为载体的经济全球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作为一整套国际游戏规则,它又是在“WTO-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双层博弈”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一博弈模式界定了企业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体制实践的方式与途径。现有的WTO多边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结构,对企业国际化产生保障公平竞争、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费用等主要效应或功能。本论文在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耦合理论在经济管理中的机理与内涵,并从企业国际化的两大核心要素——企业国际竞争战略与企业国际竞争力出发,论述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协调系统,构建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评价模型。中国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十分独特。在19482014年的67年中,以1979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为界,可分为两大阶段,即前32年——从短暂“原始缔约国”期到之后漫长的“失联期”;后35年则为复合期。在中国确立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目标之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中国复关/入世谈判进程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创建进程“三江并流”,并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大潮历史性汇合,终于在时机、理念和战略的“三重契合”下,于最近20多年中,造就了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耦合关系,并在贸易、投资、制度和观念等四大维度上产生了强大的“四维共振”效应。不过,目前这种双向的强共振效应尚具有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WTO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四维”皆强格局,而中国企业国际化对WTO的影响在制度和观念两大维度上则相对较弱;在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FDI)这两大维度上,WTO推动了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崛起,而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这种快速崛起也对世界经贸的原有格局以及其他主要WTO成员(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的对外经贸格局产生了“破格局性”的重大影响。中国为加入WTO和履行入世承诺,在短期内对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与WTO和中国企业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国际化制度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快速调整,在入世前后国内出现了罕见的“WTO热”等现象,均充分显示出WTO对于中国企业国际化制度和观念层面的巨大影响力。相反,作为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正处于转型中的后起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对于WTO的制度建设和理念贡献尚十分有限。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模型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WTO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Granger原因。利用耦合协调评价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耦合度指标反映出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基本上已处于高度耦合状态;耦合协调度指标则反映出两者基本上处于中度及以上强度的耦合协调状态。本论文尝试提出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理论,旨在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该理论指出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异质性”由制度异质性、体制转型性、大国规模性、发展后起性、快速崛起性和国企主导性等六个方面组成,前三者与后三者分别构成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外生异质性”和“内生异质性”。它们共同刻画了中国企业国际化面临的特殊外部和内部环境或属性。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而且与WTO之间也存在密切的互动影响关系。由于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的异质性、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矛盾性与趋同性以及作为后发性大国的快速崛起特性,决定了中国入世谈判和入世协议签订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同时也决定了入世以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快速崛起以及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共振效应。WTO的动态发展趋势和一些新兴重大议题的谈判进展表明,包括贸易与环境、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超TRIPS”规则以及竞争中立、TPP等,可能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未来发展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论文利用传统的“SWTO”(优势、劣势、威胁和机遇)分析法,从异质性和WTO体制两大视角,剖析了中国企业国际化当前面临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环境资源、体制深化、内向与外向国际化的不平衡、低度化陷阱、技术创新乏力、贸易保护和转型升级等。最后,本论文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强耦合关系出发,就中国企业国际化崛起进程中的“WTO战略”的原则、目标、实施路径等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即战略原则应是多边主义;核心战略目标是维护和推进WTO多边贸易体制更有效运行,以实现强化和确保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强耦合效应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为此,选择“学以致用”和“有效参与”两大战略路径,通过提高参与能力、改善和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与作用以及强化政企有效合作等来实施战略。本论文对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强耦合关系存在性的内在成因开展了理论探析,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战略适配建议,有助于丰富WTO与中国企业国际化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也能为政府和企业参与多边化和国际化进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陈瑶[6](2015)在《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文中研究说明“保护”与“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两条并行不悖的机制。在TRIPS实施行将二十年,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限制与例外的安排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性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修订都涉及限制与例外,若不加以规制,将冲击多边已有之成果。此外,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权等贸易联结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梳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及其参加的条约可以发现,人权与知识产权是规制权利限制的立法较为突出的领域。人权法领域的实践表明,通过“限制的限制”条款规制各类限制与例外是一行之有效的经验。该条款具有极强统摄力和包容性,在各国规制自主权与统一规制之间留有回旋余地和空间,从而能在人权这样背景复杂的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规制。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联系紧密,且同样面临多样而复杂的限制和例外如何约束这一难题,故相关模式与经验可以为知识产权领域所借鉴。当前,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与例外,无论是多边贸易条约、纯粹的知识产权条约,还是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除了少数达成共识的具体事项外,或援引TRIPS协定,或是直接采用规制权利限制的“三步测试”条款。由于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广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且裁决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其中的“三步测试”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核心规范。主要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表明,虽然条款形式不同,但因为“三步测试”在TRIPS等条约中的扩展,不同的权利限制制度在改革中也都吸收借鉴了“三步”的理念和原则。另外,尽管实效性尚在发展之中,多边贸易条约和许多区域协定也吸收了诸如公共健康这类人权规范;代表性国家国(域)内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所适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权法与“三步测试”条款构成了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权利限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反映出这一体系的基础性架构。这一基础性架构覆盖面广,尤其是通过“三步测试”,这一“限制的限制”条款统摄力和包容性的发挥,促使成员国(域)内法在基本要素方面尽可能趋向一致,能够实现一种可期待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因而具有类似宪法的功能。通过基础性架构司法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生命健康、表达自由、通讯自由等条款,在欧洲人权法院以及代表性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反映。“三步测试”条款的超强统摄和包容功能在多边实践以及国(域)内法司法实践中也都得到了验证。上述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国际社会成员国(域)内法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例外安排均具约束力,包含着权利、义务及各类利益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脉络,为成员国(域)内法调整、创设限制与例外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和原则,设定了界限。就这一基础性架构的内部而言,人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数量、内容,以及司法效力方面远不及“三步测试”条款,目前也未能在多边层面直接适用。因此,“三步测试”也就成为这一结构中事实上最为核心的条款,是“控制中心”,具有更为显着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其制度和内容既是实体性标准,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该条款在规制方法上用“特定情形”、“有限”、“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第三人”等作为基本逻辑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定位,实现对复杂多样的限制与例外的统摄,也使得部分人权内容及其它公共政策考量可以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为各国规制自主权留下较为充分的回旋空间。在以往的多边实践中,专家组对“三步测试”条款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统摄功能认识不足,在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上存在误判,亟待改进。该条款不仅因为这些要素组合,对限制和例外具有强大统摄力,而且因为在其适用、解释中,包含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不得滥用、比例原则等用以判断实在法正当性的原则,从而也具有实质宪法的功能。在当前多边停滞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功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处理、对新技术、新的商业形式带来的新挑战、对击破TRIPS僵局、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诉求制度化,以及抗衡过度强保护,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宪法功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也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依据宪法功能考察,WTO与WIPO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既功能有别,又相互支撑,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从“弃权性质的守则”迈向“积极的合作性质的规则”。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对于我国也具有特别意义。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安排,应考虑这一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履行条约之义务。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中,应引入“三步测试”条款的判断标准,增强限制和例外标准的统一性趋向,逐渐累积基于中国立场的“客观实践”,争取话语权。在我国区域、多边贸易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谈判、条款的设计与安排也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协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寻得合理的回旋余地和政策空间。
郭高峰[7](2014)在《多元主义视角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转基因产品是指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以及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的制品。由于目前商业化使用和推广的主要是第一代转基因生物,因此转基因产品主要是指使用第一代转基因生物技术生产的转基因生物(主要是转基因作物)以及含有该种转基因生物成分的转基因制品(主要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产品具有两种主要风险: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在科学上尚无定论。转基因产品风险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给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如何平衡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和利益,如何建立一种适当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国际法律制度,既能控制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又能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为人类谋取最大的福祉是摆在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迫切的课题。对于如何建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着以‘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为代表的两种相互冲突的理论模式和路径,其主要分歧是对于该等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结构中心的理解。宪政主义来源于国内法中的概念,其致力于构建一个共同的框架来定义整体秩序的各种根本原则,以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多元主义则认为国际法律制度以‘变态分层结构’为特征,各部分并不隶属于一些共同的法律规则,各部分之间的互动更加开放,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大。通过比较和实证主义分析方法,笔者研究了在国内、区域和国际层面上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分化和对立及成因,并且通过研究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典型案例-欧美生物技术案中专家组在裁决过程中各种制度比较的多元主义内涵,认为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多元主义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转基因产品的全球管理,是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更适合的路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制度多元主义模式下,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加灵活自主地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但是多元主义模式也是一把“双刃剑”,同样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一些挑战。笔者对此提出并讨论了各种可能的应对措施。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介绍和转基因产品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性问题。首先界定了转基因产品的概念,认为转基因产品就是转基因产品则是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以及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的制品。由于目前商业化使用和推广的主要是第一代转基因生物,因此本文的转基因产品主要是指使用第一代转基因生物技术生产的转基因生物(主要是转基因作物)以及含有该种转基因生物成分的转基因制品(主要是转基因食品)。然后本章介绍了全球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的现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以及全球转基因作物贸易总量和前景,并且指出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已是大势所趋。接着本章又探讨了转基因产品的两种主要风险: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区别和联系,并且着重介绍了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五种不同的原则:科学证据原则、预防原则、实质等同原则、社会风险原则和比例原则。最后,本章分析了转基因产品给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来的各种挑战。第二章比较分析了两种建立全球法律秩序的模式: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本章指出,‘后民族国家’法律中存在的‘无序之序’之状态是对当今变革时代特征的典型表述。在欧洲一体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旧有的‘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已经土崩瓦解,而新的体系仍是雾里看花。各种新的模式相互竞争新的主导权。对于如何建立‘后民族国家’法律秩序存在着以‘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为代表的两种相互冲突的理论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多张面孔,但是其主要分歧是对于法律和政治秩序是否存在结构中心的理解。宪政主义来源于国内法中的概念,其努力构建一个共同的框架来定义整体秩序的各种根本原则,以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多元主义认为后民族国家秩序以‘变态分层结构’为特征,各部分并不隶属于一些共同的法律规则,各部分之间的互动更加开放,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大。在构建全球法律秩序中,多元主义具有三大规范性功能:调适功能、能够提供的竞争空间、以及在后民族国家社会中的制衡作用。由于人们对于转基因产品的风险有不同的看法,在国内以及国际层面上存在着不同的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原则和制度。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的冲突不仅仅是一个南北问题,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甚至发展中国家之间都存在分化和对立。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的方法和原则也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WTO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的冲突和抵牾。在这样的一个分化和对立的大背景下,多元主义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转基因产品的全球管理,是构建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力量。第三章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八个主要国家的(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并得出如下结论:转基因产品不是一个简单的南北问题,不仅发达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存在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两大阵营的“两极化”,而且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也存在重大分歧。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产品的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定。许多发展中国家缺乏完备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已经批准转基因作物种植和商业推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已经制定了转基因研发计划的发展中国家大都建立了自己的特别的转基因作物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制定了自己的转基因产品的特别管理措施,比如转基因产品标识措施。这些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大都缺乏完整性,并且实施和执行的质量参差不齐。其他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刚处于起步阶段。它们大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或者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未来发展尚不明朗,以及转基因产品的健康风险,环境风险和经济风险缺乏确定性,许多发展中国家明智地保留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充足的决策空间,以便于将来在转基因技术的风险进一步明朗化时能够进行更好的决。世界各国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这种复杂的分化态势表明,多元主义模式是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的更适合的路径。第四章主要介绍四个主要的转基因产品多边管理制度: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为经合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和相关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这些国际管理制度都制定有各自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个国际管理制度之间也存在一种竞争性的关系,它们都试图主导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国际管理。这种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多元化表明了在转基因生物产品领域国际合作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但是多元化的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反映了在当代多元性的世界的背景下不同的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虽然,在各种不同的国际制度中,世界大国会利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国际制度来推行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但是大国之间的相互竞争同时也给弱小国家留下了各种可操作的权利空间。通过研究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的典型案例——欧美生物技术案,第五章对多元主义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欧美生物技术案的背景,然后归纳了本案中的主要法律争议。接着,通过多元制度比较的方法,本章对于专家组在裁决过程中的各种可能的制度选择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最后,本章分析了专家组实际的制度选择的多元主义涵义,指出专家组只坚持程序性审查,实现了把转基因产品的治理权限在不同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制度中进行了分配和平衡,从而最大限度地推进了该问题的解决。第六章首先讨论了影响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各种因素,然后分析了多元主义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影响和挑战,指出多元化的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使转基因产品管理规则具有不确定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管理转基因产品的难度。最后,本章提出了在多元主义语境下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的一些具体的措施。
曾文革,林婧[8](2013)在《论WTO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的分歧及其消解》文中认为食品安全保障问题不仅关乎公民健康权以及各国的贸易利益,也取决于科技水平的高低,故各国国内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差异较大,很难采取硬法方式进行统一规范,由此催生软法的适用来对差异性加以弥合。但在现行食品贸易体制对各国利益分配不均的大背景之下,一方面由于国际软法制定过程隐藏的"权力导向",另一方面由于WTO规则尚不周延,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也存在缺陷,以致WTO食品贸易争端中国际软法适用分歧频现。为使食品安全国际软法能够在WTO争端解决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我们应当努力从遏制食品安全国际软法制定过程中的"权力导向"、明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举证权限等方面,努力消解WTO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的分歧。
何艳华[9](2012)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区域贸易协定蓬勃发展,区域内成员间反倾销制度安排对区域内成员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对区域外成员的影响以及对WTO多边反倾销制度的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全文共分为五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之所以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是起因于对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的反思。反倾销制度是一项矛盾的产物。反倾销所规制的倾销实际上并非一定具有可责性、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区分倾销的动机显然违反经济学原理;反倾销申诉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倾销措施虽然欠缺经济合理性,又具有反竞争效果,但其是一国实现贸易政策的一种工具,该制度服务于一国整体利益,有时甚至是国家不得不用反倾销这类体现贸易保护主义制度来换取国内利益集团对贸易自由化协定的支持。因此,反倾销制度虽欠缺经济合理性,但却可以满足很多国家的政治需求,而这种政治需求在目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尚不能忽视。所幸的是,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一方面自然会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另一方面各国报复性的适用反倾销措施同时也会对一些青睐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产生一定的威慑,经过一番博弈,各国均会认识到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将不能使自己继续受益,而逐渐减少乃至放弃使用反倾销措施。在整体上承认一国利用WTO所允许的反倾销制度施行贸易保护主义,在当前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我们应努力探寻反倾销欠缺经济合理性、限制竞争从而阻碍正常贸易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特定区域贸易协定的特殊实践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学家都倾向于认为倾销是一种完全理性、具有正当性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且大多数倾销不会减少(反而经常增加)全球福利。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必然导致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上涨或进口数量的减少甚至是完全退出该国市场,这种做法必然损害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目前规制国内掠夺性定价和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和规范国际价格歧视的反倾销法在制度上存在重大不同,这种不同是以对经济学分析的开放度不同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法明显不受甚至最基本的经济学分析的影响。一般认为,政治需求给予反垄断和国际贸易的规制者适用不同分析工具的动机。政府规制者因促进国内生产商间的活跃的竞争而得到回报(因为来自于不具有竞争力的公司的损失会更多的被竞争市场所增加的效率所抵消。)但他们不会因来自于外部的竞争而得到回报,因为外国生产者的利益不是被选官员选票的来源,而国内生产商的损失会使官员损失选票。此外,政府为本国经济发展而进行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协定的谈判,当政府对利益集团压力比较敏感时,带有特殊保护条款的贸易协定更容易签署。反倾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可能会导致促进卡特尔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反倾销救济措施会便利卡特尔的维持,反倾销申诉便利申诉方间的卡特尔化(包括反倾销申诉的可能性本身对外国生产商构成一种威慑以及反倾销申诉资格的设定便利申诉方之间的卡特尔化),价格承诺制度便利内、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卡特尔化。反倾销立法促进了一项“合法的卡特尔”,为了国内工业的利益,政府本身监督和执行一项事实的固定价格机制。根据这项合法的卡特尔,仅仅提起反倾销申诉的活动可能导致国内和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固定价格的有效合作。以进口产品为目标的反倾销申诉常常是由生产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重要部分联合提起。在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共同努力中,国内生产商自然的交换价格和产量水平的信息,这种交流可能是事实上的固定价格共谋的开始。虽然反倾销措施对卡特尔化所起到的便利作用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效果。反倾销措施从申诉到裁决的作出,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反竞争效果,扭曲国际贸易正常流向,与其维护公平贸易,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与宗旨背道而驰。虽然诺尔——惠灵顿规则对反倾销申诉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任何附属的固定价格或限制产量的协议都是违法反垄断法的,利用反倾销法便利卡特尔化的高度可能性证明反垄断实施资源向受反倾销命令影响的市场的重要分配是正当的。反倾销制度是一国贸易政策的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国家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国家为在国际贸易舞台中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想尽办法制定各种维护本国利益,尤其是与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产业利益的制度。保护贸易一直伴随在自由贸易的周围,甚至成为各国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手段。除了国家利益驱使之外,反倾销制度作为联系一国产业政策与贸易的工具,保护本国国内较为弱势的工业,还往往是迫于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反倾销产生的政治机制是我们研究反倾销制度合理性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所以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单纯经济学角度去分析,还要考虑政治利益的需求,我们能做的是探求采取什么样的路径来逐渐纠正其经济上的不合理性。第二部分内容是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类别实证分析,主要介绍了区域贸易协定及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由此导致反倾销制度的多元化,并对典型国家/地区之区域贸易协定下的反倾销制度现状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条款的类别进行总结与分析。在对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对反倾销制度的安排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概括区域贸易协定反倾销制度的主要类型:内部取消反倾销措施安排、遵循WTO协定项下权利与义务的安排、对WTO协定项下反倾销制度进行修改以严格反倾销纪律的安排等三大类。第三部分是对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法理分析,主要分析两个问题:其一是反倾销制度是WTO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其二是的区域贸易协定修改WTO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这种“两分法”违反GATT项下的国民待遇。因为他们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没有能够在进口国给予外国产品和国内产品一种平等的机会。这种对国内价格歧视和国际价格歧视的差别对待导致了在进口国国内生产商的待遇优于进口商的待遇,这种差别待遇是针对产品来源而实施的,本质上将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但是GATT第6条明确将反倾销法合法化。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修改WTO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WTO成员修改WTO协定的合法性,与GATT第24条的相符性问题,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问题。首先,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VCLT第41(1)可以适用于WTO,除非相关协定规定中明文规定不可以适用;马拉喀什协定的第9条和第10条允许相互间修改,相比VCLT第41条,这两条规定更为详细,因此优先于第41条适用。然而,事实上,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和第10条并非专门针对相互间修改,在RTAs的语境下,相互间修改应特别在GATT1994第24条的基础上予以考虑,这确认了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和第10条不涉及相互间修改的问题这样的结论。GATTT1994第24条既没有清楚允许也没有明确禁止此类修改,修改必须满足VCLT第41(1)(b)(ⅰ)中的条件(不影响WTO协定下第三成员的权利或义务)和(ⅱ)(不涉及到对该条款的损抑与WTO协定作为一个整体的目标和宗旨的有效实施不相符)。这些条件强化了GATT1994第24条项下的RTAs的目的,且增强了RTA应遵循对RTA外部的WTO成员的贸易扭曲最小化的同时,内部贸易自由最大化的重要性。在第24条第4款和第8款反映了VCLT第41(1)(b)所体现的条件。RTA成员之间应对“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但是在必要情况下,按照第11-15条、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因此,一项RTA是否应当取消反倾销措施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反倾销税是否属于“限制商业的关税”或者反倾销法是否属于“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需进一步判断反倾销措施是否属于允许存在的例外。尽管RTA成员进一步自由化或便利相互间贸易的意图是无害的,但是特殊反倾销规则在RTA成员内部优先适用将实质上扭曲竞争条件。第24.5条的解释将禁止RTA成员方创建任何有关反倾销规则的优惠安排,不仅包括对规则的部分修改而且包括已经成为一种首选方案的RTA成员间贸易救济行动的完全取消。这将导致对非当事方成员更多地适用反倾销措施,从而创造一种贸易限制,构成一种歧视。第四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例证分析,分别以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消反倾销的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和贸易协定以及欧盟为样本对制度的推广可能性进行分析。NAFTA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该机制的成本是重大的。政府有时会延迟支付专家组成员报酬,因为当事方没有分配充足的资金给程序。美国政府对第19章并不满意,因而,给予NAFTA美国秘书处的资金和人员严重不足,更不会在将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效仿。其二,让来自不同法律文化的律师试图解释另一国家的法律存在内在的困难。其三,第19章不是必需的。首先,WTO机制履行了国际反倾销争端解决的任何正当性需求。其次,美国目前的NAFTA伙伴和未来的新伙伴已经表明了第19章在将来的贸易协定中不是必需的。澳大利亚-新西兰FTA通过竞争法管辖范围的扩展,将通过分隔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而实施的差别定价行为纳入到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行为的范畴内,从而转由竞争管理机构处理。在反垄断执法行动的相互协助上,澳新协定承认对方国家的竞争管理机构可以对在另一国境内发生的但影响到本国市场的行为适用本国竞争法,即相互承认以“效果原则”为基础的国内竞争规则的域外适用效力。为了保证这种适用的有效性,澳新两国的竞争管理机构都可以在另一国境内举行听证、强制取证和执行命令等。澳新协定表明两个地理位置相近、经济水平相当、具有相似历史背景和传统的国家可以在竞争规则的双边协调上达到很高的一致程度。对于欧盟而言,由于地缘关系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接近,欧洲国家在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它们比其他国家更容易结合在一起组建一个共同市场,消除成员国之间货物、服务、劳工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从而促进欧洲整体经济的发展。同时,欧盟成员国还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权力呈交给欧盟的有关机关,由它们来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成员国不得违背。因此,欧盟实际上是一个超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就像国内贸易中无须使用反倾销法一样,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也无须使用反倾销法之必要。就取消反倾销制度而言,欧共体条约和澳新协定都显示出条件的严格性,其他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很难效仿。困难的根源在于,目前国际上各国反垄断法存在较大差异,许多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在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做到相互信赖对方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承认其效力,非常困难。欧共体建立了一种理想的模式,即以一套统一的反垄断规则代替各成员国反垄断法在跨成员国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同时由欧委会统一执法。但是这种理想的模式只伴生于高度的一体化。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安排问题,首先,总结了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的模式与类别:模式上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分散式和专章式);从类别上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遵循WTO、放弃反倾销、中国-东盟特殊的安排)。其次,对中国签订RTAs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中国签订RTAs后,成员伙伴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数量不降反而总体上增加。第三,分析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反倾销制度,ECFA是一个特殊的自由贸易区,在ECFA内部,保留WTO规定的反倾销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对谈判中的中国——澳大利亚FTA反倾销制度的考量,从中澳相互间反倾销实践概况来看,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反倾销制度。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展望。反倾销的反竞争问题在RTA内取得了重要进展,虽然取消反倾销救济的RTA为数不多,但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对反倾销适用进行进一步严格约束的RTA。虽然如此,该问题在WTO内尚无明显进展。反垄断替代反倾销路径目前存在难以跨越的障碍,国际社会也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在此情境下,积极促进反倾销与反垄断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是重要的。应该提及的是,对反倾销制度的否定,并不等同于否定一国为本国国内产业提供必要保护的需求。因此,能够或应当努力寻求其他方案以促进国际贸易流动的跨境规制。此外,期冀在自由贸易区的边界内,反倾销的自然消耗可能会发生,反倾销的国家间报复效应可能会让某些国家逐渐放弃反倾销转而寻求其他路径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
王宇松[10](2012)在《碳关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碳关税作为一种气候环境治理的制度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公正实施的情况下,可以产生积极的生态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将单边碳关税和多边碳关税进行严格区分。单边碳关税因其对WTO规则和联合国气候公约的公然违反,受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致谴责,它的推行将会使全球气候治理由合作走向分裂,气候治理措施演化成贸易保护壁垒,既不利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低,也会危机到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严格贯彻气候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多边碳关税则有利于实现全球气候资源的治理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多边碳关税制度是为应对全球公共治理危机而出现的,应从全球各国的公共福利最大化为出发点,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其核心的价值理念,兼顾环境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制度必须注重对发展中国家及其民众享有的平等发展权、平等碳排放权的保护,以加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更加有效地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多边碳关税的具体税收构成要素,应根据气候公约的规定进行设定。首先将发达国家规定到纳税义务人之中,发展中国家也应有条件的分阶段承担起强制性减排义务;在征税范围上,应由窄到宽,将初期的征税范围确定为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产品开采业、石油冶炼加工业、化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高碳行业,在保障有效减排的情况下,不过多影响各国民众的日常生活;在征税标准上,应采用从量标准,实现税收中性原则;在税率设计上,多边碳关税应遵循量能课税的原则,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必要的照顾,并根据行业的不同、产品消费性质的不同以及能源种类的不同,实现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在税收优惠的设置方面,应对发展中国家享有一定的税基式减免做出明确规定,为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发展提供一定的扶持和保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税率上给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减免,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碳税的征收过程是复杂的,其计税的依据是产品的内涵碳排放量。这也就使得多边碳关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别于一般的税收,它除了需要建立一般的税收管理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碳标签制度,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制度等这些碳税征收中特有的制度。多边碳关税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这些相关制度的有效建立和施行。在国际层面上,碳排放配额的公正分配,直接影响到一国的未来发展空间,也会影响到国际间在气候治理上的合作。按照工业化累积人均排放量指标为标准对全球的碳排放总量进行初次分配,将容易得到各国对分配公正性的认可。碳标签制度是碳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碳标签标准,将各国产品的碳排放足迹进行鼠化,可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一致性、透明性和可信度。它一方面可以提高各国政府、企业和民众的低碳经济意识,另一方面为碳关税的征收提供基本的数据依据,简化了多边碳关税的征收工作。多边碳关税中,碳税收入的分配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它将为“多方共赢”赢取机会。作为一种新型的全球性公共财政收入,它也应当限于为全球公共产品的生产和维护提供资金支持,应重点用于提高各国的节能减排能力,特别应关注为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使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为了有效利用这笔碳税收入,应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可以将其基金并入到全球环境基金的管理体系中,由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其管理。碳税制度是为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出现的,是一项典型的气候治理措施,但它也与各种经济行为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多边碳关税更足涉及全球气候环境治理和经济贸易的多个领域,对各国的经济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无论是多边碳关税的征收,还是碳标签制度的推行、碳税收入的管理,都可能在环境治理领域和经济贸易领域之间产生种种冲突。这既有环境治理规则和经济贸易规则的冲突,也有各国之间碳关税征收发生的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碳关税的多边协调机构来推行、协调和监督碳关税制度的施行。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在气候环境治理领域里,联合国担当着主要角色,众多气候多边协议的签订,气候国际组织的成立都是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完成的。在国际贸易治理领域里,WTO担当着主要角色,各种全球贸易规责的制定,贸易争端的解决,都是在WTO框架内完成的。但碳关税的多边协调机构并不适合在这两大国际组织的制度框架内建立。它们或因职能分工上的限制,或因规则理念上的差异等种种原因,造成了其协调工作效率的降低。因此,应单独成立个多边碳关税协调机构,在多边碳关税制度的施行过程中,赋予其享有必要的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对各种规则制度资源和国际组织资源的整合职能。在该协调机构中专门设立与联合国和WTO进行协调联络的机构,在统一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维持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稳定有序运行。随着气候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京都议定书第二减排承诺期谈判陷入困境,全球气候治理措施的选择将进入一个新的调整期。欧美等国家可能将趁机加快单边碳关税制度的施行步伐,这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在低碳经济的概念越来越突破经济和气候治理的领域,成为一个伦理概念,甚至一个政治概念,参与全球气候环境的治理也就将更具深意。因此,我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和制度设计方面的研究,推动在全球建立起多边碳关税制度,为我国参与新的全球治理机制储备制度资源,增强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应加快建立和规范碳标签制度,加快建立和推行国内碳税制度,以切实的减排行为彰显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在新一轮的全球低碳经济博弈中占据道义的制高点。
二、WTO规则与重庆经济政策比较及调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规则与重庆经济政策比较及调适(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及现状 |
一、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分析 |
二、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现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原因 |
一、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历史原因 |
二、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根本原因 |
第二章 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关国际规则分析 |
第一节 WTO项下《TRIPs协议》与《TRIMs协议》 |
一、《TRIPs协议》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分析 |
二、《TRIMs协议》在强制技术转让上的立场分析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与《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
第二节 其他有关国际协定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分析 |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
二、《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 |
三、《中日韩投资协定》 |
四、《日本和越南关于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协定》 |
第三章 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关实证分析 |
第一节 ICSID有关强制技术转让案件分析 |
一、Merrill& Ring林业公司诉加拿大案 |
二、美孚诉加拿大案 |
三、小结 |
第二节 WTO关于中美“301调查”案解析 |
一、“301调查”案概述 |
二、“301调查”案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章 对中国技术转让政策的思考 |
第一节 中国关于技术转让法律法规的完善 |
一、排查并删改对技术转让制度表述不清的条款 |
二、关于《外商投资法》第22条的进一步落实 |
第二节 强制技术转让新趋势下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应对 |
一、以中国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承诺为界限 |
二、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具体表述建议 |
三、保护中国技术不被别国强制转让 |
第三节 WTO《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强制技术转让条款之构想 |
一、中国参与制定WTO项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 |
二、《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强制技术转让条款的具体表述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新形势下我国农业支持制度改革研究 ——政策效应评估及制度改革方向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进展 |
一、现行的农业支持政策框架 |
二、市场价格支持政策 |
(一)最低收购价 |
(二)临时收储政策 |
(三)临时收储政策退出的替代政策 |
三、农业直接补贴 |
(一)补贴政策的生产效应 |
(二)农业补贴与家庭收入及其流动 |
四、WTO规则与我国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 |
(一)主要争端点 |
(二)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
五、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制定 |
六、总结性评价 |
第四节 思路与框架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文献计量分析 |
第一节 材料与方法 |
第二节 文献计量学分析 |
一、期刊 |
二、作者 |
三、重点方向 |
第三节 被引次数前500位的文献分析 |
一、高引用论文 |
二、期刊 |
三、作者 |
四、关键词 |
第二章 水稻和小麦最低收购价与农业补贴政策评价 |
第一节 理论模型分析 |
第二节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一、数据来源 |
二、家庭特征 |
三、耕地与种植结构 |
四、农业投入 |
五、农业收入 |
六、政府补贴 |
第三节 政策实施情况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实证策略与预处理 |
二、最低收购价政策 |
(一)水稻 |
(二)小麦 |
三、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
(一)种子化肥农药投入 |
(二)农户家庭收入 |
(三)农户家庭收入流动 |
第五节 小结与讨论 |
第三章 棉花、玉米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评价与比较 |
第一节 价格、生产和政策变动情况 |
一、国际大宗商品市场 |
二、棉花 |
(一)价格 |
(二)生产 |
(三)化肥投入 |
三、玉米 |
(一)价格 |
(二)生产 |
(三)化肥投入 |
四、油菜籽 |
(一)价格 |
(二)生产 |
(三)化肥投入 |
五、政策实施的比较 |
第二节 理论分析 |
第三节 数据来源说明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计量分析策略 |
二、棉花临时收储政策评价 |
(一)产量 |
(二)化肥投入 |
(三)断点回归结果 |
三、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评价 |
(一)产量 |
(二)化肥投入 |
(三)断点回归 |
四、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评价 |
(一)产量 |
(二)化肥投入 |
(三)断点回归结果 |
五、品种间比较分析 |
六、基于CFPS的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效应 |
第五节 小结与讨论 |
第四章 我国农业支持政策的WTO规则适宜性分析 |
第一节 WTO农业规则体系 |
第二节 中美对重要农产品价格支持量的测算结果 |
第三节 WTO农业协定的固定外部参考价格 |
第四节 WTO成员国计算MPS的参考价格选择 |
第五节 OECD计算MPS的参考价格 |
第六节 小结与讨论 |
第五章 农民对支持政策的偏好:以橡胶种植户为例 |
第一节 天然橡胶支持政策实施情况 |
一、良种补贴 |
二、橡胶树保险保费补贴 |
三、天然橡胶造林补贴试点 |
四、非生产期抚育管理补助试点 |
五、价格(收入)保险试点 |
六、国家天然橡胶基地建设 |
第二节 问卷设计与数据获取 |
一、备选政策设计 |
二、Best-Worst Scaling方法 |
三、数据获取 |
第三节 关于多人多项选择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政策的偏好情况 |
二、回归策略与描述统计 |
(一)因变量选择 |
(二)描述性分析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第五节 小结与讨论 |
第六章 未来的改革方向 |
第一节 满足地区农业差异化发展 |
第二节 关注农村家庭营养改善 |
第三节 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的知识运用能力 |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主要建议 |
一、谨慎推进水稻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改革 |
二、提高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 |
三、优化增量和存量涉农财政资金的支持结构 |
第三节 存在的不足和风险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中国大豆国际贸易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一 国际贸易的概念 |
二 国内研究概况 |
三 国外研究概况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拟解决的问题 |
二 研究思路与写作框架图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可能的创新与未来研究方向 |
第一章 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古典贸易理论 |
一 绝对优势理论 |
二 比较优势理论 |
第二节 新古典贸易理论 |
一 要素禀赋理论 |
二 里昂惕夫悖论 |
三 HOV模型 |
第三节 引力模型及其应用 |
一 引力模型 |
二 引力模型实证应用的定理 |
第四节 贸易措施 |
一 关税 |
二 区域贸易协定 |
三 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 |
第五节 标准贸易模型 |
第六节 新贸易理论 |
一 产业内贸易理论 |
二 相互倾销理论 |
三 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理论 |
第二章 世界大豆概况 |
第一节 生产 |
第二节 加工 |
第三节 贸易和流通 |
第四节 消费 |
第三章 中国大豆的国际贸易结构 |
第一节 进口商品结构分析 |
第二节 进口商品结构相关指数分析 |
一 结构变化指数 |
二 进口集中度指数 |
三 产品分散度指数 |
第三节 产业内贸易相关指数分析 |
一 Bruelhart指数 |
二 HIT指数 |
第四章 中国大豆国际贸易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主要大豆生产国概况分析 |
一 巴西农业概况 |
二 美国农业概况 |
三 中国农业概况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和数据来源 |
一 万有引力模型 |
二 中国大豆进口影响因素分析 |
三 实证分析 |
第五章 大豆定价权研究 |
第一节 定价的方法 |
第二节 中美大豆价格关系研究 |
第三节 大豆期货价格与成本的关系 |
一 美国大豆价格分析 |
二 中国大豆价格分析 |
三 中美大豆价格比较 |
第四节 大豆期货市场操纵研究 |
第五节 大豆期货价格的几个特点 |
第六章 中美大豆全要素生产率研究 |
第一节 中美大豆生产概述 |
第二节 理论模型和数据来源 |
一 理论模型 |
二 数据来源及说明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 中国大豆全要素生产率的实证分析 |
二 美国大豆全要素生产率的实证分析 |
第四节 中国大豆主产省(区市)研究 |
一 理论模型 |
二 数据来源 |
三 实证分析 |
第七章 中美大豆补贴对贸易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农业支持政策演变 |
第二节 《农业协定》 |
第三节 中国加入WTO时承诺 |
一 对农业的承诺 |
二 对农业支持措施的承诺 |
第四节 中国补贴的测算 |
一 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
二 农业“黄箱”补贴的测算 |
三 农业的单项补贴值和总补贴值 |
第五节 美国大豆补贴分析 |
第六节 中国对大豆的补贴是否提高了产量 |
一 模型和数据来源 |
二 大豆产量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七节 实证分析 |
第八章 大豆贸易的福利分析 |
第一节 理论模型和数据来源 |
第二节 进口大豆的弹性值估计 |
第三节 大豆进口福利的长短期分析 |
第九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TPP国有企业规则规范属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设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规则的制度安排 |
一、TPP协定中国有企业章的地位 |
二、国有企业章的框架与特征 |
第二节 国有企业规则的美国元素 |
一、P4及美新自贸协定 |
二、美国国有企业的立场与主张 |
第三节 国有企业规则的效应 |
一、应对国有企业的崛起 |
二、美式竞争中立模式的扩散 |
小结 |
第二章 TPP国有企业规则与竞争中立规则比较 |
第一节 国内法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一、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规则 |
二、欧盟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三、澳大利亚与欧盟竞争中立规则的异同 |
第二节 OECD的竞争中立规则 |
一、关键性概念的界定 |
二、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视角 |
三、OECD竞争中立相关问题评析 |
第三节 国有企业规则对OECD竞争中立的借用 |
一、类型的天然不同 |
二、实质内涵的取舍与发挥 |
小结 |
第三章 TPP国有企业规则对竞争中立价值的偏离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理论支点 |
一、公平竞争权特点 |
二、根植于公平竞争权的竞争中立规则 |
第二节 竞争中立规则的公平竞争价值 |
一、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案例分析 |
二、欧盟的竞争中立案例分析 |
三、竞争中立的规范价值 |
第三节 国有企业规则的偏离 |
一、重点条款解析之一:第17.4条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量条款 |
二、重点条款解析之二:第17.6条非商业援助条款 |
三、跨部门附带的减损效果 |
小结 |
第四章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实然属性 |
第一节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使命 |
一、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困境 |
二、WTO体系创制法律的障碍 |
第二节 TPP国有企业规则国际造法的局限 |
一、国际造法的新趋势 |
二、特殊国际法意义的权利义务创设 |
三、普遍国际法意义上的造法不能 |
第三节 TPP国有企业规则的工具性 |
一、全球经济的重构 |
二、国有企业规则工具化的另一面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TPP国有企业规则的思考与建议 |
第一节 打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体 |
一、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
二、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二节 完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 |
一、我国竞争法相关条款 |
二、我国竞争法与竞争中立比较 |
三、以竞争中立精神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
第三节 推进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 |
一、坚持公平互利国际贸易原则 |
二、积极跟进“一带一路”战略 |
三、争取制度性话语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成果目录 |
致谢 |
(5)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方法 |
1.3.1 研究的核心内容与总体思路 |
1.3.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框架结构和创新点 |
1.4.1 框架结构安排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综述 |
2.1 企业国际化理论 |
2.1.1 企业国际化的概念与内涵 |
2.1.2 企业国际化理论体系概述 |
2.1.3 企业国际化的内外共生条件 |
2.2 多边贸易体制的理论与实践 |
2.2.1 企业国际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耦合 |
2.2.2 多边规则的形成机制与企业的参与机理 |
2.2.3 WTO 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与作用机理 |
2.3 耦合理论与耦合评价模型 |
2.3.1 耦合的内涵与机理 |
2.3.2 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耦合协调系统 |
2.3.3 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评价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之间强耦合的现实表征 |
3.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历史契合 |
3.1.1 中国与 GATT/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 |
3.1.2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
3.1.3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三重契合 |
3.2 WTO 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强共振效应 |
3.2.1 贸易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2 投资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3 制度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4 观念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3 中国企业国际化对 WTO 的共振效应 |
3.3.1 中国企业国际化快速崛起与全球经贸格局的裂变 |
3.3.2 中国企业国际化快速崛起对 WTO 其他成员经贸格局产生的影响 |
3.3.3 中国入世对 WTO 体制与观念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实证分析 |
4.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因果关系分析 |
4.1.1 指标选择 |
4.1.2 检验过程及其解释 |
4.2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实证分析 |
4.2.1 基于宏观层面数据的耦合关系实证 |
4.2.2 基于企业微观层面数据的耦合关系实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强耦合的成因探析 |
5.1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的概念与内涵 |
5.2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
5.3 从异质性看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强耦合关系 |
5.3.1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与 WTO 之间的互动关系 |
5.3.2 从异质性看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强耦合关系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WTO 生态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环境分析 |
6.1 WTO 的动态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潜在影响分析 |
6.1.1 WTO 的动态发展趋势:从后乌拉圭回合到多哈回合 |
6.1.2 WTO 视野下影响中国企业国际化未来进程的重大议题 |
6.2 强耦合与异质性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2.1 强耦合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2.2 异质性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3 中国企业国际化未来进程中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WTO 生态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思考与策略选择 |
7.1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WTO 总体战略” |
7.1.1 战略原则与战略目标 |
7.1.2 战略选择 |
7.1.3 战略实施 |
7.2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WTO 部门战略” |
7.2.1 贸易救济战略 |
7.2.2 破壁跨垒战略 |
7.2.3 TRIPS 战略 |
7.2.4 服务贸易战略 |
7.2.5 投资战略 |
7.2.6 国企战略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情况 |
致谢 |
(6)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键语词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一节 “权利限制的限制”之现象 |
一、权利、权利限制与“限制的限制” |
二、“限制的限制”规范之表现 |
三、“限制的限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比较 |
第二节 权利限制规制体系探寻----以人权条约为例 |
一、权利限制的路径分析 |
二、人权法领域权利限制的规制实践 |
三、人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与方法展开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限制的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 |
三、知识产权本质争议对权利限制规制的影响 |
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之探寻 |
第一节 多边条约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工业产权领域的实践 |
二、从伯尔尼到马拉喀什----着作权领域的探索 |
三、TRIPS协定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四、“三步测试”: 从有限到全面 |
第二节 RTAs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RTAs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与三步测试 |
三、RTA之典型--NAFTA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其规制的国(域)内法比较 |
一、国内宪法上的制度建构 |
二、专利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可专利范围为例 |
三、版权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合理使用”为例 |
四、国(域)内法上的基础性架构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一、国(域)内规制改革中共性之生长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三、基础性架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司法过程” |
第一节 人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案例概况 |
二、财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三、表达自由及私生活、通信自由保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四、公平程序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五、评析 |
第二节 贸易领域的“三步测试” |
一、基本案情及判解思路 |
二、“三步测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三、“三步测试”判断标准之比较 |
四、法律适用不足之考量 |
第三节 国内法(域内法)中的“三步测试”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解释问题 |
二、解释角度和方法小结 |
三、“三步测试”条款的统摄功能分析 |
四、“三步测试”条款中的“规范承诺”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宪法化”的背景、意义及功能 |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碎片化”与“宪法化”问题 |
二、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第二节 基础性架构之核心---“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功能探析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二、“三步测试”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
三、“三步测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平衡 |
第三节 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问题 |
二、信息社会的主权问题与知识产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之于中国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
一、“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之探究---“私权”OR“公法”? |
二、我国“合理使用”案例的法律适用评析---“三步条款”之运用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问题 |
一、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和例外 |
二、法律适用评析 |
三、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之借鉴 |
第三节 对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启示 |
一、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限制与例外安排之不足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着 |
(7)多元主义视角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一) 现实价值和意义 |
(二) 理论价值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 |
(二) 国外文献 |
三、 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四、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
五、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转基因产品的基础性问题 |
一、 转基因产品的概念 |
二、 全球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的现状 |
(一) 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 |
(二)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 |
(三) 全球转基因作物贸易总量和前景 |
三、 转基因产品的风险 |
(一) 人类健康的风险 |
1. 致敏性 |
2. 毒性 |
3. 抗生素耐药性 |
(二) 环境风险 |
1. 损害其他生物 |
2. 降低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效力 |
3. 失控的生态污染 |
4. 基因转移到非目标物种 |
四、 转基因产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
(一) 风险评估 |
(二) 风险管理 |
(三) 转基因产品风险评估和管理原则 |
1. 科学证据原则 |
2. 预防原则 |
3. 实质等同原则 |
4. 社会风险原则 |
5. 比例和风险权衡原则 |
五、 转基因产品给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来的挑战 |
六、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的模式 |
一、 国际法律规制的模式——宪政主义与多元主义 |
(一) 宪政主义模式 |
1. 宪政主义的内涵 |
2. 宪政主义在后民族国家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
3. 宪政主义对于多样性之调和 |
4. 宪政主义遗留的问题 |
(二) 多元主义模式 |
1. 多元主义的内涵 |
2. 多元主义在后民族国家社会中的功能 |
3. 后民族国家法律中的多元主义实践 |
二、 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的多元主义模式 |
(一) 当今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的多元化 |
1. 横向的多元化 |
2. 纵向的多元化 |
3. 决策集体的多元化 |
(二) 多元主义模式对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的稳定性作用 |
三、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各国国内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多元化 |
一、 美国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美国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框架 |
(二) 美国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
2.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 |
3. 美国植物保护法案 |
二、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管理框架 |
(二)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新颖食品规定 |
2. 食品药品法案 |
3. 种子法及植物保护法案 |
4. 1999 年环境保护法案 |
三、 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的框架 |
(二) 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的相关法规 |
1. 《2001/18 指令》:转基因产品的释放 |
2. 《726/2004 规章》:医用转基因产品 |
3. 《1829/2003 规章》:转基因食品和饲料 |
四、 日本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日本转基因产品管理框架 |
(二) 日本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第3 阶段试验 |
2. 转基因食品标识 |
五、 中国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中国转基因产品管理框架 |
(二) 中国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 |
2. 国家中长期生物技术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 年) |
3.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4. 国家粮食法(草案) |
六、 印度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印度转基因产品管理框架 |
(二) 印度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印度转基因作物的田野测试规定 |
2. 印度转基因种子法规 |
3. 印度转基因食品法规 |
4. 转基因产品的贸易法规 |
七、 巴西转基因管理制度 |
(一) 巴西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框架 |
(二) 巴西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转基因产品的授权规定 |
2. 田野测试 |
3. 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生物共存的规定 |
4. 转基因产品标识的规定 |
八、 南非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 |
(一) 南非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框架 |
(二) 南非转基因产品相关法规 |
1. 1997 年的南非转基因生物法案 |
2. 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案(简称《生物多样性法案》) |
3. 消费者保护法 |
九、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的多元化 |
一、 经合组织 |
二、 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 |
三、 世界贸易组织 |
(一) 《SPS 协议》 |
(二) 《TBT 协议》 |
(三) GATT |
(四) 《TRIPS 协议》 |
四、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一)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
(二)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五、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多元主义的实证研究——欧美生物技术案 |
一、 案件背景 |
二、 本案中的法律争议 |
(一) 《SPS 协议》的适用性 |
(二) 欧盟禁令是否构成 SPS 措施 |
(三) 欧盟暂停禁令的合法性 |
(四) 欧盟各成员国的保障措施 |
(五) 非 WTO 法律和法庭之友简报的法律地位 |
三、 欧盟生物技术案评析 |
(一) 多元制度比较的分析方法 |
(二) WTO 专家组在欧盟生物技术案中的多元主义模式选择 |
1. 尊重欧盟或者成员国的管理制度 |
2. 尊重市场竞争机制 |
3. 实行统一的国际管理制度 |
4. 坚持 WTO 实体性裁决的权力 |
5. 坚持 WTO 的程序性裁决的权力 |
四、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多元主义语境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
一、 影响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管理的因素 |
二、 多元主义对于发展中国家转基因管理制度的影响和挑战 |
三、 多元主义语境中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
(一) 利用国际法规规则制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
(二) 利用国际法律规则解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
(三) 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产品问题上相互合作和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论WTO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的分歧及其消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存在的分歧 |
(一)国内措施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相符程度的分歧 |
(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适用例外的分歧 |
(三)SPS措施之等效性相关软法的适用分歧 |
(四)举证责任认定的分歧 |
二、WTO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分歧的根源 |
(一)食品安全国际软法的制定及其适用存在利益冲突 |
1. 食品安全国际软法制定“规则导向”下隐藏的“权力导向” |
2. 食品安全国际软法硬法化趋向超出其制定阶段的预期 |
(二)WTO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存在缺陷 |
1. WTO协议中国际软法适用条款模糊不清 |
2. WTO争端解决证据规则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举证能力 |
三、WTO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分歧的消解 |
(一)转变食品安全国际软法制定过程中的“权力导向” |
(二)完善SPS措施之等效性规则并发展相关技术援助 |
(三)明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的举证权限 |
(四)多种形式深化国际组织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联动合作 |
四、结论 |
(9)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缘起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反思 |
第一节 反倾销制度基础:倾销有害论的分析 |
一、 并非所有倾销都是反竞争行为 |
二、 反倾销制度欠缺经济学分析 |
三、 反倾销制度欠缺经济学分析的原因 |
四、 简要结论 |
第二节 反倾销措施实施效果:促进卡特尔化的可能性 |
一、 反倾销救济措施便利卡特尔的维持 |
二、 反倾销申诉便利申诉方间的卡特尔化(Cartelization) |
三、 价格承诺制度便利内、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卡特尔化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反倾销法功能:实施贸易政策的工具之一 |
一、 反倾销本质上一种贸易政策的工具 |
二、 反倾销的报复性使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
三、 简要结论 |
第二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类别 |
第一节 典型国家/地区之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现状 |
一、 澳大利亚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二、 美国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三、 日本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四、 韩国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五、 欧盟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六、 新加坡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条款的类别 |
一、 不改变 WTO 反倾销救济权利的 RTAs |
二、 取消反倾销措施的 RTAs |
三、 对 WTO 反倾销实体内容作出重要修正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WTO 框架下反倾销制度作为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 |
一、 GATT 第 3 条对反倾销规则实施的要求 |
二、 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在标准方面的不同待遇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修改 WTO 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 |
一、 WTO 成员修改 WTO 协定的合法性 |
二、 与 GATT 第 24 条的相符性问题 |
三、 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问题 |
四、 简要结论 |
第四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例证分析 |
第一节 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之例证:NAFTA |
一、 NAFTA 双边审议小组制度的历史背景 |
二、 NAFTA 第 19 章专家组审议机制的特点 |
三、 NAFTA 第 19 章机制的缺陷 |
四、 NAFTA 第 19 章扩展适用至其他 RTAs 的思考 |
五、 简要结论 |
第二节 取消反倾销之例证: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 |
一、 澳新协定签订的背景 |
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倾销立法的修订 |
三、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垄断立法的修订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取消反倾销之例证:欧盟 |
一、 欧盟 |
二、 EC-EFTA |
三、 简要结论 |
第五章 中国洽签 RTAs 的反倾销制度安排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概述 |
一、 中国洽签的区域贸易协定概况 |
二、 中国洽签 RTA 反倾销制度的模式 |
三、 中国 RTA 反倾销制度的类别 |
第二节 中国签订 RTAs 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 |
一、RTAs 伙伴国对华反倾销实践统计 |
二、 RTAs 签订后对华反倾销数量增加的原因 |
三、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反倾销制度 |
一、 ECFA 的性质 |
二、 ECFA 中是否取消应反倾销制度的考量 |
第四节 谈判中的中国-澳大利亚 FTA 反倾销制度的考量 |
一、 中澳相互间反倾销实践概况 |
二、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反倾销制度 |
三、 简要结论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 反垄断替代反倾销路径的障碍 |
二、 国际社会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 |
三、 竞争政策与反倾销功能上的相互补充 |
四、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碳关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碳关税的概念、缘起和演变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三、选题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碳关税制度的一般分析 |
一、设立碳关税制度的合理性 |
(一) 生态效应 |
(二) 经济效应 |
(三) 社会效应 |
二、碳关税制度与国际贸易制度的关系 |
(一) 碳关税制度与WTO原则 |
(二) 碳关税制度与反补贴制度 |
(三) 碳关税制度与反倾销制度 |
(四) 碳关税制度与WTO的环境例外 |
三、碳关税制度与气候治理制度的关系 |
(一) 碳关税制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二) 碳关税制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
(三) 碳关税制度与“巴厘岛路线图” |
(四) 碳关税制度与《哥本哈根协议》 |
(五) 碳关税制度与坎昆气候大会 |
第二章 碳关税法律制度的理念和原则 |
一、碳关税制度的价值理念 |
(一)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现 |
(二) 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
(三) 顺应社会发展需要 |
二、碳关税制度的原则 |
(一)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二) 发展权平等原则 |
(三) 历史责任原则 |
(四) 人均排放权原则 |
第三章 碳关税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一、纳税义务人 |
(一) 《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原则的规定 |
(二) 《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内容的规定 |
二、初期征税范围 |
(一) 初期征税范围的幅度 |
(二) 初期征税范围的确定 |
三、征税标准 |
(一) 从价标准的不适宜性 |
(二) 从量标准的适宜性 |
四、税率 |
(一)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
(二)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 |
五、税收优惠 |
(一) 税基式减免 |
(二) 税率性减免 |
(三) 税额式减免 |
第四章 碳关税征收管理制度 |
一、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 |
(一) 影响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关键因素 |
(二) 碳排放配额分配衡量指标 |
(三) 碳排放配额的分配 |
二、碳标签管理 |
(一) 碳足迹、碳盘查、碳标签 |
(二) 碳足迹认证标准的现状 |
(三) 多变体制框架下的碳标签制度 |
三、碳关税收入管理 |
(一) 碳关税收入使用的方式选择 |
(二) 专项基金的设立 |
第五章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建立 |
一、联合国框架内多边协调机构建立的可行性 |
(一) 联合国环境治理职能的发展历程 |
(二) 建立多边协调机构的方案 |
(三) 建立多边协调机构的现实障碍 |
二、WTO框架内建立多边协调机构的可行性 |
(一) WTO环境治理职能的发展 |
(二) 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冲突 |
(三) 建立多边协调机构的现实障碍 |
三、独立的多边协调机构的建立 |
(一)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职能 |
(二)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组织架构 |
第六章 我国应对多边碳关税的措施 |
一、加强参与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 |
(一) 加强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研究 |
(二) 参与多边碳关税的制度设计 |
二、加快建立和规范我国的碳标签制度 |
(一) 加快建立碳标签制度的意义 |
(二) 我国碳标签制度项目的研究和实施状况 |
(三) 我国碳标签制度建设的不足和改进 |
三、加快推动国内碳税制度的制定和施行 |
(一) 立法模式上的选择 |
(二) 计税依据上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四、WTO规则与重庆经济政策比较及调适(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陈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新形势下我国农业支持制度改革研究 ——政策效应评估及制度改革方向选择[D]. 刘锐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3]中国大豆国际贸易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 陈元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TPP国有企业规则规范属性问题研究[D]. 毛志远. 南京大学, 2016(05)
- [5]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D]. 王火灿. 东华大学, 2015(11)
- [6]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D]. 陈瑶. 南京大学, 2015(01)
- [7]多元主义视角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规制研究[D]. 郭高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8]论WTO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的分歧及其消解[J]. 曾文革,林婧. 江西社会科学, 2013(10)
- [9]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D]. 何艳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10]碳关税法律制度研究[D]. 王宇松. 安徽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