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应唯[1](2021)在《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沿革》文中研究指明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规定,以期能促进企业重视并切实提高生产安全。这一系列规定也带动了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变迁。本文主要从准则制定者的视角出发,解释会计处理发生变化时准则制定者的考虑,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
夏忠星[2](2021)在《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与披露——基于煤炭生产行业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我国会计准则也发生了相应的变迁。会计准则的变迁预期会带来相应的经济后果,且是多维度的,但少有研究去关注会计准则制定与执行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安全生产费用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会计处理变迁,试图揭开会计准则与会计信息之间的"黑箱"。通过分析煤炭生产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发现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变迁会导致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变化,同时对于相应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晋江艳[3](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指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郝宁[4](2020)在《BG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改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内部控制是为企业实现目标而提供的一种内在机制,能够帮助企业控制漏洞、防范风险。而销售与收款业务作为企业的重要循环,规范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对建立符合本企业制度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BG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与借鉴已有研究,首先介绍BG公司整体情况以及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其次运用控制测试法、访谈法分析诊断出BG公司销售定价、信用管理机制不完善、发货环节审批不合理、应收账款管理不足等问题。然后针对该公司的问题,优化BG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根据业务流程中可能出现的业务风险进行关键性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运用灰色聚类分析法对BG公司的销售与收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价,在风险评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构建其风险评价体系,通过熵权法确定其指标权重,利用灰色聚类分析法进行其销售与收款业务的风险指标进行风险排序。并从销售定价、信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风险应对改进方案。最后,基于COSO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确定内部环境、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保障措施。通过对BG公司销售与收款的关键环节进行改进,优化整个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有助于实现该公司的战略目标、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为输配电气行业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提供有益参考。
张文[5](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冯永佳[6](2020)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经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各国政府都在积极频繁的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经济下行风险,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也不免受到了不小的冲击,政府也同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干预经济发展,比如,4万亿人民币投资刺激计划、一带一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宏观经济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效缓解了我国经济现阶段面临的各种困境、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然而,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政府往往无法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其政策通常较为滞后,再加之经济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伴随着不可预测性、不透明性和模糊性,这些都导致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提高。此外,在全球经济关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下,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对我国经济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比如中美贸易摩擦,因此,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内外因素制定政策,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政策不确定性上升的可能。基于这一现实背景,国内外大量学者开始着手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宏微观影响。具体而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负向冲击,在宏观层面,降低经济增长速度、延缓经济衰退周期、减少劳动力就业岗位、破坏股票市场正常运行;在微观层面,降低企业资本投资、加大企业融资难度、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恶化企业资产配置等。当然,尽管政策不确定性给大部分企业带来了不利冲击,但同时也给某些企业带来了有利机遇,利用机会增加创新投入和产出,寻求更好的发展前景。对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微观影响,企业的投融资等财务决策都是比较明显的可观测变化,相较而言,企业信息披露决策更为隐蔽。在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尽管财务报表具有严格的披露要求以及规范的发布格式,却仍然存在不易于识别的盈余管理。业绩预告信息质量同样难以察觉,并且相对财务报表信息,公司在业绩预告信息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决权,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下其发生的变化更能够探索出公司意图。除了经营性信息之外,社会责任信息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信息,补充了经营性信息无法传递的内容,同时,公司也拥有足够的自主决策空间,披露决策的变化亦蕴含了公司目的。为此,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梳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探索公司在信息披露决策方面存在的自由裁决权,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方法,以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为切入点,从财务信息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三个角度分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的变化。具体而言,在财务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8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不同方向盈余管理差异性、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概率的影响;在业绩预告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8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意愿、业绩预告准确度、业绩预告精确度、自愿披露不同性质业绩预告差异性、业绩预告出现乐观性偏差概率等的影响;在社会责任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8年至2017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积极性、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质量、社会责任披露评级展望的影响,主要得到如下结论:第一,当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时,公司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表现比较积极。具体而言,在总体样本中,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使得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下降,尤其是正向盈余管理,即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上升,此外,公司发生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性也降低。在进行了排除多重共线性、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更换计量模型以及更换关键变量衡量方法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成立。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银行借款水平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盈余管理、财务违规披露的中间机制,而银行贷款成本只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盈余管理的中间路径。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在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盈余情况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异质性。第二,当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时,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的积极性显着增加,同时所有已披露业绩预告的准确度、精确度也显着提高;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仅仅提高了公司自愿发布好消息预告的积极性,而对坏消息预告没有显着影响;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越高,公司在预测时就越可能出现乐观性偏差,且这种乐观性偏差主要存在于好消息预告中,由此导致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提高业绩预告准确度的效应在预告性质为好消息时被削弱。在排除多重共线性、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缓解内生性、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更换回归方法以及更换业绩预告精确度衡量指标后,结论依然稳健。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分析师预测准确度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积极性、公司业绩预告准确度、公司业绩预告精确度的中间机制,而分析师预测分歧度仅仅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发布业绩预告的中间路径。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影响在行业竞争度以及分析师跟踪人数不同的情况下也存在异质性。第三,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增加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同样也是积极的。包括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意愿显着增加、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显着提高,不过,随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上升,公司未来的社会责任评级展望逐渐下降,即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增长趋势偏向稳定或是消极。在进行排除多重共线性、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以及更换计量方法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保持不变。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经营销售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促进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意愿、提高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中存在部分中介效应,而股票回报率只是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中存在部分中介效应。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在自愿与应规、公司产权性质、市场制度环境、公司财务绩效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异质性。依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整体而言,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的宏观背景下,公司银行借款水平下降、分析师预测误差加大、分析师预测分歧度上升、公司经营销售额度下滑以及股票回报率降低,在这一系列信贷资源冲击、信息环境冲击、总需求冲击以及金融市场冲击等产生的负面影响下,公司基于战略角度权衡利弊后,提高了财务信息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以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增加了自愿披露业绩预告信息以及社会责任信息的积极性。因此,不能仅仅局限于表面的直观结果,应该考虑到,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并非是从根本上改善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驱动因素,该影响很可能是短暂的,随着经济政策的稳定、不利经济冲击的减弱而逐渐消失。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建立经济政策预期机制,加强全球经济协作,降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水平;(2)“双管齐下”,从外部制度因素和内部治理因素两个方面推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达到高水平;(3)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以及持续程度,降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融资难度;(4)提高分析师的专业素养,发挥信息中介优势,减小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给信息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5)重新评估制定公司销售策略,扩大公司销售渠道,积极投入研发更多新产品,以缓解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负向需求冲击。本文可能的贡献为,从外部环境考察公司的信息披露,检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显着影响,并探索其中的影响机制。已有文献倾向于从内部因素研究公司的信息披露,较少涉及外部政策环境的考虑,即使有涉及也多为对既定经济政策的考察。本文以外生存在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为视角,丰富了外部政策方面的相关文献。
柳光强,王攀[7](2011)在《“十一五”时期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大事记》文中研究表明"十一五"时期,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会计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都在关注会计。正是在领导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我国会计事业在"十一五"时期取得了长足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蓬勃发展的中国会计事业给我们留下了许多难忘的记忆。本刊特系统梳理了"十一五"时期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大事记,与广大读者共同回忆"十一五"时期的会计改革与发展轨迹。2006年1月首次全国会计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选拔考试在全国26个考点同时举行,共有211名考生参加了考试。2006年2月
蔚筱偲[8](2020)在《基于演化博弈的高校内部控制激励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高校自主办学权的逐步放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监管难度逐渐增大,高校内部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近年来,中纪委网站公布的各类高校领导违法违纪案例逐渐年增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提升内部控制质量是高校的必然选择。通过对国内外高校内部控制的进展和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当前内部控制理论研究进展,本文对现有高校内部控制研究文献进行了整体梳理,对当下高校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聚类分析,并结合高校调研情况进一步整理出高校内控意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机构不完善、内审效果不明显、监督与管理缺位等多种问题,进而锁定目前高校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体系改革滞后、内控认识趋于表面和内控制度建立不足等三方面。如何提升高校在内部控制中的主动性,如何完善高校内部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如何推动高校内部控制管理体制改革,也成为了高校管理层在实施内部控制激励中的主要关注点。本文依据经济学的演化博弈模型建立了高校内部控制决策者和执行者两个群体间的收益矩阵,通过双方的演化分析得出了内部控制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而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了相应的激励措施。随后,以某省属高校为例,探讨了其内部控制的制度变迁过程和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认为其正处于内部控制的第二阶段即发展阶段,为尽快跨入第三阶段即成熟稳定阶段提出了关于内部体系构建、制度创新、风险评估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和建议。
胡志洁[9](2020)在《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深化行政事单位自身管理的改革与建设,提升公共管理效率与公共服务质量,是我国一直以来推进的重要工作,2012年起我国就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上重要议程并不断深化。高校作为典型的事业单位承担着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其业务活动内容基本上都属于公共事业范畴,因此其业务活动内容决定了其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牵系着国家、人民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而逐年增长的高校财政专项资金也使得各级财政越来越关注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配置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是用于高校特定用途、执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与高校科研项目进度直接相关,是加快高校项目建设,促进高校长久、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重视,财政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和种类都在不断增加,并且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具有专项专用的特点,对于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了高校工作的重点。如何使专项资金在在项目中得到正确、有效的使用,运用好这些专项资金来推动高等院校长久、健康、稳定发展,实现预算绩效目标,是高校所共同面对的问题。而建设科学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化管理高校财政资金则是确保高校规范、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关键。本文首先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概念及相关理论为入手点,认真研读国内外现有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的文献,借鉴其中宝贵经验,以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的发展过程为背景,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研究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现状,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和尚需改进之处,对H高校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可供参考、合理科学、符合社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以促进H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帮助其有效地发挥出控制作用,并希望所得结论对同类高等院校产生积极影响,提升高等院校内部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段传龙[10](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二、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沿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背景 |
二、会计处理演变 |
(一)2004年的会计处理 |
(二)2007~2008年的会计处理 |
(三)2009年的会计处理 |
三、安全费用会计处理引起的其他问题 |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 |
(二)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
四、几点思考 |
(2)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与披露——基于煤炭生产行业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变迁 |
(一)法律制度:再回顾 |
(二)会计规定的变化 |
(三)税务规定 |
(四)地方规定 |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披露 |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总体变化 |
(二)煤炭生产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具体趋势 |
1. 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的变化 |
2. 安全费用的披露变化 |
(三)小结 |
四、总结 |
(3)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4)BG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相关概念阐释 |
2.1.1 内部控制 |
2.1.2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 |
2.2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研究 |
2.2.1 内部控制论 |
2.2.2 系统论 |
2.2.3 风险管理理论 |
2.3 总结与启示应用 |
3 BG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现状 |
3.1 公司简介 |
3.1.1 公司背景及发展历程 |
3.1.2 公司组织结构情况 |
3.1.3 公司经营情况介绍 |
3.2 BG公司销售与收款现状分析 |
3.2.1 销售现状分析 |
3.2.2 应收账款分析 |
3.3 BG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现状 |
3.3.1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现状 |
3.3.2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现状 |
3.3.3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控制活动现状 |
3.3.4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信息与沟通现状 |
3.3.5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现状 |
4 BG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原因 |
4.1 分析思路 |
4.2 分析方法 |
4.3 BG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
4.3.1 销售与收款内部环境方面的问题 |
4.3.2 销售与收款风险评估与管理方面的问题 |
4.3.3 销售与收款控制活动方面的问题 |
4.3.4 销售与收款在信息与沟通方面的问题 |
4.3.5 销售与收款在内部监督方面的问题 |
5 BG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改进方案 |
5.1 改进思路 |
5.2 BG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优化 |
5.3 完善销售与收款风险评估体系 |
5.3.1 目标设定 |
5.3.2 风险识别 |
5.3.3 风险分析 |
5.3.4 风险应对 |
5.4 销售与收款控制活动方面 |
5.4.1 销售定价内部控制 |
5.4.2 信用管理机制控制 |
5.4.3 发货环节控制 |
5.4.4 应收账款管理控制 |
6 销售与收款改进方案的保障措施 |
6.1 销售与收款内部环境方面 |
6.1.1 按需引进,全面考核人才 |
6.1.2 增强员工培训,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及专业胜任能力 |
6.2 销售与收款信息与沟通方面 |
6.2.1 建立内部线上运营系统和线下会议沟通渠道 |
6.2.2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
6.2.3 加大信息管理投资 |
6.3 销售与收款内部监督方面 |
6.3.1 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范围 |
6.3.2 建立持续性监督体制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结构安排、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制度背景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变化趋势与现状揭示 |
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变化趋势 |
二、我国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
一、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揭示 |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
第二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影响机制分析 |
五、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进一步分析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影响机制分析 |
六、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影响机制分析 |
五、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基于演化博弈的高校内部控制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1.4 论文的框架结构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内部控制理论基础 |
2.1.1 内部控制的涵义 |
2.1.2 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的五个阶段 |
2.2 高校内部控制研究综述 |
2.2.1 文献研究回顾 |
2.2.2 国外高校内部控制研究综述 |
2.2.3 国内高校内部控制研究综述 |
2.3 演化博弈理论与综述 |
2.3.1 演化博弈理论形成与发展 |
2.3.2 国内外演化博弈理论的应用 |
2.3.3 演化稳定策略 |
3 高校内部控制存在问题与原因 |
3.1 我国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现实框架 |
3.1.1 高校内部控制的范围 |
3.1.2 高校内控制度与高校治理的关系 |
3.1.3 高校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建设 |
3.2 我国高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3.2.1 内部控制意识不强 |
3.2.2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健全 |
3.2.3 内部控制机构不完善 |
3.2.4 内部审计效果不明显 |
3.2.5 监督与监管缺位 |
3.3 我国高校内部控制薄弱的原因 |
3.3.1 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相较滞后 |
3.3.2 高校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趋于表面 |
3.3.3 高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
4 模型构建与演化路径分析 |
4.1 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 |
4.1.1 博弈主体的行为界定与博弈特点 |
4.1.2 基本假设与参数设置 |
4.1.3 双方收益矩阵 |
4.2 博弈双方的演化稳定性策略分析 |
4.2.1 决策者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4.2.2 执行者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4.3 博弈双方的系统演化路径与阶段划分 |
4.3.1 博弈双方博弈演化过程 |
4.3.2 激励机制下不同演化阶段的稳定策略 |
4.3.3 实现高校内部控制演化稳定性的激励策略 |
5 优化A高校内部控制的激励措施 |
5.1 A高校基本概况 |
5.1.1 A高校概况 |
5.1.2 A高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 |
5.2 A高校内部控制的制度变迁及演化分析 |
5.2.1 A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
5.2.2 A高校内部控制的演化过程与所处阶段 |
5.3 优化A高校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 |
5.3.1 构建新时代内部控制框架体系 |
5.3.2 完善并健全内控权力制衡机制 |
5.3.3 做好内控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 |
5.3.4 有效配置校内资源整合管理信息系统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现状 |
1.2.1 高校内部控制的研究 |
1.2.2 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研究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内容、思路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4.3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第2章 高校内部控制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基础理论 |
2.1 内部控制基础理论 |
2.1.1 内部控制的概念 |
2.1.2 内部控制的本质 |
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内涵——基于企业内部控制的比较 |
2.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涵义 |
2.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 |
2.2.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的与目标 |
2.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特征 |
2.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
2.3.1 相互制衡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核心理念 |
2.3.2 流程化是制衡理念落地的最有效手段 |
2.3.3 评价监督是内控效果最大化的保证 |
2.4 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理论基础 |
2.4.1 管理过程理论 |
2.4.2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3章 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及其内部控制 |
3.1 高校经济业务活动的特征 |
3.1.1 社会效益是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统一 |
3.1.2 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来源多元化 |
3.1.3 经费收支业务执行国家特殊要求 |
3.1.4 高校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
3.2 高校财政专项资金概念与管理 |
3.2.1 高校财政专项资金概念与内容 |
3.2.2 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
3.3 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
3.3.1 高校内部控制规范 |
3.3.2 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
3.4 高校经济业务内部控制实施基本框架流程 |
第4章 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设计 |
4.1 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内控现状 |
4.1.1 H高校及其财政专项资金 |
4.1.2 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
4.1.3 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
4.2 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构建 |
4.2.1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业务范围与管理部门 |
4.2.2 财政专项资金内控目标 |
4.2.3 业务审批权限与办理职责 |
4.2.4 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描述与流程图绘制 |
4.2.5 业务流程控制节点说明 |
4.2.6 业务风险点识别及其控制 |
4.2.7 相关制度和文件与不相容岗位提示 |
4.3 监督检查与验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谢辞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沿革[J]. 应唯. 当代会计评论, 2021(02)
- [2]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与披露——基于煤炭生产行业分析[J]. 夏忠星. 当代会计评论, 2021(02)
- [3]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4]BG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改进研究[D]. 郝宁.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D]. 冯永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十一五”时期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大事记[J]. 柳光强,王攀. 财政监督, 2011(02)
- [8]基于演化博弈的高校内部控制激励机制研究[D]. 蔚筱偲. 沈阳建筑大学, 2020(04)
- [9]H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研究[D]. 胡志洁. 河北大学, 2020(08)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