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存在和主观把握(论文文献综述)
徐国政[1](2021)在《实践观点与“自我中心困境”的超越》文中指出“自我中心困境”是近代主体性哲学所带来的一个根本性理论问题。这一困境包含两方面内容:在“我思主体”与“我思对象”的关系问题上,“我思主体”难以洞穿内在性的意识,超越自身切中外在于意识的异质性的客观对象,从而造成了我思主体与我思对象、思维与存在的分裂;在伦理价值层面上,由于“我思自我”被实体化,从其出发来理解自我与他人、自我与世界的关系,必然导致它们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这一问题始终蕴含和贯穿在近代主体性形而上学的发展过程中,寻求对它的克服和超越也就成为了近现代哲学所自觉到的主要理论任务。马克思哲学特别是其实践观点,以其特有的革命性方式对此问题予以了彻底的反思和积极的回应,其清晰深刻的洞见对我们今天理解和克服这一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选择以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对自我中心困境的克服和超越为核心论题展开相关研究。“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的产生与近代哲学的“主体转向”以及由此确立的自我观念直接相关。在近代主体性哲学发展的过程中,“自我”被理解为独立自足、绝对实在、永恒在场的“第一实体”,由此取代了传统社会和哲学中“上帝实体”的地位和作用,这体现了现代性的时代精神,具有重要的人文解放的意义。然而,自我的实体化理解同时蕴含着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由于其遵循着基础主义、绝对主义、超越时间的非历史主义、“中心—边缘”结构模式的思维原则,来理解和设定自我,因而也就使其带有了先验、无根、封闭和独断的特性,正是这一系列的特性以及与此内在关联的意识哲学的理论范式,从根本上导致了“自我中心困境”的问题。一方面是,内在与超越的悖论构成了实体化自我的内在矛盾,由此必然造成“思存分裂”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自我的实体化必然造成“他者”维度的丧失,以及个人社会性的遮蔽造成人与人之间精神共通感的消解,由此加剧着自我与他者的矛盾,这构成了现代性的深层伦理困境。解决上述“自我中心困境”问题是哲学史上的哲学家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难题。黑格尔试图借助于概念辩证法以思辨的方式实现理性与现实、思维与存在的统一,然而,由于他仍拘泥于意识哲学的理论范式之内,因而其最多是意识内的“概念”对“存在”的统一,因此黑格尔也就没有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真正对“自我中心困境”问题做出有效回应的是马克思哲学。马克思以实践观点作为基本理论原则,开创了崭新的解释框架和理论视野,为解决哲学史上所遗留的这一重大理论难题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马克思从实践观点出发,推动了意识哲学向实践哲学的范式转换,对人与世界的纯粹意识关系进行了彻底颠倒,从而超越了抽象的意识哲学,也正是在本源性、基础性的感性实践活动中,意识能动性和感性受动性找到了其现实性基础,从而实现了二者的否定性统一。立足于实践观点,马克思对实体化自我观念进行了深入地批判,实现了自我理解的根本性变革,即将自我理解为身心一体的感性存在和生成着的关系性存在,并最终将自我确立为“类主体”,由此也就有效地消解了实体性的自我观念。马克思以对实践活动的自觉理解为基础,使“自我中心困境”的理论困难得到了有效地克服。在前反思、前概念和前逻辑的生存论意义上,自我和世界在人的本源性实践活动中有机地融合为一体,因而作为其内在环节和要素的思维与存在便具有了本源的统一性;在社会存在的意义上,在社会性、开放性的感性对象性活动之中,人与自然进行着本质性的交换,实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意识能动性和感性受动性的统一,由此,思维与存在便实现了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在实践观点的视域中自我存在的本真性也获得了显露,即马克思通过对占有性生存方式中人的自我异化的批判和考察,觉解到自我生命的本真性就在于生成性和创造性的“存在”,而非孤立贪婪的“占有”,由此,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有性的原子式“经济人”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批判,这也就在社会存在的维度上实现了对人的全新理解,为在现实社会中克服“自我中心困境”的伦理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思想基础。最后,要想从根本上克服和超越现代社会的分裂困境,必须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在扬弃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生成“人类社会”,由此打开人与人之间在“类”意义上的互通关系,从而实现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有机统一。
杨丰一[2](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单啸洋[3](2021)在《论认识活动在虚拟社会的重大演变》文中指出认识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世界的能动反映,是人类特有的精神现象,也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形式,它充分体现了人类是有意识、有理性的自觉能动存在物。人类的认识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变化发展的,其变化发展在当代则表现得尤为突出。应该看到,在当代科技革命的浪潮中,随着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网络科技、虚拟现实科技等的迅猛发展,随着人类的生存发展从现实世界拓展到网络世界,随着网络化的虚拟社会的兴起,随着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性活动的形成,人类的认识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演变,出现了虚拟性认识这一人类新的认识形态,实现了人类认识的重大变革。从本质上讲,虚拟性认识活动既是现实性认识活动的历史延续,也是现实性认识活动的当代创新,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内在的辩证关系。较之于现实性认识,虚拟性认识的兴起确实表明人类认识活动在虚拟社会中发生了重大演变,并且其演变也是多方面的,一是认识的场域从一元的现实场域演变为现实与虚拟并存的二元场域,二是形成了“人机”结合的虚拟性认识主体,三是造就了虚拟化的认识客体。
王哲[4](2021)在《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样态及存在状态,是对其外在形象的描述与内在根据的揭示,是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和本质的统一。形态研究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有着重要而现实的理论和实践根据,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是什么”这一学科基础性、前提性问题的再认与反思,是一个学科“自我发现”的范畴。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既是对学科基础理论中一个重要但被遮蔽领域的探索与开拓,同时该问题也具有元理论性质,涉及到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本质、起源等问题的反思和批判,进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走向、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创新和深化产生影响。围绕思想政治教育形态这一核心问题,论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概念及其研究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和遵循。基于词源学方法对中西方语境下“形态”一词基本含义的考察,可知形态不仅是关于对象外在样态的描绘,而且是内部结构与存在状态的表征,是事物现象与本质的统一;借鉴、归纳既有其他学科形态学理论,可知形态学是对对象形态进行系统性、学理性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基于特定视角进行分析性结构考察与综合性历史考察是形态学研究的基本特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形态概念的出场语境和基本含义特别是社会形态理论为研究范例,为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提供了借鉴,即善于把握对象内核本质、分析功能要素与结构表征、注重发展性过程性研究,把握好具体与抽象、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概念界定,并引入视域概念,明确研究者的视域与研究对象的形态呈现具有内在统一性。思想政治教育形态具有多维性、层次性、关联性等特征,同时与思想政治教育现象、本质、模式等概念既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区分。第二章,思想政治教育形态问题的出场语境与研究逻辑。思想政治教育形态问题研究的出场语境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丰富发展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深入研究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逻辑理路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研究方法”即“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该方法内含从具体到抽象的前提规定,从一个简单的抽象规定性出发,在历史与逻辑的互释生成中使对象“在思维的行程中具体地再现”。基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理路对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具有过程和维度的双重契合性。这一逻辑理路的具体展开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逻辑架构,包括研究思路与叙述思路两个层面,是对论文结构与体系安排的主张与澄明。理论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其依据在于划定研究边界、体现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和要素方面。第三章,结构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指在特定社会结构中具体教育实践活动的意义上来分解研究和系统解构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总体而言,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构形态包括渗透在其他社会要素或活动中的潜隐形态以及以相对独立面貌呈现的显形态;后者按照由表及里的顺序,可分为要素构成、运作实现、内核本质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观的现象层面,主要包括人的要素——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物的要素——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等方面;第二层次是要素间相互关联作用即运行层次,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运行的时空场域(主要指具体的微观空间),目标依据、过程环节等方面;第三层次是深层的内在核心,主张基于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建构和维系来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与这三个层次相对应,思想政治教育可划分为构件形态、运作形态、内核形态三种形态。构件形态可从主导性内容、教育方法、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划分;运作形态基于具体的空间环境、不同的目标导向、实现的方式依托、整体的过程环节等角度来区分;本质形态则依据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亚形态。第四章,历史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指在宏观历史过程中作为人类社会一般文化现象意义上把握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从本体存在的角度考察其产生发展、过程状态与演进规律。通常来说,阶级社会是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基本场域,阶级性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属性,思想政治教育阶级形态是主张统治阶级利益与诉求、维系阶级统治的一种思想上层建筑。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视域看,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有其消亡的时刻;与之相应,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建构和维系方式,与阶级社会相适应的阶级形态也只是其宏大过程中的一种形式,由此生发出思想政治教育存在非阶级形态的逻辑推论,主要包括原始社会原发-形成中形态与共产主义社会自觉-本真两大形态,这二者是从存在论角度对阶级形态何以可能与终极走向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在人类社会整体视域观照下,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形态的完整序列呈现出一定的演进规律,主要表现为边界扩展、聚合统一、否定回归等;从更为深层的角度讲,这些规律反映出思想政治教育熔铸于并伴随人类自我超越自我确证的解放历程,是人自身本质力量的充分彰显和集中体现。第五章,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问题归依与价值旨趣。这是思想政治教育形态问题研究的落脚点与目的所在。就理论本身而言,对该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推动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本质等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拓展,实现“思维抽象”向“思维具体”的第一次跃升;从现实指向来看,在“思维具体”的基础上从理论回归现实,对当代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加以考量是思维行程的第二次跃升。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空方位及特征,当下我国社会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处于一种过渡形态,对这种过渡形态的研究分析有助于实现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守正创新。守正创新意味着扬弃,意味着继承、批判与发展,在描述现状、分析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探寻改进方向、谋划策略与方式,从而探索尝试构建出精准思政、日常思政、嵌入-融合思政、“非常态”思政等符合时代特征与发展趋向的思想政治教育新形态。
王君[5](2021)在《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研究》文中提出需要是人类行为活动的重要动力,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是人类多样化需要中的一种,是人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动力。人在社会上以多种形态存在,包括个体存在、群体存在和类存在。其中,个体存在是人最基本的存在形态,也是思想政治教育最基本的教育单位。不同于群体或者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有着自己的独特内涵,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延续和发展而对思想政治教育所产生的依赖和要求,具有生活性与政治性相伴生、自发性与自觉性相交织、个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相表里、多样性与统一性相调和等特征,并以基础需要与高级需要、现实需要与未来需要、显性需要与隐性需要、主导需要与从属需要、合理需要与不合理需要等多种形态存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需要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是一个内涵丰富、维度多向、方向多元和层次多阶的复杂体系,其产生有着重要的现实根源。作为一种生命存在,个体需要借助思想政治教育来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实现“生态人”的追求;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个体需要借助思想政治教育来解决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人”的和谐;作为一种精神存在,个体需要借助思想政治教育来解决人与人自身之间的矛盾,追求“信仰人”的境界。从维度上来看,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包括了为自身目的而产生的自向性需要、为他人目的而产生的他向性需要和为交往目的而产生的交互性需要;从方向上来看,包括了思想性需要、心理性需要、政治性需要、道德性需要和法治性需要等;从层次上来看,则包括了认知性需要、情感性需要、价值观需要、能力性需要、意志性需要和信仰性需要等。由此,形成了一个立体、多维、综合的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体系。这一需要体系的理论建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现实、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需要体系是一种理论的应然状态,在实然状态中,个体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并不一定完全遵循这一理论模型。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存在三种基本的实然状态——“客观存在的需要”“事实产生的需要”和“意识自觉的需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需要”,它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不一定现在就产生,但是终究会产生;作为一种“事实产生的需要”,它是已经现实产生了的;作为一种“意识自觉的需要”,它是个体意识到的需要,可以是对“客观存在的需要”的意识,也可以是对“事实产生的需要”的意识,或者兼有之。真正意义上的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是实现了三者有机统一的需要,而“意识自觉”又是其中的关键。观照现实,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个体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是“客观存在”且“事实产生”了的,但是尚未实现“意识自觉”。这里的“意识自觉”既包括了对这种需要的认知,同时也更强调对这种需要的认同。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现实存在的问题也主要是基于这一情况而提出的,即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整体上处于一种消极状态,具体表现为需要意识有待增强、需要层次有待提升、需要内容有待丰富、需要满足有待主动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我国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相关,也与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属性、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现实情况有关。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主张用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思维来寻求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的现实路径。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是包括需要意识、内容、层次和满足等多方面的系统优化,既要满足现有需要,更要引导高层次需要、纠正虚假需要和激励自主需要。在优化过程中,要注意坚持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统一、方向性与渐进性相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现时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我们着重从实现主体性自觉,凝聚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的合力、加强内涵性建设,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需要属性、关注过程性发展,善用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的媒介、统筹系统性建构,完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发生场域等四个方面来探讨优化的具体路径,以期改善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现状,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
陆露[6](2021)在《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文中提出王逢贤(1928-2013),辽宁省大连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杰出的教育理论家、德育专家、知名学者。任何教育思想的生成都具有历史性和社会现实性,有其深刻的生成基质和复杂影响因素,探究王逢贤教育学思想,不仅要探究他的教育思想有哪些,同时也要对思想产生的机理加以深入阐析,以达到最终揭示思想者思想形成的辩证之路。将微观史学的研究范式应用到对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研究中,探究其所处的历史时代以及自身经历的特殊阶段,探查王逢贤在不断接受思想洗礼的过程中,其思想嬗变的历程。从其追寻真理、探究真知的实然之路起航,着落于其一生思想的核心观点,从何以为优质教育之思再到如何使之落地为优质之教,也是教育本质与规律所应呈现的具体形式。福柯的知识考古学认为,话语不仅仅是语言,一种话语就是一种调控权力之流的规则系统。话语一旦形成,它就为分析提供了一个领域,而这种分析是我们进行自我认识的一个中心部分。话语在一种持续界面中相互交叉和关联。在对相关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其思想演进的历史顺序进行系统分析,概括总结其教育观点的精髓所在,实际是一种挖掘知识的深层、对现行知识做进一步解构的思想史方法。思想体系的构成与思想本身一样具有双重性,将本研究做微观史学审视,将隐匿于王逢贤个人成长经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中,与其思想变化发生链接的具体事件与经验描述出来,寻踪觅迹,呈现出他的教育思想的聚成事实,为我国教育学思想史谱系建构添枝增叶,丰富、充盈、拓展宏大历史叙事的整体理论框架和综合研究。王逢贤的忧思是科学地揭示教育活动规律的一种积极、乐观、理性的教育理论思维活动,在此种思维活动的导向下,创生出与之契合的规范教育则是一种必然。在科学的教育学思想指导下的规范教育的表达和生成,应该可以回答最令人满意的教、最好的教育这一重要议题。王逢贤规定了最好的教育就是优质教育简称“优教”。由于教育对象的复杂性,教育学可能涉及历史、政治、地理、人文、经济、心理等诸多学科要素,由此造成教育学沦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教育学的边界”亦变得很模糊。很少有一门科学如教育学这般有着模糊的面影,这是科学乃至其作为学科独立存续所面对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在于含混模糊的学科边界对其论哉的清晰性乃至知识有效性的消极影响,教育学模糊的学科边界直接对其理论解释力和实践批判力产生严峻的质疑和巨大的挑战。教育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性质上面临的质疑和巨大挑战,并不能成为阻碍教育学研究和发展的因素,也不能成为教育学者们停滞不前的借口,可能也正是因为赫尔巴特未尽之事,为广大教育学研究者们留下无数思考和研摩的空间,王逢贤就是众多学者们之一,对教育学本质规律探寻和追求成为他教育学研究的动力与燃点。本研究利用微观史学的研究方法,整体展示王逢贤教育学思想是如何在历史的阶段发展脉络下得以最终呈现。个人思想形成必然会受到个人经历的影响,这是思想源流,也是思想得以形成的条件背景,更是个人与社会权力分配博弈的结果,其思想的形成必然体现了思想者的话语权,也是其思想在话语权实践中所处地位的表现。教育思想形成于教育思想者头脑中的认知世界,认识来源于现实生活以及外部世界的摄入,并着落于教育思想者所专注的个人事业上,通过对个人从事的事业的认知加工,以个人思想形式内在的生成,以某种方式加以组织并表达出来,其主旨是对教育实践产生影响。教育思想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前瞻性、继承性等特征。教育思想有助于人们认清教育工作中的成绩和弊端,使教育工作更有起色。任何教育思想的形成都是复杂的,都是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建构的,都有其来源的客观性和形成的主观性。王逢贤的教育思想诞生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生成于曲折多舛的个人经历与源流多重的文化思想交互过程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鲜明的特征,但却始终坚守着同一的教育信念。教育是使人成为“人”的唯一途径,对教育现象的认识、对教育经验的审视、可以揭示教育本质与教育规律的存在,使教育促进社会发展成为可能是王逢贤终其一生所执着的思与教的思想嬗变之过程。关于教育的探讨中,已经涉及到教育的起源、教育的定义、教育与政治经济、教育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教育与人的发展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从其追寻真理、探究真知的实然之路起航,着落于其一生思想的核心观点,从如何为优教之思再到何以使之落地为教的不懈探索。王逢贤对于教育原理的重审,主要是辨清教育的本质是什么,王逢贤的观点是要在教育逻辑上把握同一性,在社会情境中界定教育范畴,于社会生产二重性揭示本质。在教育目的的定位上,王逢贤认为必须是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教育目的不二之选,对于如何坚持人的全面发展,王逢贤认为必须要摒弃异化从而达到人的全面复归,认知自我使人之为人成为可能,最后在社会深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是社会的教育,因此,王逢贤认为教育的实践取向必须指向如何实现为社会服务,否则教育必然会脱离教育的本体追求,而出现异化的趋向,在这一维度上,王逢贤认为,应该以教育的超前性面向社会未来,以教育的前提性推动社会实践,以教育的现代性驱动社会发展,以教育的本体性抵制社会异化。教育的任务是对人的教育,人的教育就是要使人成为人,因此,道德教育成为教育实践的必然选项,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取向要求学校的道德教育必须有整体的系统性,应该从多维度考察整体界说德育,对人的培养是德育的本质,在联系中把握德育实践,教育者要先受教育。中国教育的发展从西方接受了很多的思想,但是本土化研究取向是中国教育研究的必然选择,必须要做到教育研究扎根于本土的现实环境,教育研究本土化的实现保障,教育研究本土化的方法论要求,教育研究本土化是一个认识过程。中国教育理论体系必然是以国家发展需要、政治需求为导向的政治话语权力主导下,同时受国外教育领域话语实践、学术态势和社会发展等的学科话语权力参与构建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政治话语权力和学者话语权力共同主导的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表征与特质,其鲜明特征是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即政治话语实践在先,学者话语实践在后的,凸显中国特色的理论生成并指导实践的基本逻辑。王逢贤毕生挚爱研究的事业所体现的必然之意就是希望中国的教育能成为有特色的、质量高的,能满足受教育者个性充分发展、潜能充分发展的优质教育。基于这一着眼点,王逢贤的教育学思想都围绕如何实现教育发展、教育先行、教育现代化,推动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时代意义在于指明中国教育现在的实践取向和未来的目标指向,这包括教育研究必须坚持理论根基,内容包括运用马克思人的学说,扩展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说。教育研究必须坚守本土意识,内容包括让社会为教育做后勤,坚守教育的本真角色,学校是教育实践的关键,如何培养人的创新性。教育研究必须直面规律的复杂性,内容包括在宏观层面把握教育规律,在微观层面挖掘教育规律,在实践层面尊重教育规律。教育研究必须以人为问题基点,内容包括教育以满足人的需要为起点,教育以情境陶冶为教学手段,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点。先进性是任何教育思想都必须具备的内在品质,否则教育思想就不可能具有思想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王逢贤有着中国传统教师最典型的体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无时无刻不体现出一位教师的风骨、风范、品格与情怀。如果不能体悟、通感他的教育学思想,便无法知晓新中国教育理论从无到有,在荆棘中跋涉的探索历程,也就不能从根本上理解当下的教育思想与教育实践的未来去向与实践向度。这些思想以及这些思想形成的过程都是后辈学子需要认真挖掘的宝藏,思想可以武装我们的头脑,让受洗礼者变得睿智,而感悟思想形成的过程可以使我们在研学之路上懂得如何精进学识,达到提升思想高度的目的。任何一位教育学者都会有一探教育规律的内在动因,这是一位有着思想意识和职业追求的教育思想者潜在的驱动力。再审王逢贤教育学思想,可以更加清晰的理清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理论特征与思想风格,王逢贤不仅是一位有独特思想的教育家,也是始终走在中国教育实践最前沿的拓荒者与探索者。王逢贤教育学思想是老一辈教育家光辉形象的延伸和价值的延续,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发展的镜鉴,是为教育现代化探索合理化,科学化路径的最好手段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
孙世萍[7](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指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史博学[8](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指出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崔佳[9](2020)在《马克思审美思想研究 ——审美实践的人性意蕴及其现代性批判》文中研究指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性的生成与完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为核心的主题。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经济学哲学批判、对资本与经济合谋的政治与哲学解构、对共产主义必然实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判定中无不指向这一核心问题。也正是在追求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思想历程中,马克思表达了对完满丰富的感性人性和自由主体的历史唯物主义建构,也明确地表达了立基于具体人性的审美思想。“美的规律”的理念、“劳动创造美”的观念、“音乐的耳朵”和“形式美的眼睛”的观点等具体地表达了他审美思想的核心。马克思基于具体人性论的审美思想将感性活动这一形下活动升华成审美活动的存在论根基,回应了传统审美观念的形而上学的困境、面对了现代审美的物质主义难题,将审美真正导入到改变世界与实现人类全面自由解放的思想境遇之中。马克思的审美思想将创造美的过程作为审美应有的内容,又使审美的既定对象复活了与生存与发展的互动关系,从根本上变革美与审美二元对立的美学范式。本文就在此意义上来展开对马克思审美思想的研究,以期探寻审美回归的思想路径与实践智慧。审美是美对人的感性触动,更是人对美的主体回响。审美是关乎人的心理、感官、情感和想象,是对心灵与道德的指引,对人生活的观念、存在的理解、价值的追求有着无可取代的重要意义。然而,现代性审美日常化的沉沦、大众化的享乐、抽象化的疏离、商品化的客观等事实,戕害了人的审美能力、物化了人的审美体验、弱化了人的审美批判,为资本逻辑宰制和意识形态把控创造了可乘之机。依循审美观念的思想历程、重拾审美的人性根基、重建审美的体验逻辑、追录审美的价值理想成为直面审美困境、开掘审美意蕴、生成审美能力的重要问题,也是马克思审美思想研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为,马克思的审美思想要求我们既要关注审美对象所体现出来的美的本质,又需要关注审美主体能够感受美的能力本身。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审美观念不再是分裂人的创造美和感受美这两种活动的审美范式。而是在人的生存和发展,自我理解的意义上,去创建审美的实践范式。可以说,马克思的审美思想真正走出了传统形而上学的思想地基,筑起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批判的塔楼,同时达到了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社会的肯定性理解与否定性理解的辩证统一之中。基于此,本文以马克思的人性理论为根基,探讨马克思如何以审美现代性批判回应现实的社会、现代的历史发展逻辑,如何以审美实践实现人类的全面自由解放。形成以思想发展史为前提,哲学理论为依据,时代发展现实为背景的马克思审美思想的研究思路。论文共分为五章:论文的第一章在梳理西方审美观念的历史演变中透视和把握不同时期审美主体与人性生成的内在关系,在审美的思想史定位中,探析传统审美观念的思想疑难与实践困境。论文认为,从古代到近代,审美经历了从主体被赋予神性、理念和上帝的聚焦形式,导致审美主体自我迷失,形成审美观念实体化阶段;到注重感受和趣味的先在性,导致固化主体的物化审美阶段;再到将实在的理性和抽象的感性予以综合的、主体人性分裂的形上审美过程,来呈现马克思审美思想的思想史根基。论文的第二章基于马克思哲学革命和立足人性观变革来透视马克思的审美思想变革,从感性活动的真实意义揭示人性的“类本性”和“类特性”,建构具体人性观的感性活动;并以感性活动为中心来理解人的存在和人的发展,在人性基底中获得审美主体的感性生成。内在地敞开了一个以人的感性活动为存在论根基的审美原则,形成了马克思研究审美的理论根基和自身理论逻辑阐发的独特维度。论文的第三章从马克思的自身理论把握其审美思想的内涵,构建以感性活动、现实历史和自由个性为核心概念的马克思审美思想的内在逻辑。作为审美存在论根基的感性活动,不再是外在于审美的附属性内容,而构成了审美的内在环节和要素。审美所体现的不仅是关于人的现实生活过程的“对象意识”,更是关于自身存在状态和价值追求的“自我意识”。审美直观与个性的生成在根本上呈现为一种历史性关系,在全面把握人类审美活动的复杂构成中,实践活动既是人类性与自由个性的结合,又具有审美的自由意境和构成了“现实的历史的人”的形上追求。论文的第四章力图在自由、全面解放和发展中建构马克思的审美理想,并从“美的规律”的审美实践,超越受现代意识形态形塑的认识主义和心理主义的审美观念。在人的双重属性和审美关系的双向建构的互动关系中,构建审美的内在规范,满足人们对审美的需求,将审美作为人生存的本质维度。使人能够从直观、体验和移情等审美环节中看到人性的更高存在和理想存在,实现人的精神生活的自由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文的第五章以现代性批判回应现实时代,马克思基于感性活动的审美思想同时是一种审美现代性批判。不仅展开了理解资本主义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维度,而且对当代西方审美思想的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审美现代性批判建立审美实践的当代视野,从资本主义现代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批判、社会批判,重建现代社会的审美现代性,是我们理解和把握当代审美状况和发展趋向的重要思想参照。
张笑笑[10](2020)在《德国古典哲学自我意识的形上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西方哲学的主题在近代发生了认识论转向,即哲学研究的对象从古希腊的自然本体和中世纪的上帝本体转向了人自身的主体,并演绎出围绕“自我”而展开的蔚为壮观的近代“主体性形而上学”。它发端于笛卡尔的“我思”,最终完成于德国古典哲学。于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自我意识”不仅是主体性形而上学建构所依据的“基础要素”,而且其自身的“内容”也存在着由主观到主客统一、由先验到绝对、由人性向“神性”不断发展的形上演进逻辑,揭示这一逻辑进程是本文研究的主旨。在近代唯理论哲学中,自我意识以普遍性观念的方式存在于主体之中。笛卡尔用“我思故我在”奠定了西方近代以来建构主体性形而上学的主基调并在唯理论哲学中确立起了围绕“我思”来打造形而上学的内在性原则,这个“内在性原则”围绕着如下三个问题展开:“我思”的内容是什么、“我思”与“我在”之间的关系以及“我思”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唯理论哲学也正是基于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推动了“我思”的主体性建构,其中笛卡尔将“我思”确定为具有思维属性的精神实体,斯宾诺莎完成了最高实体与主体“我思”属性之间的“一元化”,莱布尼茨则让作为单子的“我思”具有了创造和生成的自我能动性。然而,由于唯理论的哲学家们都是在经验立场考察“我思”的实体本性,这便让“我思”陷入了无法被经验实证的逻辑困境,因此“独断”是其无法逃脱的理论宿命。休谟的怀疑更是让近代以来的哲学家们试图围绕经验性的“我思”来建构形而上学的梦想破灭了,要想重建主体性形而上学,必须超越“我思”的经验性,由经验自我向先验自我的跃迁决定了德国古典哲学的时代出场。康德率先从先验自我出发,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形而上学建构之旅。康德认为我们必须要对于主体自我的结构、功能、范围和界限进行充分的先验审查,方能让未来的形而上学建立在稳固的主体“地基”——先验自我之上,先验自我也成为康德未来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康德在其之上尝试了真、善、美的主体性形而上学建构,同时也确立了“自我意识”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基础性地位;费希特秉承并彻底地发挥了康德开创的主体性道路,将康德的先验自我提升到主体之中纯粹的“绝对”,让绝对自我的先验设定活动成为一切知识的来源和最高根据,结果造成整个世界的主观化于绝对自我之中,也让形而上学在主体之中的建构走到了“绝境”,“绝境”意味着哲学转向即将来临;谢林从知识的本性出发,认为作为最高知识原理的“绝对”不可能只是主观,而与事物本身的客观内容无涉,于是便将费希特主体中的“绝对自我”引向了主、客观之上的“同一绝对”,“自我意识”不是最高的“绝对”,而是能够映射“绝对”内容于自身之中的主体之在,这便让主观的“自我意识”之中融入了“绝对”的客观内容,让“自我意识”客观化的形而上学建构终成可能;黑格尔继续沿着谢林确立的“主体客观化”方向,进一步将谢林的“同一绝对”的内容逻辑化为绝对理念、将谢林的“自我意识”发展为“绝对精神”,并用辩证法完成了绝对精神和绝对理念的辩证统一,最终建构起并完成了思辨形而上学体系。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之中,绝对精神就是绝对理念在人类自我意识之中的现实化,人类自我意识的发展史就是将绝对理念在人类精神中的自我实现的历史,而历史的终点就是自我意识与绝对理念的最高和最后和解,也宣告了近代主体性形而上学的理性完成。如此看来,从康德的先验自我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自我意识呈现出不断发展、转向和跃迁的演进逻辑,德国古典哲学中自我意识发展的总体逻辑便清晰地呈现出来。在这个总体逻辑之中,“自我意识”的发展逻辑不仅决定着“思维与存在统一”的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方式,而且也直接关乎到哲学思维方式由知性向理性的发展逻辑、真理观由外在符合论向内在符合论的发展逻辑、历史观由合目的性向合规律性的发展逻辑,也就是说,只有自我意识本身的逻辑发生了变革,这些逻辑的变革才成为可能,它们之间具有变革和演进的内在同构性。当然,德国古典哲学的自我意识的发展逻辑是建立在理性的根基之上的,当黑格尔用思辨理性完成了主体性形而上学的同时,也自然将理性本身推向了极致的巅峰,其结果只能面临着被消解和解构的命运,这也决定了自我意识在德国古典哲学之后的现代转向。叔本华以“意志”取代“理性”,完成了自我意识的意志化哲学建构;马克思用实践批判理性,让“认识自我”回归“实践自我”,从而让哲学的功能从解释世界转向改造世界;分析哲学更是用“语言——世界”的关系来消解“思维——世界”的关系,从而完成“语言”对自我意识的哲学解构,既然“自我意识”本身是不可说的,我们当然要对之保持沉默;当面临着“欧洲科学的危机”时,胡塞尔的现象学再次回到主体的先验自我之中,用意向性结构来消除传统哲学中自我意识的“理性本质”,为“现象”重新确立形上的根据。可以说,虽然德国古典哲学之后的哲学都是以消解自我意识的“理性”为已任,但自我意识本身依旧是哲学研究的主战场,其从未淡出过任何现代哲学样态的主视域。研究德国古典哲学自我意识的形上演绎逻辑,不仅可以让我们深化德国古典哲学本身发展的逻辑,还可以为建构具有民族自我的中国当代形而上学提供可借鉴的理论资源。
二、客观存在和主观把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客观存在和主观把握(论文提纲范文)
(1)实践观点与“自我中心困境”的超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 |
第1章 近代“主体性”哲学与“自我中心困境”问题 |
1.1 近代哲学的“主体转向”与现代自我观念的确立 |
1.1.1 传统本体论哲学的危机与近代哲学的主体转向 |
1.1.2 “自我”的确立与深化:从笛卡尔到康德 |
1.1.3 哲学反思的跃升与自我中心的困境:“现代自我观念”的双重性 |
1.2 思维与存在的分裂:“我思之我”的根本困境 |
1.2.1 “我思主体”的挺立与“思存二元论”问题的缘起 |
1.2.2 “自我”的内在锁闭与存在的观念化 |
1.2.3 物自体与现象界的划分:“思存分裂”的深化 |
1.3 “我思主体”的价值意蕴及其伦理困境 |
1.3.1 占有性个人主义和价值个体主义:“我思主体”的基本价值意蕴 |
1.3.2 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兴起与社会分裂问题的凸显 |
1.3.3 价值个体主义的流行与价值共识危机 |
第2章 “自我”的实体化及其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自我中心困境”的深层根源 |
2.1 “自我”的实体化:近代哲学的基本理论原则 |
2.1.1 实体化的自我观念与现代性的时代精神 |
2.1.2 “自我”的实体化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
2.1.3 “我思主体”的实体化与意识哲学的理论范式 |
2.2 “我思之我”的实体化与“思存分裂”困境的深层根源 |
2.2.1 “内在”与“超越”的悖论:实体化自我的内在矛盾 |
2.2.2 黑格尔概念辩证法对思存二元论难题的思辨解决 |
2.3 “自我”的实体化与现代性伦理困境的深层根源 |
2.3.1 “自我”的实体化与“他者”维度的丧失:现代性的深层伦理困境 |
2.3.2 个人社会性的遮蔽与精神共同感的消解 |
第3章 实践观点的理论变革与“实体化自我观念”的超越 |
3.1 实践观点: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理论原则 |
3.1.1 实践概念的历史演变 |
3.1.2 马克思实践观点的基本含义及其内在原则 |
3.1.3 实践观点作为思维方式的涵义与意义 |
3.2 意识哲学向实践哲学的范式转换:实践观点的重大理论变革 |
3.2.1 感性实践活动对纯粹意识关系的颠倒与抽象意识哲学的超越 |
3.2.2 意识能动性与感性受动性的否定性统一 |
3.3 实践观点与自我观念的变革:马克思对实体化自我观念的批判 |
3.3.1 从实体性的精神自我到身心一体的感性自我 |
3.3.2 从实体性存在者到生成的关系性存在 |
3.3.3 作为“类主体”的自我的确立 |
第4章 实践活动的自觉理解与“自我中心困境”的克服 |
4.1 感性对象性活动与思存分裂困境的超越 |
4.2.1 本源与反思:从反思的分裂到本源的统一 |
4.2.2 感性对象性活动: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 |
4.2 “存在”而非“占有”:实践观点视域中自我之本真性的觉解 |
4.2.1 作为生存方式的“占有”与“存在” |
4.2.2 占有性生存方式与自我存在的异化 |
4.2.3 非占有性“存在”:自我之本真性的觉解 |
4.3 “人类社会”的生成与共在难题的破除 |
4.3.1 “人类社会”的生成:个人与社会的有机统一 |
4.3.2 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生成“人类社会”的现实道路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认识活动在虚拟社会的重大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研究目标 |
2.拟解决关键问题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人类认识活动及其当代演变 |
(一)认识活动概述 |
1.认识活动及其本质 |
2.认识活动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 |
(二)虚拟社会的形成与认识活动的虚拟化 |
1.当代科技革命的发展与虚拟社会的形成 |
2.虚拟社会的形成与虚拟性认识活动的兴起 |
3.虚拟性认识活动与现实性认识活动的关系 |
二、认识场域在虚拟社会的重大演变 |
(一)认识场域 |
1.认识场域的哲学规定性 |
2.认识场域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 |
(二)虚拟社会条件下认识场域的重大演变 |
1.虚拟社会构建了新的认识场域 |
2.虚拟性认识场域的新功能 |
三、认识主体在虚拟社会的重大演变 |
(一)认识主体 |
1.认识主体的哲学规定性 |
2.认识主体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 |
(二)虚拟社会条件下认识主体的重大演变 |
1.虚拟社会导致了认识主体的变革 |
2.虚拟性认识主体的新功能 |
四、认识客体在虚拟社会的重大演变 |
(一)认识客体 |
1.认识客体的哲学规定性 |
2.认识客体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 |
(二)虚拟社会条件下认识客体的重大演变 |
1.虚拟社会造就了新的认识客体 |
2.虚拟性认识客体的新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和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形态和形态学 |
(一)形态概念内涵及辨析 |
(二)形态学理论及方法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的形态 |
(一)马克思主义形态概念的出场语境和基本含义 |
(二)研究范例: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形态理论对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借鉴和启示 |
三、思想政治教育形态及其研究 |
(一)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的内涵与特征 |
(二)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 |
(三)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形态问题的出场语境与研究逻辑 |
一、思想政治教育形态问题的出场语境 |
(一)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丰富发展 |
(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及学科建设的内在要求 |
二、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逻辑理路 |
(一)“从抽象到具体”逻辑理路的基本规定 |
(二)“从抽象到具体”逻辑理路对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适用性 |
(三)“从抽象到具体”逻辑理路在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中的呈现——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逻辑架构 |
三、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逻辑起点 |
(一)凝结为理论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概念 |
(二)以思想政治教育概念为逻辑起点的依据 |
第三章 结构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 |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定位与潜隐形态 |
(一)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社会定位 |
(二)渗透在其他社会要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潜隐形态 |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构成要素与构件形态 |
(一)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构成 |
(二)基于要素的思想政治教育构件形态 |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动态运行与运作形态 |
(一)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运行和实现 |
(二)贯穿于整体环节的思想政治教育运作形态 |
四、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与内核形态 |
(一)始基于社会关系和秩序的思想政治教育本质 |
(二)反映本质关系的思想政治教育内核形态 |
第四章 历史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 |
一、阶级社会基本场域与思想政治教育阶级形态 |
(一)阶级社会是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基本时空场域 |
(二)思想政治教育阶级形态的历史呈现 |
二、人类历史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的逻辑论证 |
(一)思想政治教育阶级形态的前提追问与时空扩展 |
(二)原始社会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推论 |
(三)共产主义社会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推论 |
(四)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形态的完整序列 |
三、人类历史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态演进规律 |
(一)边界扩展、否定回归与聚合统一 |
(二)熔铸于人类自我超越、自我确证的解放历程中 |
第五章 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的问题归依与价值旨趣 |
一、理论反思:形态问题与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的拓展和深化 |
(一)形态研究是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重要理论工具 |
(二)形态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本质的再认识 |
(三)理论形态向实践形态的回归和跃升 |
二、现实观照:当代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形态定位 |
(一)当代中国发展的时空方位和特征 |
(二)当代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渡形态 |
三、形态研究视域下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守正创新 |
(一)发展现状、问题及原因 |
(二)改进方略、原则及路径 |
(三)新形态的探索、尝试与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评析 |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学理界定 |
一、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科学内涵 |
(一)需要的内涵 |
(二)思想政治教育需要 |
(三)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 |
二、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基本特征 |
(一)生活性与政治性相伴生 |
(二)自发性与自觉性相交织 |
(三)个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 |
(四)理论性与实践性相表里 |
(五)多样性与统一性相调和 |
三、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主要形态 |
(一)基础需要与高级需要 |
(二)现实需要与未来需要 |
(三)显性需要与隐性需要 |
(四)主导需要与从属需要 |
(五)合理需要与不合理需要 |
第二章 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需要理论 |
(一)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 |
(二)人的需要体系 |
(三)需要与生产 |
(四)需要与社会发展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关于需要的相关理论 |
(一)人民需要的基本内容 |
(二)满足人民需要的根本途径 |
(三)判断党能否满足人民需要的标准 |
(四)需要满足的评价标准 |
三、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的需要理论 |
(一)孔子“以仁说欲,以礼节欲” |
(二)孟子“可欲之谓善,养心而寡欲” |
(三)荀子“以礼导欲,近尽节求” |
(四)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 |
四、人文社会科学关于需要理论的探究 |
(一)哲学中的需要理论 |
(二)心理学中的需要理论 |
(三)经济学中的需要理论 |
(四)管理学中的需要理论 |
第三章 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产生及分化 |
一、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产生根源 |
(一)个体的生命存在需要思想政治教育 |
(二)个体的社会存在需要思想政治教育 |
(三)个体的精神存在需要思想政治教育 |
二、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分化 |
(一)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维度分化 |
(二)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方向分化 |
(三)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层次分化 |
第四章 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现实审视 |
一、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现实问题 |
(一)需要意识有待自觉 |
(二)需要层次有待提升 |
(三)需要内容有待丰富 |
(四)需要满足有待主动 |
二、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现实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宏观层面: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 |
(二)中观层面: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属性制约 |
(三)微观层面: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现实制约 |
第五章 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的路径探析 |
一、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的基本原则 |
(一)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统一 |
(二)方向性与渐进性相统一 |
(三)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 |
(四)现时性与发展性相统一 |
二、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的现实路径 |
(一)实现主体性自觉,凝聚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的合力 |
(二)加强内涵性建设,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需要属性 |
(三)关注过程性发展,善用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优化的媒介 |
(四)统筹系统性建构,完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发生场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致敬先贤:对思想的追根溯源 |
(二)挖掘思想:领悟先生学术精妙 |
(三)后辈仰止:在企首中追寻足迹 |
二、研究问题 |
(一)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生成的内在机理 |
(二)王逢贤教育学思想内隐的教育意蕴 |
(三)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现实价值指向 |
三、文献综述 |
(一)厘清研究个人思想的方法 |
(二)一位德育专家的思想脉络 |
(三)对后辈学生德育研究之引领 |
(四)学界同仁对先生思想之评述 |
(五)后生晚辈对先生品格之追忆 |
四、研究方法 |
(一)微观历史法 |
(二)个人访谈法 |
第一章 逻辑辨析:思想呈现的科学进路 |
一、教育学研究逻辑的反思 |
(一)教育学元认知的批判 |
(二)教育学研究方法的批判 |
二、教育学科学逻辑的继承 |
(一)寻找教育学史中的教育学体系 |
(二)揭示教育规律为教育学逻辑起点 |
三、教育学逻辑结构的建构 |
(一)教育社会现象学的逻辑表达 |
(二)教育认识现象学的逻辑表达 |
第二章 条件追因:思想生成的实然之路 |
一、社会与个人的互动机理 |
(一)沉与浮的交织经历 |
(二)学与教的思想洗礼 |
二、思想演变的历史脉络 |
(一)思想的聚合与积淀(1935-1956) |
(二)思想的沉淀与凝练(1957-1977) |
(三)思想的焕发与升华(1978-2000) |
(四)思想的总结与反思(2000 年以后) |
三、恒定不移的教育信念 |
(一)国家与个人的共在中寻找教育之美 |
(二)现实与理想的平衡中达成教育之善 |
(三)现代与后现代统整中追求教育之真 |
第三章 本体挖掘:探寻教育规律的应然之旨 |
一、教育原理的重审——教育本质的辩证 |
(一)从教育逻辑上把握同一性 |
(二)在社会情境中界定教育范畴 |
(三)于社会生产二重性揭示本质 |
二、教育目的的定位——人的全面发展 |
(一)人是基础:对教育目的的审思与锚定 |
(二)人的复归:对异化的批判与摒弃 |
(三)人能为人:对自我的认知与觉察 |
(四)发展程度:体现社会进步纵向度 |
三、教育功能的展开——教育先行的战略 |
(一)服务社会:教育的自觉功能 |
(二)人才培养:实现的前置条件 |
(三)指向未来:教育发展的构想 |
(四)正确逻辑:教育与社会的互动 |
四、教研方法的确定——教育研究本土化 |
(一)教育研究扎根于本土的现实环境 |
(二)教育研究本土化的实现保障 |
(三)教育研究本土化的方法论要求 |
五、教育任务的剖析——学校德育系统论 |
(一)多维度考察整体界说德育 |
(二)对人的培养是德育的本质 |
(三)在联系中把握德育实践 |
(四)教育者要先受教育 |
第四章 向度阐释:对现实指导的必然之意 |
一、理论根基:教育研究的生成基点 |
(一)坚守哲学基础本根 |
(二)坚持教育就是教育自身 |
二、本土意识:教育研究必须扎根 |
(一)教育发展要有社会的保障 |
(二)不能将教育做成产业 |
(三)学校是教育实践的关键 |
(四)教育的价值追求在于培养具有创新性的人 |
三、复杂规律:教育研究必须遵循的过程机理 |
(一)在宏观层面把握教育规律 |
(二)在微观层面挖掘教育规律 |
(三)在实践层面尊重教育规律 |
四、人为基点:教育研究的逻辑肇始 |
(一)教育以满足人的需要为起点 |
(二)教育以情境陶冶为教学手段 |
(三)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点 |
第五章 意蕴生发:对先生精神之检视 |
一、弘毅明德:在探索与思考中开创再立 |
二、修己安人:在为学与治学中彰显品格 |
三、忧国忧民:在为人与为师中抒发情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王逢贤生平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附录三:手稿资料 |
附录四:实物照片 |
后记 |
(7)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马克思审美思想研究 ——审美实践的人性意蕴及其现代性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马克思审美思想研究的缘起及意义 |
二、 马克思审美思想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 西方马克思审美思想的研究现状综述 |
(二) 当代中国马克思审美思想的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传统审美观念的局限与马克思审美思想的开启 |
一、 古代“实在主体”与审美感性的拼接 |
(一) 仰视“神性”的审美观念 |
(二) 分有“理念”的审美观念 |
(三) 回归“上帝”的审美观念 |
(四) 实体审美的主体迷失 |
二、 近代“经验主体”与审美感性的回归 |
(一) “形式性-主观式”的审美转向 |
(二) “认识论-感觉论”的审美逻辑 |
(三) “经验论-人性论”的审美趣味 |
(四) 物化审美的主体固化 |
三、 德国古典哲学“形上主体”与审美感性的抽象 |
(一) 审美判断力与人性的完善 |
(二) 审美教育与人格的健全 |
(三) 审美理想与人性的自由 |
(四) 形上审美的人性割裂 |
第二章 马克思审美思想的人性奠基 |
一、 直面存在本身的具体人性观建构 |
(一) 超越唯心主义的感性回归 |
(二) 扬弃“类本质”的人性回归 |
(三) 立基感性活动的“具体人性观” |
二、 审美主体的感性生成 |
(一) “感性活动”的形上意蕴 |
(二) “感性存在”的审美欲求 |
(三) “审美主体”的现实生成 |
三、 具体人性论的审美原则 |
(一) 重置审美的社会根基 |
(二) 变革审美的内在旨趣 |
(三) 确立审美的实践追求 |
第三章 马克思审美思想的内涵逻辑 |
一、 “感性活动”:审美的存在根基 |
(一) “感性活动”的存在论翻转 |
(二) “感性活动”的审美体验 |
(三) “感性活动”的双重统一 |
二、 现实的历史:审美的实践逻辑 |
(一) 审美直观的双重指向:对象与主体 |
(二) 审美反思的存在意境:自由 |
(三) 审美批判的现实存在:感性世界 |
三、 “现实的历史的人”:审美的形上追求 |
(一) “美的规律”的审美实现 |
(二) “自由个性”的审美生成 |
第四章 马克思审美思想的实践理想 |
一、 “实践观点”的审美观念 |
(一) 认识主义审美观的逻辑基底对实践的拒斥 |
(二) 心理主义审美观的物化基底对实践的物化 |
(三) 实践观点审美观的人性基底对实践的回归 |
二、 人性解放的审美实践 |
(一) 审美的过程与人性解放的历程 |
(二) 审美能力的解放与人性的解放 |
三、 自由劳动的审美理想 |
(一) 劳动的审美化与自由的现实化 |
(二) “第一需要的劳动”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
第五章 马克思审美现代性的审美批判 |
一、 马克思审美思想的现代性批判的三个维度 |
(一) 审美观念的意识形态批判 |
(二) 审美活动的物象化逻辑批判 |
(三) 审美追求的个人主义批判 |
二、 马克思审美思想的现代性张力 |
(一) 和解超越性与世俗性的现代审美观念 |
(二) 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现代审美活动 |
(三) 表达自然感受与自由追求的现代审美体验 |
三、 马克思审美思想的当代视野 |
(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审美批判与审美生产 |
(二) “艺术之为感性活动”与审美重建 |
(三) “生命感觉异化”与审美现代性批判的理论延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德国古典哲学自我意识的形上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创新 |
第2章 近代主体性形而上学内在性原则的确立和发展 |
2.1 西方近代哲学以前主体性思想的理论溯源 |
2.1.1 古希腊哲学中人的主体性的客观化 |
2.1.2 中世纪神学中人的主体性的异化 |
2.1.3 近代哲学转向与“上帝人本化”之路的开启 |
2.2 近代哲学中“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的确立 |
2.2.1 主体与自我的关系:“我思”的内容 |
2.2.2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我思”的地位 |
2.2.3 主体与上帝的关系:“我思”的根据 |
2.3 唯理派哲学中主体内在性原则的发展过程 |
2.3.1 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主体内在性原则的确立 |
2.3.2 斯宾诺莎“实体一元论”对主体内在性原则客观维度的推进 |
2.3.3 莱布尼茨单子论哲学对主体内在性原则主观能动维度的推进 |
2.4 “知识论危机”中主体性困境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出场 |
2.4.1 休谟的怀疑论让“我思”陷入“独断” |
2.4.2 “知识论危机”与主体性理论内在逻辑困境 |
2.4.3 德国古典哲学重审“我思”内在性的形上诉求 |
第3章 德国古典哲学自我意识的形而上学建构 |
3.1 康德批判哲学中的自我意识——先验自我 |
3.1.1 康德对“先验”、“先验自我”的界定 |
3.1.2 先验自我的结构与功能 |
3.1.3 基于先验自我的“三大批判”哲学体系建构 |
3.1.4 康德主体性原则的先验确立 |
3.1.5 先验自我的主体限度与主观局限 |
3.2 费希特知识学中“行动”的绝对自我 |
3.2.1 自我意识由“先验”向“绝对”的推进 |
3.2.2 “绝对自我”与知识学的最高原理 |
3.2.3 以“绝对自我”为根据的知识学体系建构 |
3.2.4 费希特将主体性原则向主观极致的推进 |
3.2.5 唯我论的绝对化与知识客观性的缺失 |
3.3 谢林同一哲学中的先验自我 |
3.3.1 由主观存在论向知识论立场的哲学转向 |
3.3.2 “绝对同一”与最高知识学原理的确立 |
3.3.3 以“自我意识”为原则的先验唯心论体系 |
3.3.4 谢林将主体性原则向“绝对”的推进 |
3.3.5 自我的“理性直观”与其神秘化 |
3.4 黑格尔思辨哲学中“精神”的自我意识 |
3.4.1 黑格尔“绝对精神”的含义 |
3.4.2 黑格尔自我意识的结构、原理与功能 |
3.4.3 “绝对精神”中的思辨哲学体系建构 |
3.4.4 黑格尔将主体性原则向“绝对统一”的推进 |
3.4.5 主体性哲学在思辨理性中的终结与转向 |
第4章 德国古典哲学中自我意识的形上演绎之路 |
4.1 自我意识从主、客观对立到统一的演进逻辑 |
4.1.1 康德先验自我与物自体的对立:主、客观的二元化 |
4.1.2 费希特“绝对自我”中自我与非我的对立 |
4.1.3 谢林“绝对”统摄之下的“自我”与自然的同一 |
4.1.4 黑格尔“绝对精神”中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 |
4.2 自我意识与形上思维方式发展的演进逻辑 |
4.2.1 康德基于“先验自我”的先验思维方式 |
4.2.2 费希特基于“绝对自我”的“纯粹反思”思维方式 |
4.2.3 谢林基于“绝对同一”的“理性直观”思维方式 |
4.2.4 黑格尔基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思维方式 |
4.3 自我意识与真理观发展的演进逻辑 |
4.3.1 康德先验自我与真理的“逻辑幻象” |
4.3.2 费希特主观主义的“知识学”真理 |
4.3.3 谢林具有客观维度的“绝对同一”真理 |
4.3.4 黑格尔“绝对精神”中的“思辨理性真理观” |
4.4 自我意识与历史观建构的演进逻辑 |
4.4.1 康德的先验自我与“历史目的论” |
4.4.2 费希特“绝对自我”中的人类历史 |
4.4.3 谢林“绝对”视域中的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 |
4.4.4 黑格尔“绝对精神”中的世界历史规律 |
第5章 德国古典哲学之后自我意识发展的现代转向 |
5.1 叔本华开启的“意志”自我的现代哲学转向 |
5.2 马克思对理性自我意识的实践论转向 |
5.3 分析哲学用“语言”来消解自我意识的语言学转向 |
5.4 胡塞尔向“先验自我”回归的现象学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客观存在和主观把握(论文参考文献)
- [1]实践观点与“自我中心困境”的超越[D]. 徐国政. 吉林大学, 2021(01)
- [2]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3]论认识活动在虚拟社会的重大演变[D]. 单啸洋.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1)
- [4]思想政治教育形态研究[D]. 王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5]个体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研究[D]. 王君. 兰州大学, 2021(12)
- [6]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D]. 陆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7]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8]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9]马克思审美思想研究 ——审美实践的人性意蕴及其现代性批判[D]. 崔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10]德国古典哲学自我意识的形上演进研究[D]. 张笑笑. 辽宁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