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朱晶晶[1](2021)在《论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及其实现》文中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条文、实务、理论中呈现多维状态。争议核心应被归结为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而非优先受偿。该私益性不与债权平等原则冲突,反而能保持债之保全体系内部的协调。此种私益性无法通过转变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在债权人撤销权上叠加强代位执行等方式得到实现。可尝试的完善路径是将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进行衔接。在行使条件方面,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本质上严苛于债权人代位权,前者获得满足时,后者亦能获得满足。在诉讼性质方面,可以在诉讼标的"事件说"下将"撤销权+代位权"之诉定性为一个独立的诉;亦可将"撤销权+代位权"之诉认定为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合并,属于主观重叠合并之诉。
朱慧嫣[2](2020)在《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文中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共同构成了债的保全制度。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各种经济活动联系非常密切,法律关系也复杂多变,在实践中债务人违背商业诚信和权利滥用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导致了很多债权人即便赢得了诉讼,其债权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也给市场交易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严重制约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债权人撤销之诉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成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必要诉讼。对一项制度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因此,本文以债权人撤销权的司法实践为视角,主要以选取的50份裁判文书为分析蓝本,旨在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对撤销权的行使在实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做了说明,尝试提出初步的合理化建议,以期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完善有所帮助。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司法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其次以图表的形式展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失败的原因,并对失败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债权人撤销权在行使中存在的困境,如适用范围较窄、有偿行为举证难度较大、行使效力存在不统一等问题。本文的第二、三、四部分,将结合具体案例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行使困境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第五部分,在综合前述论证及困境的基础上,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为完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所帮助。
王炎培[3](2020)在《代位权双重功能论》文中指出18-19世纪社会现实与法学思潮的变化导致自罗马法以来一直被严格遵循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现缓和,近代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诞生正暗合合同相对性缓和的过程,代位权最初的功能即缓和绝对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的弊端。此后代位权制度在法国本土与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其他国家各自独立发展,如在日本由判例推动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受偿规则。近年法、日等国相继修订了债法,法国债法修正案试图明确赋予代位权债权人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日本则将事实上优先受偿规则明文化,以此为契机传统代位权制度呈现如下转型趋势:其一是功能出现分化,不再仅限于保全债权;其二是构成要件作出调整,规则愈发复杂,具体包括无资力要件的弱化、客体的明确与差异化、不具备代位权能之债权的排除。比较法的例证表明代位权制度发展可大致划分为确立阶段(正当性确立)和转型阶段(制度效益提升),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在于其构成传统代位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我国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正当性有待证成,导致理论与实践、公平与效率以及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相互对立。学界研究视角停留在以立法和司法解释为核心的文本阐释上,功能主义研究视角的缺乏导致我国代位权制度立法论研究孱弱,民法典照搬既有司法解释的规则难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从功能分化的视角切入,我国代位权制度应承载“保全兼具清偿的双重功能”,同时规定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通过区分客体使得两种规则各自发挥作用。“二元化模式”的优势在于既能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又能在特定类型的客体上快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以实现债权的简易回收。其特点在于法律效果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客体而赋予不同的效果。在双重功能的框架下,须对代位权客体进行区分从而实现差异化的法律效果。对于一般客体,全面回归“入库规则”;对于特殊客体,延续“直接归属”模式,仅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一特定客体上保留优先受偿效果。随着我国近年强制执行落实效果的优化,通过代位权来更快实现债权清偿的迫切性与必要性都在缩减,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将“限缩代位权优先受偿效果”确立为司法政策目标,就一般客体与特殊客体在认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时采取宽严有别的标准以实现这一司法政策目标。双层架构的展开包含如下要点:其一对于一般客体,可不要求无资力要件;对于特殊客体,应严格要求无资力要件。其二对“怠于行使”的界定仍应遵从传统理论解释。其三在确定债权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对于一般客体可作宽松解释,对于特殊客体作严格解释,即必须要求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明确,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优先受偿效果。其四应当放开对代位权行使方式的限制,赋予债权人选择行使方式的自由。其五应当放开对债务人处分权与次债务人自行清偿的限制。此外还应强化保护利益相关者:保障其他债权人加入诉讼与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利;允许次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明确代位权的行使不得使次债务人遭受额外的不利益;明确债务人享有知情权,代位权人对债务人负有诉讼告知义务、对债务人的债权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应协调关联制度: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存在调整对象上的牵连性,应当否定“撤销后代位一并起诉规则”;侵权等非合同之债债务链条较短,将代位权制度用于侵权之债等类型缺乏迫切性与必要性;我国日益完善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债权清偿最有效、最广泛的方式。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条文设计与说明见文章最后部分。
李冀[4](2020)在《论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文中认为互联网新型财产纠纷及市场交易结构的不断创新,使合同涉他性与交互性成为目前民商事纠纷的典型特征。在“三角债”“连环债”现象层出不穷、债务案件执行乏力的背景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阻,保证了债务清偿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制度做出了明确阐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有关代位权行使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仅规定了代位权主张的诉讼方式。然而,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时,次债务人往往会以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代位权纠纷的诉讼管辖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管辖产生冲突。冲突产生的核心原因在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债权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上并无明确依据,审判实务对此亦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由此导致司法机关在该问题上出现截然相反的审判观点,也往往导致债权人陷入救济无门的两难境地。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代位权行使的实践困境。该部分首先对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仲裁协议管辖抗辩进行分类概述,并针对最具争议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介绍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并运用实证研究法通过案例分析与数据整理,对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根据实证考察结果提出本文的核心论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二部分,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正当性分析。笔者利用理论联系实际的辩证方法,分别从代位权理论、仲裁制度理论以及合同相对性例外理论等方面论证仲裁协议效力在代位权纠纷中进行扩张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国内外有关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仲裁经验。本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及仲裁实践进行对比分析,试图总结其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构建的启示,为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制度提供实践支撑。第四部分,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制度构建。在结合实证考察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宏观设想,并在此框架下搭建代位权纠纷中债权人通过仲裁程序行使代位权的机制,以期进一步完善代位权行使的应然路径。
赵鹏飞[5](2019)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撤销权的效果归属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却只字未提,使得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尘埃未定。学界通说虽采入库规则,但在我国司法解释已就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作为与代位权同为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仍坚持传统民法的理论窠臼,不愿适时变革,使得部分学者颇多微词。就司法实践来看,也挫伤了债权人的积极性,客观上遏制了该制度的实施。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1条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重新表述,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笔者以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最新立法动态对优先受偿规则的认同。然而,现有的法规范中却对此难为妥当,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寻求合理的论证结果。债权人撤销权效果归属的认定要以认定撤销权的性质为起点。唯如此,方可得一思想,为全文之统摄。就本文而言,撤销权的性质当采折中说,即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性质。折中说下,债权人自可依其请求权性质要求受益人得为给付,此时便关涉其能否就给付之财产优先受偿。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规则对此态度迥异,各有利弊。入库规则虽兼有结果公平与形式理性之价值,但难免失于空洞,使得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渐入空谈,就实质效益而言亦并不见长。故两相抉择,当以优先受偿规则为正方合实践。优先受偿规则虽就全体债权人而言失之于结果公平,但以机会公平的法律价值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较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与其而言自可为撤销之诉得一所偿,与其他债权人而言亦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且其注重诉讼效率,亦与机会公平的理念相符,虽与形式理性而言较入库规则有所遗漏但就价值追求来看亦颇有所得,因此若予以适当之解释与调节,优先受偿规则必将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债权人就撤销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可获优先受偿,法律依据即在《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依折中说,撤销诉讼实际上包含了债权人请求撤销诈害行为的撤销之诉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利益的代位之诉。且其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的权利原本便属于债务人,因此由债权人享有这一权能自具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性质。故债权人依据该条之规定优先受偿自颇为合理。撤销权效果归属的性质应为债权债务的法定移转,即债权人提起的撤销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后拟制发生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效果,同时,债权人抛弃该债权,免除债务人的相应债务。如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即消灭。但债务人须为自己的债权转让负担清偿担保责任,使得债权人在未获第三人实际清偿或清偿不足时亦能就自身债权有所偿付。当然,债权人若只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未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利益时,法院亦可予当事人以释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与其而言自可获优先受偿之结果。唯其对外之效力则颇惹公论,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受让人要求折价赔偿,并无向转得人行使请求权之权利。对债务人来说,就“人的方面”来看,撤销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属于绝对的效力。但在财产方面,实行的应该是相对的效力。
朱作鑫[6](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黄丽竹[7](2019)在《代位权的诉讼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据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满足该行为影响债权人之合法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代位权实现。”基于以上,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被称为代位权。而就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来看,在民法法理传统中素来有通过债权人自主行使以及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两种方式,而我国《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当严格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而代位权诉讼这一概念也就应运而生。然而,相继出现的问题在于,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规定,我国于代位权有关制度在立法上,创新性地突破了“入库规则”的设定,并同时赋予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实体法制度的创新,使得我国代位权制度相较于传统民法的规定大相径庭,与之同时,该种实质法上的差异在诉讼的场上,则进一步反映为诉讼标的、各当事人之诉讼地位与既判力之范围与扩张问题等方面的与众不同,均出现了许多难以沿用传统的诉讼法理进行印证的矛盾现象。除此之外,在立法中,我国还进一步规定了代位执行的相关程序,该项程序本质上亦以与代位权制度本身有着密切联系,因而正确界定我国代位权之特性,并由此对代位权诉讼相关概念进行合理分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针对目前的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研究,我国学界已从某一角度,针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了细致性的分析,例如针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尤其是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针对代位权诉讼判决既判力范围等问题都有所探讨,但从整体来说大都没有对诉讼标的进行准确地把握,而是直接基于原有的代位权诉讼标的理论进行展开论述;而原有的代位权诉讼标的理论与我国实质法上制度创新又产生很大的出入,一味的沿袭原来的诉讼标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诉讼地位与既判力等问题的分析都略显牵强。因此,笔者将首先基于代位权优先受偿的创新性特征这一背景,对代位权的诉讼标的进行确定,进一步针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相关诉讼权利保障,以及对既判力范围是否当扩张等问题进行系统性的阐述。基于以上研究背景,笔者拟从我国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代位权性质的差异出发,对代位权本身性质进行界定,从而对诉讼标的进行准确把握,探讨原“一诉讼标的说”与“二诉讼标的说”存在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提出将代位权关系作为其诉讼标的的建议。除此之外,笔者还将围绕代位权诉讼,探析在当事人适格理论下,债权人依据何种诉讼法理而成为正当原告的资格问题,并由此对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与相关权利保障、权利限制与义务承担等问题进行一并分析。文章最后,笔者拟对代位权诉讼中既判力扩张问题进行阐述,并先后对于日本长期形成的各种学说进行一一阐述,旨在一方面通过划分其主观范围,确定“程序保障基础上及于债务人说”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亦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角度侧面论证了《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并同时加强了对代位权诉讼标的论证。在此基础上,为均衡当事人权利保护与提升司法效率的两者价值冲突,笔者提出了引入争点效力理论的建议,以期能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理论完善和实践操作有所裨益。
陈贤东[8](2018)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一》中明确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的“优先受偿规则”,但传统民法理论则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属应当遵循“入库规则”。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孰优孰劣,在民法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议。本文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取向入手,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两种原则从理论基础、实务操作性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了“优先受偿规则”更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并更具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重新检视“优先受偿规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文章内容主要包括:引言部分,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是评价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核心及当前存在的主要争议。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本章先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概览性介绍,阐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初衷及基本性质特征,并梳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基础。第二章:入库规则相关理论及评析。本章首先阐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初设时承载的基本法律价值,同时分析实现该立法价值的法律逻辑推演过程,其中涉及到“债的相对性”和“责任财产制度”两个关键概念,为评价“入库规则”之优劣作理论铺垫。在此基础上,引出分析“入库规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存在的必然性,再通过前文对立法价值及法律功能的论证,重点对“入库规则”在具体适用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质疑和否定。第三章:优先受偿规则相关理论及评析。本章首先分析“优先受偿规则”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动态的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取得一个合理的平衡。接着论证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法理逻辑层面的合理性,重点分析“优先受偿规则”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理论依据,阐明“优先受偿规则”不等同于赋予债权人代位权以真正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在获得理论支撑的前提下,肯定我国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采“优先受偿规则”的现实必要性。第四章:对优先受偿规则的完善建议。本章从优先受偿规则实务适用的角度,检视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相关建议:一、补充规定仅具保全功能的债权人代位权。二、对优先受偿规则具体条文进行细化完善,取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的债权合法性要件;明确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完整的诉讼权利;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认定标准中设置延展期等。
聂文翊[9](2016)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依照通说起源于《法国民法典》,随后西班牙、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先后也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大陆于1999年颁布《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于同年出台《合同法解释一》对我国的该制度做了系统和具体的规定。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定系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故有债的保全功能,其最大特点即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并确立了“入库规则”,从而将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权利归于其全部责任财产中。而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未采用“入库规则”,在此基础上对代位权的客体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方式等进行了严苛的限制,使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功能更趋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越趋复杂,根据上世纪末国情对制度的设定是否还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值得我们反思。本文通过对外国及其他地区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来评析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主体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概括阐述,并通过整理类比目前存在于理论界的相关学说,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起源。然后从四个方面归纳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即债权人代位权系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程序性权利,亦非代理权。第二、三章,从外国及其他地区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立法的角度出发,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列举了外国及其他地区有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和特点。随后阐述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特点,如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狭窄;构成要件规定严苛,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四个方面内容的分析;行使方式单一;效力归属突破“入库规则”。转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则设定进行反思。再对其规则进行评析,探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行使客体、方式、效力归属等与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区别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从几个司法案例出发,评析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拓宽适用,以此阐述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其各种情形下的实际适用情况、适用可行性、适用限制进行了归纳阐述和分析。如,债权人代位权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中的可行性,债权人通过代位债务人对其与共有人的财产进行分割来保障债权实现的代位析产制度创设的合理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行使代位权的依据之评析等。并从这些案例适用的方面提出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方法,例如扩大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范围,不同情形下适用不同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做不同的限制,达到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积极化解当事人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民法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目的。
尹秀[10](2014)在《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司法适用》文中研究说明目次导论第一章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认定第二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第三章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法律效果结论导论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直到《合同法》的颁布,我国立法上才首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以撤销权之诉确认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的方式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自《合同法》实施10多年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实务中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当
二、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债权人撤销权私益性面向的提出 |
(一)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的多维度观察 |
1.规范条文中的形成性效果 |
2.司法实务中的请求性效果 |
3.理论学说中的多样性效果 |
(二)债权人撤销权私益性的证成 |
二、债权人撤销权私益性实现的路径选择 |
(一)转变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认定 |
(二)债权人撤销权与执行程序相结合 |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代位权相结合 |
三、债权人撤销权私益性实现路径的具体展开 |
(一)“撤销权+代位权”路径在行使条件上的衔接 |
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 |
2.债权有保全的必要 |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
(二)“撤销权+代位权”路径在程序上的衔接 |
1.同一诉的认定:“撤销权+代位权”之诉的独立 |
2.不同诉的合并:主观重叠合并的适配 |
(2)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债权人撤销权在行使中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现状 |
一、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诉讼结果分析 |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困境 |
一、行使范围存在局限性 |
二、有偿行为举证难度较大 |
三、行使效力的不统一 |
第二章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
第一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分析 |
一、可行使撤销权的对象 |
二、不能行使撤销权的对象 |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扩张 |
一、撤销权在放弃继承行为中的行使 |
二、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行使 |
第三章 可撤销有偿行为的构成认定 |
第一节 须证明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
一、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 |
二、举证责任分析 |
第二节 须证明第三人存在恶意 |
一、恶意的程度 |
二、举证责任分析 |
第四章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
第一节 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使效力 |
一、对债务人的行使效力 |
二、对第三人的行使效力 |
第二节 对债权人的行使效力 |
一、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同时行使 |
二、“入库规则”的重申 |
第五章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行使范围的完善建议 |
一、适当拓宽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增加兜底性条款 |
二、明确撤销权在离婚协议、放弃继承行为的适用 |
第二节 有偿认定的完善建议 |
一、合理分配撤销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二、结合实际认定价格,保障个案合法合理 |
第三节 行使效力的完善建议 |
一、设立法定返还请求权,强制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二、统一撤销权的行使效果,保障交易安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3)代位权双重功能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代位权制度功能的比较法考察 |
(一)代位权制度起源 |
(二)代位权制度发展 |
(三)代位权制度转型 |
(四)代位权制度演进趋势 |
1.功能分化 |
2.要件调整 |
(五)小结:发展阶段说与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 |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审思 |
(一)制度依据 |
(二)研究现状 |
1.19 90-1999制度介绍 |
2.20 00-2010学说分歧 |
3.20 10-2020反思调整 |
(三)立法修正 |
(四)争议焦点:进步与遗憾 |
1.理论与实践之对立 |
2.公平与效率之对立 |
3.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之对立 |
(五)小结 |
三、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构想 |
(一)明确双重功能的制度定位 |
1.双重功能证立 |
2.双重功能法律表达要点 |
(二)特殊客体的确定 |
(三)双层架构的展开 |
1.无资力要件的取舍 |
2.怠于行使的界定 |
3.“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认定 |
4.行使方式的限制 |
5.对债务人处分权与其相对人自行清偿的限制 |
(四)利益相关者保障 |
1.其他债权人利益保障 |
2.债务人利益保障 |
3.债务人的相对人利益保障 |
(五)关联制度协调 |
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牵连 |
2.代位权与强制执行的冲突 |
3.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 |
四、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立法安排与制度完善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层面 |
五、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困境 |
(一)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管辖抗辩的类型 |
(二)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学术争议 |
(三)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案例考察 |
二、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一)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支撑 |
(二)仲裁制度的理论支撑 |
(三)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 |
三、国内外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经验 |
(一)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实践 |
(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实践 |
四、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制度构建 |
(一)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 |
(二)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现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之争 |
第一节 效果归属的考量前提:撤销权性质的界定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之争 |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之定 |
第二节 效果归属之争的表现:入库规则或优先受偿规则 |
一、入库规则 |
二、优先受偿规则 |
第三节 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规则争议之实质 |
一、法价值的碰撞:公平抑或效率 |
二、利益衡量: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 |
第二章 优先受偿规则的正当化理由 |
第一节 入库规则之批判 |
一、债权人撤销权应摒弃入库规则的理由 |
二、对反对撤销权突破入库规则观点的质疑 |
第二节 优先受偿规则之证成 |
一、优先受偿规则的合理性 |
二、优先受偿规则的经济分析 |
三、优先受偿规则与债的相对性的协调 |
第三章 优先受偿规则的正当化路径 |
第一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的请求权基础 |
一、学说上的争议 |
二、以《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为适用基础 |
三、不同对象中的适用考量 |
第二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的适用规则 |
一、效果归属的性质:债权债务的法定移转 |
二、未获第三人实际清偿或清偿不足情形的调整规则 |
三、债权人未请求财产返还时的法官释明机制 |
第三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对其他人的效力 |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
二、对受益人或转得人的效力 |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代位权的诉讼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代位权与代位权诉讼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代位权的概念与起源 |
第二节 代位权制度的功能与不足 |
第三节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特征 |
第四节 代位权诉讼的产生与性质 |
第二章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
第一节 “一诉讼标的说” |
第二节 “二诉讼标的说” |
第三节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界定 |
第三章 代位权诉讼的主体问题 |
第一节 当事人适格理论下的代位权诉讼 |
第二节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 |
一、债务人应当属于证人 |
二、债务人当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
三、债务人应当属于代位权诉讼当中的第三人 |
第三节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
第四章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
第一节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第二节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一、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二、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学说 |
第三节 争点效理论之引入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
(一) 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
(二) 债权人代位权区别于形成权 |
(三) 债权人代位权区别于请求权 |
(四) 债权人代位权是固有的广义的管理权 |
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起源 |
(二)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从程序法向实体法的演进和完善 |
(三) 我国法律对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理论的继受和超越 |
第二章 入库规则相关理论及评析 |
一、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法理基础 |
(一) 法律秩序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价值追求 |
(二) 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价值与法律概念逻辑的内在统一 |
1、债的相对性原理 |
2、责任财产制度 |
二、入库规则的理论合理性分析 |
(一) 入库规则秉承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理念 |
(二) 入库规则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在债权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
三、入库规则的局限性分析 |
(一) 入库规则抑制了债权人的行权冲动 |
(二) 入库规则易纵容债务人的权利滥用 |
(三) 入库规则使债权实现程序复杂化 |
四、小结 |
第三章 优先受偿规则相关理论及评析 |
一、优先受偿规则概述 |
二、优先受偿规则的价值取向 |
(一) 优先受偿规则体现对动态秩序的价值追求 |
(二) 优先受偿规则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
三、优先受偿规则的法理分析 |
(一) 优先受偿规则与债的相对性原则 |
(二) 优先受偿规则与债权平等原则 |
1、债权人代位权不等同于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有法定的特殊属性 |
2、“优先受偿规则”不等同于“优先受偿权” |
四、优先受偿规则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
(一) 优先受偿规则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终极目的 |
(二) 优先受偿规则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
(三) 优先受偿规则与债权人代位权的发展方向趋同 |
五、小结 |
第四章 对优先受偿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补充规定仅具保全功能的债权人代位权 |
二、对优先受偿规则具体条文的完善建议 |
(一) 取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的债权合法性要件 |
(二) 明确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完整的诉讼权利 |
1、将“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修改为“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 |
2、明确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3、明确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的判决结果享有上诉权 |
(三) 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认定标准中设置延展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9)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概述 |
第一节 概念与制度起源 |
一、定义 |
二、制度起源 |
第二节 性质 |
一、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 |
二、债权人代位权不是程序性权利 |
三、债权人代位权不是请求权 |
四、债权人代位权是管理权 |
第二章 域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法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
一、制度创设的背景 |
二、制度的适用规则 |
三、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日本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
一、行使客体的规定具体细致 |
二、行使的效果归属因裁判而扩大 |
三、行使的方式灵活 |
四、行使的要件设置详尽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
一、行使的客体 |
二、行使的方式 |
三、行使效果的归属 |
四、行使的要件 |
第三章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特点 |
一、客体范围狭窄 |
二、构成要件规定严苛 |
三、行使方式单一 |
四、效力归属突破“入库规则”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规则设定之反思 |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的利益冲突 |
二、限制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合理性探究 |
三、“入库规则”与“直接受偿规则”的价值取舍 |
四、灵活代位权行使方式的摸索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现实需求与初探 |
第一节 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引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可行性 |
一、案情介绍 |
二、裁判结果 |
三、引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代位析产制度创设之合理性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代位析产的性质 |
三、代位析产的行使条件 |
四、代位析产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补充 |
第三节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适用债权人代位权之依据评析 |
一、案例呈现 |
二、价值评析 |
三、行使方式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私益性及其实现[J]. 朱晶晶. 新疆社会科学, 2021(06)
- [2]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D]. 朱慧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3]代位权双重功能论[D]. 王炎培. 武汉大学, 2020(04)
- [4]论代位权纠纷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D]. 李冀.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5]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D]. 赵鹏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代位权的诉讼法问题研究[D]. 黄丽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研究[D]. 陈贤东. 福州大学, 2018(03)
- [9]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反思[D]. 聂文翊.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12)
- [10]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司法适用[J]. 尹秀. 私法研究,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