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林业局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问: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到底有没有实际的意义
  1. 答:实践已经证明意义重大。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该案的审理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其一审和二审判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颂祥定借鉴意义。法院审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了公共利益,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个人或单位提出警醒旁樱梁,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回顾:
    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共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5年1月1日,一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向福建省南平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运运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南平中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谢某、倪某、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责令限期补种树木因气候未能执行,怎么结案?
  1. 答:依法履职。
    林业局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没有怠培斗于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通过林业局认真履行职责,公益诉讼人的诉求已全部实现。
    针配念磨对同一行政机关多次怠于履高迟行职责的同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一份类案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并列明全部已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
问: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能不能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1. 答: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能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配衫,自然资源培隐腔和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赔偿协议磋商主体和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并有权提起环境民事携银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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